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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輔助科技服務之定義與重要性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輔助科技服務之定義與重要性

壹、 輔助科技服務之定義

放眼國內外對輔助科技服務作最完善的定義應屬美國 2004 年輔助科技法案

(Assistive technology Act of 2004),法案內提及輔助科技服務(Assistive technology services)所下的定義為:「任何直接協助身心障礙者在選擇、獲得或使用輔助科技設 備的服務」,輔助科技服務項目由原本的六項擴增為七項,其服務項目大致為:輔助 科技需求評估;提供合適輔助科技設備和服務評估、購買、租用;在施行教育及復健 計畫相關的治療、介入或服務時,應將輔助科技設備融入其中;提供相關人員訓練或 科技協助;對專業人員、雇主、就業與訓練服務者提供訓練或技術協助;提供身心障 礙者擴展科技服務,皆為軟體方面的輔助科技協助。

楊雅馨(2007)定義輔助科技服務是協助輔具需求者選擇、取得或使用適當輔助 器具,包含資訊提供、研發製作、評估、選擇與購置、使用訓練、維修、回收、租借、

贈送、經費補助、教育推廣、實體展示與詴用與後續追縱等服務。Yaeda 和 Rubin(1992)

認為輔助科技服務提供者其工作項目如下:(1)設備的選擇和保持行動;(2)依環 境調整活動;(3)宣傳輔助科技活動;(4)評估輔助設備的適當性;(5)行政管理;

(6)構思發展活動。輔助科技服務則包括建立服務系統、經費、專業人員發展與培訓 等跨單位的行政事務(引自吳亭芳、侯嘉怡、陳明聰,2000)。

輔助科技服務係指專業服務提供者,例如: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 師、特教人員、社工師、義肢裝具師、醫學工程師、廠商…等,所提供的評估、選擇、

獲得、訓練與應用輔助科技設備的整體服務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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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輔助科技服務之重要性

美國聯邦政府於 1988 年通過障礙科技輔助法案,明文規定政府應提供身障者必要 之輔助科技設備與服務。1990 年修訂障礙者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ct, PL.

101-476)明訂個別化教育方案(IEP)中應納入科技輔具服務項目。

依據內政部 2009 年全國身心障礙人數已達 1,071,073 人,帄均每百人中,即有 4.6 人為身心障礙者,國內隨著身心障礙人數攀升,相對地輔助科技服務的需求度亦逐漸 提昇,國內自 2002 年如雨後春筍般成立輔具中心,23 間由內政部補助身心障礙團體 或機構成立的輔具中心,5 間由地方縣市政府自行委託團體辦理的地方輔具資源中 心,總計 28 間地方輔具資源中心,提供可近性與便利性的輔助科技服務。

研究顯示第一年內有將近 1/3 的輔助科技設備棄置不用(Phillip, 1991),因為使用 無法獨自操作設備、設備問題無法操作(如:維修、保固) (Phillip, 1992)。例如:Todis

(1996)發現因教師們無法解決科技輔助科技設備操作和維修的問題,導致學生們不 適當的使用輔助科技設備。國內提供輔助科技服務的單位雖有增加,多數輔助科技設 備使用者依然未獲專業訓練人員進行輔具需求評估與購置建議,也未有專業人員教導 輔助科技設備正確操作方法與注意事項,因而造成輔助科技設備閒置或造成二度傷害

(楊雅馨,2007)。

事實上,若要使輔助科技設備發揮到大效用,除提供輔助科技設備外頇同時提供 輔科技服務,吳宜芳、陳明聰(民 89)認為輔助科技涉及設備與服務二層面,要提供 合適的科技與相關的服務不單單是人與設備之間的問題,更需關切服務系統及經費補 助。國內相關研究結果都顯示輔助科技服務有待加強,陳忠勝(2009)研究顯示視障 教育教師應具備六項重要專業知能「能瞭解視障輔助科技服務涵義及內容」、「視覺障 礙學生的輔助科技需求評估」、「視障輔助科技設備的取得」、「視障輔助科技設備的提 供與製作」、「能整合資源、有效運用視障輔助科技服務」及「視障輔助科技的教育訓 練或技術協助」,但多數視障教師卻僅具備「視覺障礙學生的輔助科技需求評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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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不具備其他五項能力,可知視障教育教師在輔助科技服務專業知能的具備能力上頇 再提昇。張世琦(2008)指出政府單位應對輔助科技服務作下列改善:使服務使用者 了解輔具服務的意涵、整合輔具服務的資源、鼓勵專業人員與個案建立良好的互動關 係、加強輔具服務對民眾的宣導、加強政府提供的服務項目更新速度、降低數位落差 的影響、輔具廠商的協力開發。梁英男(民 99)指出早期療育機構介入輔助科技的困 境:包含認知、政策、服務流程、設備、經費、專業性、空間、機構、早療階段等九 種障礙。

國內已建置中央輔具資源中心、地方輔具資源中心以提供大專院校和高中職教育 階段聽語障、視障及肢障學生輔具科技服務,但國民教育階段或地方政府階層之輔助 科技服務系統仍相當欠缺,陳明聰(2009)從美國賓州學校教育系統中輔助科技支援 系統的運作模式-以 Allegheny County 為例提出國內建立學校體系輔助科技服務系統 時,需考量下列幾項:一、把輔助科技需求納入學生 IEP 中;二、建立多層次的服務 系統;三、以協助參與學習活動活動為支援焦點;四、以特殊教育教師為主要支援人 力;五、建立服務人員專業訓練方案。以美國的教育系統為借鏡,可作為建立國內教 育系統中輔助科技服務良好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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