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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與保險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2 風險與保險

2.2.3 風險管理與保險

2.2.3.1 風險管理、危險管理及保險之區分(鄧家駒,2000)

由於風險管理、危險管理及保險這三者,嚴格的說,是截然不同的觀 念層次。首先應將風險管理的管理觀念,與保險這樣的工具方法清楚的話

分開來,並進一步明瞭的是,許多的危險並不能使用保險來解決(例如強 劫強暴,投資經營等),這是因為保險只是危險管理當中,一種專門因應

『可保危險』的方法之一。然而風險管理所針對的風險,又比危險管理所 針對的危險來得廣泛許多。這是因為危險管理所針對的危險:也就是僅僅 可能造成損失的不確定因素,加以管理或控制。但是風險管理將風險的含 意,卻可以導引到危險性與獲利性兩者兼顧的方向。所以,風險管理包含 危險管理,而危險管理包括保險工具,這是具有層次上的明顯差異。

2.2.3.2 危險理論

在學術理論的建構方面,危險理論(risky theory)提供了風險管理當 中,如何選擇因應危險『著力點』方面重要的觀念模式。危險理論的宗旨,

在於探索並且企圖解釋一般危險發生的遠因、近因、危險發生的前提條 件,與幫助危險形成的各種因素,並從中建立因果關係的理論架構,由此 推導出最佳的危險因應與解決之道。

由於各種危險理論的說法相當多,尤其理工範圍內的學術領域,擁有 許多不同思維模式的理論架構。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即是『骨牌理論』與『能 量釋放理論』。『骨牌理論』與『能量釋放理論』最大差異點在於:一是主 張危險的形成具有一定的脈絡,因此我們可以針對重點加以防治;其次是 強調人為因素是造成危險的主要原因。

2.2.3.3 骨牌理論

骨牌理論(domino theory)是由一位工業安全工程師,也是一位研究 工業意外傷害的先驅,H. W. Heinrich 在 1940 年代所提出的理論(Heinrich, 1959)。由於他的職業,就是專門在防止與避免在工業的運作上,尤其是 在製造業的廠房管理經營上,對於工廠員工在操作機械時,與處理水、火、

電、瓦斯、化學原料等,容易發生的意外傷害。雖然他的理論開始是針對 工業從業人員的意外傷害,但是這個理論似乎也可以用來解釋一般性的人 身安全。

根據Heinrich 的理論總共有五張骨牌,分別描述如下:

1、環境背景或先天因素(Ancestry or Environment)

這一張骨牌的倒下,是由於大環境當中,早就存在著各種危險的 成分。這些危險成分,例如廠房一定用到的電力、會產生的高溫、

機械的 操作、人員走動搬運等等。這些就是危險發生的環境背景

條件,這也是無可避免的先天因素,除非我們不經營廠房,從事 生產。其實,一般住家也是危險發生的『環境背景或先天因素』

之一。而我們也會使用水電、煮飯燒菜、一些簡單的機械設備及 修理工具,這些都是危險發生的『環境背景或先天因素』。

2、人為過失(Fault of Persons)

這人為過失,Heinrich認為是由於社會環境或先天因素而促成的。

這張骨牌的倒下,即意味著人為過失的發生。前一張骨牌的倒下,

雖然意味著環境具有危險會隨時發生的潛在性質,但是並不能直 接帶來危險,而是醞釀了危險發生的條件。如果依切運作合乎規 定,安全的檢查與防制有徹底的執行時,危險並不會發生。這就 像是家裡都有火柴、都有瓦斯、熱水器、廚房都有菜刀一樣。這 些都是危險事故發生的『人為之過失』。雖然人為過失可藉由教育 訓練、規章制度、獎懲辦法、人員管理的方式等來降低發生的頻 率。但假以時日仍然會發生,這是無法避免的。

3、人為及機械之危險環境(Personal or Mechanical Hazard)

這是因人為過失所引發的實質危險的環境。大環境一定無法擺脫 危險因素,而人為過失也一定會發生,但並不表示危險一定會發 生,一定會讓人受到傷害。真正導致危險發生的骨牌就是第三張 的『不安全的行為及機械或實體危險因素』。例如家中一定有導致 火災發生的先天條件:瓦斯爐臺、火柴盒,我們也會無意犯錯而 發生意外過失:忘了關瓦斯、忘了熄火。但是,如果瓦斯爐台附 近沒有讓火災爆發或蔓延的環境與條件時,瓦斯爐台加上人為過 失,也不能造成火災的發生,只是讓瓦斯爐台持續不斷地燃燒而 已。但是,如果具有危險的環境,也就是讓火災發生的間接條件,

例如正好有窗簾布、舊報紙、木質架子、壁紙等易 燃品緊鄰在旁 邊時,情況將可能會相當的危險。

4、意外事故(Accident)

當前面三張骨牌相繼發生後,這時候危險一切間接條件已經完全 具備完成。接下來就等一個引爆點:就是第四張骨牌『意外事故』

的發生。例如,家中有火柴(第一張骨牌),小孩子一定會犯錯(第 二張骨牌),家中堆放一大堆易燃物品(第三張骨牌)。這時候,

如果小孩在報紙堆當中玩火柴,就是第四張骨牌的狀況。當意外 事故發生時(第四張骨牌倒下時),危險事故將會隨之發生。但是 危險事故之發生,人身不一定受到傷害。也就說,當火災發生時,

小孩不一定會受傷,也許來得及救人。

5、人身之傷害(Personal Injury)

第五張骨牌即表示人員受到意外事故波及而受傷。這時候,一切 預防工作已經來不及,唯一可以做的是防止損失擴大,事後檢討 改善。

由於這一連串環環相扣的事故,最後將會導致人員意外傷害的結果。

所以原則上只要其中一張骨牌能夠屹立不搖,人員意外傷害這最後一張骨 牌就將不會發生。但是釀成意外事故發生的外在環境或是先天因素(第一 張骨牌)相當多,想要控制此種外在環境或先天因素極不容易。因此之故,

Heinrich 將注意力放在直接導致意外事故發生的第三張骨牌之上。如果這 張骨牌能夠設法支撐住,就不會推倒第四、五張骨牌。

Heinrich 的骨牌理論,其原理著重在探討危險發生的因素之環環相扣 的一連串前因後果,據此追本溯源,以斷絕危險發生的誘因。而且這種著 重於預防的論點,也助於企業在營運過程中防止危險事故的發生。

2.2.3.4 能量釋放理論

能量釋放理論(energy release theory),是一套與骨牌理論完全不同思考 邏輯模式。骨牌理論的推理邏輯是基於一套連慣性、互為因果、循序漸進 的危險製造過程。能量釋放理論認為危險發生的想法,就不是如同骨牌理 論一樣的有順序、有明顯的因果關係,而是基於一種比較模糊籠統的,比 較沒有固定條理的危險形成方式。

能量釋放理論是由一位醫學博士,也曾主管美國高速公路安全局

(institute for highway safety)事務的 William Haddon, Jr. 於 1970 年所提出

(Haddon, 1970)。

根據Haddon 的主張,所有意外事故的發生,均可視為一種『能量失 控』的現象(energy is out of control)。試著想像所有的大自然災害,如森

林火災、地震、火山爆發、颱風等,都是由於相關大自然能量的日 積月 累,等到這些能量囤積到一定程度使其張力到達極限時,所有的能量將會 瞬間爆發並全數釋放出來。依此類推,許多人為的意外事故,也是源由各 種遠由近因累積堆砌、相互激盪而造成,其效果也可以視同能量的累積與 釋放。

骨牌理論雖然嚴謹,但也有它無法解釋的缺點。例如,我們知道生病 住院的危險,但是一個人為何生病?這卻是無法按照骨牌理論的推理而防 範的。因為到底是由於吃錯了東西?身體本來就不是很健康?太過於勞 累?細菌感染?還是來自於其他的因素,或者是綜合許多的因素而導致生 病?我們無法很確切的推斷。舉個例子,假使我們可以百分之百的確定,

肺癌一定是抽煙所造成的,那麼就可以使用骨牌理論來解使肺癌的危險,

以及對於肺癌的積極、簡便的防制之道:就是不去抽煙,也拒吸二手煙即 可。但是在事實上,雖然肺癌與抽煙有關,但是抽煙不一定就會得肺癌,

得肺癌的也不一定抽煙,於是,骨牌理論在此就無法使用。反之,罹患肺 癌或者是生病,倒是可以使用能量釋放來解釋。生病的原因很多,生病可 以說是許許多多原因累積而成的。可能是一個人本來就體質欠佳,加上長 期勞累,身體的抵抗力降低,萬一吃錯東西,或細菌感染,當然立刻生病。

這就是能量先是慢慢累積,而後再一併釋放的現象。

因此,為了防制意外事故的發生,Haddon 建議了十種策略以因應之。

大致而言,其中一至四為事前的控制,五至八為危險(人員傷害)即將發 生而保護人員與財務的損害,至於最後兩項則是損失已經發生,為了防止 損害擴大而作的措施。分別細述如下:

1.從開始就避免意外的發生

如果可以使用法律、規章、或者使用強迫、強制手段、甚至於使 用武力等方式,以阻止危險的發生,那麼從一開始就必須如此去 作。例如嚴禁煙火、禁止武器的販售、取締醉酒駕車並吊銷駕照,

軍警對於激動群眾獲報民的強制區隔驅離或者鎮壓逮捕等等。

2.減低意外發生的條件

有些事情是無法使用強制的方式,或者根本不能使用強制的方式避免 危險,就設法降低意外發生的條件。例如規定時速限制,遵守機械操 作程序,避免尖峰時段與惡劣天候出門。設計安全措施、安裝防範設 施等等。

3.避免危險的釋放

有些危險是跟隨特定的事物而發生的,就應該針對該事物做特殊 的管理。例如易燃物品的管理,藥物蟲劑妥善存放,刀械火柴至 於小孩拿不到之處等。

4.減低危險一旦釋放的條件

4.減低危險一旦釋放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