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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進台灣教師素質之措施」部份

36. 教師年度評鑑應以其學生在學力測驗上的表現為重要依據 37. 實施教師分級制度

42. 政府每隔兩年發表全國教師素質之評鑑報告

2.14 2.54 2.94

0.76 0.75 0.57 五、處理不適任教師之措施

40. 學校組成輔導小組,協助不適任教師改善教學行為 41. 校長每年對每位教師進行每學期教室觀察

2.90 3.15 2.66

0.50 0.54 0.72 整體「改進台灣教師素質之措施」 2.93 0.30

由表 4-16 得知,在「改進台灣教師素質之措施」的五個層面中,就整體「改進 台灣教師素質之措施」而言,其平均數為 2.93(SD=0.30),表示整體樣本在改進台灣 教師素質之措施部分的各向度及整體看法之間偏向同意施行改進台灣教師素質之措 施。

其中在「教師資格取得」措施方面的平均得分為 3.01(SD=0.38),各題平均得分 介於 3.26~2.51,其中大部分樣本同意提高教育學程錄取標準並設置臨床教授、針對 師資培育機構進行評鑑、發展專業發展學校、提高實習輔導教師,但有部分樣本不同 意在大學第四年下學期只修習一門教育實習課程 (M=2.51);「教師甄選與任用」措施 方面的平均數為 3.11(SD=0.46),大部分樣本同意設置全國教育專業標準委員會且規 劃初任教師輔導制度;「教師待遇與工作條件」措施方面的平均數為 2.88(SD=0.40),

大部分樣本同意提高教師薪資、聘用退休績優教師擔任實習輔導教師、中央提供偏遠 縣市經費提高教師素質,但有部分樣本不同意依據教師實際表現考核敘薪(M=2.65);

「教師評鑑」措施方面的平均數為 2.76(SD=0.36),大部分樣本同意學校提出教育品 質報告且政府提出全國教師素質評鑑報告、教師須積極取得各種專業能力證書並進 修,但大部分樣本不同意教師年度評鑑應以其學生在學力測驗上的表現為重要依據 (M=2.14),與實施教 師分級 (M=2.54);「處理不適任教師」措施方面的平均數為 2.90(SD=0.50),大部分樣本同意學校輔導小組協助不適任教師改善教學並由校長進行 教室觀察。

再者,從題目細項來看,針對「大學第四年下學期只修習一門教育實習課程」有 50.1%的樣本表示贊同,有 49.8%的樣本表示不同意,由此可說是意見呈現兩極化;

而「根據教師實際表現之考核敘薪」有 57.9%的樣本表示贊同,有 42.1%的樣本表示 不贊同,因此意見呈現兩極化;「教師年度評鑑應以其學生在學力測驗上的表現為重 要依據」表反對者占 60.4%,表贊成者占 49.6%,由此可知教師對於施行績效責任持

對於教師分級制度的施行接受度不高;「校長每年對每位教師進行每學期的教室觀察」

767 748

927

0 200 400 600 800 1000

表贊成之人數

筆試 口試 實作

檢定方式 初檢之內涵

圖 5-1 師資培育學程畢業生初檢之內涵示意圖

(三) 初檢採筆試檢定之內涵分析

就「改進教師資格取得」之措施方面上,根據回收樣本所做出的次數統計如圖 5-2。其中選擇者對於若初檢採筆試檢定 則其內涵由高至低排列分別為教育專業科目 (32%)、專門學科(29%)、基礎能力(25%)、特殊教育知能(14%)。

709

913 811

398

0 200 400 600 800 1000

表贊成之人數

1 2 3 4 類別

初檢筆試的內涵

圖 5-2 筆試檢定其內涵之類型示意圖

三、「改進教師甄選與任用」之措施方面 (一) 不同身分樣本之差異分析

不同身分樣本在「改進教師甄選與任用」之措施方面的差異情形如表5-18中所 示,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考驗,發現不同身分樣本對於改進教師甄選與任用措施 方面之態度有顯著差異(p<.001)。再經雪費法(Scheffe’)進行事後比較的結果,發現「家

1:基礎能力(如語文)(25%) 2:教育專業科目(32%) 3:專門學科(29%) 4:特殊教育知能(14%)

育行政人員」、「教育學者」更同意改進教師甄選與任用之措施。根據之前文獻分析,

8.60*** C>A C>B C>D

***p<.001

(二) 不同背景學校行政人員樣本之差異分析

研究者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考驗不同學校行政人員在任教學校所在地區、任教學 校、教育專業背景、教育程度、任教年資,對於改進教師甄選與任用措施的看法,發 現僅有一項-任教學校有顯著差異(p<.01)(見表5-19),再經雪費法(Scheffe’)進行 事後比較的結果,發現在國中任職的學校行政人員比在高職任職的學校行政人員更同 意改進教師甄選與任用之措施。研究者以為雖然現階段課程強調統整性,教師專業認 定混亂,國中學校行政人員較希望希望建構全國教育專業標準委員會,來提升國中教 師的專業性,比起分科明確的高職,更加認同改進教師甄選與任用的措施。

表 5-19 不 同 背 景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在 「 改 進 教 師 甄 選 與 任 用 」 之 措 施 方 面 上 的 有兩項-任教學校所在地區與任教年資有顯著差異(p<.05)(見表 5-20),再經雪費法 (Scheffe’)進行事後比較的結果,發現在南區任教的教師比在中區任教的教師更同意改

表 5-20 不同背景教師在「改進教師待遇與工作條件」之措施方面上的單因子變異數

發現僅有一項-任教學校所在地區有顯著差異(p<.05)(見表 5-21),再經雪費法(Scheffe’) 進行事後比較的結果,發現在東區任職的學校行政人員比在中區任職的學校行政人員

表 5-21 不 同 背 景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在 「 改 進 教 師 待 遇 與 工 作 」 之 措 施 方 面 上 的

(四) 對教師最佳獎勵方式之分析

就「改進教師待遇與工作」之措施方面上,根據回收樣本所做出的次數統計如圖 5-4。其中選擇者對於教師獎勵最佳方式由高至低排列分別為薪資加給 (16%)、獎金 (15%)、補助研究費用 (15%)、列為長期聘用之參考(13%)、列為教師分級之參考 (13%)、敘獎(12%)、列為校長、主任遴選之加分依據(11%)、參加旅遊(5%)。

獎勵教師最佳方式

16%

15%

15%

13%

13%

12%

11% 5%

薪資加給 獎金 補助研究費用 列為長期聘用參考 列為教師分級參考 敘獎

列為校長、主任遴選之 加分依據

參加旅遊

圖 5-4 對教師獎勵之最佳方式示意圖

五、「改進教師評鑑」之措施方面 (一) 不同身分樣本之差異分析

不同身分樣本在「改進教師評鑑」之措施方面的差異情形如表5-22中所列,以單 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考驗,發現不同身分樣本對於改進教師評鑑措施方面之態度有顯 著差異(p<.001)。再經雪費法(Scheffe’)進行事後比較的結果,發現「家長團體代表+

民意代表」比「中小學教師+教師團體代表」、「中小學學校行政人員+教育行政人員」

更贊同改進教師評鑑之措施。其中,又「中小學學校行政人員+教育行政人員」比「中 小學教師+教師團體代表」更同意改進教師評鑑之措施。由於在目前台灣教師素質管 理缺失總量表中,「中小學學校行政人員+教育行政人員」又比「中小學教師+教師團 體代表」更加同意在教師評鑑上有缺失存在,因此突顯出行政人員較教師更贊同改進 教師評鑑之措施,此缺失與措施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

表 5-22 不同身分樣本在「改進教師評鑑」之措施方面上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p<.001

(二) 不同背景教師樣本之差異分析

研究者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考驗不同教師在任教學校所在地區、任教學校、教育 專業背景、教育程度、任教年資,對於改進教師評鑑措施的看法,發現僅有一項-任 教學校有顯著差異(p<.05)(見表 5-23),再經雪費法(Scheffe’)進行事後比較的結果,發 現在高職任教的教師較在國中任教的教師更同意改進教師評鑑之措施。研究者以為,

(三) 不同背景學校行政人員樣本之差異分析 據(20%)、降低全體教職員成績考核通過比例 (18%)、學校減班(14%)、降低全體教職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450 500 表贊成之人數

學校減班 關閉學校 限制全體教職員加給 降低全體教職員成績考核通過比例 做為校長調動依據 降低全體教職員考績評列等級 教育局檢討現階段教育政策

懲罰方式

無法達到學校品質報告預定標準

學校減班 關閉學校 限制全體教職員加給

降低全體教職員成績考核通過比例 做為校長調動依據 降低全體教職員考績評列等級

教育局檢討現階段教育政策

圖 5-5 依據學校教育品質檢討報告,無法達成預定標準之懲處式示意圖

(五) 施行教師分級可採途徑分析

就「改進教師評鑑」之措施方面上,根據回收樣本所做出的次數統計如圖 5-6。

其中選擇者對於施行教師分級可採途徑由高至低排列分別為每年依教師實際表現進 行分級評鑑 (32%)、由各校組成委員會自行評定,打破依據年資及學歷核薪方式 (26%)、實施對初任教師為期一年的顧問指導 (23%)、顧問指導教師由最高級教師擔 任(19%)。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450 表贊成之人數

各校自組委員會以打破傳統核薪方式 每年依教師實際表現進行分級 實施對初任教師為期一年顧問指導 顧問指導教師由最高級教師擔任

實施途徑

教師分級施行方式

各校自組委員會以打破傳統核薪方式 每年依教師實際表現進行分級

實施對初任教師為期一年顧問指導 顧問指導教師由最高級教師擔任

圖 5-6 施行教師分級可採途徑示意圖

六、「處理不適任教師」之措施方面

***p<.001

(二) 不同背景學校行政人員樣本之差異分析

研究者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考驗不同學校行政人員在任教學校所在地區、任教學

人員更同意處理不適任教師措施之施行。北區位於教育資訊且教改思潮較為發達的重

(三) 訂定處理不適任教師標準之代表人員

就「處理不適任教師」之措施方面上,根據回收樣本所做出的次數統計如圖 5-7。

其中選擇者對於訂定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標準代表人員由高至低排列分別為學校代表 (22%)、各校教師代表(18%)、家長會(17%)、教育局(17%)、地方教師會(13%)、專家 學者(13%)。

訂定處理不適任教師標準代表

22%

18%

17%

17%

13%

13% 學校代表

各校教師代表 家長會 教育局 地方教師會 專家學者

圖 5-7 訂定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標準代表人員示意圖

七、「改進台灣教師素質之措施」方面 (一) 不同身分樣本之差異分析

不同身分樣本在「改進台灣教師素質」之整體措施方面的差異情形如表5-27中所 列,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考驗,發現不同身分樣本對於改進台灣教師素質整體措 施方面之態度有顯著差異(p<.001)。再經雪費法(Scheffe’)進行事後比較的結果,發現

「家長團體代表+民意代表」比「中小學教師+教師團體代表」、「中小學學校行政人 員+教育行政人員」更加同意改進台灣教師素質整體措施的施行。研究者認為家長團

「家長團體代表+民意代表」比「中小學教師+教師團體代表」、「中小學學校行政人 員+教育行政人員」更加同意改進台灣教師素質整體措施的施行。研究者認為家長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