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金管會之組織架構檢討
第三節、 金管會之內部組織結構檢討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 、 、金管會之內部組織結構檢討 金管會之內部組織結構檢討 金管會之內部組織結構檢討 金管會之內部組織結構檢討
本文對於監理整合持正面之立場已如前述,不過對於是否採行監理一元化
(完全整合)則採較開放之看法,且本文認為一元化與分工監理之間並未存在根 本性之差異,所以於我國採監理一元化之制度而設立金管會下,雖不乏批判之見 解,但短期內似無再變更調整之必要,否則頻繁地對監理機關進行改組,恐致使 監理事務陷於停擺。
監理一元化雖係將對各類金融機構與各種金融活動之監督整合由單一機關
254 參照郭任昇,前揭註 57,152 頁,不過該文認為金融監理機關屬於「非標準型」之獨立機關
負責(除採行純粹監督機關之建制方式外,金融管理事務通常隨金融監督事務劃 分權責),然而為使監督事務具有效性與效率,內部仍須將各項事務分工處理,
即一元化監理模式下,除最高決議機關外,仍有機構監理模式、方針監理模式、
功能監理模式之選擇問題,故以下將對金管會之內部權限分配作概略式之說明,
進而對其內部組織結構加以檢討。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 、金管會內部組織結構概述 、 金管會內部組織結構概述 金管會內部組織結構概述 金管會內部組織結構概述
金管會之內部組織約略可分為最高決議機關之委員會、負責金融監督事務之 四局、其他不直接負責金融監理事務之行政管理單位,以下分述之。
第一款 第一款 第一款
第一款、、、、委員會委員會委員會 委員會
前已述及金管會為獨立機關,又我國獨立機關之組織模式甚為僵化,一概採 行合議制,因此金管會之決議機關即為合議制之委員會,主任委員僅額外擔負綜 理會務與代表委員會之任務,並無單獨對外作成行政決定之權限。金管會決議的 達成,依組織法§11Ⅱ,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採相對多數決。委員會決議之事項則規定於§10 Ⅰ 255,又比對組織法§4 與
§10Ⅰ,可知委員會除執掌金融管理事務之決定權外,重大金融監督事務之處分 亦應經由委員會議決議,故大部分之監理事務最終皆須交由委員會決定。
255 「下列有關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一、金融制度及監理政 策之擬訂及審議。二、金融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三、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
變更、合併、停業及解散之審核。四、違反金融相關法令重大處分及處理之審核。五、委員提案 之審議。六、其他金融重要措施之審議。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另外,組織法§11Ⅲ規定:「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主要議 題有關之其他機關或事業派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使決策更 能廣納多元意見,期使獨立而不孤立,德國之 BaFin 則設有「金融市場監理論壇」
(Forum für Finanzmarktaufsicht,此非 BaFin 之內部組織)與「諮詢委員會」
(Fachbeirat)256,前者提供各聯邦機關與 BaFin 就金融相關議題進行意見交流 之平台,以發揮政策協調統合之作用,後者則由可分別代表銀行業、保險業、消
256 FinDAG §3: “Bei der Bundesanstalt wird ein Forum für Finanzmarktaufsicht eingerichtet, dem die Bundesanstalt und die Deutsche Bundesbank angehören. Das Bundesministerium kann an den Sitzungen teilnehmen. Den Vorsitz führt die Bundesanstalt. Das Forum für Finanzmarktaufsicht koordiniert die Zusammenarbeit mit der Deutschen Bundesbank bei der Aufsicht. Es berät auch in Fragen der Allfinanzaufsicht, die für die Stabilität des Finanzsystems von Bedeutung sind.”、§8: “(1) Bei der Bundesanstalt wird ein Fachbeirat gebildet. Er berät die Bundesanstalt bei der Erfüllung ihrer Aufgaben. Er kann auch Empfehlungen zur allgemeinen Weiterentwicklung der Aufsichtspraxis einbringen. (2) Der Fachbeirat besteht aus 24 Mitgliedern. Die Mitglieder des Fachbeirats werden durch das Bundesministerium bestellt. Im Fachbeirat sollen die Finanzwissenschaft, die Kredit und Versicherungswirtschaft, die Deutsche Bundesbank und die Verbraucherschutzvereinigungen angemessen vertreten sein. (3) Der Fachbeirat wählt aus seinem Kreis einen Vorsitzenden. Der Fachbeirat gibt sich eine Geschäftsordnung.”
257 參照組織法§13-18、§26-2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檢查局組織法
四局有獨立之組織法,具獨立的編制,並依組織法§10Ⅱ,各局得以其名義作成 重大處分以外之行政處分,並得發佈行政函釋,為三級行政機關 258,四局內部 又分組、室、科等單位 259,至於四處、四室則不具行政主體之地位,屬於金管 會之內部單位 260。
圖八:金管會組織結構(資料來源:金管會 95 年年報)
直接負責監理事務之四局,其各自之權限範圍分別規定於組織法§26 至§29
261,其中銀行局、證期局、保險局仍維持依金融事業組織類型而設置監理機關之
258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6Ⅰ:「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四、署、局:三級機關用 之。……。」
259 參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辦 事細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辦事細則
260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25Ⅰ:「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一、
一級內部單位:(一) 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單位用 之。……。(五) 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
261 組織法§26:「本會設銀行局,掌理銀行市場、票券市場及銀行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 令之擬訂、規劃、執行等事項;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27:「本會設證券期貨局,掌理證券、
期貨市場及證券、期貨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等事項;其組織另以 法律定之。」;§28:「本會設保險局,掌理保險市場及保險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
對應關係,且人員亦是從原財政部之金融局、證期會、保險司移轉,即於一元化
主要國際金融組織及金融主管機關之合作及交流,監理我國海外金融分支機構業 務,掌握國際主要金融市場發展,並宣導我金融市場改革及發展現況,維繫外國 金融業者及外資關係,促使我國金融市場與制度朝國際化自由化發展,目前金管 會設有駐紐約代表辦事處、駐倫敦代表辦事處 263。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 、金管會內部組織結構檢討 、 金管會內部組織結構檢討 金管會內部組織結構檢討 金管會內部組織結構檢討
關於金管會之內部組織結構所引發之爭議,於最高決策機關方面,即為合議 制與獨任制之選擇,至於內部四局之建制方面,則主要在於機構監理模式與功能 監理模式間之取捨。
第一款 第一款 第一款
第一款、、、、合議制與獨任制之爭議合議制與獨任制之爭議合議制與獨任制之爭議合議制與獨任制之爭議
有認為合議制不如獨任制能即時反應市場變化而迅速作成決定,即效率面較 為不彰,且由於法規制訂、政策決定與處分決議等事務皆係依多數決決定,於管 理失敗或監督失敗時,難以追究政治與法律上之責任,即有造成權責不明之虞
264,然有認為合議制之委員間具相互制衡之作用,且較能避免外力之不當干預而 損及其獨立性,於政策之形成方面能更集思廣益 265。
本文對於採行合議制或獨任制並無特別之立場,蓋其各有利弊。對於合議制
263 參照金管會網站說明,http://www.fscey.gov.tw/ct.asp?xItem=1678397&ctNode=6&mp=2,最後 檢索日期,2008 年 6 月
264 參照吳元曜,前揭註 224,124 頁
265 參照林國全,前揭註 245,216 頁;詹富堯、周育仁,管制治理觀點探討獨立管制機關的設置 與運作─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例,國政研究報告,憲政(研)097-006 號,2008 年 4 月,http://www.npf.org.tw/particle-4153-2.html
權責不明之疑義,任期保障通常即係為避免濫行以政治責任為由而不當干預,法 律責任之追究似乎也不應以結果論,則似不致於有嚴重的權責不明問題,不過合 議制並不擔保獨立性得以獲得保障,而獨任制與獨立性亦無抵觸。簡而言之,就 關於監理目的之達成,合議制與獨任制之選擇似乎非關鍵性之問題,。
第二款 第二款 第二款
第二款、、、、機構監理模式一無可取機構監理模式一無可取機構監理模式一無可取機構監理模式一無可取????
前已提及銀行局、證期局、保險局係由原財政部下之金融局、證期會、保險 司轉化,而原分散之金融檢查事務則統合由檢查局負責,故有認為金管會之設置 僅係在於集中金融事權 266,可說是換湯不換藥,即以機構監理模式為原則分配 金融監理職權,且金融檢查之權限依然與其他監理事務分離。
對於檢查局之設置,有認為將造成權限重疊,因為銀行局、證期局、保險局
「監督」、「管理」之行使必須透過「檢查」,而檢查局又有「監督」與「檢查」
之權 267,不過依目的解釋與歷史解釋,應解釋為個體審慎監理中關於金融檢查 之職務,皆由檢查局行使,再將檢查報告送交銀行局、證期局或保險局為進一部 之處理。但有待檢討的是,「檢查權之發動」判斷是否專屬於檢查局,亦即銀行 局、證期局、保險局認為有必要對特定事業進行檢查時,而檢查局認為不必要時,
檢查局是否須一概接受,抑或仍由檢查局依其他局提供之資料自行決定,目前金 管會與各局之組織法、金管會之處務規程、各局之辦事細則皆未有規範,將來金 管會似宜對此問題加以解決,或許採取作成行政規則之方式即可。
前段係對於目前檢查局與其他三局間權責分配之解釋與檢討,然而,對於是 否有將金融檢查事務與其他金融監理事務分離,而設置檢查局之必要本身亦存爭
266 參照陳明仁,前揭註 248,49 頁
267 參照吳元曜,前揭註 224,118-119 頁
議,金管會成立前檢查權分散之現象事實上僅存在於銀行業與銀行市場,證期會 與保險司對於證券市場與保險市場皆分別掌有完整之檢查權限,所以雖然檢查局 改善了過去銀行監理中檢查分散之無效率,但卻又致使證券監理與保險監理之效 率反而受到減損,因此不如將檢查權由三局各自行使即可 268。
至於關於三局依循舊有之機構監理模式,國內不少學說認為應以 FSA 為師 法之對象,而認為金管會內部權限配置上應採功能監理模式,方能有效控管金融
至於關於三局依循舊有之機構監理模式,國內不少學說認為應以 FSA 為師 法之對象,而認為金管會內部權限配置上應採功能監理模式,方能有效控管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