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重要名詞說明如下。
一、 華僑
本研究探討的是美國青年僑團,然「僑團」乃由華僑組成而衍生,故定義僑團 前必須先了解「華僑」一詞的意涵。過去關於華僑定義的討論不少,然探討的角度 有國籍、政治、族群、法律、文化等因而產生不同的定義。到目前為止,華僑一詞 的定義並無統一的說法,許多專家學者仍各自解釋。爰此,以下將引述多位學者過 去對華僑的定義並分類整理。
(一) 語源的觀點:
莊國土教授於《華僑一詞名稱考》9文中根據多方文獻的考察認為「僑」字的使 用是「華僑」一詞起源的關鍵。「僑」字為旅居、客寓之意,清代之前主要用來指 國內流寓的情況,清代之後「僑」字的使用逐漸發生變化,之後也用於國與國之間 的移居,再後又用來指中國人移居海外。字詞的使用從「僑寓」到「僑民」,後又 與「華民」的「華」字結合成複合詞,用「華」表示中華的民族屬性,「僑」表示 移居現象,成為移居海外中國人的稱呼-華僑。綜上可知,莊國土教授認為華僑的 定義是隨著時代背景的變遷而有所轉變,且與國家外交有密切的關係。
(二) 法律的觀點:
1. 中華民國憲法:
憲法中並無明確規範華僑定義的條文,只能從憲法總綱第三條之規定:「具有 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以及其他相關條文約略歸納出其對華僑的定義 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僑居國外之人民」。
2. 國籍法:
承上可知居於中國國境之外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為華僑之必要條件。而中國之 領土,依據憲法第四條規定,係依固有之疆域為準,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 更之。然何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則需參閱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如下:
9 莊國土,1984,《華僑一詞名稱考》,南洋問題研究,第 1 期,頁 13-19。
(1)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2)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3)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4)歸化者。
綜合憲法與國籍法的規定,可以得知華僑是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常住於中華 民國本土以外之海外地域的國民,然由政府派遣之駐外官員、留學生、對外援建工 作人員不在此限。又由於我國承認雙重國籍,故華僑的後代若符合國籍法第二條相 關規定,亦可稱之為華僑。10
(三)文化的觀點:
李長傅先生是中國著名的華僑華人史專家,在其著作的「華僑」一書中給華僑 的定義為:「華者,中華之簡稱;僑者,旅寓之意;凡我國人旅寓於國外者,皆可 稱之曰華僑。」 有別於法律觀點,李長傅先生認為華僑的認定與國籍並無顯著的 關聯而是與語言、文化等有關,「華僑與國籍有無關係?亦一問題。如旅荷印華僑,
因居留地政府,強制其歸化,臺灣華僑之喪失國籍亦已三十年,然彼等姓氏、言語、
風俗,尚仍中國之舊,而外人亦目之為華人,是其對祖國之觀念未泯,當然仍認為 華僑也。」11然其將中華民國國民視為華僑的例子乃從政治觀點出發並不客觀。
(四)經濟的觀點:
吳主惠博士乃社會學與民族學之專家,其在「華僑本質的分析」一書中認為「華 僑」乃「移住國外的中國人,而目前仍與本國保持有機性的聯繫者。」其對該定義 有關「華僑」與「有機性」更詳盡的說明如下:
1. 華僑以具有中國人身分之國外移住民為條件。以經濟性活動為目的的並專指漢 民族系者而言,並非廣泛包括具有中國國籍者的一切中國國民。
2. 華僑以目前仍與本國保持法律上之聯繫為條件。以「中國人意識」為其實質上 的條件才行。
3. 華僑以目前仍與本國保持經濟上之聯繫為條件。
10 顏國裕,《我國僑務政策之研究—民國六十年以後之發展分析》,臺北:龍文出版社,1991年,
頁 4-5。
11 華僑通訊社,《僑政論文選集》,臺北:華僑通訊社,1981 年 9 月,頁 15。
4. 華僑以目前仍與本國保持社會上之聯繫為條件。目前仍透過華僑宗社(guild)
或同鄉會等社團,而與本國保持聯繫之期間,仍亦可視為是華僑。對以喪失本 國間以血緣為內容之宗社聯繫者,自不得再稱為是華僑。12
綜上所述可知,吳博士認為構成華僑的重要條件除了法律上的身分外,更重要 的是是否與本國(本研究的本國以中華民國為主體)繼續在法律、經濟及社會各方面 保持聯繫。
(五)僑委會的觀點:
政府重視華僑事務,早在民國十五年十月,即設立「僑務委員會」,直隸國民 政府,以服務海外僑民、推動僑教、輔導僑商、協助僑生為目的。該會對「華僑」
的定義簡短明確,即「僑居在海外的中華民國國民」。不過由於該會服務對象不僅 限於華僑,亦包含「華人」即除「華僑」外已歸化為外國國民以及散居在全球各地 的中國人,以及「華裔」即在海外出生的中國人後裔。13所以,過去幾位委員長對 華僑一詞下的定義屬廣義解釋,如高信先生就認為華僑定義應從寬解釋,不論是華 僑、華人、華裔概可稱為華僑,因他們的生活習慣、文化意識都受中國文化影響,
只要與祖國保持聯繫,有充分的中國文化意識,均得視為華僑。
(六)綜合性的觀點:
由於華僑一詞無統一說法,故顏國裕先生於「我國僑務政策之研究—民國六十 年以後之發展分析」14一書嘗試綜合各方說法,將華僑的概念統整如下:
1. 長期居住於他國領土:因此短期的旅行,商務貿易,任務派遣、政府駐外人員15, 雖有居住於他國領土之事實,但此一事實屬短暫性質,不構成華僑的要件。
2. 謀生於外國領土,生活於外國領土:亦即其平日生活之事實發生在外國領土,
12 吳主惠著,蔡茂豐譯,《華僑本質的分析》,臺北:黎明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83年8月,
頁 12-17。
13 據僑務委員會統計室關於統計資料背景之說明,其對於海外華僑、華人人口數統計地區範圍及對 象,為凡海外地區之華人。
14 顏國裕,《我國僑務政策之研究—民國六十年以後之發展分析》,頁 6。
15 政府駐外人員子女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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