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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遊憩衝突

一、遊憩衝突之定義與內涵

遊憩衝突定義為「在遊憩、休閒、或觀光目的的追求中,對於因其他個人或 團體所造成干擾的一種主觀經驗」。在遊憩、休閒、旅遊中的衝突大致導因於兩 種狀況:

1. 人們從事彼此不相容的活動或是不當行為(depreciative behavior)。

2. 人們從事各種相容或相同的活動,因而在當下造成對稀有資源使用的競 爭(Smith, 1990; 王昭正、黃章展、林宗賢、劉以德譯,2007)。

當前國內外在遊憩衝突之探討上,多數是以 Jacob and Schreyer (1980)提出之 目標干擾理論(Goal Interference Theory)為立論基礎,也就是「因他人的行為導致 自身遊憩目標受到干擾」。其中,「他人的行為」意味著社會性接觸(social contact),

是產生遊憩衝突的必要條件;「目標」,舉例而言,當徒步旅行遊客遭遇機動車輛,

使其寧靜的體驗遭受破壞時就可能會感受到衝突。「干擾」則會導致緊張或壓力 (Schneider & Hammitt, 1995)。另外衝突必頇包含對立性(opposition)、匱乏性 (scarcity)、阻撓性(blockage)等概念,亦即衝突的存在至少包含:對立的兩方,其 興趣或目標是互不相容的、有限的資源,進而導致阻撓性行為(侯錦雄、郭彰仁,

1998)。然而目標干擾並不必然意味著目標不一致,抱持相同目標者依然可能因為 達成目標的方式不同或是機會受限而導致衝突的發生(Jacob & Schreyer, 1980)。

Lindsay (1980)提出了衝突的空間模型(Spatial model),衝突則被定義為:「發 生在參與者和他們遊憩目的之間任何實質環境、社會、或心理上的妨礙」。根據 此模型,在一個有限的遊憩範圍中,當不同類型活動進駐並充斥於相同空間時,

遊憩衝突發生的潛在可能性就會增加;隨後 Bury, Holland and McEwen (1983)將 遊憩衝突定義為「每當不相容的活動存在之際」,並建議將遊憩活動置放於表格,

根據各活動在表格上的距離來預測遊憩衝突,以反映出每個活動在環境優勢與技 術依賴的程度(例如:登山健行者與登山自行車騎士),間隔較遠的活動比相近的 活動來的相容(引自 Schneider & Hammitt, 1995)。

Owens (1985)進一步指出擁擠與衝突兩者之差異,認為「擁擠與衝突兩者皆 為負面體驗;然而擁擠是在面對高度使用的瞬間體驗,但衝突是一種社會互動的 累積過程,一旦建立便會成為一種持續狀態」(引自王正帄,2005)。

目前遊憩衝突已被運用在各類休閒活動彼此間之互動關係,例如划獨木舟和 駕動力船者(Ivy, Stewart, & Lue, 1992);釣魚者(Schroeder & Fulton, 2010; 鐘文玲、

林晏州,1993)、香客與戶外遊憩者(侯錦雄、郭彰仁,1998)、自行車活動與直排 輪活動/散步者(顏家芝等人,2002)、登山自行車騎士與登山者(Carothers, Vaske, &

Donnelly, 2001; Ramthun, 1995; 王正帄,2004a)、網球活動參與者(鄧正忠,2005)、

海域休閒活動參與者(巫昌陽,2005)、獵人與非獵人(Vaske, Donnelly, Wittmann, &

Laidlaw, 1995)、滑雪者與駕雪車者(Vaske, Dyat, & Timmons, 2004; Vaske, Needham,

& Cline Jr., 2007)、水上摩托車遊憩者(鄭天明、施長和,2008)。

二、影響遊憩衝突之因素

Jacob and Schreyer (1980)根據個案研究、現存的文獻以及對於身處衝突情境 中的遊憩者的訪談而得到四個引起遊憩衝突的主要因素,分別為:活動型態 (activity style)、資源特性(resource specificity)、經驗模式(mode of experience)、生 活型態容忍度(lifestyle tolerance)。隨後有學者指出,「經驗」也是影響遊客對於 遊憩衝突感受程度的另一個重要變因(Gibbons & Ruddell, 1995; Ramthun, 1995),

茲分述如下:

(一) 活動型態

定義為「構成特定遊憩活動的一系列行為對個人所具之不同的意義」。同樣 的遊憩活動對不同遊客而言,其所具之個人意義可能不同,如此造成遊客對該活 動之依附程度以及對於從事該活動應有的行為準則亦有所差異(王正帄,2004a)。

當其他人之行為與個人意義形成對比,即成為衝突的來源,而非遊憩活動本身 (Jacob & Schreyer, 1980)。

一般而言,較常從事某一特定活動的遊客,對該活動之從事通常有特定的目

的和嚴格的行為準則,遊客不知道或未遵行他們嚴格的行為準則,因此容易受到 干擾和衝突(王正帄,2004a)。其主要包含以下三種形式:

1. 參與強度(intensity of participation):是指此活動對於個體而言的重要程度 (Jacob & Schreyer, 1980)。當遊客參與一活動的強度越高,對其他參與者的行 為可能有特別的標準(認為別人從事這種活動時應該要怎麼做),此時就會產 生衝突,例如活動的次數、曾經活動的地點數、帄均一年活動的次數等(侯錦 雄、郭彰仁,1998)。

2. 地位(status):在休閒遊憩領域中,地位等級通常是依據個體所具備的裝備及 專門技術(Jacob & Schreyer, 1980)。部分國內學者將其釋義為「專業程度」(王 小文、林晏州,1998;侯錦雄、郭彰仁,1998)。高專業程度的遊客會注重獨 特的環境屬性,以滿足其尋求的特殊體驗,因此對環境的要求較高,較易產 生遊憩衝突(侯錦雄、郭彰仁,1998)。

3. 體驗品質的定義(range of experience and difinitions of quality):對於體驗品質 期待較深的活動參與者有相對較高的衝突債向(Jacob & Schreyer, 1980)。假如 環境因素無法控制的如活動參與者所需,此時活動參與者潛在之衝突感就會 逐漸出現,換言之對遊憩品質期望越高衝突發生的可能性越高(侯錦雄、郭彰 仁,1998)。然而對於遊憩體驗品質的評估需要進行比較,初學者擁有較少的 經驗來做為判斷或比較體驗的標準,只好將其對於體驗的期望維持一般要求,

使幾乎任何結果將保持滿意(Jacob & Schreyer, 1980)。

(二) 資源特性

意指「特定遊憩資源對個體而言之重要性」(Jacob & Schreyer, 1980)。對資源 重視程度的不同,其衝突產生的程度亦不同(侯錦雄、郭彰仁,1998)。一般而言,

對特定資源依附程度越強者,感到衝突的可能性越高(王正帄,2004a)。其觀點包 括:

1. 對資源品質的評估(evaluations of resource quality):過去經驗地影響個體對於 場域的實質環境屬性評估(Fitch, 1965);當個體對於某場域較為熟悉時,可能 會債向於將該場域特性視為普通的資源,參訪主要是因為方便(Mercer, 1971);

然而對於該環境較不熟悉者可能會視該場域具有不同於日常體驗的獨特性 (引自 Jacob & Schreyer, 1980)。

2. 佔有慾(sense of possession):人們一再的前往某場域除了基於方便的理由之外,

亦有可能是因為隨著時間對此場域產生了情感上的依戀,因此有學者將佔有 慾定義為「對特定資源的依附程度」(Jacob & Schreyer, 1980;王正帄,2004a)。

為達成遊憩目標,對於特定場域依附程度較深者將比依附程度較低者更有可 能感受到目標遭受干擾(Gibbons & Ruddell, 1995)。Wang and Dawson (2005) 即透過探索性因素分析將 11 個資源特性的衡量項目鑑別出場所依賴與場所 認同二構面。隨著對某場域的熟悉度越高,其越容易成為使用者生活中主要 的遊憩場所,對該地區亦有較為明確的期待,因而產生眾所皆知的行為規範,

佔有慾將更加的浮現在傳統使用者的期待之中,認為該地區應該如何被管理;

當對於資源具佔有性態度者遭遇非傳統使用者以及違反行為規範的使用者時,

衝突便隨之發生(Jacob & Schreyer,1980)。鍾文玲、林晏州(1993)證實釣魚者 對資源開發之態度與遊憩衝突程度顯著地相關。此外佔有慾的觀點較不適用 於「活動本身」,其可能會發生於首次來訪(first-time)與長期(long-term)資源 使用者之間(White, 1979; 引自 Jacob & Schreyer,1980)。

3. 地位(status):此部分的地位是指「使用者對於特定遊憩場域的瞭解程度」。

對於場域知識較高的使用者會更瞭解此場域的歷史與特殊機會,當必頇與那 些會破壞他們與此場域獨有親密關係的低知識使用者互動時,衝突即會發生 (Jacob & Schreyer, 1980)。

(三) 體驗模式

遊憩體驗最重要的元素是與自然環境的互動(interaction),體驗的方式不同,

也可能產生衝突(侯錦雄、郭彰仁,1998)。Jacob and Schreyer (1980)將個人環境體 驗模式操作化為「從不專注到專注的序列」。不注重環境特性的遊憩者只要求一 般環境的體驗,像空間關係、基地方位等,而另一類的遊憩者則非常注重環境的 特性,以滿足其尋求的特殊體驗(顏家芝等人,2002)。當遊客專注於一特定體驗 時,通常對於如何從事遊憩活動有特別的要求,而此特別要求可能受到其他較不 專注或專注於其他不同體驗之遊客所干擾(王正帄,2004a)。鍾文玲、林晏州(1993) 指出釣魚者所期望之體驗類型與遊憩衝突程度顯著地相關。王正帄(2004a)根據目 標干擾理論來探討登山健行者與登山自行車使用者間的遊憩衝突,研究結果顯示 經驗模式可以顯著地預測登山者之內、外部團體衝突。

(四) 生活型態容忍度

「不願意與其他生活型態的團體成員共享資源是戶外遊憩衝突重要的來源」

(Jacob & Schreyer, 1980)。生活型態上之不同,人們在資源的使用及內心可接受的 遊憩行為有不同的價值標準及行為準則(王正帄,2004a)。其中,內部團體(in-group) 與外部團體(out-group)則代表個體依據「他人」與「自身」生活型態相似或相異 之處(如活動型態、資源特性)的認知與想像而建立的類別(Jacob & Schreyer, 1980),

認知可經由遊客的外在表象(如衣著打扮)、行為或裝備來獲得(王正帄,2004a)。

過去研究證實目標干擾理論較能解釋外部團體衝突而較無法解釋內部團體 衝突(Vaske, Dyar, & Timmons, 2004; 王正帄,2004a),且遊客對於內部團體擁有 較高的容忍度(Gibbons & Ruddell, 1995; Vaske et al., 2004)。

鍾文玲、林晏州(1993)結果顯示,與其他團體共用資源之意願與遊憩衝突程 度顯著地相關;Gibbons and Ruddell (1995)發現團體類型(Group type)對目標干擾 有相當強的預測力;Ramthun (1995)依據迴歸分析結果發現對外部團體的偏見會 顯著地影響個體對於干擾的敏感度;侯錦雄、郭彰仁(1998)探討香客與戶外遊憩 者在遊憩衝突認知上的差異,結果顯示不同活動類別在衝突感與容忍度方面皆有 顯著地差異;Vaske, Carothers, Donnelly, and Baird (2000)發現相較於內部團體衝 突,滑雪者與滑雪板者感受到的外部團體衝突程度較高;賴俊良(2011)之結果亦 顯示台中市自行車道之不同類型使用者(包含單車族、散步者、遛狗者與運動者) 的衝突認知皆以內部團體衝突顯著地低於外部團體衝突,其中自行車道使用者之 生活型態容忍度對於五個衝突對象的遊憩衝突認知皆有較強的影響。

此外,Jacob and Schreyer (1980)提出二點常見的遊憩相關刻板印象:

1. 科技和資源的消耗:生活型態主要的差異與個體對於機械內涵的評估有關。

例如許多人將騎乘登山自行車或駕駛汽艇者視為傲慢剝削與消耗資源的社會 象徵,故機械會使他人感到不舒服並且設法逃離(Jackson, 1957; Martin &

Berry, 1974; 引自 Jacob & Schreyer, 1980)。

2. 偏見:民族、種族與社會階級的差別也同樣有可能會挑起以生活型態為基礎 的衝突(Jacob & Schreyer, 1980)。例如追尋相同活動且遵循相同規則的群體,

但衝突仍然會發生(Vernon, 1976; 引自 Jacob & Schreyer, 1980)。

生活型態容忍度包含二個成份,首先,人們查覺自己與外部團體之間是有所

差異的;其次,對於差異所在必頇要經過評估而定。如果對於團體間差異的評估 是令人感到不快或對於自身的遊憩目標構成潛在的威脅,當二團體遭遇彼此時衝

差異的;其次,對於差異所在必頇要經過評估而定。如果對於團體間差異的評估 是令人感到不快或對於自身的遊憩目標構成潛在的威脅,當二團體遭遇彼此時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