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駐節中國(1929-1932)
第二節 重光葵對國民政府的交涉與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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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傳到中國時,卻引來了上海、福建、奉天等地之社會團體及地方黨部的抗議,
稱其「為日本對外侵略主義之健者,曩在我國強權要挾事實顯著」,請求國民政 府拒絕這樣的繼任案。209此一任命案之所以遭到如此巨大的反彈,在於 1919 年 2 月時任駐華公使的小幡酉吉,曾經遭到中國媒體報導其「恫嚇」中國外交部代 理部長陳籙(1877-1939)約束中國代表團在巴黎和會上的言行,並且改變對日 態度之行為,因此引起中國國內輿情沸騰的事件。210在廣大的抗議聲浪中,國民 政府向日本政府表示拒絕讓小幡酉吉出任駐華公使,而重光曾就此向國民黨內的 留日派如胡漢民、戴季陶等人對談,二人皆表明此一決定沒有變更的可能,「可 見在國民政府的內部對此已經整合意見」。211
在經歷了心腹佐分利貞男的離奇死亡及小幡酉吉出任駐華公使遭拒後,兩件 事對上任不到半年的幣原喜重郎而言,無疑是其對華外交的一大挫折,而由誰來 繼任駐華公使著實是一大難題。1930 年 1 月 11 日,擔任上海總領事同時身兼公 使館參事官的重光葵,突然被外務省本部任命為在華全權代理公使。任命重光為 代理公使而非正式公使,此舉在重光的眼中著實不尋常:「日本首開(世界上的)
新例,授予我等同於正式公使的權限,以代理公使的名義從事與公使同樣的活動」,
212而這種奇異的狀態,一直持續到 1931 年 8 月,改任重光為全權公使後才結束。
以代理之名行公使之實,恐非重光葵所能料想到的結果,但歷史的洪流已將其推 成了日本對華外交最前線的第一號人物,卻也是不爭的事實。
第二節 重光葵對國民政府的交涉與觀察 一、《中日關稅協定》的交涉與簽署
雖晉升為駐華代理公使,卻仍身兼上海總領事一職的重光葵,在不停地往返
209〈日本駐華使領任免〉,《國民政府/外交/駐華使領館/人員任免》,國史館藏,典藏號:
001-061210-0021,入藏登錄號:001000005192A。
210關於 1919 年小幡酉吉的恫嚇事件之研究,請參照應俊豪,《公眾輿論與北洋外交:以巴黎和會 山東問題為中心的研究》(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2001),頁 153-196。
211重光葵,〈小幡アグレマン問題〉,《中国研究月報》,42:12(東京,1989),頁 32。
212重光葵,〈小幡アグレマン問題〉,頁 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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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南京及上海兩地的情況下,他必須獨自面對與國民政府的諸多交涉。自詡貫徹
「新方針」的他,仍希望在不涉及日本於東北權益的問題上,透過對中國大幅度 地讓步,以換取中國民族主義勢力對日本的青睞。雖然早在 1925 年關稅會議期 間,便曾有過與王正廷交涉的經驗,但是此時中國的整體情勢早已發生了重大的 轉變。
1926 年 7 月,在國民革命軍宣布發起北伐後,「革命外交」的口號首次被提 出,成為當時廣州政府廢除與列強之間所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之重要象徵,而這樣 的口號即便是在北伐結束後,仍被南京國民政府外交部持續使用。2131928 年 6 月,原在北京政府擔任外交總長的王正廷轉任南京政府的外交部長,在廢除不平 等條約的呼聲之中,訂出了廢約的時程表:1928 年內收回關稅自主權;1930 年 撤廢領事裁判權;1931 年收回租界主權與撤銷外國駐軍之期;1932 年收回內河 航行權與沿海航行權;1933 年收回各國租借地,恢復中國固有的全部主權。214
由於列強皆已和中國簽訂關稅新約,並且承認中國的關稅自主權,未和中國 簽訂新約的日本,因此承受了巨大的輿論壓力。加上中國各地普遍存在的排日氣 氛,對日本而言,與中國就關稅問題進行交涉、談判實有其必要。1930 年 1 月 16 日,在帶著外務省訓令的情況下,重光葵開始就關稅自主權與王正廷和時任 國民政府財政部長的宋子文(1894-1971)展開交涉。215
久保亨指出,此時的王正廷和宋子文在對外關係的認識上,有著「革命外交」
與「財政外交」的區別。鑒於前任外交部長黃郛(1880-1936)因在濟南事件的 處理上對日讓步,而遭輿論批評為親日派之經驗,王正廷決定順應當時盛行於中 國的民族主義浪潮,標榜自己推行的外交政策為革命外交,藉此迎合中國民族主 義者的要求;而宋子文雖然也意識到中國民族主義及反日運動的浪潮,但基於自 身長期處理財政事務的經驗,確立中央政府財源、增加關稅收入是其最主要關心
213李恩涵,《近代中國外交史事新研》,頁 315-317。
214重光葵,〈重光駐支公使報告書〉(1931 年 12 月),頁 42;李恩涵,《近代中國外交史事新研》, 頁 322。
215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昭和期 I 第 1 部第 4 卷》(東京:外務省,1994),頁 337-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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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黨標榜中國民族主義的性質,使得在政府及黨部內毫無實力可言的王正廷及外 交部,必須配合整個輿論潮流,推出最激進的政策;但又同時必須從技術官僚的 角度關照國家全局後,再訂出適當的妥協政策。而這兩種力量,已讓國民政府的 內部出現疲勞乏力的現象。
同時,重光葵也認識到:本為北京政府外交官僚的王正廷,面對以胡漢民為 中心的「黨部理論派」的壓迫,他必須要和蔣介石關係密切的宋子文達成聯繫,
才能維持住現在的地位。基於這樣的觀察,重光葵提出:在此後的交涉策略上,
日本政府應暗中與蔣介石及其他實力派進行聯繫,就此對中國外交部加以牽制;
同時將交涉導向更為實際的立場,以致力於確保日本政府的在華地位與利益。221
二、中國外債問題的交涉
由於在條約中明訂了以關稅整理債務的條文,因此在兩國確立《中日關稅協 定》的草約後,國民政府也開始就整理雙方債務的問題進行討論。早在 1929 年 1 月 18 日,國民政府便曾向英、美、法、義、日等各國駐華公使宣布,將設置 委員會以整理中國的外債。但由於中日雙方在西原借款的償還問題上無法達成共 識,交涉因此一直拖延而未能進行。222當國民政府再次向日本政府表達整理債務 的請求時,備受國內財閥與政治團體施壓的幣原外相,於 1930 年 4 月 9 日訓令 重光:在交涉中,當要求中國將西原借款納入外債整理的議題時,223重光卻在回 覆的電文中表示:「不把承認西原借款的問題納入議程,才能實質整理外債工作。」
224同時,面對幣原要求將債務的償還年額納入討論時,重光對此也明確地表示:
在交涉時先行提出償還年額一事,恐得到反效果,且一般債權人並不需要對支付 年額逐步協議。225重光葵批判幣原以國內經濟為考量的想法,主張當以國民政府
221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昭和期第 I 部第 4 卷》,頁 428。
222服部龍二,〈中国外債整理交渉における弊原外相と重光駐華臨時代理公使〉,日本国際政治学 会編,《国際政治》第 113 号(東京,1996.12),頁 168-170。
223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昭和期第 I 部第 4 卷》,頁 503-504。
224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昭和期第 I 部第 4 卷》,頁 505-506。
225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昭和期第 I 部第 4 卷》,頁 52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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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提出的三十年償還提案為基礎,以此積極地推進整理外債的交涉226。甚 至於 1931 年 2 月 4 日,在沒有得到外務省中央許可的情況下,重光更自作主張 地向宋子文表示:願意考慮主動減少一億兩千萬元以上的西原借款之還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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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光之所以敢於獨斷地下決定,可從 2 月 8 日致電幣原的說明中了解重光的 判斷及思維。重光葵認為,此時國民政府內部以胡漢民為中心的「理想派」,藉 由拉抬「維護及收回國權」的要求,對以蔣介石為後盾的「現實派」宋子文勢力 進行鬥爭。「南京政府的弱點,在制度上或是人事上,皆無嚴格統一,人人各行 其是,致力於擴張自己的權勢。無論是外交問題或是財政問題,都有著以自身為 主的立場。」基於這樣的觀察,「本官主要是在得到現實派工作上的便宜同時,
致力於助長他們的穩健政策。另一方面維繫住理想派對我的好感,使他們對我方 釋出善意。」228由此可知,重光企圖藉由對「現實派」率先大幅讓步的手段,進 而確立日本政府在談判中的主導權,建立中日合作關係,以此確保日本在華的核 心利益。229同時由於「理想派」胡漢民曾有過在法政大學速成法政科留學的經驗,
這樣的留日背景,更是讓重光有親近接觸的可能。在小幡酉吉任命遭拒時,重光 之所以前往拜訪胡氏的原因即在於此。
中日雙方之所以能在短時間內在關稅協定的問題上達成共識,並順勢進入債 務整理的問題討論中,小池聖一指出:原因在於此時的日本政府為了準備於 1930 年 1 月召開的倫敦海軍裁軍會議,以及同年 8 月濱口雄幸首相遭刺、幣原外相兼 任首相一職,在外務省本部無暇處理的情況下,對華事務可以說是在亞細亞局的 主導下,重光葵的裁量權因此擴大而得以行動自如的關係。230但就筆者觀察:與 其說幣原無力約束重光在華的交涉行為,更應該說是將對華事務交由重光葵及亞
226服部龍二,〈中国外債整理交渉における弊原外相と重光駐華臨時代理公使〉,頁 171。
227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昭和期 I 第 1 部第 5 卷》(東京:外務省,1995),頁 673-674。
228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昭和期 I 第 1 部第 5 卷》,頁 676-678。
229服部龍二,〈中国外債整理交渉における弊原外相と重光駐華臨時代理公使〉,頁 173。
230小池聖一,〈満州事変期、日本の対中国外交〉,收入黃自進主編,《蔣中正與近代中日關係 2》
(臺北:稻鄉,2006),頁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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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亞局長谷正之(1889-1962)全權處理。正是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在幣原喜 重郎第二次擔任外相期間,外務省中央的英美協調路線(如參與倫敦海軍裁軍會 議)與重光葵在中國推動的中日合作方針,可說是有著雙管齊下且並行不悖的作
細亞局長谷正之(1889-1962)全權處理。正是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在幣原喜 重郎第二次擔任外相期間,外務省中央的英美協調路線(如參與倫敦海軍裁軍會 議)與重光葵在中國推動的中日合作方針,可說是有著雙管齊下且並行不悖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