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綜合國內外學者對於衝突定義的看法,可知衝突的定義是兩個以上的 主體,在觀念上及知覺上產生不一致;或在追求利益目標的過程中,實際 與期望反應不協調所引起思想矛盾、語文攻擊、權力奪取及行為鬥爭的ㄧ 種過程(帥韻儀,2003:11-12)。

本研究將之歸納如下:「衝突是指兩個(含)以上相關聯之主體,在其 互動的過程中,因動機或利益不同,因此在情緒上或行動上產生矛盾,致 使主體之間產生不和諧的狀態或行為。」亦即衝突之發生,可能是利害關 係人對需求、認知、意見與利益不同,導致衝突的發生,進而造成「衝突-妥協」之不斷循環的過程。因此,本研究將都市更新事業之衝突定義為:

「在都市更新事業之推動過程中,凡使更新事業無法順利進行之參與者行 為均屬之,諸如政府政策之不配合、土地權利人不認可之拿翹行為及實施 者缺乏協調能力等等。」

貳、衝突管理與都市更新事業

針對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有關土地權利人整合不易之問題,學者賴 宗裕(2007:400-401)指出,都市更新事業中有些地主以自我之利益為出發 點,對於實施者之整合,採用不做、不管、不關心的態度等待搭便車

(free-riding)的好處,或採取不合作姿態,藉由衝突尋求協商妥協之利 益,這種”搭便車”的心態與製造衝突的作法是集體行動困境的根源,也 是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阻力的肇因 2-11。Olson 指出因個人之理性常是個 人自私自立之考量,故個人理性造成集體行動無法達成之矛盾(引自邊泰明,

2008:381)。邊泰明(2008:382-383)亦指出,都市更新事業是一種土地合併 的行為,而在土地合併市場中,成本分擔與利益的分配都有可能引發衝突。

土地合併涉及權益分配,所以它是種實質衝突;它又有許多價值認知的成 分,故也是種不確定衝突;它在協商過程中會有強弱勢之分,又屬結構衝 突與程序衝突。所以土地合併的過程中,衝突的原因很多,其結果也可能 是多邊的,但可以確定的是,衝突事件應該不是偶發的,它的結果是可預 期的2-12

2-11賴宗裕(2007:400-401)進一步指出,如果集體行動不加以規範,如此都市更新過程中將 會出現(1)劣幣驅逐良幣,更新事業難以順利推動。(2)少數堅持與搭便車心態侵蝕 公共利益。(3)土地市場失序導致市場失靈。(4)凸顯制度僵化與政府失靈,公共政 策無法彰顯。

2-12衝突的原因分為實質衝突、不確定性衝突、結構衝突與程序衝突四大類。實質衝突通 常表現在權益分配的結果上,這是衝突參與者最重視且最容易引起爭議的部份。不確 定性衝突主要集中在對未來影響的可能性,它通常包含兩個課題,一是價值觀差異的 問題;一是不信任的情緒問題。結構衝突其根源主要係因強勢者要求進一步的特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衝突是社會正常運作的必要過程,故衝突管理之意義,除了在解決衝 突外,更著重於預防衝突並將衝突引導為助力(周洋攀,2008:6)。衝突 管理是指如何將競爭、合作和衝突,變成對整體績效發揮最有利的局面。

衝突管理的重點就是在建立既得利益或潛在利益上之共識,何謂共識?就 是使得雙方的想法與作法產生交集,這樣的努力過程就是建立共識,亦即 同意彼此所同意的事(agree to agree);但是如果雙方看法不能產生交 集,雙方也都如此認定,這也是建立共識,亦即同意所不同意的事(agree to disagree)(鄧東濱,1996:44-55)。

當面臨衝突時,當事人會有五種回應方式的選擇:迴避、妥協、競爭、

迎合與合作(汪明生、朱斌妤,1999:9)。此五種應對衝突的方式,取決於 當事人的合作與否態度及衝突行為確定與否,當衝突已確定發生,但雙方 當事人均採取不合作的態度,則會發生競爭的情況;若當事人採取合作的 態度,則衝突會逐漸平息,雙方產生合作的現象。當衝突發生的情境不甚 明顯,且無其他特定情事發生,僅有衝突的雙方採取不合作的情形則稱為 迴避;若當事人之一方採取合作的態度,則稱為迎合(廖昭雅,2007:35)。

然而,衝突之發生並非全然排除雙方的合作關係,重點在於運用衝突 管理的原則與方法,當事人必須秉持之原則為:對事不對人;重視利益而 非堅持立場;尋求互利的方案;兼顧主客觀的評估標準(蔡甫欣,2004:

37)。而當衝突已發展成為外顯的狀態,並表現於雙方之言論與行動時,

衝突並不會自然消失,必須藉由許多策略去管理,使衝突不致擴大,並使 衝突管理對於事務之推動有正面意義。

衝突管理的方法,其步驟為(1)雙方必須確認界定問題。(2)應減少雙 方之間破壞性的言語與行動。(3)界定實質爭議的內容,以避免情緒上的爭 論。(4)運用衝突管理技巧,包括安撫、收集相關資訊、研擬雙方均可接受 之方案、談判協商以及第三者的介入等,來達到解決衝突的效果(Roy J.

Lewicki、David M. Saunders、John W. Minton,1999,引自蔡甫欣,2004:

38)。廖昭雅(2007:44)依面臨衝突可能會有的五種回應,亦歸納整理出解 決衝突的方式(1)擬定雙方可接受的方案,進而妥協。(2)衝突當事人彼此 競爭,產生零和結果。(3)迎合並對對方讓步。(4)第三者介入協調。(5)雙 方合作並達成所有當事人之需求。(6)協商並進行教育訓練。其中大家最常

而弱勢者要求資源及權力結構的改變,若此等現象為相對弱勢者認知或未能得到合理 的解決時,衝突便應運而生。程序衝突則係指在一制度下,每一個體影響決策的力量 不一,若其中一方認為受到忽略或參與程度不足時,便會導致衝突(引自邊泰明 2008:382)。

更新事業之推動,而其中不協調所產生的課題如下表(賴宗裕,2007:403)。

表 2-3-3 公部門及私部門更新不協調因素分析 探討,臺灣土地金融季刊,第 40 卷第 3 期(No.157),2003,59-75。

引自賴宗裕(2007:403-40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由衝突之特質啟示,在都市更新事業推動過程中,土地所有權人欲爭 取自身最大之利益,是人之常情,只要不過份拿翹即可;而政府單位基於 職責所在與法令之相關限制,當然也會有所執著。兩者之間產生衝突勢必 在所難免,只要好好運用前述衝突管理的方法加以持續溝通與協調就能化 解衝突。透過衝突理論可以了解到在都市更新事業推動過程中,政府的權 威角色、都市更新事業參與者成員位置與利益分配三者的關係不是一成不 變的,透過衝突的手段,將可以使三者的關係結構再重新整合,促成結構 的變遷往和諧的方向邁進,這正是「都市更新事業」推動過程中,所必須 面對與深思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