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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的命名與立法

在文檔中 繪本中身心障礙者的書寫 (頁 28-34)

壹、 障礙名稱的轉變—由社會模式來思考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生存在社會上,如果由個體缺陷的角度來看,常會被當成是家 庭及社會的負擔;在講求效率及速度的工業革命之後,身心障礙者更顯得無用,

是不具有生產力的一群人;孕婦在得知自己懷的不是一個正常的個體時,大多會 選擇流產;若不幸生下身心障礙者,醫護人員的反應多半令產婦感到不安,同時 產婦會產生嚴重的罪惡感及痛苦感,有的政府甚至可以決定這個孩子的去留,「根 據蘇聯的法律,父母有權放棄殘障的嬰兒。」32古希臘羅馬時代,由於身障者是 少數族群,同時又容易和貧窮連結在一起,所以法律有權決定身障者存活的數 目,而身障者的父母總要背負很大的道德責任。33

兒童文學的作品當中,不難發現這樣的思維模式所殘存的影子。《青蛙王子》

的故事中,醜陋的青蛙唯有變成英俊的王子才有救贖的機會,被公主接納,從此 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美女與野獸》也是同出一轍,醜陋的外表是受了詛咒所 產生的,唯有「真愛」才能破除這怪異的形體,還原為正常人的形象;在《秘密 花園》裡的男孩 Colin,有著虛弱的身體和暴躁的脾氣,殘缺的身體和不完整的 心靈具有一致的形象,靠著 Mary 的幫忙及自然裡的神奇療癒力量,終於放下了 輪椅,大步的向前並獲得了自信的力量。在雨果的《鐘樓怪人》中,擁有殘障身 體卻懷抱著著高潔心靈的駝背敲鐘人加西莫多,終生還是只能活在備受歧視的壓 力之下,躲在聖母院的角落,始終無法獲得心中的摯愛。

大多數的身心障礙者都有這樣的經驗,身上的缺陷原不影響日常作息及觀 看世界的思維方式,等有一天他踏出了洞外,面對眾人的眼光及處處受限的環 境,才赫然發現自己是如此的不尋常。Michael Oliver與Bob Sapey(1983)認為在個

32 珍妮‧華倫(Jane Warren)著,史錫蓉譯,《用左手走路的孩子》(台北:新苗文化,2005 年),

頁 38-41。

33邱怡薇,〈體驗「做在最小的弟兄身上,即是做在我身上」之精神-五位中年智障者婦女研究 省思〉,《神學與教會》,第 28 卷 2 期,2003 年 6 月,頁 285。

人模式的思維底下,完美無瑕才是正常的,而身心障礙者必須突破障礙來適應非 身心障礙者所訂立的規範,因此很難發產出積極正向的自我認同。34於是身心障 礙者總是活在社會的凝視之下,在罪惡的身軀之下,想辦法去達成對完美、正常 形象的期待。

因此Michael Oliver與Bob Sapey(1983)主張社會工作者的服務模式應該由個 人模式轉換為社會模式,成為社會工作的新典範。所謂的個人模式是以一般人的 觀點來看,將身心障礙設定為個人的問題及悲劇,因此身心障礙者會產生心理調 適的機制:包括否認、抗拒、沮喪及復原。所以如果從個人模式的角度出發,可 能會使障礙者更加失能,同時心理調適機制的經驗,並不適用於所有人。而社會 模式則是強調身心障礙者和社會的壓迫有關,是環境的不適當造成了身心障礙者 的不便,因此要調整的是社會,而不是個人。35

另外高夫曼(Goffman)(1963)聲稱:「很明顯地,社會科學領域的人們已 經很快地對使用『行為偏差者』(deviant) 一詞感到愉悅,就好像這個名詞所 應用的對象已經具有等同的重要性,而且足已構成一個整體」。當身心障礙者被 其部分的缺陷指稱為全體,被當成社會的負擔,並造成低落的自我認同感時,實 際上從社會模式來思考,是障礙的環境限制了身心障礙者的潛能發展。因此政府 在對身心障礙者產生命名的同時,也必須從語言學的角度來思考,是否會影響社 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觀感,甚至造成歧視的可能。林宏熾指出:

若進一步由語言學潛在意圖的詮釋分析,以及批判理論思維典範之探討,

此種早期的障礙損傷界定,會因為語言學上與社會學認知上的潛移默化,

而造成社會大眾對於障礙者能力不足、缺損、殘障等生理狀況予以合理化 與漠視化,而造成潛意識與語言意圖上的實質障礙歧視與不公平的待遇,

因而進一步地將身心障礙者邊緣化(marginalized)、少數化

34 Michael Oliver&Bob Sapey 著,葉琇珊、陳汝君譯,《失能、障礙、殘障:身心障礙者 社會工作的省思》(Social Work with Disabled People)(台北:心理出版社,2004 年),頁 101-2。

35同上註,頁 12-28。

(minoritized)、與無聲化(silenced)。36

1999 年《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說明手冊》提到:「目 前所呈現的定義文字可謂妥協後的產物,也具備時代性的意義,當我們對這些類 別瞭解更多時,定義與鑑定標準將會隨之修正。」37另外簡明建、邱金滿也表示:

「由社會對殘障者的觀點來看,已由過去的『低能』、『傷殘』、等名詞,至一九 七0、一九八0年代所使用的『發展障礙』」(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一 詞,如今更朝向標記最小的中性及功能姓名詞。」38

1997 年 5 月 14 日所公布的新版特殊教育法,將「智能不足」的名稱改稱 為「智能障礙」,從個人身體、心理缺陷上的注意力轉移到整個大環境所造成的 障礙及適應上的困難,明顯呈現了較為正向的態度及觀感。

隨著時代的發展及特教相關理念的推動,反歧視及尊重身心障礙者基本人 權的法案也逐漸的幫助身心障礙者走出被污名化的迷思。

貳、 社會立法的脈絡

早期的身心障礙者是沒有人權的,在古希臘羅馬時代,特殊兒童是遭受摒棄 的;基督教興盛後,受到基督教精神的影響,他們獲得了保護,然而在社會上還 是遭到漠視的。39在二十世紀中,受到達爾文進化論「適者生存」的影響,德國 納碎認為消滅弱勢者能夠減少社會負擔,也是釋放家屬壓力的善行,於是屠殺精 神病患、殘障者及失智老人,然而由於文明的進展,現今各國逐漸重視對弱勢者 的照顧,也有了福利政策。

在聯合國的努力之下,從1940 到 1990 這五十年間,身心障礙者已經從被 動的接受幫忙,進步到能主動爭取自己的權益,邁向獨立自主的人生。「聯合國 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確認每個人的尊嚴及價值,當然身心障礙

36 林宏熾,〈障礙理念之解構與障礙社會模式理論之省思〉,《特教園丁》,第 18 卷 2 期,2002 年,

頁 21-35。

37張蓓莉編,〈前言〉,《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說明手冊》(國立台灣師範大 學特殊教育學系,1999 年 8 月),頁 2。

38林寶貴主編,《特殊教育理論與實務》(台北:心理出版社,2002 年),頁 95。

39同上註,頁 89。

者也有資格擁有憲章及其他人權文件所維護的所有基本人權。1948 年聯合國

「人權宣言」針對身心障礙者在第二十五條指出:人人都有「在遭到失業、疾病、

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 喪失謀生能力時, 有權享受保 障」。

之後,聯合國更致力於反歧視、復健的法案,從社會觀點的角度去思考,使 身心障礙者能更全面的參與社會。受到1960 年代歐洲興起人權運動的影響,帶 動了整個弱勢者取爭取自身權益,到了1970 年代,身心障礙者的人權理念更被 國際接受了,1975 聯合國大會採納「身心障礙者人權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Disabled Persons),鼓勵保障身心障礙者享受政治及公民權利,包括使 之能夠自力更生的必要措施。

而1980 年世界衛生組織公佈的「失能、障礙及殘障的國際分類」(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Disability and Handicap,ICIDH)從個 人器官上的缺陷導致身體無法正常運作,到障礙是因為能力的缺陷無法完成一般 人能做的事情,到可能是文化、環境、人際間的關係限制了一個人的角色實現,

顯示出如果能提供一個無障礙的環境,障礙者的障礙似乎就不存在了。

緊接著聯合國大會宣布1981 年為「國際身心障礙者年」(International Year of Disabled Persons,IYDP),明文規定將致力於取消隔離,政府必須減低環境對身 心障礙者的限制,讓身心障礙者全面融入社會。

1982 年,聯合國頒布「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concerning Disabled Persons)。期望能做到傷殘預防、傷殘復健及給予身 心障礙者平權的機會。聯合國宣布1983~1992 為「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

(United Nations Decade of Disabled Persons),「激起改善身心障礙現況的行動旋 風,強調另闢財務資源、提升教育及就業機會給身心障礙者,增加身心障礙者在 國家與社區生活的參與機會。」除了訂定這些相關的法案之外,聯合國也不斷的 去檢示與批判這些法令是否有被落實,並採取加強的措施。聯合國大會另於 1992 將每年的 12 月 3 日訂為「國際身心障礙者日」(International Day of Disabled

Persons),要求政府能落實及實行各項對身心障礙者的法令政策。對於下一個五 十年,聯合國承諾「所有人共享的社會」(a society for all)的行動目標仍將持續 推展,讓身心障礙者和所有人的生活全面改觀。40

跟隨著國際對身心障礙者人權的演進運動,台灣對身心障礙者人權的重視產 生立法始於1980 年所通過的「殘障福利法」,然而當時的「殘障福利法」的內 容形同具文,對殘障者沒有實質的幫助,許多法案的內容在法案形成之前早已實 施,於是劉俠女士促成了民間的殘障聯盟的組成,在抗議、請願、陳情與參與各 項法案制訂的過程中,這才大力的改善了身心障礙者處於依賴者及被捐助者的角 色,這些行動也促成政府在1997 年將此法修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針對 身心障礙者在健康權、教育權、就業權、福利服務與經濟安全等層面,有詳盡的 規範,也因為有這些法令和罰則的規範,身心障礙者在教育、工作上面才能有更 實質上的保障。。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在2007 年進行第三次修法,修訂為「身心障礙者權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在2007 年進行第三次修法,修訂為「身心障礙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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