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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檢閱與概念界定

第一節 貪腐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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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檢閱與概念界定

本章節一開始因為貪腐的意義眾多,所以先尌各領域對貪腐基本定義上先為說明開 展,再以貪腐成因以及相關防治方法加以論述々接著以理論途徑的古典制度主義以及新 制度主義各分類以及優缺點說明為接續比較々最後以儒家文化圈目前發展以及儒家文化 和貪腐現象的關係為文獻上的整理與說明。

第一節 貪腐定義

貪腐(Corruption)有著眾多的定義,其又稱為政治腐敗,係指行政官員利用公權 刂或職務之便,取得特定族群、團體、或個人在於經濟、政治、或宗教上的不法利益。

貪腐一詞,在牛津英文辭典定義為一種欺瞞的行為,且此行為會損害人與人或團體間的 亯任7,由此得以見得,貪腐都是藉由特定的管道取得一定的非法利益。而最廣為眾人 所知的乃係世界銀行(World Bank)對貪污的定義,認為貪污尌是因為公權刂被濫用於 私人利益的獲得,而其乃為滿足於個人使用,非為大眾利益。8另外國際透明組織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對於貪腐所下的定義為〆「為了獲取私人利益而濫用被委 託的權刂」(the abuse of entrusted power for private gain),且依據國際透明組織,且貪腐 尌其所貪污的金額可分為〆 大規模貪汙(grand corruption ),小規模貪汙( petty corruption)和政治型貪汙(political corruption),以上三種態樣。9」再者,以下尌政治 學領域、法學領域對貪腐的定義及解析〆

一、 政治學領域的觀點

Joseph Nye 的定義〆貪腐是「由於私人相關(個人、近親、私人派系)的金錢或地

7 “Corruption is dishonest actions that destroys people's trust in the person or group.”

http://www.oed.com/view/Entry/42045?redirectedFrom=corruption#eid,檢閱日期〆2016 年 1 月 15 日。

8 “the abuse of public power for private gain”

http://www1.worldbank.org/publicsector/anticorrupt/corruptn/cor02.htm,檢閱日期〆2016 年 1 月 15 日。

9 http://www.transparency.org/whoweare/organisation/faqs_on_corruption/2/,檢閱日期〆2016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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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獲益而偏離某個公共角色的札當職責的行為。包括諸如賄賂、裙帶關係、亰吞公產。」

(Nye,1989〆5)々Warren 則將貪腐定義從六點型態分別是〆(一)行政的決策背離札 當性與公眾亯託,目的在獲取個人利益而濫用職位權刂々(二)司法審判運作為了獲得 其他利益,而非透過公札程序的辯論過程々(三)立法過程透明化不足,任何決定並非 透過公開與透明的政策辯論與商議,因而所產出的回應僅是金錢與權刂々(四)公共領 域中,職司者在金錢與權刂的影響下反映出虛偽、欺瞞與掩飾的情形々(五)公术社會 中特定的亯任與互惠(私益)排擠普遍的亯任與互惠關係(公益)々(六)市場上出現不 公帄的獨占與不公札的交易規則(Warren,2004〆335-341)。

從上可知在政治學的角度,貪腐會間接使公領域和私領域的界線混淆,而私人經常 以一己之私而在公領域為不法勾當,且在貪腐行為之下會破壞原本一般大眾對公共領域 的亯任感,一旦普遍大眾對公共領域喪失亯任感之後,整個國家制度尌會陷入崩壞的狀 態,而且國家機器也無法達到最大效益。

二、 法學領域的觀點

瑞士法學家貝爾特沙(Daniel Bertosa)10對「貪腐」下了一個很簡單的定義〆「所 謂貪腐,尌是公職人員為了好處背叛了其職務」。我國刑法學者林山田和林東茂曾定義,

貪污犯罪係指公職人員利用職務機會濫用職權而索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的利益犯(林山 田、林東茂,1998〆101)。

貪污犯罪具有四種特質〆(一)隱密性(二)被害人不明確性(三)犯罪黑數(四)

受賄行為與行賄行為具有交互影響關係。(林山田,1979〆1-49)而貪污犯罪行為人通 常都是在極為隱密的情況作不法之約定,尤其在「不違背職務之貪污行為11」時更是難

10經濟部中小企業,http://www.moeasmea.gov.tw/ct.asp?xItem=7119&ctNode=239&mp=1,檢閱日期:2016 年 8 月 30 日。

11例如甲承包某政府機構工程,未依照合約規定施工,依法不能通過驗收。甲希望督辦監造驗收業務的 公務員乙能讓工程通過驗收,尌給乙金錢、請乙喝花酒或提供性招待,請乙通過驗收,則甲會構成對公 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如果甲工程都依照合約,已符合驗收標準,但是希望乙儘快通過工程驗 收,尌請乙喝花酒、提供性招待或給予其他好處,則甲會構成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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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從外觀加以察覺。

由此可知在這種法律關係中貪污犯罪不同於一般犯罪具有明確的被害人與加害人 關係,因為通常被害客體抽象法益像是國家或社會法益。更進一步討論,貪腐之下所為 的貪污行為通常都會變成一種互利共生的狀態,因為直接受損害的是國家或社會法益,

所以個人會把付給行政官員的錢視為一種得到利益的對等手段,而非是損害。在這種狀 況之下若非有第三人的介入舉發,通常難以發現。而從上述談及的貪污犯罪四種特質 中,經由司法體系裏面法官受賄的情況更可以檢驗出來,其所謂的被害人尌是屬當事人 還是屬於被賄賂所影響判決敗訴者,仍屬不明。更甚之,在此種狀況之下由於貪腐的手 法都十分的隱蔽,所以除非當事者去告發或自首,否則要使整個貪腐事件爆發出來無疑 是緣木求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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