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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地方分權與地方金融發展之現況分析

第三章、 中國財政地方分權與金融發展

第三節、 財政地方分權與地方金融發展之現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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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財政地方分權與地方金融發展之現況分析

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在於針對地方財政分權理論,以及中國大陸區域 金融發展的相關文獻加以整理分析,並探討中國財政分權對金融發展的 影響,以及各地區金融發展差異的主要原因。因此,財政地方分權指標 為本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主要變數;依據相關文獻之整理,本文將採用地 方財政收入之自主性,做為衡量中國財政分權(𝐹𝐷)之指標。38中國財 政分權(𝐹𝐷)之指標,定義如(1)式所示:

𝐹𝐷𝑖.𝑡 = (𝑅𝑅𝑖,𝑡 − 𝑆𝑈𝐵𝑀𝐼𝑇𝑖,𝑡)

(𝑅𝑅𝑖,𝑡− 𝑆𝑈𝐵𝑀𝐼𝑇𝑖,𝑡 + 𝑇𝑅𝐴𝑁𝑆𝑖,𝑡) (1)

於(1)式中,𝐹𝐷𝑖.𝑡代表第 個地區,於第 期時自收自留用的財政 收入占總財政收入(即自收自留用之財政收入與中央對地方移轉支付數 額之總和)之比例。此外,𝑅𝑅𝑖,𝑡 代表第 個地區,於第 期時的財政收 入;𝑆𝑈𝐵𝑀𝐼𝑇𝑖,𝑡 代表第 個地區,於第 期時需上繳中央政府之數額;𝑇 𝑖,𝑡 代表第 個地區,於第 期時的總財政支出;𝑇𝑅𝐴𝑁𝑆𝑖,𝑡 則表示中央對第 個地區,於第 期時的移轉支付數額; 且 = , , . . . , ; = , , . . . , 。

另一方面,在衡量金融發展指標的選取上,根據本文之實證文獻回顧,

由於中國各省市之貨幣餘額數據取得不易,本文擬以各地區金融機構之 存貸款餘額(𝐹𝐼𝑁1),以及金融機構之貸款餘額(𝐹𝐼𝑁2)與各地區同期 之名目 GDP 的比值,藉以衡量中國各地區之金融發展程度高低。

綜上所述,本研究將使用中國自 1995 年至 2010 年 31 個省市地區的 資料,分別計算出之𝐹𝐷、𝐹𝐼𝑁 以及𝐹𝐼𝑁 值,代表該地區之財政分權程度

38 鄭安志(2006)《財政地方分權在中國各地區經濟成長所扮演的角色》,台北國立政 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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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發展指標方面,根據表 5 我們可以發現,以各地區之存、貸款 總額所計算之金融發展指數 FIN1,自 1995 年至 2010 年各地區 FIN1 皆 有所提高,說明各地區之金融發展程度隨著時間的經過而成長。其中,

金融發展程度最高的省市分別為北京、上海、浙江、雲南以及海南。若 將𝐹𝐼𝑁 與財政分權指標(𝐹𝐷)作連結,則北京、上海與浙江三個財政分 權程度較高的地區,其同樣也有較佳的金融發展。然而,同樣在地方金 融發展名列前茅的雲南,其地方財政分權水準卻敬陪末座。再進一步分 析,可以發現財政分權程度最低的西部地區,其地方金融仍然有相當程 度的發展。以西藏為例,自 1995 年以來,西藏一直是中國財政分權最低 的省市。然而,西藏在金融發展上的表現,比起東部沿海的省市依然毫 不遜色;在 1995 年與 2010 年,西藏財政分權程度分別為 4%與 6.4%,

而金融發展程度卻高達 2.21 與 3.15,分別名列當年度第五位與第六位。

類似的狀況同樣發生在青海、甘肅與寧夏,以 2010 年為例,青海、甘肅 與寧夏財政分權程度皆為倒數前五位,但其金融發展程度皆在平均水準 之上。40

若觀察以各地區金融機構之貸款餘額所計算之金融發展指標𝐹𝐼𝑁 , 自 1995 年至 2010 年以來,金融發展程度成長幅度最大的省市,分別為 北京、上海與浙江,其同時也是金融發展最高的三個省市。不同於𝐹𝐼𝑁 所 有省市之地方金融皆穩定發展的態勢,以𝐹𝐼𝑁 衡量金融發展的情況下,

地方金融發展呈現衰退的省市有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河南、海 南、西藏、陜西、甘肅與新疆。若配合表 4 來看,可以發現金融發展較 差的地區,其財政分權的程度也較低。同樣地,以財政分權程度較高的 北京、上海與浙江,其在地方金融發展的表現同樣傑出。

40 2010 年青海、甘肅與寧夏之地方金融發展水準,分別名列中國第 9 位、第 13 位與 第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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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合來說,本研究發現財政地方分權程度較高的地區,如東部沿海省 市,其在𝐹𝐼𝑁 下的金融發展程度亦有較佳的水準,在𝐹𝐼𝑁 下的表現則並 不突出;而西部地區雖然財政分權程度普遍偏低,但其不論在𝐹𝐼𝑁 或 𝐹𝐼𝑁 下,地方金融發展皆與東部地區不相上下,甚至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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