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主要陳述運動勞力遷徙的定義、運動勞力遷徙的相關研究、運動勞力遷徙 相關制度回顧及小結。
一、運動勞力遷徙的定義
運動勞力遷徙是指運動員、教練、組織官員、行政人員以及運動科學家的遷徙 行為。而運動員的流動可以分為三種層級,包括國內的流動、同洲之內國與國間的 流動、跨洲之間的流動 (Maguire, Jarvie, Mansfield, & Bradley, 2002: 26-7) 。
Maguire等 (2002: 33) 將運動勞力遷徙者區分為五種不同的類型,包括:
(一) 先鋒者(pioneers):先鋒者是試圖傳達其他國家新的運動文化,在19世 紀的歐洲足球遷徙者大多可視為此種類型。
(二) 移居者(settlers):移居者是留在或是定居在他們所遷徙去呈現運動勞力 的地方,與地方有強烈的連結性。
(三) 傭兵(mercenaries):傭兵是指透過經紀人與不同球隊簽定短期合約的運 動員。這種形態的運動遷徙者和地方的關係較為淺薄,甚至是沒有接觸。
(四) 浪人(nomads):浪人是指運用其職業生涯到處旅居或體驗其他的文化,
他們習慣做為一個外來者或是陌生人。
(五) 返國者(returnees):一些先鋒者、傭兵甚至是長時間移居者,最終都容 易受到家鄉的拉力而回到自己出生的國家。
綜合上述,運動勞力遷徙是泛指運動員、教練、組織官員、行政人員以及運動 科學家的遷徙行為,由不同的經濟和文化遷徙因素,可將運動勞力遷徙者分為先鋒 者、移居者、傭兵、浪人及返國者等五種類型。而目前臺灣運動勞力遷徙現象主要 以運動員為多數,且媒體關注的程度也較高,因此本研究以運動勞力遷徙中的運動 員為主要探討對象。
二、運動勞力遷徙研究的相關研究
Maguire (1994) 指出有一些問題形塑了足球運動遷徙者的生活狀態,包括勞工 權、工作許可、定額、薪資上限、徵募、保留策略、國家徵召、國外旅居以及文化 混亂等不同問題。Maguire 與 Stead (1998: 59-69) 認為在研究較廣泛的運動勞力遷徙 型態時,必須要考慮政治、經濟及文化獨立性是否連結到殖民的後遺症,另外也要 考慮到國家間剝削或支持的關係;而勞力輸出(donor)及勞力輸入(host)兩個面 向的研究,為瞭解運動勞力遷徙的兩項重要路徑。因此,本研究將運動勞力遷徙相 關研究分為運動勞力輸出及輸入兩個部份:
(一)運動勞力輸出的相關研究
運動選手的國際移民,讓目前有關於運動的國家界線似乎趨於模糊,而對所有 國家而言,也經歷到了某種程度的人力流失(王宗吉,2000:439)。Maguire 與 Stead (1998: 198) 透過訪談和二手資料來分析歐盟國家足球員流動的情形和原因,發現歐 洲足球員輸出的方向大多為東歐向西歐以及北歐向南歐的流動,同時也發現政治、
經濟、文化與媒體是流動的關鍵性因素,除了特定國家的文化價值及特定聯盟俱樂 部的經濟力量成為重要拉力外,球員輸出國國內政治經濟的不穩定、種族歧視問題 以及逃避國內的戰爭,也都是運動員遷徙的重要推力。而跨國媒體集團的大量投資 也擴大了不同國家聯盟之間的差距,因為能在世界曝光的機會也是吸引球員的重要 因素之一。
Ben-Porat 與 Ben-Porat (2004: 34) 針對以色列足球勞力流動的研究中發現,運 動全球化影響了以色列在國外打球的足球員和足球迷之間的關係,這些輸出的足球 員是相當受到國內球迷的尊敬,並會透過衛星電視或網路來觀看他們的比賽,因此,
球迷也有更多的機會接觸到國外的俱樂部、球隊和球員,所以在以色列足球迷逐漸 受到全球化的影響之後,對當地的認同也逐漸的降低。何哲欣(2006:76)針對運 動全球化下臺灣棒球人才的外流現象進行研究,指出臺灣職棒留不住優秀球員主要 是因為簽約金、待遇不高等誘因不足,無法吸引年輕選手加入,且不懂得栽培年輕 新秀及保護明星球員;此外,臺灣職棒比賽的張力不足和簽賭問題也讓選手及球迷 對職棒產業沒有信心,年輕選手想離開臺灣到單純的環境,球迷也選擇收看美國、
日本的職棒賽事居多。
Takahashi 與 Horne (2006) 從日本棒球勞力的輸出歷程發現了三項結果:
1. 自由球員制度開始發展及運動經紀人的出現:日本職棒在 1993 建立了自由球員 系統,並於 1998 年再度修訂,目前是球員打滿 9 個球季(在一軍登錄名單中待 滿 150 天算一季)後可以轉換球隊。
2. 日本棒球運動本質的改變:美國運動近年來在第一世界(First World)擴大創造 市場,而在第三世界吸收廉價的勞力,而美國職棒大聯盟不僅吸收了日本的棒球 員,並用其產品吸引日本的觀眾,這些產品也包括電視轉播和運動觀光旅遊等無 形商品。
3. 大眾媒體和商業機會影響日本球員輸出:新媒體型態(包括網路、數 位 電視 及 衞 星電視等)的出現及野茂英雄赴美打球,都衝擊了原本運動行政人員、教練、球 員和球迷原本所理解的日本野球(yakyu),並造成日本棒球口味的轉換。
此外 Takahashi 與 Horne (2006) 也整理了 1982 年以來日本棒球員的輸出歷程
(如表 2-2):
表 2-2 日本棒球員的輸出歷程
1982 前 1982-1984 1995-1998 1999-2005 合計 百分比
美國大聯盟 1 0 5 21 27 15.0
美國小聯盟 2 1 19 17 39 21.6
美國獨立 聯盟
1 3 7 24 35 19.4
韓國 0 28 0 3 31 17.2
中國/臺灣 0 6 7 26 39 21.6
加拿大 0 0 0 1 1 0.5
墨西哥 0 1 0 2 3 1.6
義大利/荷蘭 0 0 0 5 5 2.7
合計 4 39 38 99 180 100.0
註:其中有 17 位棒球員是重複的。
資料來源:“Moving with the bat and the ball: Preliminary reflections on the migration of Japanese baseball labour”, Takahashi, Y., & Horne, J., 2006, International Review for the Sociology of Sport, 41(1), p.84.
而 相 關 研 究 也 有 著 重 於 運動 勞力 輸出 菁英 個案 的研 究 , 日 本 學者 Nakamura (2005) 以棒球運動遷徙者—鈴木ㄧ朗(Suzuki Ichiro)在美國和日本媒體上的不同 呈現,作跨國性的分析。在日本媒體上,鈴木ㄧ朗大多都是正面的呈現,他的形象 多為先鋒者、挑戰者、旅居者和夢想家,並代表日本的先輩/後輩(senpai / kohai)
及群體意識等傳統精神,而鈴木一朗也被媒體呈現為日本光明的未來;美國媒體則 呈現鈴木一朗是美國夢的代表、「他族」的角色以及吸引日本觀光等廣告的代言人。
Nakamura 也指出鈴木一朗是運動全球化的證明,鈴木一朗促進並頌揚了日本國家主 義,而鈴木一朗也証明了美國職棒大聯盟為世界的最高殿堂。
(二)運動勞力輸入的相關研究
張力可(2000:79)以 1997 年的中華職棒充斥著輸入的「洋將」為例,指出該 年度的權利金是按照各球團該年的勝負成績分配給各隊,依名次順序每一隊的差額 約為 400 萬元,而爭奪名次過程中又由於各隊勝負差距有限,因此妥善利用「洋將」
來取得勝利亦形重要且相對簡便,所以在這樣的惡性循環下,發現球場上充斥著「洋 將」,而本土球員淪為配角,因為對球團來說,找「洋將」拉抬戰績比培養堪用的本 土新人要快速的多,也比較節省薪資的支出,所以球隊過多、本土球員不足、權利 金分配制度等幾個經濟利益考量,是造成臺灣職棒充斥著各國洋將的主因。
Chiba, Ebihara, 與 Morino (2001: 214-5) 研究國外菁英運動員的「輸入」,並代 表日本國家隊比賽所產生的影響,發現日本政府為了要讓足球明星 Wagner Lopes 參 加 1998 年的世界盃足球賽而歸化(Naturalization)成日本籍的過程中,給予其便利 的對待。Lopes 的申請比一般歸化的程序快了 2 個月左右,讓他在 1998 年世界盃足 球賽出戰韓國隊前,成功的歸化為日本籍,而國際性的比賽其實是民族主義的重要 象徵,所以這也意味著 Lopes 的歸化強化了日本的民族主義。
Falcous 與 Maguire (2005: 137-8) 透過參與觀察法、訪談以及針對特定球迷消費 行為調查等研究方法來研究英國籃球運動,並從地方的視角來觀察「輸入球員」與 英國當地的文化接觸,這樣「全球/地方」接觸過程的研究,發現當地球迷對於「輸 入球員」的感受是相當複雜的,一方面這些「輸入球員」相對於球隊其他球員的貢
獻具有優越性;另一方面,球迷又會質疑「輸入球員」對球隊的承諾及忠誠度,而 球迷的地方認同、城市榮耀感、文化典型及當地觀賞經驗,都是對於「輸入球員」
不同觀感和解釋的因素。
三、運動勞力遷徙相關制度及發展
自由球員制度打破了運動勞力遷徙的藩籬,使得球員在合約期滿後,能夠自由 選擇訂定契約的權利;而面對強大的美國職棒拉力,日本職棒也訂定了「入札制度」
來提供球員本身意願及球團利益雙贏的輸出制度;日本職棒也對於「非本國籍選手」
做出限制及規範,而美國職棒則無明確的外籍球員規範,因此本研究由美國職棒的 選秀制度進行瞭解。以下就自由球員制度、運動勞力輸出制度及運動勞力輸入制度 進行探討:
(一)自由球員制度 1. Bosman 案例
Bosman 案例是歐洲運動勞力遷徙制度的一項重要指標,Jean Marc Bosman 為比 利時乙組聯賽 RFC Liege 俱樂部的足球員,於 1990 年合約屆滿時,希望能加入法國 的 US Dunkerque 俱樂部,但因 US Dunkerque 俱樂部付不出轉隊費用,所以原屬的 RFC Liege 俱樂部不願意讓他離隊。Bosman 因此向歐洲司法法庭(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控訴 RFC Liege 俱樂部對於交易的限制,在經過長時間的訴訟之後,歐洲 司法法庭於 1995 年 12 月 25 日裁決 Bosman 以及歐盟的所有球員在合約期滿之後,
可在歐盟成員國內自由轉會 (Sandy, Sloane, & Rosentraub, 2004: 79-80) 。
2. 日本職棒自由球員(Free Agent)制度
日本職棒於 1993 年制定自由球員制度,而自由球員是指符合組織所訂定的資 格條件,而擁有與任何球團締結球員契約權力的球員,而資格取得的條件是球員入 團後第一次登錄為出場球員之日起,在中央棒球聯盟及太平洋棒球聯盟的同一個年 度聯盟例行賽中,一軍登錄滿 150 日,而且達到 9 個球季的球員,就可以取得 FA 的資格(日本職業棒球組織,一百九十六條)。
3. 美國職棒自由球員制度的發展
3. 美國職棒自由球員制度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