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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警察行為與工作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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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警察行為與工作特性

本文除探討專業化、角色理論與功能理論外,不得不一併探 究警察行為與警察工作特性。國內學者章光明認為警察行為 受到法律以外其他諸如心理、組織、社會等因素的影響,以 下謹就相關國外學者研究摘述如下:

壹、警察行為

Muir(1977)在「警察:街頭政治人物(The Police:Street Corner Politicians)」一書中從民族誌學(ethnographic)的角 度描述警察行為,Muir將警察比喻為站在街頭的政治人物,

他認為,一個好的或專業的(good or professional)警察具有 兩個重要特質:熱情(passion)與洞察力(perspective)2。 熱情,是一種信念(belief)與意願(willingness),是以強制 力作為手段達到善的目的之信念,及使用強制力以達成這些 目的之意願,警察有了熱情便能將權威融入道德之中;洞察 力,係對於人性尊嚴(human dignity)的客觀理解,由於這 種理解,警察能從細微的線索中看出豐富的意涵,否則可能 流於犬儒。好的或專業的警察須兼具溫馨熱情與冷靜判斷的 能力,從這樣的角度觀察,有熱情的警察在執行勤務時,才 不會誤用法律所賦予的權力;有洞察力的警察才能因理解人 們可望尊嚴的心理而在執行勤務時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也才 有判斷現場狀況是否該當於各種強制力行為之構成要件的 能力。

2 根據Muir Jr.的分類,有熱情而缺乏洞察力者係執法者(enforcer),有洞察力缺卻無熱情的人是互 惠者(reciprocators),既無熱情也無洞察力的人則為規避者(avoider),這三種警察都不專業 (non-profess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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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會學途徑看,警察的臨場判斷或決定,乃是警民互 動的結果。Black(1971) 在「逮捕的社會組織(The Social Organization of Arrest)」一文中討論了各種警民互動之情境 因素(structural dimensions)對於警察執勤所做決定的影響。

這些因素包括:證據多寡、犯罪嚴重程度、原告的態度、原 告與嫌犯之間的關係、嫌犯的態度及嫌犯的族群(race)等,

Black 的實證資料顯示,除了嫌犯種族以外的上述每個因素 都會對警察是否進行逮捕的決定造成影響。雖在行政程序 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刑事訴訟法、警械使用條例等相關法 規規範之下,警察執行勤務時的臨場判斷或決定仍會取決於 警民互動的結果。當發現證據力愈強、犯行愈嚴重、原告的 態度愈堅決、原告與嫌犯的關係愈生疏、嫌犯的態度愈差,

則警察實施攔停、盤查、拍蒐或逕行逮捕的機率便愈高。他 同時發現,大部分的警察活動都在被動回應(reactive)民眾 的報案,只有少部分(13%)是由警察發動的(proactive);

然若因犯罪確實發生警察卻不知道,致法律躺著不動,那麼 這套處罰制度便無法阻止犯行。

Maanen(1978)在「混混(Asshole)」一文中也採用了 社會學途徑來分析警察行為,警察根據警民互動及民眾屬 性,將民眾歸類為三種:第一種是可能犯下重罪的「嫌疑人 士(suspicious persons)」,第二種是不接受警察指導而被認 為蔑視警察的「混混(assholes)」,第三種則是「普通百姓

(know-nothing)」。Maanen 以為,這樣的歸類是根據員警每 天接觸的工作環境所產生的想法、感覺與期待,警察會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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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行動面對這三種不同類型的民眾。法律雖然將警察定位 為執法者,實證資料卻顯示,執法僅佔警察工作 0-16%,其 他都是例行瑣事與服務性工作,所以第一類民眾對警察來說 並非工作重點,警察的重點是第二類與第三類民眾,但第三 類民眾對警察並不會造成困擾,警察與民眾的互動因此表現 在第二種人(混混)身上。警察對待「混混」的方式表現出 警察工作核心的一面,質言之,「混混」的存在使警察認定 自我價值。我國警察在街頭執行各種勤務展現行為面向較為 多元,然而警察會區隔出像警察自己一樣的好人,或不一樣 的混混,區隔出來以後,警察就會用不同的方法來面對他 們。警察之所以這麼做,說明了執法並非警察工作的本質,

因為沒有那麼多要犯可以抓,維持街頭的和平(a keep of the peace),也就是想辦法整整這些「混混」,成了警察工作的重 心。而警察對待「混混」的方式,其實也只是一種發洩,發 洩警察平日受到來自法官、檢察官、媒體、政治人物和沒有 被抓到的壞人的侮辱與憤怒,這種不滿日積月累在警察心 中,藉由這些混混給宣洩出來,對警察而言,「混混」只是 一個符號或代罪羔羊。此外,由於「混混」代表的是一種對 警察的質疑或控制的力量,這個力量卻可以鞏固警察的團 結,使警察組織成為抵抗外在現象的城堡,許多警察次文化 因此產生。

Wilson(1968)則從組織的觀點討論警察行為,認為每 個警察組織都有其運作的參考規範(operating code of the department),他將警察組織風格(style)分為三類:看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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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者與服務者。看守人風格(watchman style)的警察會隨 現場情況設定不同執勤標準,譬如,面對青少年3、黑人、娼 妓、飆車族或熟識者等不同對象,警察行為的標準都不一 樣,這種風格的警察認為秩序重於法律,傾向以非正式的方 式處理問題,其所能裁量的空間較廣,但一般來說他們會以 抵抗最少的方式來處理事情;執法者風格(legalistic style)

的警察面對社區內各種不同的民眾都只有一套正式的標 準,即依法行政4,警察組織亦透過各種內規的制定來限縮個 別員警的裁量空間,齊一執法品質,也運用績效壓力製造高 逮捕率;此外,服務者風格(service style)的警察行為以提 供服務為要務,警察經常介入社區事務,然其手段傾向非正 式途徑。Wilson認為警察組織的主要風格受到領導者偏好的 影響,而領導者的偏好則反應社區居民的期待。也就是說,

警察的執法品質不僅是個別警察的臨場判斷而定,更取決於 社區社經狀況,政治的發展程度及警察組織領導人的價值。

具體言之,社區社經程度愈高,政治發展愈民主,警察領導 人愈有改革信念,則警察組織愈會由看守人導向執法者,更 進入服務者的風格。

貳、工作特性

Fyfe(1979)在「警械使用的行政干預(Administrative Intervention on Police Shooting Discretion)」一文中,比較了

「警察開槍時機的決定」與「法官所為死刑判決」之間的差

3 看守人風格的警察常以家父長式的態度,而非執法觀點,來告誡問題青少年。

4 由於執法者風格傾向依循正式的執法途徑(法治) ,其員警往往表現出冷漠的態度,看守人風格 (人治)的員警的作風則較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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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即當警察面臨真實且急迫的危險時,僅得以武器作為最 後的執法憑藉,反之,法官則是在安全的法庭上經過長時間 的思考後,才做出死刑與否的宣判。同樣地,從選擇與決定

(decision making)的面向亦可理解警察執行勤務時的難 為。舉例而言,警察執勤如果遇到狀況,須在現場危急且證 據稍縱即逝情況下做成是否攔停、是否盤查、是否放行、是 否拍蒐、是否搜索等每一個決定,另得考慮行政程序法、警 察職權行使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如平等原則、比例 原則、程序正義、搜索、逮捕時機及要件…等),其難度可 想而知;相較於法官在充裕的時間與安全環境下審閱案情,

卻仍可能犯錯的事實,更顯出警察工作的特性。Fyfe 也說明 了行政機關的政策對於警察行為的限制,所蒐集的實證資料 顯示,一旦行政機關制定限制警械使用的規則,因此而造成 的意外事故驟減,不但被追捕的嫌犯傷亡數減少,就連警察 自己的傷亡數也降低了。

Manning(1978)認為警察沒有能力控制犯罪,其法定 任務根本不可能達成(an impossible mandate),但警察仍盡 力表現,讓外界以為他們能控制犯罪。警察的策略是訴諸符 號,操弄形象,即控制犯罪率與見警率。控制犯罪率是警察 的根本目的,為了證明他們真的能控制犯罪,警察也控制手 段,刻意提升見警率,來說明提升見警率與降低犯罪率之間 的因果關係。臨檢便是一種符號,告訴民眾,警察有能力控 制犯罪,那也是為什麼即使遭遇再大的批判或有專家質疑,

警政署仍堅持規劃全國同步擴大臨檢、提高見警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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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將之視為一種符號,一個警察爭取民眾認同的策略,

便不難理解了。Manning 認為警察的工作特性是,必須在充 滿威脅危險與敵意的環境下做出生死、榮辱之間的決定,而 警察視法律與行政規則為限制,只好以其他工作上習得的方 法來處理狀況,這些方法往往會侵犯到人權。這點又牽涉到 警察文化的問題,警察文化是警察人員所遵循的價值、信條 與態度,這些信念對執勤人員的影響高過法律對警察的意 義。譬如,警察普遍認為他們自己的經驗比抽象的法律規則 管用,警察也認為司法體系或民眾皆不值得信賴,此乃所謂 犬儒心態(cynicism),因此,基層警察人員,尤其是共同服 勤的人員之間,會呈現高度的內聚力(solidarity)。在這樣的 工作特性與警察文化之下,可以想見的是,警察臨檢多半仍 沿用警察組織透過代間傳承所使用的方法,譬如相互支援、

以高權控制臨檢場所、壓迫受臨檢人,而非踐行警察職權行 使法所規範的正當法律程序或其他內容(章光明,2006)。

Skolinck(1975)在「未經審判的正義(Justice without Trial)」一書中,描述了警察在其所處的外在工作環境下執 行法律的過程,這個過程孕育了警察文化與警察人格特質。

Skolinck 以為,警察的環境充滿危險,警察的執法需要權威,

危險與權威成了警察工作的二個重要特徵。因為環境危險,

執勤人員必須時時提高警覺,對接觸者抱持懷疑的態度,彼 此之間則必須相互支援,警察因此很團結;另一方面,因為 執法權威,形成民眾的敵意與恨意,使警察與民眾的距離愈

執勤人員必須時時提高警覺,對接觸者抱持懷疑的態度,彼 此之間則必須相互支援,警察因此很團結;另一方面,因為 執法權威,形成民眾的敵意與恨意,使警察與民眾的距離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