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越南的家庭結構:夫的治理,妻的管理

第一章 雙頭制:越南人的社會與思維

第一節 越南的家庭結構:夫的治理,妻的管理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雙頭制:越南人的社會與思維

第一節 越南的家庭結構:夫的治理,妻的管理

越南家庭的結構表面上與同為父系社會的中國家庭很相似,都是以父親血 統脈絡為中心而成立的,子女後代也是從父姓。但是,如果從小家庭中兩性關係 的權力平衡來看,越南女姓明顯比中國女性擁有更大更多的權力和自主權。這個 現實使得許多研究者開始從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跟典型東南亞的的雙系血統結 構 (bilateral descent) 來進行比對,從而認識到越南家庭結構的特徵:傳統越南家 庭是以男人為中心的理想型東亞家庭典範,但該系統還為婦女提供了通過權衡家 庭的雙頭結構來發揮其積極作用的空間。1婦女在家庭裡的權衡空間使得越南家 庭在實際運行中取得特殊的平衡。Yu Insun,Ta Van Tai, Hy Van Luong 等學者還 認為,越南傳統社會儘管在受儒家道德的薰陶,也保持其原有的雙系血統結構;

且該特對婦女在社會上取得相當高地位有著緊密關聯;同時加以證明越南的確屬 於兩個不同的文化脈絡:東南亞與中華。2

一、 越南與中國的差異:《洪德法典》對女性權利的保護條款

傳統儒家思想的「三剛五常」、「女訓」、「女則」等皆賦予男性(父、兄、

夫、子)對家中女姓的制裁權(「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越南作為 學習儒家思想的國度,也應當採用相同的規範。但同時,越南國家法律又相當程 度上確保婦女對於財產、婚姻的所有權和自主權。分析越南第二部法典《洪德法 典》3,由黎聖宗於1483 年(洪德十四年)頒行,可以看出婦女的自主權如何被        

1 Kato Atsufumi, (2016). Weaving women’s spheres in Vietnam: An Introduction, Leiden: Brill, p.9.

2 Insun Yu, (1999). Bilateral social pattern and the status of women in traditional Vietnam, London:

South East Asia Research, Vol. 7, No. 2 (JULY 1999), p. 229.

3 《洪德法典》,正式名稱為《國朝刑律》,又有《洪德律》、《後黎朝刑律》等名稱,為越南歷史

4 Ta Van Tai, (1981). The Status of Women In Traditional Vietnam: A Comparison Of The Code Of The Lê Dynasty (1428-1788) With The Chinese Codes, Cambridge: Journal of Asian History Vol. 15, No. 2, pp. 97-145.

5 《洪德法典》第 322 條,根據 Nguyễn Ngọc Nhuận, Nguyễn Tá Nhí dịch, (2003). Luật hình triều Lê〔國朝刑律〕, Hồ Chí Minh: NXB TPHCM, p.130. 以下有關《洪德法典》條目內容一律摘錄於 此書,並只標註頁碼。

6 《大明律》第六卷第一條,根據《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https://ctext.org/wiki.pl?if=gb&res=931601, 以下有關《大明律》條目內容一律摘錄於此;《大清 律》第101 條,根據《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https://ctext.org/wiki.pl?if=gb&res=70226 , 以下 有關《大清律例》條目內容一律摘錄於此。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留且發揮越南文化所重視的女性權利。

有關女性的個人權利,如以上所述,《洪德法典》通過處罰強制賣身契者 來保障年輕小女孩的個人自主權,女性在一定程度上保有對自己身體的自主。該 詔令也記載黎玄宗皇帝於1662 年所頒布的四十七條道德規範中,第四條明確規 定夫妻不能放棄彼此只因為貧窮問題。在離婚問題,《洪德法典》也比中國唐、

明、清法律重視維護婦女的尊嚴。中國法律要求離婚妻子要得到丈夫所提供具備 詳細說明離婚原因的離婚同意書,以後才能再婚。而《洪德法典》沒有這樣的要 求。儘管妻子因為嚴重失德(如通姦或私奔)而被離婚,《洪德法典》也不允許 丈夫將其妻子賣給別人或嫁給下人,如同明、清法律所允許,甚至讓丈夫剝奪所 有她做為人的尊嚴,甚至以將妻子貶低為販賣品來徹底地羞辱她。23在婚姻關係 中,《洪德法典》也保障妻子該收到的「愛與尊重」。若丈夫因為妻子的衰老而移 情別戀,然後忽視或放棄她,妻子可以透過訴訟來維持她該受「愛與尊重」的權 利。如果事情屬實,該丈夫可能會被判失去妻子。

值得提及的是,《洪德法典》給予妻子許多從來沒出現在其他法典的理由 來訴請離婚。例如,第308 條規定:凡丈夫忽視其妻子五個月以上沒有來往,則 會失去其妻子;若已有共同孩子,時間可以長達一年;若因官令而出遠門,則不 適用該法條;若離婚後還阻止別人娶前妻,則按貶刑處置。24與中國明、清法律 相比,只規定若丈夫離家出走沒有聯繫三年,則妻子可以訴請離婚然後再婚。這 是程級上的差別,《洪德法典》強調丈夫不能「疏妻」,則是不能忽視妻子,也不 能「不往來」,則是不能與妻子沒有性關係。可見,《洪德法典》給予妻子的訴請 離婚的理由是疏離、沒有性關係,確實在其他法典不曾被提及過。再者,第333 條規定:凡女婿無理地辱罵妻子的父母,若訴訟到法庭會以離婚處置。25對比中

       

23 《洪德法典》第 321、401 條,p.130, p.157;《大明律》第 6 卷第 17 條、第 25 卷第 1 條、《大 清律》第116、336 條。

24 《洪德法典》第 321,p.130。 

25 《洪德法典》第 333,p.13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8 

國明、清法典,對丈夫丈母不敬只會被懲罰,但卻沒有到離婚處分的程度。26可 見,女人在婚姻關係的感情和尊嚴都被《洪德法典》詳細地保護著。

另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個人自主權,就是訴訟權。中國明、清法律禁止坐牢 者、超過八十歲者、十歲以下者、行動不便者等不能行使訴訟權。女人,除了特 別嚴重的狀況(搶劫、詐騙、經濟犯罪、殺人、傷人等),也被禁止行使訴訟權。

27相反地,《洪德法典》所涉及的訴訟權沒有特別提及禁止女人的部分。28可見,

中國法律限制女人在家庭的活動範圍內,不讓她們走入社會活動範圍,除了一些 特別嚴重的狀況而已。

《洪德法典》對婦女權利的最大保障是平等財產繼承權。跟中國明、清法 律相反,《洪德法典》給予女兒跟兒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該法也規範夫妻在婚 姻財產具有平等地所有權,不像明、清法律將妻子的所有財產全數匯入丈夫的財 產。首先,平等財產繼承權即是女人在其原生家庭的繼承權,包括對一般財產的 繼承權、延續香火財產的繼承權、寡婦對丈夫遺產的繼承權。中國唐、明、清法 律皆未提及婦女在自己家中的繼承權。在中國家庭系統,女兒出嫁後則屬於夫家 系統,當然也被排除在原生家庭結構之外。入女兒們帶著財產出嫁,當然只會為 夫家添富而已。若是未出嫁之女,當父親分發財產,也只能拿到少量象徵性的財 產,絕不能要求跟其他弟兄均分父親的財產。明、清法律在財產繼承部分也未提 及女兒的繼承權。相反的,《洪德法典》和後黎朝其他法令都詳細地宣稱兄弟姊 妹在繼承父母的財產方面具有平等的繼承權。長子的部分,除了跟其他兄弟姊妹 均分的財產,還要負責香火田。根據《洪德法典》第388 條規定:當父母未立遺 囑而過世,兄弟姊妹要自己分配財產,以田地總量的兩成作為香火田,由長子來 管理,其餘田地兄弟姊妹均分,妾子的子女繼承財產會比正妻的子女少一些;如

       

26 《大明律》第 21 卷第 5 條、《大清律》第 328 條。

27 《大明律》第 21 卷第 87 條、《大清律》第 339 條。

28 《洪德法典》第 507 條,p.193。

第三是關於寡婦繼承丈夫的財產。在《洪德法典》第374、375、376 條規 定:若夫妻沒有子女,而丈夫先過世,則寡婦享有她一半的財產,丈夫的那一半 據《洪德法典》第375、389、391、392、393、394、395、396、398 條和《國朝詔令善政》第 256、270 條所規定香火田產的繼承順序如下:(1)正妻的長子,或長孫,或正妻的小兒子,或妾 的賢子,或父系的孫子;(2)長女,如果第一順位的男丁都不在;(3)從家族親戚所收養的養子

(〔國朝刑律〕, p.146, pp.152-156.)

30 根據《洪德法典》第 397、395 條規定:父母生有二子,長子只有女兒,次子生有兒子,則香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0 

法律的規範,無子女寡婦繼承丈夫財產的機會很渺茫,但《洪德法典》確保寡婦 一定能繼承丈夫大部分的財產。

再者,《洪德法典》還確保婦女對婚姻財產的管理及經營平等權,抱括:

丈夫過世後的財產管理權、婚姻期間對共同財產的經營管理權、有關小妾的婚姻 財產權。

在明、清法規,女人不能從其原生家庭繼承任何財產,也不帶任何重要財 物到夫家。她的個人財產被匯入丈夫的財產,她不能擁有任何獨立財產,也不能 跟丈夫共同擁有任何財產。因此,當丈夫過世,寡婦對丈夫財產的繼承權之問題 根本不存在,儘管她可能不再嫁而要代替丈夫掌管整個家庭;如果寡婦再嫁,她 只能空手地離開第一任丈夫的家。在《洪德法典》,女子可以從其原生家庭繼承 財產,而此財產也不必匯入夫家的財產,就是妻子她自己擁有的財產。顯然,《洪 德法典》有一系列法條來規範夫妻在婚姻的財產支配權以及夫或妻過世之後的財 產繼承權。這些法條明顯地確保婦女在婚姻關係中的平等財產權。《洪德法典》

也給無子女寡婦對她從原生家庭所繼承財產充分的支配權,還有她與丈夫共同財 產的一半,還有丈夫那一半財產的三分之二(這部分很可能原來屬於丈夫家族)。 可見,在《洪德法典》的規範,寡婦能支配的財產範圍相當廣泛的。

關於婚姻期間對共同財產的經營管理權,雖然《洪德法典》沒有一個明確 的條款規範此權利,但可以從後黎朝的其他法令來探究此議題。在婚姻期間,丈 夫也不能擅自處理妻子從其原生家庭所繼承而來的財產。對於婚姻期間所擁有的 共同財產,若有任何異動,也要取得夫妻雙方的同意,連夫妻的遺囑裡面,也要 有妻子的同意和蓋章。《洪德法典》第388、390 條提及遺囑都是:「父母的」遺 囑。這些條例也顯然表示妻子對婚姻共同財產的共同支配權。

總之,分析《洪德法典》對越南婦女的在婚姻的自主權、財產評等權的保 障更優於中國的明、清法典,尤其是對財產的繼承和管理權,可以推測越南婦女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在傳統社會上的地位相當高,而非如中國婦女完全依附於家中的男丁(父、兄、

夫、子)。這樣的法條也某種程度上反映了越南家庭運作中,妻子的原生家庭也

夫、子)。這樣的法條也某種程度上反映了越南家庭運作中,妻子的原生家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