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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都市計畫工業區環境管理現況與探討

第一節 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歷程與現況

一、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歷程

都市計畫工業區自民國 28 年都市計畫法公布至現今,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 劃設目的與使用管制,大致可分為集中設置期、外部性規範期、細分管制期以及多 元使用期四個時期,茲分述如下:

(一)集中設置期(民國 28 年~53 年)

我國都市計畫法於民國 28 年公布實施,當時法令不分章共計 28 條,僅簡略規 定都市計畫實施方式,法令宣示意義大於實際意義。當中與工業區有關之規定僅見 於第 12 條:「都市計畫應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限制使用區」,此條文成為都市 計畫區內工業區劃設的法源依據;第 15 條;「具有特殊性質之工廠應就工業區內特 別指定地點建築之」,由於是都市計畫法草創初期,各項規定均不甚完備,由以上 規定可知,當時都市計畫法並未規範工業區劃設目的與原則,將工廠集中設置是工 業區的唯一考量因素。

(二)外部性規範期(民國 53 年~62 年)

民國 53 年,都市計畫法第一次修法,內容擴充為 8 章 69 條,其中都市計畫工 業區相關法令配合當時政府加速工業發展而修訂增設都市計劃工業區而擬定相關 法令如下:第 29 條為都市計畫工業區劃設依據;第 30 條則規定住宅與工業區相關 位置應配合地方常年風向,工業區與住宅區間應以綠帶或主要道路隔離,此條文可 看出工業區區位成為工業區設置考量的因素,不使工業區負面外部性影響相鄰地區 是設置工業區的考量;第 34 條規定工業區內土地及建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但有 危險性之工廠應就工業區內特別指定建築之,此條文著眼於限制工業區土地使用,

並規範具危險性工廠設置地點。

(三)細分管制期(民國 62 年~87 年)

民國 62 年第二次修正都市計畫法,由於民國 59 年經濟部成立工業局統籌主管 台灣地區工業發展,此時都市計畫法與工業區有關之規定開始注意工業用地與其他 土地使用間之配合,管制土地使用不當混合情形,其中第 32 條(即 53 年法第 29 條)加註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此條文 著重於對各項分區用途別、使用率等項目之細分管制;第 36 條(即民國 53 年法之 第 34 條)加註「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之字句,首次明確宣示都市計畫 工業區劃設目的。民國 77 年都市計畫法第三次修正,修正重點在於解決公共設施 保留地的問題,並未對都市計畫工業區進行修正。綜上所述,都市計畫法對工業區 僅在於大方向的規定,如工業區設置目的、工業區土地使用管制與衝突使用的排 除,較詳盡之工業區管理、變更與使用項目則未有規定,必須由其他相關法令補足。

各省市都市計畫施行細則中,則對工業區內的土地使用用途有所規定。

(四)多元使用期(民國 87 年~)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審議規範」則規定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之適用範圍為 1.依通盤檢討後確已不適合繼續做工業區使用;2.依經濟部「市內極易造成污染及 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輔導遷廠作業程序」審核結果應予搬遷者;3.其他為配合都市 發展、經濟發展需要所做之必要變更。此外,該法亦針對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之辦 理程序、基本要件、變更原則申請變更之附帶條件、許可條件、開發方式與配合措 施有明確規定。由「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此法令的公布實施可知,

都市計畫工業區的確存在某些問題而產生變更的需求。

另就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而言,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在最近的兩次修 正,明顯的朝向工業區多元化使用的方向前進。

1.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

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 18 條修正條文中,與過 去有下列的改變:

(1)明文規定排除工業發展有關之一般商業設施之限制。

包括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餐飲業、自由職業事務所、運動休閒設施,而 一般商業設施與公共服務公用事業設施合計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 百分之五十。

(2)倉儲批發基地申請開發僅需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 18 條修正前的規定,從事倉儲批發業基地面積 在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及軟體工業,其申請開發事業計 畫、財務計畫、經營管理計畫,經縣 (市) 政府依該事業計畫審核規定審查,並提 經該縣 (市) 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 予設置。

(3)金屬表面處理業得在乙種工業區建築使用

金屬表面處理業在舊條文中,屬於不得在乙種工業區建築使用的事業。然而,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 18 條修正條文,金屬表面處理業並無列於禁止事業 當中。

2.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修正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 18 條修正條文中,與 過去有下列的改變:

(1)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使用為主

舊條文明文規定,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使用為主,故修正條文的規 定無非是更明白的指出乙種工業區未來多元使用的方向。

(2)限制第十九條規定限制之建築與使用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乃是規定甲種工業區不得建築與使用的 事業,甲種工業區原本是以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的重工業為主,而乙種工業區是供 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這樣的規定更 增加了法規的完備性。

(3)放寬不得建築及使用的事業規定

放寬規定的事業有:人造或合成纖維、合成染料或其中間物、顏料或塗料之製 造、蛋白質加水分解之產品製造者、食品工業油脂之提煉、加熱及加工者、食品工 業、醱酵工業、漁類加工業、肥料製造、紡織染整工業、使用鉚釘或填隙方式從事 金屬厚板或型鋼作業者、洋釘鋼珠類之製造者、拉線拉管或用滾筒壓延金屬者。

(4)增加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兩項

新修正條文中,工廠必要附屬設施新增加了環境保護設施以及員工餐廳兩項。

(5)增加工廠發展有關設施

新修正條文中,工廠發展有關設施新增加有:冷凍空調工程業、機械設備租賃

業、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剪接錄音工作室、電影電視設置及發行業、提供產業專 門技術服務之技術服務業、經核定之企業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等等。

(6)規定一般商業設施所佔比例

新修正條文中,規定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其使用土地總面積得 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其使用土地總面積 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十;運動休閒設施: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 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十;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 構: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十等等。

二、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現況

由上述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歷程可知,都市計畫工業區已經進入多元使用的階 段,故在此小節主要以都市計畫工業區工廠歇業、情形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使用現 況兩個部分來描述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現況,茲分述如下:

(一)都市計畫工業區工廠歇業情形

我國近年來因為工資上漲、勞動力不足、環保需求及其他開發中國家競爭力的 影響,使得勞力密集、附加價值較低的產品之競爭優勢逐漸消失。而都市計畫工業 區在其放任發展的體制下,所面臨的衝擊程度為何?以下以工廠歇業情形描述之。

在台灣地區,完成工廠登記的家數約有 142,852 家,而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內 之工廠則有 89,742 家,佔台灣地區之 62.82%強;而在工廠歇業家數部分,台灣地 區歇業家數為 39,742 家,而歇業工廠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內約有 29,769 家,佔全 部的 74.91%。由以上的數據顯示,目前廠商的最大來源為都市計畫工業區,而都 市計畫工業區更是歇業工廠的主要分佈地區。

在工廠歇業比例部分,台灣地區工廠登記家數為 142,852 家,而工廠歇業家數 為 39,742 家,工廠歇業比例為 27.82%;而在都市計畫工業區工廠登記家數為 89,742 家,工廠歇業家數為 29,769 家,工廠歇業比例為 33.17%。由以上的數據顯示,都 市計畫工業區工廠歇業比例較台灣地區整體工廠歇業比例來得高。

表 2、台灣地區都市計畫工業區工廠歇業家數表

登記與歇業家數\地區 台灣地區 都市計畫工業區 比例

工廠登記家數 142,852 89,742 62.82%

工廠歇業家數 39,742 29,769 74.91%

比例 27.82% 33.17% -

資料來源:工廠登記資料,經濟部工業局,2001。

(二)都市計畫工業區使用現況

由以上工廠歇業數據分析可知,我國近年來因為工資上漲、勞動力不足、環保 需求及其他開發中國家競爭力的影響,使得勞力密集、附加價值較低的產品之競爭 優勢逐漸消失,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造成的影響不可謂不大。然而在這樣的衝擊之 下,目前都市計畫工業區使用情形如何?茲分析如下:

以台灣地區各縣市都市計畫工業區面積而言,面積最大者為桃園縣(佔全台灣 地區總都市計畫工業區面積 14.02%),其次為台北縣(佔全台灣地區總都市計畫工 業區面積 11.93%)、台南縣(佔全台灣地區總都市計畫工業區面積 10.83%),以及

以台灣地區各縣市都市計畫工業區面積而言,面積最大者為桃園縣(佔全台灣 地區總都市計畫工業區面積 14.02%),其次為台北縣(佔全台灣地區總都市計畫工 業區面積 11.93%)、台南縣(佔全台灣地區總都市計畫工業區面積 10.83%),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