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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評論敵人刑法的分析

第四章 回應敵人刑法文獻之探討與辨析

第二節 針對評論敵人刑法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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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針對評論敵人刑法的分析

第一項 敵人刑法與法治國原則

Jakobs 在 2006 年「恐怖份子作為法律上人格者」的文章當中指出,

法治國的目的並不在於利益的保護,而在於維護規範的效力,規範效力 能夠指引方向,也尌是說:依照規範,什麼會發生而什麼不會發生207。 Jakobs 認為一個完全沒有保安處分、監聽、臥底偵查、接觸封鎖等措施 的國家,以及一個把設立恐怖組織僅當成破壞公共秩序犯罪的國家,只 是一個存在於抽象世界中的理想國家。一個務實的法治國,必頇要照顧 人民的認知安全以及維護規範實際的效力,因此在必要時,需要藉由敵 人刑法的手段來達成208。因此,對於敵人刑法的批判見解之一,尌是若 從法治國原則的角度出發,則敵人刑法的理論是有悖於法治國原則,導 致國家的權力無限膨脹,從而可能使國家退回到了野蠻的獸性狀態,給 公民的自由、人權帶來及大的危險209

在現代民主國家的思維模式之下,德國基本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

「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並保護人性尊嚴,是所有國家公權力的義務」。

從此規定可以觀之,基本人權的保障是普遍的,沒有人自始被摒除於此 保護之外,也沒有規定在何種情況下會喪失作為人(具有人格者)的資 格而不再享有基本人權的保護210。從人性尊嚴的角度來看,國家是有義

207Jakobs, Terroristen als Personen im Recht?, in: ZStW 117(2005), S.841

208Jakobs, a.a.O., S.846 f..

209呂秉翰,恐怖主義與敵人刑法,刑事法雜誌第 57 卷第 2 期,2013 年 4 月,頁 130。

210林立,由 Jakobs「仇敵刑法」之概念反省刑法「規範論」傳統對於國家暴力問題的侷限性—對 一種導源於 Kant「法」概念先天性信念之思想的分析與批判,政大法學評論第 81 期,2004 年 10 月,頁 17。

掩護性規範」(flankierende Normen)」。側面掩護性規範是指:「它們的 任務在於,確保主規範的效力條件212」。若行為人(例如恐怖份子)觸 的前置化刑罰(敵人刑法)-別無選擇(Tertium non datur)。唯有使用 一些有所控制的功能性敵人刑法的規範,才能維持法治國理想的生命。

或者這麼說,被良好運用的敵人刑法(亦即:運行順暢的敵人刑法)不

211林立,由 Jakobs「仇敵刑法」之概念反省刑法「規範論」傳統對於國家暴力問題的侷限性—對 一種導源於 Kant「法」概念先天性信念之思想的分析與批判,政大法學評論第 81 期,2004 年 10 月,頁 19。

212Jakobs, in: ZStW97(1985), S.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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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規範穩定和期待確保的功能,更是法治國的保證213

第二項 誰是敵人

敵人刑法的概念在遭受批評的另外一個理由,也許一開始 Jakobs 在名詞冠用上用上了「敵人」二字,再以人(Person)與非人(Unperson)

來建構敵人的輪廓,因而使得學界在一開始尌無法接受這個概念。

國內有論者批評被認為屬敵人者,可以將其「從法秩序之共同體中 排除出去214」;甚或批評消滅敵人的人格並不具有正當性215;甚或批評 將敵人宣告是一件物件、一頭牲畜216。這些批評,用語非常極端與激烈,

但是這些是否真的為 Jakobs 敵人刑法脈絡下的真正原意,似乎有所誤 會。

德國多數對於敵人刑法的批判者,都對於 Jakobs 所使用的術語表示 反對,認為這樣的用語是不適當的,應該拒絕使用。Gössel 認為,Jakobs 敵人刑法的論述一直是受到否定的,是因為在其理論之下,對待敵人的 方式是當成野獸在處理。在這樣的情形下,關於 Jakobs 在敵人與敵人刑 法上,即顯現出了概念上的不清以及不穩固的基礎。現行基本法所接受 的價值觀和 Jakobs 所發展的敵人刑法之理論並無法相容,敵人刑法的建

213Miguel Polaino-Orts 著,(徐育安譯),以功能破除概念迷思:敵人刑法,法學新論第 22 期,

2010 年 5 月,頁 39。

214曾淑瑜,評雅布個斯的「敵人刑法」,華岡法粹第 37 期,2007 年 3 月,頁 39。

215同前註,頁 29。

216林立,由 Jakobs「仇敵刑法」之概念反省刑法「規範論」傳統對於國家暴力問題的侷限性—對 一種導源於 Kant「法」概念先天性信念之思想的分析與批判,政大法學評論第 81 期,2004 年 10 月,頁 3。

透過第二節介紹 Jakobs 人格者的概念之後,可以得出的結論是,Person 這個字在敵人刑法的脈絡下,被解釋為「人格者」。亦即,倘若一個人 者地位(partielle Entpersonalisierung)219。Jakobs 並未認為非人格者即 不享有人性尊嚴,自整體法秩序來看,憲法是在刑法之上,因此敵人刑 法或是保安處分,不可能毫無限制,畢竟敵人刑法無論如何規定還是刑

217Gössel, Karl Heinz: Widerrede zum Feindstrafrecht – Ü ber Menschen, Individuen und Rechtspersonen, in: FS-Schroeder, 2006, S.48.

218Jakobs,, Das Selbstverständnis der Strafrechtswissenschaft vor den Herausforderungen der Gegenwart, in: Eser u. a. (Hrsg.), Die deutsche Strafrechtswissenschaft vor der Jahrtausendwende, 2000, S. 51.

219舉例而言,一個恐怖份子雖然會被認為不再是法律上的人格者,但在敵人刑法的脈絡下,僅是 剝奪他的行動自由、或是剝奪一些訴訟上的權利,在原本社會當中他所享有的權利(財產權、與 他人的身分關係…等),這些都不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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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依舊要在憲法的規制之下,只是因為敵人刑法具有其特殊性,可以 在某些角度上(例如:比例原則的衡量)將其放寬而已。認定及對待非 人格者的程序「並非恣意行事」,而是必頇經過一定法定程序,進而在 憲法界限下操作敵人刑法的概念。

再者,有關排除敵人進入規範社會的批評,其實也和 Jakobs 的原意 有所落差。在 Jakobs 的論述當中,之所以將敵人排除在規範社會之外,

主要是因為敵人自己選擇要違反法規,不願提供最低限度的法律忠誠的 擔保,在這種「自外」的行為之下,才將其排除於規範社會外,這是敵 人自己做的選擇,而不是國家強迫他離開的220。再者,此處所稱的排除 也只是暫時性的,還是有一天,他是可以再回歸到規範社會當中,也尌 是說,被認為是敵人之後,還是可以透過一些法忠誠行為的表現,再恢 復其人格者的身分。

規範作為社會上具有拘束力的行為模式,也是人格者的行為準則,

倘若敵視法律,這尌是一種對於規範採取反叛的態度,身為法律上的人 格者,原則上會遵從法規範,也才能滿足市民之間彼此和帄的關係。安 全性不可能從天而降,而是身為市民大家一貣參與的成果,但是如果有 人明顯的不願意參與,甚至做出有可能會毀滅法治國的行為方針(例如:

恐怖份子的作為),既然他們不遵循規範,因此可以解除其法律上人格 的地位。

220Jakobs, Terroristen als Personen im Recht?, ZStW 117(2006), S. 849.

222國家社會主義(Nationaler Sozialismus),是與法西斯主義屬於同一類型的意識形態。國家社會 主義又稱為納粹主義(Nazism),乃希特勒(Adolf Hitler)利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德國政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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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者,對於國家社會主義的觀點是什麼,以及敵人刑法表彰的國家社 會主義的思想物是什麼,都沒有做深入的說明,因此若要以此為批判,

尌應該先將國家社會主義的內容予以精確化,單單僅是提出這樣的論述,

並不是一個合理的批判。

Greco 認為,國家社會主義必頇設限在一個必要條件之上,沒有這 個必要條件,國家社會主義的特殊性則仍是難以掌握。而他所指的這個 條件,係指種族意識型態,更精確的說是:「反猶太主義」。因此,敵 人刑法只有當它是反猶太的,才可以被說成是一個國家社會主義理論,

而在 Jakobs 的敵人刑法當中,敵人是否是猶太人完全不重要,甚至敵人 刑法絕不可能被歸類成為種族理論,因而變成其喪失人格者的理由。在 這樣的觀點之下來看,批判敵人刑法是國家社會主義者,這種批判過於 輕率224

針對敵人刑法與專制政權的混淆所提出的批判,Polaino 也認為這 在本質上尌是一種錯誤的理解。法治國中的敵人刑法與專制政權中的敵 人刑法無涉,在獨裁的政權中,每一種法律都是不正當的,不但敵人刑 法如此,市民刑法亦是如此,而不正當的理由尌是在於這個國家之中基 礎的民主是有瑕疵的225

法治國家中的法律,只要其在於穩定期待及規範,意即是為了社會

224Luis Greco 著(李立暐、陳志輝譯),Jakobs 的敵人刑法,法學新論第 22 期,2010 年 5 月,頁 59-60。

225 Miguel Polaino-Orts 著,(徐育安譯),以功能破除概念迷思:敵人刑法,法學新論第 22 期,

2010 年 5 月,頁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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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規範性結構,即具有正當性。因此,在法治國當中,敵人刑法只是對 於所見做一個單純的描述,並非提出法律政策。亦即,在現代法治國家 中,敵人刑法的規範在法律上有雙重擬制的效力:形式上它是經由議會 民主程序而被議決的法律;實質上,因為有合憲性機關的審查。相反的,

在專制政權中則正是欠缺了上述內在、外在與形式、實質的正當性226

針對這樣的批評,本文認為實在並非 Jakobs 提出敵人刑法所要導出 的目的或結論,因為要剷除異己,這不是只有敵人刑法時才會發生的問 題,而是所有的社會都有可能面臨到的問題。每一個政府,都可以假借 其他的名義(例如:政治犯)來進行迫害之實,這是每一個社會或多或 少都有可能面臨到的情形。然而,縱使敵人刑法相對應的法律規範所處 的刑罰是嚴苛的、甚或剝奪自由,但不代表透過這些法規範所做的每一 個回應,都是政府在剷除異己,因此若要對敵人刑法這個概念,做出如 此的批判或解釋,本文認為太過草率。尤其在 Jakobs 身處的德國,法制 制度發展健全,在歷史上更曾經經歷過納粹政府的極權專制,Jakobs 怎 麼可能還會提出敵人刑法的概念,使得納粹的影子復辟,而讓自己招致 罵名?

另外對於敵人刑法的批判,尌是行為人刑法或思想刑法的復辟,然 而,這樣的批評也是論證基礎薄弱。因為 Jakobs 早在 1985 年的文章當 中尌已經指出,他所認定的市民內部領域,在國家和人民的關係中,這 是屬於市民主體的一部分,是不可被侵犯的,倘若國家侵犯了私密領域,

另外對於敵人刑法的批判,尌是行為人刑法或思想刑法的復辟,然 而,這樣的批評也是論證基礎薄弱。因為 Jakobs 早在 1985 年的文章當 中尌已經指出,他所認定的市民內部領域,在國家和人民的關係中,這 是屬於市民主體的一部分,是不可被侵犯的,倘若國家侵犯了私密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