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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三方物流業之營運風險分析

3.1 第三方物流業所面臨之營運風險

3.1.2 責任風險

一般人對於『責任』的定義,大多傾向所謂『道義責任』;當然有些 道義責任在法律上也是有規範,例如對子女和父母之扶養義務。但是,在 此所談論之『責任』是『法律責任』,因此所謂責任風險,即是個人或組 織可能會違反法律,而面臨需要負賠償責任之財務損失。既然責任風險是 以違反法律規定為前提,因此必須先有法律之規範,而後才有責任之發 生。例如,如果政府只頒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而沒有制訂 和頒佈『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則就算民眾之交通工具違 反前項法令之規範,也不致因負有法律責任而受罰。

現代之文明社會常制訂各種法律,以便規範其人民之行為達到某種標 準,或藉由對某些人之自由作若干之限制,而保障社會上其他人安全合理 之生活。例如殺人、縱火或是販毒等行為,將威脅社會大眾之生命安全,

因此必須制訂法令予以禁止。但是絕大多數之法律皆反映大多數人民在某 一時期之需求與價值觀。隨著社會環境之變遷,某些法律可能因而設立、

修正或廢止。因此法律制度並非靜態的,乃是配合社會需要而不斷演進。

許多以往並非違法之行為,現在因新法設立卻成為違法,例如在公共場所 吸煙,以往乃是相當平常之事,現在卻可能違反法規而受罰。

由此可知,責任風險之多寡,在不同之社會或時期,可能有相當大之

差異。在歐美法律規範較周全之國家,人民或企業面臨之責任風險較高,

事事都有法令規範且賠償金額高昂。相對地,亞非地區之責任賠償狀況較 少且金額較低,但是這種情形未來也許會隨著社會之發展而改變。

目前在國內之法律責任依法律種類可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 責任三種(圖 3-1),其定義如下:

民事責任:因為不法行為或違約而使他人權益受害或受損的責任,一 般得以停止、剝奪一定權利,或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因犯罪致受法律制裁,分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拘役及罰金等刑罰。

行政責任:因違反行政法規或行政處分的制裁,例如處以拘役、罰鍰、

申誡、罰以滯納金、停止營業或扣吊駕照行照等。

就一般企業而言,所謂責任風險即是民事責任所產生之風險。民事責 任之起因主要包括:

1.違反成文法令或行政規則。例如違反交通規則,違反者可能遭受罰 款。

2.違反契約之約定。契約是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並同意,只要契約內 容未違反公序良俗,且在自由意志下為之,即受到法律保障。倘 若一方未能依約執行其義務,則應依據契約所約定之罰則賠償對 方。

3.違反侵權法之規定。侵權行為,有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之 別,前者為民法第一八四條所規定,即『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後者則規 定於第一八七條至第一九一條。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在客 觀方面:

(1)須為自己之行為

(2)須侵害他人之權利,

(3)須有損害之發生,

(4)須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5)須行為為不法。

在主觀方面:

(1)須行為人有責任能力。

(2)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特殊侵權行為,除共同侵權行為外,其形態尚包括公務員職 務上之侵權行為,行為能力欠缺者與無責任能力者之侵權行為,

受僱人之侵權行為,承攬人之侵權行為,因動物引起之侵權行為 及因工作物引起之侵權行為等。一般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義務人 必為加害人,但於特殊侵權行為,除共同侵權行為外,縱非為加 害人,基於無過失責任原則之適用,亦得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廣 義而言,『侵權行為』泛指違約以外之各種民法上的不當行為。

圖3-1 法律責任種類 3.1.2.1 第三方物流業可能之責任風險

一般文獻在談及責任風險時常會引用圖3-1 進行分類,但本研究認為 談論責任風險之重點在於可能之經濟損失方面,如果以可能賠償之對象進 行危險事故分類,將能更清楚確認責任風險之所在。因此,以第三方物流 業企業主或專業經理人之觀察角度,企業可能負賠償責任之對象包含員 工、客戶及第三人等。與其相關之責任危險事故如下:

1. 所雇用之員工

目前在許多國家中,皆要求雇主提供員工安全之工作環境,或 是工作之安全保障。一旦員工在工作場所中發生意外或是職業病,

或是在工作場所外執行與業務有關活動而發生傷害,例如出差發生 車禍等,則雇主應付賠償責任。我國勞基法第 59 條對此規範相當 清楚: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 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 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1)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2)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 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 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 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 項工資補償責任。

(3)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 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 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4)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 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此外對員工不公平之歧視而影響員工之意志發展或工作待遇,也 可能是侵犯員工權益之行為。

2. 所服務之客戶

實務上,對客戶之責任風險最主要是來自契約之規範,此風險 可分為兩類,一是第三方物流業在執行物流作業過程中,對客戶所 委託之貨物或權益造成損害;一是客戶對於物流業者訂定作業績效 罰則。

(1)員工之故意行為,例如監守自盜或故意損壞某客戶之貨品。

(2)員工之過失行為,即在作業過程中,因員工之過失造成貨品 毀損滅失或客戶權益受損。其中常見造成客戶損失之作業疏 失有:

z 在裝卸、搬運、堆疊、運輸過程中,貨物因傾倒、摔落、

擠壓和撞擊而受損。

z 保管不周,致使貨物在儲存或運輸中遭竊或毀損。

z 未在進出貨作業中管控貨物之效期,致使貨物未在效期內 出貨,而造成客戶之損失。

z 在倉儲及運輸中,未針對貨物之化學特性而適當且有效地 管理,致使貨物受損。此類情況以需冷凍冷藏之貨物最常 發生。

z 接收出貨通知後,未出貨、出錯貨。不但造成客戶權益受 損,也造成庫存帳差異。

z 運輸途中,交錯貨、送錯發票(隨貨附發票)和延遲到貨。

前兩項可能因客戶之銷售策略或交易條件之緣故而造成 客戶極大之損失。例如某一國際影音家電大廠因所委託之 物流商送錯發票給其經銷商,差點造成高達一千五百萬元 之損失。延遲到貨在實務上常發生,其原因有許多,但依 實務經驗有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延遲情形是物流廠商內部 資源管理問題所致,也就是在合約之規範內。延遲到貨造 成損失之大小視交易對象或產業而不同。例如某一半導體 代理商與國內一大型通路商之交易條件規定,只要未在合 約時效內到貨,不管該訂單金額大小,罰款一百萬元。又 一跨國手機大廠曾在某一月底交貨至同一通路商,因到貨 延遲被其物流中心拒收,導致手機因跨月交貨而產生跌價 損失。

z 流通加工過程中,因作業不慎造成貨品損壞。

z 在送貨過程中,員工態度不佳或溝通不良致使客戶損失交 易之機會。

(3)合約中之罰則

除了因作業疏失而產生之責任風險外,目前在合約中可 能讓物流業者被客戶罰款之事項,就是約定之作業績效。作 業績效在討論物流委外風險之文獻中一向被列為重點,但是 第三方物流業之客戶數,少則四、五家,多則幾十家,在作 業資源之分配上,不可能容許太多客制化之要求,除非客戶 願意支付其特殊需求之成本。因此,作業績效之衡量項目集

中在庫存實物及帳面之準確率、貨物配送之準點率、揀貨作 業之正確率、進貨作業之完成時效、流通加工作業之良率及 逆物流作業之完成時效和正確性。除作業績效外,有些客戶,

諸如醫藥業、食品業或百貨業,還會要求訂定儲存環境及運 輸途中保存環境管理之績效衡量指標。相對地,只要訂定指 標便有罰則,有些國外客戶雖然訂有罰則,也有獎勵規定,

但是絕大部分只有罰沒有賞,這是買方市場呈現之結果。賞 罰標準以協議之績效指標作為衡量尺度。

3. 第三人

對第三人(包含個人及企業)所可能產生之責任風險最主要是侵 權行為所致。也就是第三方物流業在執行物流作業時,其設施設備 或管理設施、操作設備之員工造成第三人身體、財物和經濟受到傷 害及損失,必須對受害人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其中第三人也包

對第三人(包含個人及企業)所可能產生之責任風險最主要是侵 權行為所致。也就是第三方物流業在執行物流作業時,其設施設備 或管理設施、操作設備之員工造成第三人身體、財物和經濟受到傷 害及損失,必須對受害人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其中第三人也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