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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年《刑法學面對時代要求之自我定位》

第二章 析論 JAKOBS 關於敵人刑法的論著

第二節 1999 年《刑法學面對時代要求之自我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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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 111 條公然挑唆犯罪論處即可29。因此,這種側面掩護性規範,Jakobs 認為並不具有正當性,因為這些側面掩護性規範中的行為,對於他人而 言並不具有強制性,因此也沒必要以刑法的強制手段來加以回應。

第四項 小節

僅僅思想不能入人於罪,因為每個市民擁有其受保障的內部領域,

只有產生了外部干擾性時,才需對之加以回應,因而最後提出了與市民 刑法相對的概念—敵人刑法。敵人刑法只能在緊急的狀態下例外的使其 正當化,並且應該與市民刑法作明確的區分,甚或能是一個獨立的立法,

以避免其混藏於市民刑法之中,而誤用到了市民身上30

第二節 1999 年《刑法學面對時代要求之自我定位》

第一項 概論

1999 年 Eser、Hassemer、Burkhardt 在柏林舉辦了一場「千禧年前 德國刑法學—回顧與展望」研討會,在這場研討會中,Jakobs 發表的論 文針對敵人刑法的議題,有了重大的改變,在文章中不僅將概念予以精 確化,勾勒出了敵人刑法的概念與特徵,並認為刑法學當中,應該將敵 人刑法與市民刑法做出清楚的區分。

29Jakobs, ZStW 97(1985), S. 780 f.

30Jakobs, a.a.O. S.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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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人格者(Person)與敵人(Feind)的定義

Jakobs 在本文提出了人格者的概念。所謂的人格者,是德國基本法 下所承認的市民,是權利義務的承載體,亦是在法律交往上能夠「基於 自身法意識」而為行為之人。亦即他是能夠提供認知上最低程度的保證,

依循規範而為行為之人31。人格者並不需要用刑罰來威嚇,因為他們本 身具有法意識,不需要去計算著悅(Lust)與不悅(Unlust)而行為32, 而法律存在的狀態和規範的效力,是需要藉由認知基礎來加以支撐,因 此,能提出認知基礎,給予一個確實的保證時,才會被當成人格者來加 以對待33

與人格者相對的敵人,則是透過其行為被推測為會持續性的悖離法 律,並且敵人並無法像人格者一樣,提供認知上最低限度的保證,敵人 透過自己種種的行為,顯現出了自己尌是有缺陷(Defizit)之人。被認 定為敵人者,Jakobs 認為屬於「目前非人格者」(Feind sind aktuell Unpersonen),但是還是有「潛在的人格」(potentielle Personalität),

只要敵人之後能再做出最低限度的認知保證,還能再度成為人格者34

Jakobs 在此篇文章中提出了「人格者與潛在人格者」的概念,在這 兩個概念的論述下可以知悉,敵人刑法主要的目的是用於預防未來不確

31 Jakobs, in: Eser u. a. (Hrsg.), 2000, S. 50.

32 Lust 與 Unlust 法律學者各有其不同之翻譯名稱,本文以「悅」與「不悅」稱之,另有譯者翻 譯為「快與不快」。

33Jakobs, in: Eser u. a. (Hrsg.), 2000, S. 51.

34Jakobs, a.a.O. S.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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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危險,企圖先幫社會把這種無法提供認知上安全性之敵人加以「排 除」。但敵人刑法仍然是法律,依舊是人格者依循立法途徑所找尋出的 一個「社會共同基礎的最低標準」,並藉此告訴人格者不要將自己排除 出去;而潛在的人格者還是可以回到真正人格者的地位,亦即,敵人刑 法還是必頇要像法律一樣有所節制35

第三項 敵人刑法的廣泛特徵

第一款 可罰性提前但刑度並未降低

Jakob 觀察出了敵人刑法的一些特徵,其一即為可罰性的提前,亦 即行為入罪的時點,從已經發生的行為進而轉變到行為人剛開始的行為

(亦即將重點轉向至即將來臨的行為),例如:德國刑法第 129 條與第 129a 條成立犯罪或恐怖組織之罪﹔集團性種植麻醉物質之罪(麻醉藥品 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36

敵人刑法的特徵雖然將處罰前置化,但是刑度並沒有因此而降低,

例如恐怖組織的首腦或是操縱者,其刑度和故意殺人未遂的刑度兩相比 較後可以發現,雖然成立恐怖組織的行為,比已經著手的殺人未遂行為 來的提前,實際的侵害可能也還很遙遠,但是與後階段的未遂犯刑度相 比明顯高了許多37。從這樣的規定可以觀察出立法者對於這種立法,採 取的是一種危險預防為核心的措施。

35Jakobs, in: Eser u. a. (Hrsg.), 2000, S.52.

36Jakobs, a.a.O. S. 53.

37Jakobs, a.a.O. S. 53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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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對抗性法案的產生

在 立 法 上 逐 漸 從 針 對 市 民 的 刑 事 立 法 轉 換 成 了 對 抗 立 法

(Bekämpfungsgesetzgebung)。對抗立法主要針對的對象,是以恐怖主義、

經濟犯罪、性犯罪以及其他的重大犯罪。這些犯罪的法案都有對抗

(Bekämpfung)的名稱在其中,因此也顯現出這些犯罪並不具有社會容 許性的特質38

第三款 刑事訴訟制度上的規範

Jakobs 認為針對具有危險性的敵人,在刑事訴訟上應該要有相對應 的保全措施。他以德國法院組織施行法(EGGVG)第 31 條的規定為例,

在違反刑法第 129a 建立恐怖組織罪、以及第 129a 條建立國外犯罪與恐 怖組織罪,針對羈押中的嫌疑人,為了避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的危險,

可以對其進行與外界封鎖、甚至禁止與辯護人的口頭或書面接觸39

第四款 小結

此篇文章可謂將敵人刑法的概念精確化與極端化,大致可以總結如 下,敵人為經常性悖離法律之人,他們主要是:一、透過態度,例如危 險的習慣犯;二、透過職業,例如建立恐怖組織、經濟犯罪與毒品犯罪 等;三、透過組織與組織之間的關係,例如反覆的組織性犯罪與毒品犯

38Jakobs, in: Eser u. a. (Hrsg.), 2000, S. 53 ff.

39Jakobs, a.a.O. S.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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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二、三兩類似有重疊,尤其在第二類中也有組織相關犯罪)。在概 念上,敵人刑法在法領域中應該遵循另一套規則,而敵人刑法的精確表 現內涵即是:處罰前置化、大幅入罪化以及訴訟程序保障的剝奪。Jakobs 在刑法當中挑出了這些屬於敵人刑法的規則,並指出應清楚的區分市民 刑法與敵人刑法,這是刑法學在千禧年所面對的任務與自我定位的主要 要求41

Jakobs 在此將敵人刑法做出了前述的主張與分析之後,在德國學界 而言引貣了巨大的反應甚至批評。縱使敵人刑法的概念受到如此廣泛的 批判,但 Jakobs 之後還是堅定其立場,也提出了更為具體的文章來論述。

因此在此將敵人刑法的雛形建構好之後,在 2000 年之後提出的三篇文 獻,再度將其概念深入與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