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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與國土復育條例牽涉層面廣泛,且具有特殊性質,與經濟、生態、

文化、政治、財政、空間發展與氣候變化等面向息息相關,堪稱牽一髮而動全身 的行政法規,在立法技術上若僅以傳統的法理念學(Legal Idealist)思維出發,

而忽視空間規劃工作近年來面對的空間專業化(spatial specialization)與空 間極化(spatial polarization)趨勢,則台灣無法擁有完善的國土規劃法令,

行政機關與民間行動者將無所適從,國土復育工作亦無從展開,台灣只能繼續活 在災害來臨的恐懼與開發腳步紊亂的困擾之中。有鑒於此,本章回顧三種研究思 潮:區域治理(Regional Governance)、合夥治理(Partnership Governance)與 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做為理論基礎與分析工具,亦為本文的 寫作起始與對話基礎。

一、 區域治理

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前行政院長劉兆玄於「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規劃全國會議」

表示:「臺灣面對世界競爭,國家競爭力要能提升,已不是單一城市或單一地區 單打獨鬥所能勝任;有效的區域性資源整合,才是創造臺灣新動能的關鍵驅動 力。這不僅是 21 世紀各國在全球激烈競爭環境下的重要策略,也是臺灣不能再 忽視的議題。」「高雄港的發展,不僅是一個海港的問題,或是一個都市的問題,

是整個區域的問題。未來整個區域,應以台北、台中、高雄三個「核心城市」做 為競爭發展軸,整體帶動區域經濟發展,而這項挑戰,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要一 起努力。」顯示區域治理的思潮已成為台灣的主流治理模式。區域治理的理念超 越了不同範圍的行政區域,建立以功能為導向的治理體制,以解決區內地方資源 與建設不易協調或配合的問題。

根據趙永茂(2004:8)指出,關於都會之跨域業務治理,根據美國學者 Hamilton, David K 提出集權式與分權式兩種治理模式,集權式之治理模式,係 採取行政區域合併(territory annexation),或是縣市聯合(city-county consolidation),甚至成立二階層之都會政府(two-tier government),專責跨 域事物之共同處理。在此種治理模式中,不論大市制、職權聯合、區域治理、區 域稅分成、多目標都會區設計、區域協調機制,乃至聯邦與州之補助或政府激勵 區域發展之措施,皆是值得採取之措施。若採取分權式之政府結構,則在組織模

國土管理制度之比較研究:以荷蘭、日本為借鏡

式上有郊區發展、設置簡易法人組織等,其治理措施則有單功能特區、地方政府 協定、民營化,聯邦與州之補助或政府支援趨向分化,乃至設立並無實權但有若 干整合跨域事務功能之區域議會,或在中心都市內另成立次級政府,專責跨域自 治事務,皆是可以採行之合作機制。

我國的地方制度在設計上,地方政府之行政權相當強勢,對於地方首長的施 政,原則上中央介入之餘地並不多,議會能制衡之機制亦相當微弱。在國土保安 與復育的工作上,跨區域的橫向與縱向整合為非常重要的工作項目,如果中央與 各地方政府各行其是,將導致擁有相同地質特性與相同利用模式的國土卻分屬兩 種國土計畫,又如在同一塊基地上形成兩套衝突的利用計畫或使用規範,將導致 土地利用效率大減、國土保安工作無法完成,使人民無所適從。

二、 合夥治理

近二十年以來,大家都可以感覺到台灣政府變「小」了。地方政府財政緊縮、

大學自籌財源、醫療資源商品化、BOT 成為公共工程的主流執行方法、許許多多 的 NGO(如慈濟)也開始一肩挑起原本該由政府執行的工程,莫拉克風災重建工 作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慈濟基金會、世界展望會、紅十字會等民間團體所展現 的力量與效率,均遠遠大於政府救災重建體系之能。

根據趙永茂(2007:1-38)指出,各級地方民選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有關跨 域管理與合夥治理知識的推廣亟待進行,一般民眾與社會菁英有關公共治理與地 方治理的知識與技術,亦需要大力推動。換言之,公民社會的形成,地方治理與 公共參與的成敗為相當重要的因素,但地方治理與公共參與社會成功則取決於政 治或公共領導與公民參與文化的形成,合夥治理的觀念即是在這樣的脈絡下產 生。

國土計畫與復育工作牽涉萬端,亟需各地民間社會提供地方智慧補足專家意 見之不足。所謂的地方智慧,乃係地方居民長期居住於特定地區的軟性情感、地 方耆老所憶之歷史敘事、在地文史工作者風土民情的理解,或是地方上學有專精 之人。上述之人士,其所具有的知識,並非學院派的科學性知識,更不是通則性、

跨時空性的原理原則,而係根據「系絡獨特性」形成外地科學專家無法理解的地 方特質,卻是當地土地利用的重要依據,極具參考價值。由此,我們可以這樣說,

由於地方智慧對於國土規劃工作的重要性,合夥治理的原則在國土立法工作中顯 得格外重要,不但必須留予公民參與的空間,更需積極鼓勵地方共同參與。

以國土計畫法草案觀之,雖有第 6 條規定「國土規劃應力求民眾參與多元化 與資訊公開化。」以及第 16 條「國土計畫之擬定,應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 體等舉辦座談會或其他適當方式廣詢意見,並作成紀錄,作為擬定計畫之參考。」

2010「教育行政與管理」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其中「力求」、「座談會」、「廣詢意見」、「擬定計畫之參考」皆為不確定之法律概 念,語意上過於模糊,恐僅落為象徵性宣示,並非真正賦予公民權力的參與。

三、 永續發展

根據環保署(2008)的定義,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定 義為:

1.要能滿足當代的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本身需求的能力,亦即在提升 和創造當代福祉的同時,不能以降低後代福祉為代價。

2.以善用所有生態體系的自然資源為原則,不可降低其環境基本存量,亦即 在利用生物與生態體系時,仍須維持其永遠的再生不息。

永續發展一詞,最早起源於 1980 年「國際自然暨自然資源保育聯盟」(IUCN)

於「世界野生生物基金會」(WWF)支持下所發布之「世界自然保護大綱」。由於 最初是由生態學領域萌芽,因此當切入更廣泛的經濟與社會學範疇後,新的認知 與理解帶來更多元的定義與解釋。

依照「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於 1987 年發表之「我們共同的未來」

報告中,對於「永續發展」所下的定義為:「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後代人 滿足其需求的發展」。而「國際自然暨自然資源保育聯盟」(IUCN)等國際性組織 於 1991 年出版之「關心地球」一書中,則定義為:「在生存於不超出維生生態系 統承載量的情形下,改善人類的生活品質」。

而國土三法(國土計畫法、國土復育條例、海洋法)草案中的綱領條文中均 開宗明義宣示「永續發展」的目標或原則,可見永續發展理念在近年立法語言中 的重要性。事實上,永續發展除了上述基本定義之外,涉及的是一個生態環境、

經濟及社會三個面向子系統互動的完整體系,三個面向的互相依存與影響必須同 時被考量,僅僅單獨進行某一面向的思考均將不利於永續發展。在內政部營建署 市鄉規劃局「國土發展問題探討與空間因應對策之研究」1中即指出,在同樣永 續發展的總目標下,卻常對此一互動體系存在不同的觀點,導致對於永續發展內 涵、目標與策略產生極大分歧。在這三大體系都處於穩定狀態,亦即處於永續生 態環境、永續經濟和永續社會的穩定狀態之下,所謂永續發展的目標才有可能達 成。在此一情形下,國家與立法的工作更形重要,在法治國的行政體系之下,惟 有以良好而完善的立法工作做為指導綱領,才能在國界之內統合這複雜萬端的三 大體系,帶領國家走上永續發展之路。

1 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2006),國土發展問題探討與空間因應對策之研究,pp.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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