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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陞遷的意涵與理論及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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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陞遷的意涵與理論及相關研究

壹、陞遷之意涵

「陞遷」是人力資源管理之重要機制之一。而晉升機會則是指 個人在組織中,能夠獲得晉升的可能性。晉升的結果將使受晉陞的員 工薪資增加、權力提升,並提供其在組織內向上流動的機會(趙其文,

1992)。組織成員藉由晉升較高職位以肯定自己的能力及增強自我成 就感,因此,陞遷是個人生涯發展過程中一項重要且明顯的成就表 徵。學者對於「陞遷」所下之定義甚多,茲舉其要者彙整如表 2-7 所 示。

表2-7 國內外學者對陞遷的定義 學 者 定 義

French(1974) 陞遷是調遣的一種,乃是重新分派一位職員到一職位,因而 得到較高的薪俸,負較重之責任,享有特別權力,或更大的 潛在勢力,或獲取所有上述的好處。

Edward & Stephen

(1994)

「晉升」是指組織內的成員陞任至較高職務或擔任較重要職 責的一種人事措施。

張金鑑(1973) 所謂晉升(升職)意指職責事實的加重,從而在薪給、權限 與地位上亦有增多之變化。

王德馨(1982) 升遷乃指工作人員任用滿一定年限,考核成績及品行係屬優 異者,予以提高其職位及待遇或較高之地位與聲譽。

趙其文(1986) 所謂升職,亦即工作人員經過一定期間之服務,依其成績表 現,遷調比目前較高或較重要之職位而言。

黃英忠(1989) 升遷是指員工服務一定年限後,經考核成績優異者,提高其 職務,使取得較高之待遇、地位、權力,以激勵員工恪守崗 位、負責盡職。

謝安田(1999) 升遷是將員工晉升到較好的職位,一般而言,被晉升的人可 以獲得較高的工資或薪水,更高的榮譽與身份地位,同時必 須負更大的責任;此外,也可能會有更好的工作環境或工作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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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肅良(2001) 陞指陞任,遷指遷調,係各機關首長為應業務、管理及個人 需要,對現職人員之職務或職位,作有計畫的升任、平調或 降調,以加強人力運用,增進工作效率。

盧榮俊(2003) 陞遷係代表職位的升高、薪資的增加、權力的增長以及能力 的肯定,最重要的是成就感的增強,其在管理上具有很重要 的激勵作用。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根據上述學者對陞遷的定義,多著重於職位垂直、水平之調動、

較高的報酬以及權利的增長。而我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4 條對於陞遷 的定義為:「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陞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陞 任較高之職務。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三、遷調相當 之職務。」本研究依據研究之目的,將「陞遷」定義為「機關首長為 應業務、管理等需要,依據各項陞任衡量標準考核後,使資績較優人 員陞任較高職務或由非主管職務調任主管職務,以提升人力運用及工 作效能,達成組織目標。」。

貳、陞遷之功能與目的

陞遷具有強烈之激勵作用,對於員工之工作表現應有相當大之互 動性。陞遷的目的,一般而言有二,其一為增加組織的效率,而獲取 最大的利益;另一目的為人事發展的自然結果,亦是人員向上的流 動,以肯定及穩定員工的工作績效表現,為企業陞遷制度的展現,達 到勞資雙贏的成效(謝安田,1999)。而根據 Baker, Jensen, & Murphy

(1998)之研究,陞遷在組織中提供二個目的:1.員工有其不同之技 術和能力,不同的工作也有不同的人員需求,而陞遷為使員工得到最 適合位置的一種方式。2.陞遷所扮演的角色為提供給低階員工誘因,

使其在評價其薪資和身分時,與組織中的序列高低相連結。

而我國有關學者研究陞遷之目的、功能與員工工作表現之相關文 獻,經綜整如表 2-8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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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8 陞遷之目的、功能與員工工作表現之相關文獻

年別 作者 研究方法 重 要 發 現

1973 張金鑑 文獻分析 陞遷調動除配合機關之需要外,含有鼓勵上 進、提拔俊秀以及調節員工志趣與需要等作 用,因此在促進士氣、鼓勵員工上進,有不可 忽視之重要性。

1982 張源雄 文獻分析 歸納陞遷的目標如下:

1. 組織目標:為維護組織之生存,適應情況的 變化,就組織內成員做適當的調整,以求人 力的更佳運用與發展,進而提高組織的效 能。

2. 個人目標:陞遷應能提供個人良好的機會,

使組織成員在地位、職責、薪酬以及工作的 變化等方面,獲得更高的滿足與榮譽,進而 激勵個人達成組織目標而努力。

1994 謝淑蓉 文獻分析 問卷調查

陞遷之重要性:

1. 各機關為拔擢人才,使學識才能及工作績效 優異人員,能經陞任而不斷拔擢。

2. 為鼓勵工作情緒,對學識才能及工作績效優 異者,須給予較多工作機會。

3. 為加強人力運用,對學識才能及工作績效優 異者陞任較高職務,才可能獲得更多的發 揮。

4. 為發揮潛在能力,使學識才能及工作績效優 異者,擔任更重要職務,使其潛在能力更可 充分的運用。

1995 許哲源 文獻分析 問卷調查

1.組織在考量運用獎金基礎或升遷基礎誘因 時,應針對組織內部員工之誘因需求型態來 制定,藉由激勵誘因促使員工努力工作。

2.當組織層級較多,升遷管道眾多時,企業較 強調升遷誘因。

3.藉由升遷機會的給予,員工會因為陞遷後所 得到的實質報酬以及內在成就感滿足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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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徐立杰 文獻分析 問卷調查

當員工知覺升遷機會高時,其工作投入增加,

對組織的承諾也會升高。研究發現,員工積極 上行溝通與知覺升遷機會存在著正向的關係。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由於公共性及依法行政原則的存在,政府人事管理的彈性與自由 度不及企業組織,又因政府重視品位的結構設計,是以,陞遷在政府 組織中,主要是提供個人成就的滿足,是一種心理性的激勵功能,至 於策略達成部分,以往通常是次要的功能。然而,進入二十一世紀後,

面臨全球化、自由化的壓力,如何拔擢並甄選具競爭力之人才,是政 府人力資源發展重要的課題。Ingraham 等人認為相較於傳統,二十一 世紀公務人力體系將會變革如表 2-9 所示(Ingraham, Selden, &

Moynihan, 2000:58)。由表 2-9 內容可知,二十一世紀公務人力體系 不僅要納入更多元因素,以符合不同類型公務人員需求;運作方向上 也將從重視穩定、法規等原則,轉變為更具彈性、更績效導向(呂育 誠,2004:21-22)。

資料來源:Ingraham, Selden, & Moynihan, 2000:58,引自呂育誠(2004),重塑公 務人員的專業形象,考銓季刊,第 39 期,15-35 頁。

面對新的政府運作需求,以及新的工作特性,公務人員體系需要 變革其傳統的價值觀、工作重點,營造新的文化與專業形象。政府對 於公務人力應更積極地激發其個人潛能,來提升機關績效;同時,機 關欲吸引更多高素質人力參與公職,也要用「善待投資、期望增值」

的態度,來提供人員發展的空間(Hitt & Ireland, 2002:4-7)。爰在公 務人員之遴選與陞遷,應突破以往重視關係、年資之因素,而改以能 力與績效為導向。換言之,唯有在資本觀點下進行適當的引導與規 劃,公務人力的專長才能真正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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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我國現行公務人員陞遷制度

我國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本法)於2000年5月17日制定公 布,同年7月16日施行。有關本法各相關配套法規陸續完成後,已建 構完整陞遷法制體系。惟本法施行後,在實務執行上各機關仍表示尚 有未盡周延之處或疑義,經於2009年4月22日修正,本法施行細則亦 配合於2009年7月10日修正施行。有關陞遷之基本原則以及陞任評分 標準等規定,茲予以說明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人與事適切配合之原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條已明示,公務人員之任用應適才適所,為 人與事的適切配合;而公務人員之陞遷亦屬任用的一環,亦當以「人」

與「事」的適切配合為其基本原則。爰於本法第2條予以明定。又本 項基本原則亦顯現於本法第7條「各主管院得視實際需要,授權所屬 機關依其業務特性定其陞任評分標準表」之規定。

(二)配合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原則

政府機關為數眾多,職務種類繁多而且性質互異,欲使公務人力 均能充分運用,當需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本法第7條規定「…

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 照者酌予加分。…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第8條規 定「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人員之陞任甄審得 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等,均反映此一原則。

(三)資績並重原則

本法第 2 條揭櫫陞遷以「年資」與「功績」並重為原則;但由其 第 5 條規定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 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 原則評定陞遷。並於第 11 條規定,最近 3 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 模獎章或專業獎章;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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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最近 3 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或最近 5 年內曾獲頒勳章、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似乎更為強調 功績原則,並賦予快速陞遷之機制

(四)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

機關人力來源無非內陞與外補,內陞具經驗傳承及鼓舞士氣的功 能,外補具注入新血,創新思維之效,二者相輔相成。依現行條文之 規定,內陞及外補區分極為明確,如施行細則第 3 條明定:「各機關 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應依本法第 2 條所定原則,簽報機關首長決 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如辦理內陞,僅本機關人員得

機關人力來源無非內陞與外補,內陞具經驗傳承及鼓舞士氣的功 能,外補具注入新血,創新思維之效,二者相輔相成。依現行條文之 規定,內陞及外補區分極為明確,如施行細則第 3 條明定:「各機關 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應依本法第 2 條所定原則,簽報機關首長決 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如辦理內陞,僅本機關人員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