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鄭玄對《易緯》的詮釋評述(下)
第一節 《通卦驗》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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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鄭玄對《易緯》的詮釋評述(下)
本章將對《通卦驗》、《乾元序制記》和《坤靈圖》三篇《易緯》的注作一 討論。《通卦驗》內容較為豐富,鄭玄注透露了許多的意涵。《乾元序制記》雖 可能出於後人拼湊,其注則非僞。而《坤靈圖》則殘缺過甚,故在此僅予以簡介,
并順帶討論《易緯》的版本問題。
第一節 《通卦驗》注分析
《通卦驗》比較完整地呈現了漢代《易》的象數特點,其內容十分有價值,
從鄭玄注反觀原文,不但可以校勘出許多錯誤,還可以對漢代的曆法和神學有一 個整體的了解。
一、解題
《四庫提要》云:
案《易緯通卦驗》,馬端臨《經籍考》及《宋史•藝文志》俱載其名。黃 震《日抄》謂其書大率為卦氣發。朱彝尊《經義考》則以為久佚,今載於
《說郛》者,皆從類書中湊合而成,不逮什之二三。蓋是書之失傳久矣。
《經籍考》、《藝文志》舊分二卷,此本卷帙不分。核其文義,似於「人 主動而得天地之道,則萬物之蘊盡矣」以上為上卷。「曰:凡《易》八卦 之氣,驗應各如其法度」以下為下卷。上明稽應之理,下言卦氣之徵驗也。
至其中訛脫頗多,注與正文,往往相混。其字句與諸經注疏、《續漢書》
劉昭補注、歐陽詢《藝文類聚》、徐堅《初學記》、宋白《太平御覽》、
孫瑴《古微書》等書所徵引,亦互有異同。第此書久已失傳,當世並無善 本可校。類書所載,亦輾轉訛舛,不盡可據。謹於各條下擬列案語,其文 與注相混者,悉為釐正,脫漏異同者,則詳加參校,與本文兩存之。蓋通 其所可知,闕其所不可知,亦闕疑仍舊之義也。1
《通卦驗》在《文獻通考•經籍考》和《宋史•藝文志》中都有記載,在《後 漢書•方術列傳•樊英傳》李賢注所列的條目中也存在,因此是可靠的文獻。黃 震《日鈔》認為這都是和卦氣有關的內容,而《緯書集成》引葉德輝說「認為它 是時令之書」2,並指出「但是現存本與諸書引用的佚文有異同,本文和注也混
1 〔清〕永瑢等:《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六,頁 47。
2 〔日〕安居香山、中村璋八輯:《緯書集成》,「解說」,頁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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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在一起,不能說是善本。」3而今存《通卦驗》有上下兩卷,也是後人根據文 意分卷,與原先的二卷本恐亦有所不同。
至於《通卦驗》的注者,從總體上來看,確實為鄭玄。最可證明的一點是,
隋《玉燭寶典》引《通卦驗》文,注皆聲明是「鄭玄曰」。雖然《玉燭寶典》和 今存《通卦驗》時有異文,孫詒讓曾藉此校勘,但大體上二者沒有很大的差異,
可證今存《通卦驗》注作者確為鄭玄。可是另一方面,注中出現了「《乾鑿度》」、
「《尚書中候》」、「《孝經鉤命決》」之類的字眼。今查鄭玄所注諸經,雖常 有引用緯書之說,卻並不指出緯書的書名,唯王應麟輯《周易鄭康成注》出現過
「《易乾鑿度》曰」一次。4由此懷疑,這些注文是後人所加。所以,正如上述,
這是一部相當混雜的作品,不僅正文和注有混雜,注之中可能也有許多混雜錯亂。
三、校勘與考據
《通卦驗》卷上
孔子曰:太皇之先,與燿合元,精五帝期,以序七神。(注:皇,君也。先 猶本也。燿者燿魄寳,北辰帝名也。此言太微之帝,本與北辰之帝同元。元,
天之始也。其精有五,謂蒼帝靈威仰之属也。其布列用事各有期,期各七十 二日,主叙十神、二十八舍、北斗也。)5
按注文「十神」,「十」當作「七」。正文作「七」,是。形近而訛。古無 十神之說。《古微書》云:
張說《握符頌序》:昔在唐虞之際,以斗精受命者七神,得四均間氣而生 者,又二十八人。所謂三十五際者也。6
按此說又見於該書卷十三。7可見這是當時一個流行的說法,原字誤。
一角期偶,水精得括考備,據誰授赤戴勝。(注:一角,謂麟也。文王得赤 鳥書而演《易》,孔子獲麟而作《彖》《象》及《繫辭》以下十篇,故謂麟 應期而來。鳥,赤鳥也。水精者,孔子也。得獲括考備者,易道也。赤為漢 也,漢火精,髙帝之表戴勝,自虙戯方牙記此,皆《斗冥圖》言之也。得或 將。)8
按「鳥」,《四庫全書》、《緯書集成》均作「偶」。正文無「鳥」字,當
3 〔日〕安居香山、中村璋八輯:《緯書集成》,「解說」,頁 20。
4 〔宋〕王應麟輯:《周易鄭康成注》,頁 64。
5 〔清〕趙在翰輯:《七緯(附論語讖)》,頁 127。
6 《古微書》,卷二,頁 41。
7 卷十三作「《禪通紀》:自伏羲以來,以斗精受命者七神,得間氣而生者又二十有八。所謂三十五際者 也。」參見《古微書》,卷十三,頁 259-260。
8 〔清〕趙在翰輯:《七緯(附論語讖)》,頁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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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七緯》校排者偶誤。
《通卦驗》卷下
乾西北也,主立冬。人定,白炁出直乾,此正炁也。氣出右,萬物半死;氣 出左,萬物傷。(注:立冬之左,霜降之地。右,小雪之地。霜降物未徧收,
故其災物半死。小雪則殺物矣,故其災為傷。)9
按注文「左」「右」互換。下文明說「霜降物未徧收,故其災物半死。小雪 則殺物矣,故其災為傷。」對應正文,說明正文或者注文必有一處「左」「右」
互換位置。根據其他卦氣注文的「左」「右」參考,所有排列都是先右後左,且
「左」指的是此節氣的後一個節氣,「右」指的是此節氣的前一個節氣(參見後 文)。古人寫書左行,故節氣在後者寫在左面,與正文相合。
春三月,候卦炁比不至,則日食無光,君失政,臣有謀,期在其衝。(注:
上既著八卦炁之得失,此又重以消息之候,所以詳易道。天炁春三月,候卦 炁者泰也、大壯也、夬也,皆九三上六,實炁决温不至者,君不明之徴也。
故日為之變。)白炁應之期,百日二旬。(注:期本在衝,白炁應之。金沴 木,則更位。)臣有誅者,則各降。(注:在内謀者,姦也。覺故誅,謀已 天各降之。)夏三月,候卦炁比不至,則大風折木發屋,期百日二旬,地動 應之,大風,期在其衝。(注:夏三月,候卦炁者乾也、姤也、遯也,皆九 三上九,實炁微,赤炁應之,有兵期三百二十日,此冬三月卦也。各以其衝 為兵期。)春三月,一卦不至,則秋蚤霜。二卦不至,則雷不發蟄。三卦不 至,則三公有憂在八月。夏三月,一卦不至,則秋草木早死。二卦不至,則 冬無冰,人民病。三卦不至,則臣内殺,三公有縗絰之服,崩以三月為期。
秋三月,一卦不至,則中臣有用事者,春下霜。二卦不至,則霜著木,在二 月。三卦不至,則臣專政,草木春落,臣有免者則已。冬三月,一卦不至,
則夏雨雪。二卦不至,則水。三卦不至,則湧水出,人君之政所致之。故各 以其卦用事候之,甲日見者青,乙日見者青白,丙日見者赤,丁日見者赤黑,
戊日見者黄,已日見者青黄,庚日見者白,辛日見者赤白,壬日見者黒,癸 日見者黄黑。各以其炁候之,其雲不應,以其事占吉凶。假令坎炁不至,艮 而見,坎乗艮,山上有水之象也。其用事時日甲八也。其卦事,坎乗艮,其 比類也。(注:是章之事與上相依,象似寫者得異家并存于此耳。又卦炁各 有色,不用甲八,亦進於平錯也。餘下皆放之次類也。)不順天地,君臣職 廢,則乾坤應變,天為不放,地為不化,終而不改,則地動而五榖傷死,上 及君位。不敬宗廟社稷,則震巽應變,飄風發屋折木,水浮梁,雷電殺人,
此或出人暴應之也。不改(注:「不改」補脫誤耳。當承「此或」下也。)
入山澤不順時卦,失山澤之禮,則艮兌應變,期雲不出,則山崩。恩澤不下,
9 〔清〕趙在翰輯:《七緯(附論語讖)》,頁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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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則澤涸,物枯槁不生。(注:「不順時卦」,「卦」誤字也,當為「炁」
耳。)夫婦無别,大臣不良,則四時易。政令不行,白黑不别,愚智同位,
則日月無光,精見五色,此離坎之應也。皆八卦變之效也。故曰八卦變象,
皆在于己。(注:己,人君也。上列八卦炁之非常,而為災異者。温而不至 者,君敎令失中之徴也。故風為之變,期本百二十日。君教令失中,甚則臣 欲叛,致地動。重於大風,故有地動,則其處察舒之。)多死臣,黑炁應之。
(注:黑炁應之,水沴火也。凡炁黑者為臣。死者,君無輔之咎也矣。)秋 三月,候卦炁比不至,則君私外家,中不慎刑,臣不盡職,大旱而荒,期在 其衝。(注:秋三月,候卦炁者否也、觀也、剝也,皆六三上九,實炁决寒 而不至,當君倒賞之徴。君之賞宜先遠,今私外家,是其倒也。臣不盡力於 其職,私外家使之然。大旱時,有賞賜也。荒,虚也。歳不熟曰荒。)青炁 應之,期百日有二旬。(注:期本在衝,木沴之,則更位。)冬三月,候卦 炁比不至,則赤炁應之。期在百二十日,内有兵,日食之災,期三百六旬也。
(注:冬三月,候卦炁者坤也、復也、臨也,皆六三上六。實炁微寒而不至 者,君政苶緩之徴也,而火沴之,百二十日,内有兵,臣下欲弒之兵也。聞 有日食,則君災。兵遠,故期更遠也。)三公有免者,期在其衝,則已無兵。
(注:日食之後,卦炁不至之徴,大臣之謀覺之,故即以無兵免,故咎除無 兵。)10
這一段極長而錯亂極多。部分錯誤,已依據《七緯》校者更正。11以下作更 進一步的梳理。
首先,一個非常明顯的淆亂是,「夏三月,候卦炁比不至……」後面,本應 相連「秋三月,候卦炁比不至……」。而今本則突然出現了「春三月,一卦不至……」
等內容,和上下文不相連屬。對比其他三次的「候卦炁比不至」的內容:
春三月,候卦炁比不至,則日食無光,君失政,臣有謀,期在其衝。白炁 應之期,百日二旬。12
秋三月,候卦炁比不至,則君私外家,中不慎刑,臣不盡職,大旱而荒,
期在其衝。青炁應之期,百有二旬。(按:原標點作「青炁應之,期百有 二旬。」誤。)13
冬三月,候卦炁比不至,則赤炁應之,期在百二十日,內有兵,日食之災,
期三百六旬也。三公有免者,期在其衝,則已無兵。14
從這三條句例可見,四個季節各三個月份,對應三個消息卦,如果卦炁不能 至,就有相對應的季節所象徵的顏色的炁(黑對紅,青對白,即冬對夏、春對秋)
10 〔清〕趙在翰輯:《七緯(附論語讖)》,頁 143-144。
11 參見〔清〕趙在翰輯:《七緯(附論語讖)》頁 158-159,「校記」二二至二九。
11 參見〔清〕趙在翰輯:《七緯(附論語讖)》頁 158-159,「校記」二二至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