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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弱者(長期照顧機構等相關機構)之特性與

第二章 國內外都市防災作為與對策之探討

第一節 避難弱者(長期照顧機構等相關機構)之特性與

依96 年 1 月 31 日修正公布之「老人福利法」第 34 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 包括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及其他老人福利機構等三類;依行政院96 年 5 月 公告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其對照表中,其第2 條規定 老人福利機構定義如下﹕

一、長期照顧機構

(一)長期照顧型﹕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之機構。

(二)養護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以鼻胃管、導尿 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之機構。

(三)失智照顧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

具行動能力且需被照顧之失智症老人為照顧對象之機構。

二、安養機構

指以需他人照顧、已無扶養義務親屬、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 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之機構。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指提供老人其他福利服務之機構。

本研究主要設定收容在長期照顧機構及重症病房的避難弱者為探討對象。研 究其收容人員的特性及收容機構的可能風險進行探討說明。

2-1-1 避難弱者的行動特性

避難障礙者在我們的社會不可否認是弱勢族群,從人類發展階段而 言,社會福利對象即是兒童、未成年青少年、婦女、老人、貧窮及障礙 者等;而弱勢是一個相對名詞,比較一般人來看,兒童、未成年青少年、

婦女、老人是較一般成人或男人弱勢。而我們的社會生活是較針對一般 大多數人而設計的,再加上一般大多數人不見得對弱者有所了解,因此,

有障礙的社會生活環境(包括物理空間的有形障礙,及來自社會大眾不 易了解,及忽視個別差異而產生的人為無形障礙),導致弱者未能擁有公 平的機會參與社會的生活,分配社會平等的資源2

由於台灣正邁向老齡社會的趨勢走向,形成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如雨後春筍般的成立,而其收容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如年老體衰、

行動不便、肢體殘障、視覺障礙、聽覺障礙、智能障礙等,一旦火災發 生,其對於災害情報上的獲得及行動障礙等狀況,所應採行的防火措施 及避難對策,與其他類型建築物孒然不同,部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須 以輪椅、擔送、靠醫護人員及親友攙扶才能行動,甚至臥病在床無法行 動者,必須依據其特殊的防火避難特性及內部人員特性進行避難。

高齡者隨著年紀增長,會伴隨生理精神與生活行動的改變,將直接 或間接影響日常生活行為或成為緊急避難的阻礙。在緊急疏散時,人員 在避難逃生過程中會因空間規模、性質、密度、男女、年齡、身體殘障 健全及心理變化等因素而在速度與流量上有所不同。國內外針對高齡者 行動能力的步行速度進行研究,如表2-1 所示。

表 2- 1 高齡者水平步行速度研究整理

單位(m/sec)

行動類型

研究調查 健康步行者 輕度障礙者 重度障礙者

男子60 歲 後半期1.07 步行的科學

男子70 歲 後半期0.92

- -

堀內三郎 1.2 0.8 -

醫療院所及老人安養機構 防火安全水平避難對策之 研究

1.28 自力0.82 護送0.55

2 周月清,障礙福利與社會工作,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8。

老人安養機構的防火安全 SFPE Design Guide

“ Human Behavior in Fire “ 0.93 0.81 0.51

3.不易理解複雜的物品

有困難(包含有些困難、非常困難、完全不能做)分別是進食為6.6%、

洗澡為11.2%、穿脫衣服為 10.1%,上廁所為 9.5%,上下床為 8.8%,室 內走動為 11.6%,輕鬆家務為 17.3%,粗重家務為 33.7%,走 400m 為 31.0%,且在各項比較中,女性有困難的比例皆略高於男性4。如表 2-3 所示。

表 2- 3 老人日常行為能力調查表

單位﹕%

日常生活行為 有些困難 非常困難 完全 不能做

進食 2.1 0.9 3.6 洗澡 3.5 1.3 6.4 穿脫衣服 3.6 1.5 5.0

上廁所 3.5 1.1 4.9 上下床 3.2 1.2 4.4 室內走動 5.0 1.8 4.8 輕鬆家務 5.6 1.7 10 粗重家務 13.6 5.7 14.4 走400m 12.1 6.5 12.4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所,「國民健康訪問暨藥物濫用調 查」結果報告,2008。

依據內政部統計處 2005 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針對老人居住環 境的統計,2005 年與子女同住者佔 61.07%最多。另與配偶同住者佔 22.2%

居次,獨居老人佔 13.66%第三,居住於養護機構者佔 2.26%,與其他親 友同住或其他者共佔 0.81%,如表 2-4 所示5。若與其他調查時間點作比 較,可以發現與配偶同住和獨居者的比例明顯提高,顯示台灣獨居老人 的比例已經在升高中。由於與子女同住者或住在養護機構者,較能受人 照顧;而獨居老人須自行打理生活瑣事,也需要自己照顧自己,或由配

4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所,2005年「國民健康訪問暨藥物濫用調查」結果報告-No.1 國民健康 訪問調查,2008.06.13更新。

5 內政部統計處,「老人狀況調查報告」,2005。

偶互相照應。「是否能受他人照顧」此項事實,在平時或許未有太大的差 別,但是在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時,部分獨居老人可能會有需要援助的 需求。

表 2- 4 老人居住環境統計表

單位﹕%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 「老人狀況調查報告」,2005。

2-1-2 長期照顧等相關機構的設置現況說明

依高齡者居住狀況分類,高齡人口可分為:與家人同住、獨居者、

居住於老人福利機構三大類。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於2009 年 2 月的統計指出,國內 2008 年底 65 歲 以上的老人佔總人口數的10.4%,老化指數 61.5%6,均呈持續增加現象,

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對於老人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就養之需求亦隨之 增加。2008 年底,我國老人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除內政部及縣市政府 主管之1056 所外,加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之榮譽國 民之家的14 所及 4 所自費安養中心,共計 1074 所7。茲簡要說明目前我 國老人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之情形。

6 內政部戶政司,「2008 年底年齡結構、老化指數統計表」,http://www.ris.gov.tw/,2009.06。

7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 「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及 安 養 機 構 概 況 」 , http://www.moi.gov.tw/stat/news_content.aspx?sn=2197,2009.06。

年度 與子女同住 僅與

配偶同住 獨居 住在

共同事業戶 與親友同住 其他

82 年 67.17 18.63 10.47 1.04 2.54 0.14 85 年 64.28 20.63 12.28 0.9 1.41 0.5 89 年 69.68 13.29 6.27 5.2 1.25 1.17 91 年 60.19 18.98 8.17 5.62 0.57 6.46 94 年 61.07 22.2 13.66 2.26 0.76 0.05

一、依機構設置概況說明

二、依縣市設置數量概況說明

由表2-6 顯示,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以台北縣設置 210 所為最 多,台北市次之,高雄市位居第3,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最少;

但使用率以雲林縣的89.27%為最高,桃園縣次之,嘉義縣位居第 3,

連江縣最低。

表 2- 6 2008 年國內各縣市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設置數量概況統計

使用率總計(%)

項目別 縣市設置數總

計(所) 可供進住(人) 實際進住(人) 使用率(%)

內政部直轄 24 5818 4336 74.53 台北縣 210 10458 7966 76.17

宜蘭縣 35 1609 1089 67.68

桃園縣 58 3796 3124 82.30

新竹縣 16 975 639 65.54

苗栗縣 11 818 534 65.28

台中縣 28 1586 1122 70.74

彰化縣 55 3560 2460 69.10

南投縣 13 1067 572 53.61

雲林縣 21 1650 1473 89.27

嘉義縣 25 1016 833 81.99

台南縣 66 4320 2958 68.47

高雄縣 59 3525 2635 74.75

屏東縣 52 3313 2280 68.82

台東縣 11 1709 961 56.23

花蓮縣 14 1400 1096 78.29

澎湖縣 1 49 21 42.86

基隆市 26 1668 1155 69.24

新竹市 14 981 783 79.82

台中市 34 1890 1436 75.98

嘉義縣 10 473 373 78.86

台南市 43 2395 1493 62.34

台北市 164 6794 5536 81.48

高雄市 82 4328 3132 72.37

金門縣 1 120 95 79.17

連江縣 1 40 11 27.50

總計 1074 65358 48113 73.61

資料來源﹕內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行政院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

三、依服務人員特性概況說明

高雄市 1176 147 1029 121 29 212 649 165 2.30

待所

節 錄 Regulations - Federal CFRs (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Title 42-Public Health Part 483-Requirements For States And Long Term Care Facilities 中關於長期照護機構的部 份規定﹕

六、至少有一個窗口對外。

一、設備必須能滿足每個人。

(一)每人一張單獨且適當的尺寸與高度的床。

(二)一個乾淨,舒適且適合氣候的褥墊。

(三)家具符合居住者需要,臥室中有個人放置衣櫥空間。

廁所 每個房間必須配備或接近廁所和洗澡設施附近。

居 住 者 呼 叫系統

護士站必須有能力收到居住者的通信系統的呼叫 一、駐地房間。

二、廁所和洗澡設施。

餐 飲 和 駐 地的活動

設施中必須提供一個或更多指定空間為居住者的餐飲和活動。該空間必 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照明。

二、通風良好,禁菸。

三、有足夠的設備。

四、足夠的空間容納所有活動。

其他 緊急電源 一、剛電力中斷時,緊急電源系統必須足以滿足供電照明、探測、報 警和滅火系統和生命支持系統正常供電。

二、當維生器使用時,該設施必須提供能供應緊急電源的緊急發電機(如 同在NFPA99,衛生保健設施中的規定)。

空 間 和 設 備

該設施中必須具有﹕

一、提供足夠的餐飲、保健服務及娛樂等空間設備,使工作人員能夠提 供居民的要求,這些標準和作為確定在每一個居民的照顧計劃。

二、保持必要的機械、電器和病人的護理設備的安全運行條件。

通風 一、充分的通風方式。

(一)窗戶。

(二)機械通氣。

(三)兩者的組合。

二、牢固扶手

三、保持一個有效的蟲害控制計劃。

其他

撒水頭 在長期照護機構中的撒水頭依據國家防火協會 13"撒水系統安裝標 準"安裝。

緊 急 應 變 計畫

一、設施必須有詳細的書面計劃和程序,以滿足所有可能的緊急情況和 災害。

二、設施必須訓練所有員工的緊急應變程序,定期審查訓練。

資料來源﹕Federal CFRs(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Title

42-Public Health Part483-Requirements For States And Long Term Care Facilities,2005.11.16.

(二)NFPA 相關規定

關於美國老人社會福利機構之類型,依 NFPA101,Life Safety Code 之規定,可將其類型分為日間照顧之家(day-care home)、日間照顧居住(Day-care occupancy)、護理之家(nursing home )、 非 臥 健 康 照 謢 居 住 ( ambulatory health care occupancy)、健康照護居住(health care occupancy)等。

表 2- 10 NFPA 老人照護機構類型說明

老人照護機構類型 內容

日 間 照 顧 之 家

(day-care home) 一般日間照顧之家是位於住宅單元之內,可以是一棟建物或建 物中之一部分,人數為 3-12 人在機構內可受到照護、扶養與 管理,透過其他他們的親屬或是法定監護人之同意,在機構內 每天的照護時間是少於24 小時。

日間照顧居住 (day-care occupancy)

其包括的種類有成年人一日託顧居住,但是部分健康照護居住除 外、孩童日間照顧居住、日間照顧之家、幼稚園中含有孩童日間 照顧居住服務及幼兒學童。

護理之家

(nursing home) 一棟建物或是在建物中之一部分,以24 小時為一基礎,作為住 宅或是護理使用,最少為4 人或是更多人,因為精神上或是身體 傷殘的人,而致使其他人或許無法去提供他們在日常生活所需上 的安全與協助者。

非臥床健康照謢居住

( ambulatory health care occupancy)

在居住上考慮不包括無法自行活動行走者,因為他們是坐在輪椅 或是需要走路協助設備,如枴杖、助步車。這些常稱為緊急事件 照顧中心,去接收由於緊急情況而變成無自衛能力的人,例如因

在居住上考慮不包括無法自行活動行走者,因為他們是坐在輪椅 或是需要走路協助設備,如枴杖、助步車。這些常稱為緊急事件 照顧中心,去接收由於緊急情況而變成無自衛能力的人,例如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