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

第一節 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 一、發展沿革

我國自民國 57 年起全面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後,對於國民素質的 提高,國民經濟能力與競爭力的加強,均產生莫大助益,因此,在民國 72 年起政府即有延長國民教育之議,並小規模試辦「延長以職業教育為 主的國民教育班」(教育部,2007a)。特殊教育雖然起步較晚,急起直追 在民國 73 年公布了特殊教育法,積極推展並改進特殊教育,其後在 82 年起連續推動兩期之「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計畫」,擴增安置資源(特殊 學校、特殊班、資源教室等)及改善普通教育環境,使混合的身心障礙 學生獲得融合 (吳武典,2004)。因此,國中階段智能障礙學生就讀特教 班或特殊學校的人數逐年成長,從民國 79 年的 2,147 人,至 82 年成為 5,916 人,三年內成長兩倍餘,惟國中階段就學大量擴充後,智能障礙 學生國中畢業後的進路與轉銜問題接踵而來(周台傑、陳枝祥、張昇鵬、

吳訓生、劉襲裔,1998)。

政府為使國中畢業身心障礙學生在離校時能有一技之長,得以順利 就業,並達成十年國教目標,故於民國 83 學年度起實施「發展與改進國 中技藝教育方案-邁向十年國教目標」,除提供國中畢業身心障礙學生充 分升學機會,並藉由技藝的習得與輔導,培養身心障礙學生獲得一技之 長,促進其學習成就及未來就業(林幸台,1998)。另,為協助國中畢業 身心障礙學生在彈性多元安置方式下,接受完整 3 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之適性教育,增加其社會服務能力,同年亦於普通高中職試辦以招收輕 度智能障礙學生為主的 3 年制高職特教實驗班;自此,身心障礙學生在 完成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後,也有多元的升學機會,接受後期中等教育,

提升個人、社會及職業適應能力,促進未來就業與學習。

其後,為了符應越來越多身心障礙學生及家長升學高中職的期待,

以及身心障礙學生就近選擇適合其能力、興趣的高中職學校就讀之迫切 需求,更為奠定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基礎,教育部依據 特殊教育法及民國 88 年訂頒之「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 法」規定(教育部,2011),於民國 89 年提出「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 學安置四年實施計畫」,並將高職特教實驗班納編,改名為綜合職能科,

自此特殊學生正式納入高職學校教育體制,接受特殊教育服務(郭世育,

2002)。

「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四年實施計畫」自 90 學年度正式實 施,將身心障礙教育再向上延伸三年,朝終身教育再邁進一步。其後,

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實施,教育部於 96 年度再提出「高中職身 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發展方案」(教育部,2007b),98 年頒訂「臺灣省 暨金馬地區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十二年就學安置實施 計畫」(教育部中部辦公室,2009),賡續推動此項業務。

二、計畫內涵

教育部(2000b)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計畫是由臺北市政府 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分別訂定招生簡章辦理,

在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負責的臺灣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安置需經縣、市 鑑輔會鑑定後提出安置建議後,再由中部辦公室組成聯合安置會議負責 分發安置。其內涵說明如下:

(一)安置對象:國中畢業具有升學意願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安置方式:參酌學生、家長意願及居家遠近等相關因素,以社區 化就近入學為原則。

(三)實施原則

1.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並非十二年國民義務教育,惟應 配合學生升學需要,提供充份就學機會,安置設施應力求普及化 與社區化。

2.高中、高職特教班以招收輕度智障學生為原則。特殊教育學校以 招生中、重、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為原則。

三、高中職綜合職能科學生之安置方式

高中職綜合職能科學生的安置,是依據民國 88 年訂頒之「完成國民 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教育部,2011)規定採自願就讀方式 辦理,安置方式說明如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2011):

一、安置對象:21 歲以下之輕度、中度智能障礙或含智能障礙之中度多 重障礙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學生。

二、安置流程:

(一)學生報名與審查:符合報名資格的身心障礙學生,依簡章規定向 原就讀國民中學辦理報名,國中將報名學生造冊後送交學校所在 地縣市教育局審查。

(二)能力評估:報名經審查通過的學生須參加能力評估,以作為安置 分發的參考;能力評估項目包含基本學習能力和職業能力。

(三)初步安置:由各作業區安置委員會依學生能力評估結果及學生志 願順序、生活適應狀況、障礙程度、學校資源等綜合研判,決議 初步安置。

(四)聯合安置:初步安置結果提交聯合安置委員會確認。

四、高中職綜合職能科學生安置遭遇的問題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辦理之「臺灣省及金馬地區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 就學安置」實施以來遭遇諸多問題,茲將與高中職綜合職能科相關的問 題,依不同安置時期,分別說明之:

一、安置前

(一)對國中宣導不足:國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教師及學校行政人 員對各種高職類型及各校開設之職類資訊不足,以致無法有效 輔導學生適性選填志願,又因對於十二年就學安置的情形不清 楚,致使身心障礙的孩子失去繼續就學的機會(周台傑口述,

徐藝華紀錄,2002)。

(二)國中升學輔導不足:少數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懷疑自己 為何進來綜合職能科就讀,並盲目聽從老師意見就讀綜合職能 科;少數學生對於自己就讀的綜合職能科名稱,仍不甚瞭解(黃 國禎,2003)。

(三)高中職開缺不足:部分高中職對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接受意願不足,

影響安置工作,無法落實社區化安置原則 (周台傑口述,徐藝華 紀錄,2002)。

(四)學生鑑別不實:學生障礙類別與程度在身心障礙手冊登載不實,

此外,部份醫師因應家長要求開具與事實不符的身心障礙證明,

造成安置錯誤 (周台傑口述,徐藝華紀錄,2002)。另,有家長 要求子女在入學前的基本能力評估與職業能力評估會場裝笨,目 的是為了進入綜合職能科(黃國禎,2003)。

二、安置中

(一)未符合適性安置:安置時未考慮身心障礙學生之職業性向及興趣,

逕行分發安置,造成少數學生就讀職類與個人興趣不合;且唱名 分發方式,可能造成低分高就,造成學生入學後學習與生活適應 的困擾,對學校和家長亦產生諸多困擾 (周台傑口述,徐藝華紀 錄,2002;張萬峰,2009)。

(二)跨區協商機制不足:跨學區及跨縣市學生安置工作,協商機制待 建立 (周台傑口述,徐藝華紀錄,2002)。

(三)未有效安置:部分身心障礙學生(如學習障礙、情緒障礙等)未 能有效安置(周台傑口述,徐藝華紀錄,2002)。

(四)未就近安置:部分學生通勤時間超過半小時以上,有違就近安置 的理想(黃國禎,2003)。

三、安置後

(一)課程與興趣不符合:高職綜合職能科受限原校設備、師資,提供 課程僵化,難以完全因應學生興趣及潛能,而進入高職綜合職能 科之智能障礙學生,可能發現學校所提供之訓練,並非自己的興

趣或未來可能就業的種類,無法學以致用,部分學生對於所學科 目、環境,感到失望沒有興趣(林燕玲,2004;金慶瑞、王家玲,

2003;黃國禎,2003)。

(二)少數情緒障礙學生合併精神疾病,造成教師教學與班級經營困擾 (黃國禎,2003)。

(三)感到不受尊重:對於學校行政措施,多數忘了職能科的存在,少 數同學感到受到忽視不受尊重(黃國禎,2003)。

(四)未落實融合精神:部分學生對於校內普通班學生感到陌生、疏離,

受到歧視(黃國禎,2003)。

(五)學生心態問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對於標記問題甚為敏感,

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歧視並嘲笑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黃 國禎,2003)。

(六)學校人力負擔沉重:十二年就學安置入學學生人數日益增加,學 校行政業務繁重,員額編制並無增加,只由一位特教組長負責,

對於學生的照顧及未來發展,早已超出學校人力負擔(教育部中部 辦公室,2008a)。

綜合以上,高中職綜合職能科學生安置所遭遇的困難,在安置之前 主要有對國中的宣導不足、國中未落實升學輔導、高中職開缺意願不足 及學生鑑別不實等問題;在安置中,則有未能適性、未有效、社區化就 近安置,以及跨區協商機制不足:至於安置入學後,則有學校課程不合 學生興趣及缺乏轉科、轉校機制、學校特殊教育人力不足、學校未落實 融合精神、學生心態等困擾。

第二節 高中職綜合職能科實施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