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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長期照護服務的定義及類型

長期照護服務發展的初始理念,主要是為了因應老人、精神病患 與身心障礙者照顧的需求,而提供了包括生理、心理以及社會層面的 相關服務。且長期照護服務不同於急性醫療照護服務,所包含的層面 和範圍較為廣泛及複雜,其定義至今尚不一致,許多學者的研究均指 出,長期照護服務不外乎持續性的照護和社會服務二者。而長期照護 制度與家庭、社會的關係均極密切,具有明顯並互相牽動的影響因 素,對於實施的各種制度及類型,對家庭與社會的影響值得關切。

因此,本研究先以長期照護的定義,就目前國內外學者及組織研 究所定義來歸納,並就我國目前實施長期照護服務的類型,包括機構

式照護、社區式照護與家庭式照護來分別探討之。 Ebersole &

Hess

表 2-2 國內外學者、組織對長期照護的定義(續)

資料來源:整理自黃曉薇(2000)、劉麗雯(2003)、陳世堅(2001)及李世代(2004)

學者、組織 年代 定義

Barker 1991 在社會工作字典(Social Work Dictionary)中指出,針對長 期照護服務意涵的界定,則更為具體:「針對一個因功

綜合上述,國內外學者對長期照護的看法,本研究對長期照護的 定義為:長期照護為提供慢性病或失能的人口所提供的照護服務,且 這些服務內容包括:醫療、護理、復建、生活照顧及心理等照顧服務,

其目標為符合個別化需求,維持健康及安寧幸福的最高水準。

二、長期照護照護服務的提供地點與提供服務的頻率多寡

依據1997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老人福利法」第九條規定,老 人福利機構包括:

1. 長期照護機構:以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疾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 老人為目的。

2. 養護機構:以照顧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且無技術性護理服務需 求之老人為目的。

3. 安養機構:以安養自費老人或留養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 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之老人為目的。

4. 文康機構:以舉辦老人休閒、康樂、文藝、技藝、進修及聯 誼活動為目的。

5. 服務機構:以提供老人日間照顧、臨時照顧、就業資訊、志 願服務、在宅服務、餐飲服務、短期保護及安置、退休準備 服務、法律諮詢服務等綜合性服務為目的。

故根據上述的規定,目前老人長期照護機構及老人養護機構皆為 收容罹患慢性病或行動不便以致生活無法自理老人之機構。另外由於 社會變遷,有甚多早期之老人安養機構(或稱仁愛之家)因安養需求 日益減少,為因應老人養護需求日益增加的問題,已逐漸轉型增加養 護功能,亦即增收或改收養護老人,雖其機構名稱未改變,惟其機構 功能業正轉型為安養養護兼具之型態。

根據謝美娥(1993)的研究中指出,長期照護機構依服務的提供地 點與提供服務的頻率多寡可區分為機構式照護(institutional-based care)、社區式照護(community-based care)與家庭式照護(home-based care)類型,以下就這三種類型來分別說明。

(一)機構式照護

將照護工作完全由專業的醫療護理機構提供,以讓老人全天候留 駐機構的方式提供照護服務,家庭所扮演的照顧角色比重甚微,是一 種替代性的照護方式。

我國機構式長期照護,依行政管理權屬別共分三類,社政、衛政 及退輔會體系三類。早期我國長期照護業務隸屬社政體系,各縣市社 會局(科)為提供老人的福利服務,在其業務體系下設有安養機構,公 費收養低收入或孤苦無依的老人。後因收養老人的身體狀況日益惡 化,需要長期療養者越來越多,因而在安養機構中附設養護中心,之 後又設置獨立型態的養護中心,以提供功能障礙的老人長期照護(吳 淑瓊,1998)。在長期照護政策發展方面,主要由內政部社會司及衛 生署負責之,內政部著重於老人安養、照護、生活協助為主;衛生署 著重於失能老人的慢性療護為主;而退輔會體系則主要負責退除役官 兵服務救助、照顧方案與榮民之家。

1.衛生體系

衛政單位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包括:長期照護管理示範中心、護理 之家、喘息服務、居家護理機構、日間照護、老人流感疫苗接種、九 二一震災導致重度傷殘者照護計畫等。其中機構式服務,以護理之家 與慢性病床為主。國內護理之家區分兩種類型,一為醫院附設型護理 之家,另一為獨立型護理之家。至 2004 年 12 月止,全國共有 252 家

護理之家開業服務,獨立型態者有 110 家,附設醫院者有 142 家,提 供 14,134 床的服務量(行政院衛生署,2004)。

2.社會福利體系

在內政部所屬的體系中,其提供內容包括:增設老人福利機構或 增修設施設備、補助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老人營養方案、老人日間照 顧方案、文康休閒活動、照顧服務產業、緊急救援連線等。根據內政 部統計處通報資料,概況如表 2-3,截至 2005 年 10 月底為止,台閩 地區安養護機構家數與長期照護機構家數合計共 915 家,實際進住人 數為 32,621 人,其使用率為 71.03%(內政部統計處,2005)。

3.榮民體系

在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設置有「榮民之家安養床」

及「榮民醫院慢性病床」。近年由於老榮民逐漸凋零,為鼓勵榮民醫 院轉型,資源部分釋放供一般民間使用(吳淑瓊,1998),相關部會也 積極輔導轉型為護理之家。根據中國民國長期照護專業協會(2005)統 計資料顯示,截至 2005 年 2 月底止,榮家安養護(含自費安養中心) 設有 18 家,共計 12,091 床。

表 2-3 台閩地區安養護機構家數與長期照護機構

機構類別 機構數 可供進住人數 實際進住人數 使用率(%)

長期照護機構 26 1,299 1,023 78.75 養護機構 828 32,155 23,515 73.13 安養機構 47 11,333 7,582 66.90 社區安養堂 10 345 113 32.75

老人公寓 4 794 338 48.87

總計 915 45,926 32,621 71.03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2005)

另根據「老人福利法」在第二章第九條中明文指出,各類老人福 利機構,由社政單位主管之,機構中涉及醫事服務者則由衛生單位主 管。如上所述,我國目前老人長期照顧服務的項目涉及社會服務照顧 與醫療保健兩大範疇。因此,在主管權責部分,亦分屬社會司及衛生 署兩個單位,彼此各有立法。

(二)社區式照護

隨著「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 movement)」、「社區照顧 (community care)」的理念風行,1998 年全國社會福利會議後,行政 院提出「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藉由社區化的老人長期照護 服務網絡之建構。此項政策宣示,不僅強化了政府因應國內家庭之外 長期照護需求的各項服務開辦,更提供老人及其家庭完善的照顧。社 政與衛政單位並開始將長期照護與老人福利服務的提供進一步深入 到社區之中。

從過去多位學者的探討中指出,社區式照護為因應 1950 年代後 對機構式照護的弊病加以批判,引發去機構化運動而興盛的一種照護 方式(引自謝美娥,1993)。而社區照護的方式是一種藉由社區及機構 資源提供外展服務(out-reach services),協助老人及其家屬解決照護問 題的補充性服務。Bulmer(1987)指出社區照護主要有下列方式:(1) 大型機構以外的照顧;(2)由醫院或機構外各種專業服務輸送;(3)由 社區本身提供照護,如志願與非正式照護,非正式照護包括:家人、

朋友、鄰居;(4)照護的方式盡可能提供接近常態。從上述四點可知,

社區照顧主要是由社區提供正式與非正式照護,且儘可能接近老人原 本的生活常態的一種服務輸送方式,這樣的照護模式不僅強調了老人 個人的需求,並朝整合性服務模式的方向而努力。

但根據許多統計資料顯示,針對老人及其家庭對社區照顧服務的 滿意度研究指出,接受服務的老人與其家庭對社區照顧服務之滿意度 並不高,且認為有頗多可再改進之處(呂寶靜,1997)。因此,「社區 照護」的內涵,是在於能否利用社區既有的資源,再結合正式資源(政 府、營利機構、志願服務組織)與非正式資源(家人、親戚、朋友、鄰 居、志工等互助組織)去提供給有需要的人,使其不脫離原有的生活 範圍,而能達到適切的照護(宋蕙安,1997)。這些社會關係的建立,

可藉由評估老人及配合持續性照顧的方案,使老人獲得更多服務的提 供與選擇。

(三)家庭式照護

家庭可被視為「自足的單位」,它藉由成員間的相互連結及重要 的資源分配而結合在一起。它是主要的、自然的照護供應來源之一,

它在整體照護體制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老人的照護是漢人家庭 文化傳承之一。在過去的中國人傳統農業社會中,是以「家族」為經 濟及社會生活運作的單位,因而家人親屬自然而然擔負家中老人的照 護,加以中國文化「孝道」的規範,家屬照顧殘病的老人是天經地義,

根深蒂固的傳統。在家庭照護體系中,提供照護者大多為女性,包括:

受照顧者的妻子、媳婦、成年的女兒等(郝溪明,1998)。而女性因受 到教育機會的提高、進入市場勞動力的增加,增加了家庭照顧者的角 色困難,使得老人所受到的照護質量更是下降。

在一項台灣民眾對老人長期照護安排之態度的研究報告中(吳淑 瓊、朱昭美,1995)顯示,民眾認為一般家庭有照護老人的需求時,

58.1%會選擇居家式照護,選擇社區式照護為31.8%,而選擇機構式 照護為10.1%,傳統居家式的照護方式最能被接受。因此,台灣社會

目前仍以家庭為主要照護角色,僅在必要時由專業人員到府提供居家 護理服務以及少部分的家務協助等個人生活照顧服務,使老人得以在 家中獲得所需的長期照護。

而家庭式照護方式主要包括:「家人及親屬照顧」、「本國籍監護 工」、「外籍監護工」以及「居家照護」、「居家服務」等五項(陳俊全,

1997)。當老人罹患的疾病是慢性且需要多方面照顧時(如中風癱瘓病 患),家人仍扮演主要的照顧者,家庭照護資源多寡的有無則會影響 老人可否留在家中安療養的因素,同時也會對服務的內容及需求造成

1997)。當老人罹患的疾病是慢性且需要多方面照顧時(如中風癱瘓病 患),家人仍扮演主要的照顧者,家庭照護資源多寡的有無則會影響 老人可否留在家中安療養的因素,同時也會對服務的內容及需求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