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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現有災害應變資源及災害潛勢

第二節 防災通道網絡系統

防災通道網絡系統於重大災害發生後,在人員避難與救災行為上,具備了最 基本的機能,這意味著防災通道系統的功能是否正常發揮,直接影響到避難與救 援的成效。因此,有效的防災通道系統則相對的降低傷亡的可能。在整個災害發 生時序列中,防災通道系統是第一個開始運作的系統,再者,因為其他空間系統 的發揮均須依靠防災通况系統互相聯繫,而使得各空間系統均能正常運作,是 故,防災通道系統的妥善規劃在防災規劃作業中,扮演了關鍵性的角色。以此,

防災通道系統的規劃,是整體防災空間系統規劃作業中的第一步。

本研究依據過去研究成果經驗的累積,並考慮台北市內湖區現有道路所在之地理 位置與實質空間條件等,分別賦予道路不同的防災機能。

壹、緊急通道系統

緊急通道為第一層級道路系統,主要功能做為聯外道路使用,以便延續通達 全市並與區域外取得聯繫。在災害發生後,緊急通道必須優先保持通暢之路徑,

在救災同時輔以交通管制,以利救援工作順利的進行。此一層級道路系統之主要 劃設方式以考慮台北市內湖區內可延續通達全市各區域之主要輇道及環道,其中 以二十米寬道路為主要劃設對象(參見圖6-1)

圖6-1 緊急通道與救援輸送通道系統 貳、救援輸送通道系統

救援輸送通道系統為第二層級通道系統,配合緊急道路架構成為完整的路 網。其主要機能為便利車輛運輸物資至各重要防救據點,同時亦可做為避難人員

通往避難地區之路徑,以台北市內湖區現有寬度十五米以上道路為指定對象(參

災活動空間)。

現況調查分析 依法停車,消防通道淨空,環境維持良好。

內湖區消防通道清查 地 點 康寧路3 段 190 巷

列管要件 長巷道 搶救困難地區場

長巷道 巷道寬度 6.5 公尺 巷道長度 280 劃設禁停紅線範 圍

康寧路3 段 190 巷口至康寧路 3 段 70 巷口北側劃設單邊禁停 紅線。

現況調查分析 依法停車,消防通道淨空,環境維持良好。

內湖區消防通道清查 地 點 康寧路3 段 70 巷

列管要件 長巷道 搶救困難地區場

長巷道 巷道寬度 6.5 公尺 巷道長度 300 劃設禁停紅線範 圍

康寧路3 段 70 巷 51 號至康寧路 3 段 70 巷 101 號路段為住宅 側劃設單邊禁停紅線,康寧路3 段 70 巷 101 號至康寧路 3 段 70 巷 135 號路段為其對面側劃設單邊禁停紅線。

現況調查分析 依法停車,消防通道淨空,環境維持良好。

內湖區消防通道清查 地 點 康樂街61 巷

列管要件 火災搶救困難地區 搶救困難地區場

康樂街61 巷 巷道寬度 5.8 公尺 巷道長度 420 劃設禁停紅線範 圍

康樂街61 巷 2 號至 78 號及康樂街 61 巷 75 號至康樂街 151 巷 交岔口劃設單邊禁停紅線。

現況調查分析 依法停車,消防通道淨空,環境維持良好。

內湖區消防通道清查

地 點 內湖區安泰街38 巷、45 巷、47 巷、49 巷、51 巷、65 巷、68 巷、90~98 巷 129 巷內

列管要件 火災搶救困難地區

搶救困難地區場 所

安泰街一帶 巷道寬度 5.5~6 公尺 巷道長度 56~150 劃設禁停紅線範

1. 安泰街38 巷轉角及安泰街 38 巷 2 號至 22 號劃設單邊禁停 紅線。

2. 安泰街45 巷 2 號至 22 號劃設單邊禁停紅線。

3. 安泰街45 巷 14 弄與各巷口轉角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4. 安泰街47 巷口轉角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10 公尺。

5. 安泰街49 巷口轉角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10 公尺。

6. 安泰街51 巷口轉角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10 公尺。

7. 安泰街65 巷轉角及安泰街 65 巷 2 號至 8 號前劃設單邊禁 停紅線。

8. 安泰街68 巷與安泰街 69 巷轉角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9. 安泰街90 號至 98 號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10. 安泰街129 巷轉角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現況調查分析 劃設紅線禁停汽機車處,目前為鄰近住戶佔用,擺放盆栽及隨 機停放汽機車使用,造成消防通道狹小,不易通行。

圖6-2 消防通道系統

肆、緊急避難通道

以區域8 米以下道路為指定對象,此道路層級的劃設,主要指定作為避難 場所、防災據點之設施無法臨接前三個層級之道路網時,而劃設一輔助性的路 徑,以連絡其他避難空間、據點或連通前三個層級通道(參見圖6-3)。

圖6-3 緊急避難通道

表6-2 地震後橋梁安全檢查及橋梁封閉作業流程及分工事項表

流程 作業內容 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1.發生地震 氣象局地震測報中心傳真新工處 第6 分隊。各顧問公司聯絡人亦 主動擷取氣象局地震資訊。

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新建 工程處養工 隊第6 分隊 2.通報及確認 養工隊第6 分隊值班人員需確認

地震震度,如屬震度4 級以上之 地震時,3 分鐘內通知各顧問公司 及本處聯絡人,並呈報養工隊長 及處長。

養工隊第6 分確認地震震度後,

即通報一般橋梁各組檢查人出 勤。

養工隊第6 分隊值班人員於地震 後8 分鐘,以電話確認各顧問公 司及本處聯絡人出勤震後橋梁安

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新建 工程處養工 隊第6 分隊 各顧問公司 本處聯絡人

臺北市政 府工務局 新建工程 處維護科

全檢查,並通知本處維護科科長。

查報告書。 工務局新建 工程處處維 護科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