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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對醫療行銷的限制

一般民眾在乍聽到“醫療行銷策略 "這個名詞時,時,心中往往浮現的是負 面的形象,像是「推銷」、「沒有醫德」、「不實廣告」或「欺騙手法」…等。

醫療服務與一般消費性的產品或服務有別,醫療機構亦與營利導向 的產業有其本質上的差異。但是如何將醫療資源的投入,經由消費者或病人導向 的機制,創造醫療服務供給者與病人雙贏的局面,行銷的概念能提供相當的助 益。醫療行銷要特別注意醫療法規的規範,否則醫師會受到醫療法規的處罰。

表 2-1 醫療法對醫療廣告的限制 第 五 章 醫療廣告

第 84 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 85 條 醫療廣告,其內容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美中心、診所字樣。

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 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

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 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第 86 條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第 87 條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 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對醫療行銷的限制有利於 A 個案醫美中心的發展:

 醫療法對於網路行銷的限制較報紙、雜誌、廣播等媒體寬鬆。

 醫療法規定整形診所整形前後的照片需經過當事人立約同意方可刊登,A 個 案醫美中心的整形照片為客戶自行刊登,並沒有適法問題。

 A 個案醫美中心藉重於社會行銷的概念,充分瞭解民眾的醫療保健需求,而 後調整本身的服務內容與服務專案,再將民眾所須知曉的醫療保健消費資 訊,傳達給社區民眾,使民眾得到現代化醫療保健服務,並促進良好的醫師 與病患之互動關係,進而提升全體民眾的醫療水準,才是醫療行銷的真正精 神。

表 2-2 常見違規醫療(中、西醫)廣告:

(同法第 77 條)

7 漢華美容整型 雜誌 抽脂減肥、局部一次完成…矯治 女性發育不良…高品質優質手 術。

違反醫療法第 85 條 第 1 項

處 5 千至 5 萬元罰鍰 (同法第 77 條) 8 藝術家美容整

型診所

雜誌 乳暈乳頭微痕改小,獨家引進美 國 oxyhealth 高壓氧…本院貴賓 免費使用等詞句。

違反醫療法第 85 條 第 1 項

處 5 千至 5 萬元罰鍰 (同法第 77 條) 9 正和中醫診所

(桃園縣)

廣播 1.有研究一帖漢藥比威而剛更可 靠

2.皰疹、菜花擦了就好 3.主治腎功能不全

違反醫療法第 85 條 第 2 項

處 5 千至 5 萬元罰鍰 (同法第 77 條)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