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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dstad:面向 2040 年的國土規劃

參、各國經驗

一、 Randstad:面向 2040 年的國土規劃

一、 荷蘭國土危機

荷蘭由於地勢低窪,全國有近三分之二的土地低於高潮位,數百年來興築了 1800 英哩的海堤,同時增加了不少的海埔新生地。也因為數百年的累積經驗,

在圍築海埔新生地時是循序漸進絲毫馬虎不得的。由於海中土地鹽分高,通常新 生地先作漁塭,再鹽田、農田,爾後才做稍高程度的土地利用。一方面由土地之 使用程度,進行減少土地鹽分的工作;另一方面則讓土地自然沉陷,同時並觀察 附近環境對於新生地形成的各種變化,隨時作適宜之變應措施。因此,在荷蘭海 埔地的發展,大都是小規模地逐年增加,而且開發時程動輒十幾年。2

圖一:荷蘭 Randstad 區有 40%在海平面以下,國土計畫挑戰險峻。

一、 Randstad:面向 2040 年的國土規劃

蘭斯塔德3是一個橫跨 4 個省(北荷蘭、南荷蘭、烏德勒支和弗萊福蘭)、

包含了全國最大的 4 個城市(阿姆斯特丹、鹿特丹、海牙和烏德勒支)及其間

2 Henk Ovink(2008),Third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Forum Urbanism,大會發言 記錄

3 註:即 Randstad 中譯。

2010「教育行政與管理」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眾多小城市的鬆散城市群。蘭斯塔德內部有一個面積約 400 平方公里的農業地 帶,這一綠色開放空間就是所謂的「綠心」。為當前世界上最大、最典型的城市 綠心所在。

萊茵河三角洲大都市地區蘭得斯塔德區是一個包括阿姆斯特丹、鹿特丹、海 牙及烏德斯勒四個多中心的城市群,每個城市人口不超過一百萬人,四就都市發 展角度來看,並沒有競爭性,但四個城市加起來就有三百萬人,競爭性就強,因 此他們規畫二○四○年空間區域發展規畫藍圖,讓它們成為有競爭力的城市,而 四個大城市都有優勢定位,突出各個城市特色,各個城市有互補的效用。

蘭斯塔德空間結構的形成主要與該地區的自然地理有關。該區以粘土和泥碳 土為主,河川縱橫,儘管土地肥沃,人們卻難以進入與定居,早期的村落只能沿 著河岸堤壩或小山丘發展。隨著大壩及水渠的建設,位於阿姆斯特河附近的阿姆 斯特丹和位於鹿特河附近的鹿特丹等貿易城市形成了。由於這些城市之間的地段 因地勢低窪而難以利用,城市開發與基礎設施建設都只能環繞綠心進行,一個獨 特的空間形態就逐漸產生了。

圖二:荷蘭國土利用與空間規劃發展歷程 1960~2000

保護綠心是荷蘭的國策。蘭斯塔德的經濟中心地位、快速城市化、土地資源 稀少、人口增長及政策與管理方面的缺陷使綠心面臨用地競合、景觀被破壞、生 態環境惡化等新的問題和壓力。荷蘭國家空間規劃通過建立區域性聯合機構、使 空間規劃走向明確與具體、增強保護政策的彈性、制定自然生態政策等措施來保 護綠心開放空間。

荷蘭國家城市政策由於近幾十年來的成功而備受國際讚譽,但其規劃的可接 受程度與實施的效果遭到了部分專家的質疑。綠心政策在阻止蘭斯塔德朝中心開 放空間發展方面的效果不佳,1970 年∼1990 年,綠心內的住宅增長速度竟超過 了周邊城市內的住宅增長速度。1990 年,政府又允許高速鐵路線穿越綠心。綠

國土管理制度之比較研究:以荷蘭、日本為借鏡

心中有相當數量的開發項目與基礎設施建設,且綠心的人口密度高出全國平均水 準。因此,綠心政策是否適宜就引起了爭議:有的專家認為,由於社會發展壓力 和其他眾多不利因素,保持綠心的開放性並不現實,如住宅會以各種形式擠進綠 心,如果對其進行全面圍堵會導致失控;亦有專家認為,綠心是一種虛構的、憑 空想像的概念,作為國家政策的依據並不夠充分。

圖三:荷蘭預測未來國土規劃面臨之挑戰與解決之道

根據 Henk Ovink 的說法,荷蘭的國家運作模式採取中央集權方式,一直以 來皆由中央政府統籌全國的規劃業務並主導開發計畫,直至最近幾年中央政府才 漸漸下放權力,因此在國土計畫部門上,中央與地方的衝突並不明確。

荷蘭之政府分三層級:中央、省、及市。而有關全國性利益之事務屬中央政 府之責任,但許多工作均分權至省、市地方機關。因應二十一世紀的全球化趨勢 以及永續發展的思潮,荷蘭現行之國土空間規劃法(Spatial Planning Act)為 主要的立法執行計畫,並配合理性規劃(rational planning)的模式,在第五 次的國家空間策略規劃中詳細地將國家地景圖完整地劃設、分區。

根據 Henk Ovink 表示,基於生物性多樣性保全以及區域合作之策略考量,

荷蘭所設想的最終結果就是一個多元自然、地貌、地景的永續環境。以綠心包圍 城市的作法,在保有城市的效率與競爭力的同時,也將同時維持自然、生態與生 活品質。

與台灣不同的是,荷蘭所謂的國土計畫並非只是消極的制訂土地使用功能分

2010「教育行政與管理」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區,而是徹底地將社區、景觀、生活品質、綠帶、公共空間、生態、文化等面向 均融合在一起,以多層次的規劃機制來作整體考量與計畫。由於地勢低窪,國土 復育挑戰艱鉅,荷蘭至今有七成的土地皆收歸國有,也因此使荷蘭政府在土地政 策上扮演了積極且具有主動性的開發者(developer)角色,嚴厲管控整體的開 發,先由公部門完成公共設施、交通,再以設定地上權之方式,交由私部門(建 築師、建築公司、房地產公司)作建築計畫、執行。

台灣雖然無法達成土地收歸國有的狀況,卻仍可由荷蘭反觀自身:目前的國 土規劃體系與土地使用管制體系未能一元化,各地政府各行其是,於規劃過程中 產生各式尋租(rent-seeking)之行為,各類國土分區零碎且並不符合現實,國 土計畫體系與行政體系對應地位不相稱,協調及審查機制因機關單位各持本位立 場而重複費時;不同層級政府國土規劃及管制權責不清。荷蘭的國土空間規劃政 策以及其健全之計畫與行政體系頗值得台灣學習,故在國土規劃方面台灣亟需審 慎檢討並精確地掌握國土資訊,建立權責分明、有效執行及實施的行政機關。規 劃單位則必須在各上下級單位之間發揮規劃、指導、執行及管制之功能,於各不 同職掌的部會間,則發揮協調、整合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