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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越邊境貿易的歷史沿革

第三節 越南對中越邊境的設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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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越南對中越邊境的設治管理

雖然越南在歷史上曾經被納入中國領土設置郡縣,獨立建國之後也接受冊封 為藩屬國,定期向中國朝貢。但是整體而言,越南仍然相當強調國家主權與疆土 意識。

一、越南不同時期對中國立場的調整

明嘉靖年間,安南分裂為「南北朝」(Nam Bắc Triều,1527-1592 年),377莫 朝(1527-1592)割據北方,明嘉靖十六年(1537)冊封莫登庸為「安南都統使」,

成為安南的合法統治者。然而,明朝作為莫氏政權的宗主國,面對明萬曆二十年

(1592 年)莫朝皇帝被黎氏政權斬首的局面,決定靜觀其變,既不出兵相救莫 氏政權,亦暫緩承認黎氏的合法性。根據明代楊寅秋記載:「以夷叵測,弗請命,

戕我貢臣,即弗觀之兵,宜閉關絕之。」378

明神宗萬曆二十五年(1596 年)三月,黎維潭(L Duy àm,黎世宗 L Th Tông)派黎梗、黎榴兩位皇親及工部左侍郎馮克寬領耆老 10 人,齎黃金 100 斤,

白銀 1,000 斤及莫氏安南都統使司印、前黎氏之安南國王印,呈獻明朝官員。次 年四月,再命馮克寬為正史,齎貢物出使燕京,向明朝廷進貢求封。379這些顯示 出黎氏政權對取得明朝承認正統的意向。直至萬曆二十五年(1597 年),明神宗 始授黎維潭為安南都統司都統使,並允許通貢。之後安南重新歸黎氏所有,莫氏 只割據有北部高平一郡。直至明亡,黎氏、莫氏雙方一直與明保持著朝貢關係。

當中國政權交替時,也會影響安南君主的治理方針。滿清入關後,漢人服飾 皆滿人化,其風影響中、越邊境邊民,安南政府為防止此一滿人服飾和語言,而

377(越)陳重金,戴可來譯,前揭書,頁 195。

378(明)楊寅秋,臨皋文集,卷一,〈綏交記〉。「殆知閣古代文獻資料線上」網站。

http://wenxian.fanren8.com/08/01/24/0.htm

379(越)陳重金,戴可來譯,前揭書,頁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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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令禁止。越南史書《欽定越史通鑑綱目》記載,越南黎朝正和十七年(1696 年,康熙三十五年)七月嚴飭「北人」:「自清入帝中國薙髮短衣,一守滿州故習,

宋明衣冠禮俗為之蕩然。北商往來日久,國人亦有效之者」。所以下令入籍越南 的清人言語衣服需遵守國俗:「乃嚴飭諸北人籍我國者,言語衣服一遵國俗。諸 北商來寓,無有知識人經引,不得擅入都城。」不准與中國接壤的沿邊之民效仿 清俗:「沿邊之民,亦不得效其聲音衣服,違者罪之。」380

在明清時期的中、越兩國政治往來過程中,使節與貢使在交流活動中扮演重 要角色。使節文集所記載的言談,不僅記載了官方間政治活動、兩國具體邦交細 節以及邊界的利益糾葛,也細微記錄了使節的心態。如後黎朝的使節黎貴惇在〈重 游受江亭寄吳太守兼附一章引意〉一詩寫到:「僧欄徙倚憶當年,為挹高風倍爽 然。處士愛梅能入道,征君好菊不逃禪。白雲紅樹燕京夢,芑複輕袗越甸緣。殘 臘重來攀舊話,一廳修竹翠連天。」381詩中描述隱逸僧人「不逃禪」,暗指明清 政權嬗變之際知識份子心存明代正統而逃禪避禍的心情,抒發了自己對明清政權 華夷之別的思考。在丁儒完《默翁使集》中則收錄〈贈本國和尚住新甯江邊寺〉

一詩,曰:「僧亦吾人袛薙頭,堪嗟郭虎不容留。歸來江寺三更記,莫叩寒鐘到 客愁。」382清初下薙頭令以降服效忠明廷的士子,丁儒完雖為越南國民,仍暗自 奉明廷為正朔所在。383

由於越南歷史上不斷開拓新的疆土,需要不斷補充勞動力,因此相對接受中 國人南下謀生、經營商貿,並且借助華人的力量開發越南。明末清初時期中原戰 禍綿延,一批南下的中國人輾轉進入越南,得到政府的安置。包括鄭成功的舊屬 楊彥迪、明朝遺臣鄚玖等,也先後率眾歸順越南阮氏政權。他們的後代被稱為「明

380(越)潘清簡等,陳文為纂修,前揭書,頁 3154-3155。

381(後黎朝)黎貴惇,桂堂詩匯選(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 年),頁 100。

382(後黎朝)丁儒完,「默翁使集」,收錄於(陳朝)阮忠彥,介軒詩集(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

2010 年),頁 311。

383 王晨光,「明清越南使節燕行檔案中的中國風貌」,史林漫步,第 7 期,頁 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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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人」(ngư i Minh Hư ng),384允許與越南當地居民通婚,並按照越南政府的規 定繳納稅金、參與科舉考試、任命官職。在越南定居的中國人也可以得到政權的 重用,例如乾隆四十年(1775 年)在邊境逮捕一名來自越南的范光喜,他供稱 自己:「廣東番禺人。……做藥材紙紮生理,來往安南有十多年了。在安南娶妻,

生有兩子。……後安南國招我充大旗手頭目,因打仗有功,升為總兵。」385 阮朝嘉隆皇帝(1802-1820 年)和明命帝(1820-1841)統治時期,越南與中 國保持有極為密切的宗藩關係,對待華人的入境、居住和轉國籍等問題都很寬厚,

只要由下級行政單位的社、村、街坊,以及州、郡、府、縣等決定即可。嘉隆頒 佈一系列在越華人成立各「幫、會、鄉、社」組織的法律規定,允許華人按照中 國的籍貫、親緣和血統關係聚居在一起,由地方政權統一管理「幫」的組織。此 外,允許明鄉人聚居在「明香社」的組織裡,而不是按照「幫」的制度。386對於 那些遭遇災難的華人,阮朝朝廷也儘量給予幫助,例如明命十年(1829 年)高 平鎮城外良馬鋪民家失火,延燒百餘戶,多是清人。明命帝曰:「此皆赤子也,

仁同一視,何擇焉?令發錢米,遍賑之。」387

至於越南政府有關在越華人的通婚問題方面,阮朝允許在越南已經加入「幫」

的中國人與越南婦女結婚。根據《大南實錄》記載,阮明命時,刑部議請制定清 人與越女結婚的條例:「凡清人投寓我國,受廛為氓,已登幫籍者,方得與民婚 娶。」如果只是偶來游商,沒有登記入幫而嫁娶,則婚姻無效且對婚姻相關人等 祭出處罰:「違者男女各滿杖離異,主婚與同罪,媒人、幫長、鄰佑各減一等,

地方官知而故縱降一級調。」下令禁止清人違法將越南婦女載回中國,有違者:

「男發邊充軍,婦定地發奴,主婚減一等,媒人、幫長、鄰佑各滿杖,地方官故 縱降二級調,訊守失於盤詰官降四級調,兵杖九十。」388

384 見本章第一節的相關討論。

385 「軍機處錄副奏摺」,收錄於蕭德浩、黃錚編,前揭書,上冊,頁 386 。

386 (越)朱海,李娜譯,「十九世紀越南阮朝的華人政策」,東南亞縱橫,2003 年第 3 期,頁 56。

387 大南實錄,正編第二紀,〈聖祖實錄〉,卷 57。收錄於:許文堂、謝奇懿編,前揭書,頁 109。

388 大南實錄,正編第二紀,〈聖祖實錄〉,卷 62。收錄於:許文堂、謝奇懿編,前揭書,頁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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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越南人口的繁衍和勞力,越南政府禁止清人將同越南婦女所生子 女偷載回國:「如清人配我國人所生子女而偷載回清者,請亦嚴禁。犯者,男、

婦、幫長及鄰佑知情各滿杖,地方故縱汛守失察,照前議科罪。」此外,清人所 生之子孫必須遵從越南風俗,不得隨清俗雉髮垂辮:「所生之子禁無得雉髮垂辮,

違者,男婦滿杖,幫長鄰佑減二等。」389

1829 年《嘉隆律書》的補充修訂中,明命帝規定娶越人為妻的華人所生子 女為越籍華裔,但允許他們保留明鄉之稱謂。390清人之子孫需遵循登入幫籍的規 定,以便徵稅:「年到十八者,該幫長即行報官,著從明鄉簿,依明鄉例受稅,

不得仍從該祖父著入清人籍」。除入明鄉社籍外,還可以按照清人的原貫入幫籍,

如潮州人之子女入潮州幫。391

二、邊境制度設置與貿易管理

(一)越南政府設置與清朝相對應之關口

如本章第二節所述,清政府在關口有嚴格的管理和繁瑣的出入境手續,對 此,越南王朝也不斷加強對於邊境的管理。根據兩廣總督廣東巡撫臣郭世勛、廣 西巡撫臣陳用敷調查越南關口制度的奏摺回報曰:

「平而、水口兩關來商於該國之高憑鎮馬庸立市;由村隘來商於諒山鎮驅 驢庸立市。分設太和、豐盛二號。以粵東商民為一號、粵西及各處商民為一號,

仍區別於市,於場內置廠長一人、保護一員;市內置市長一人、監當一員,攥造 名冊、給發腰牌。貨物隨其所售、物價隨其所宜等由,一併籌議俱詳。……據諒

389 大南實錄,正編第二紀,〈聖祖實錄〉,卷 62。收錄於:許文堂、謝奇懿編,前揭書,頁 112。

390 (越)朱海,李娜譯,前引文,頁 56。

391(越)阮國史館,欽定大南會典事例,卷 44,戶部九雜賦清人,越南漢喃研究院藏鈔本。轉 引自:陳文,前引文,頁 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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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鎮目等稟覆,該國王將各鎮廠應設保護、監當、巡察、稽查各人員,距從富春、

義安派調到齊。」392

由這段奏摺可知,中國商販由平而、水口出關貿易者,會進入越南高平鎮 牧馬庸立市;從由村隘出關貿易者,則進入越南諒山鎮驅驢庸立市。在這兩個地 方分別設立太和、豐盛二號,以粵東商民為一號,粵西及各省商民為一號。其中 驅驢市場規模最大,設有太和、豐盛兩家商號。同時越南官府還設置廠長、保護、

市長、監當各一人執行管理,負責造名冊、給發腰牌、制定貨物商品販售的種類 與價格等。而且越南政府著手在各鎮都設置保護、監當、巡察、稽查等各類人員,

以執行邊界商貿的管理工作。

不論哪個朝代的越南封建王朝,都以警惕防範的態度對待來越南經商的華 人。根據阮薦的《憶齋詩集》記載,這些華人被越南朝廷強迫集中居住在雲屯、

萬寧(廣安)、芹海、會統(義安)、統嶺(諒山)、富良(太原)等越南的一些 地區,並且受到嚴格控制,還被強迫穿著南方人的服飾。393

由於阮朝時期曾發生清人與富壽、永安、北江等邊境土匪勾結的事件,因 此阮朝下令懲治破壞活動,並規定華商的來往路線。根據《大南實錄》,嘉隆十 二年(1813 年)三月制定中國人的陸路進出路線:「由懷德府放通關單,抵諒山 鎮換給」。394阮明命十九年(1838 年)皇帝准戶部議聽,遴出明鄉額戶刊幹者一 人使之照管其事,規定:「凡清人乞往省轄,驗果良善,帶有其國州牌即引領省

由於阮朝時期曾發生清人與富壽、永安、北江等邊境土匪勾結的事件,因 此阮朝下令懲治破壞活動,並規定華商的來往路線。根據《大南實錄》,嘉隆十 二年(1813 年)三月制定中國人的陸路進出路線:「由懷德府放通關單,抵諒山 鎮換給」。394阮明命十九年(1838 年)皇帝准戶部議聽,遴出明鄉額戶刊幹者一 人使之照管其事,規定:「凡清人乞往省轄,驗果良善,帶有其國州牌即引領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