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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教養家庭中兒童與青少年的處境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隔代教養家庭中兒童與青少年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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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隔代教養家庭中兒童與青少年的處境

隔代教養家庭(Grandparent-Headed Families)最常見的定義為:以祖 父母為主要照顧孫子女的家庭型態(Baugh, Taylor, & Bates, 2016);在台灣,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之調查(2016),由祖父母與至少一位未婚孫子女同住,

且不與孫子女父母同住的家庭稱之為祖孫家庭,而 2016 年祖孫家庭共計 95,904 戶,相較二十年前(2001)的 75,175 戶增加了 20,728 戶,這樣的家 庭型態自2001 年以來一直占總戶數 1%以上,而這還不包括「祖父母、父 母及未婚子女」的家戶型態中,中間世代因各種原因而將孫子女託付予祖 父母的潛在隔代教養家庭型態;而2017 年的家庭收支報告中,「祖孫家庭」

的家庭戶數共有94,670 戶,顯示社會中始終存在著隔代教養的家庭,當中 間世代的父母不能或不願承擔照養子女的責任時,祖父母便須成為孫子女 的主要照顧者。

壹、隔代教養家庭成因

在美國,隔代教養家庭出現的成因大多數是父母親染上毒癮,其他原 因包含了:母親未成年懷孕、父母離婚、婚姻暴力、精神或生理疾病、愛 滋病、兒虐、忽視兒童、犯罪入獄、死亡,而藥物濫用致使隔代教養家庭 的比例也在逐漸上升中(American Association of Retired Persons, AARP, 1998;引自 Brophy, 2013);而 Yorkey 在 1993 年提出隔代教養的四項成因

「4Ds」的名稱,其中包含了父母親的藥癮(Drugs)、離婚(Divorce)、棄 養(Desertion)與死亡(The death of a parents)(引自 DeToldeo & Brown,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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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陳麗欣、翁福元、許維素、林志忠(2000)曾針對國中小學 童進行調查,屬於由祖父母偶爾分攤照顧責任的廣義隔代教養佔了5.38%,

而屬於狹義隔代教養,由祖父母負擔所有照顧責任者佔 2.87%;而隔代成 因的部分,研究整理出主要的原因有雙親離異或工作、父母喪偶、父母雙 亡、父母不願照顧、未婚生子,大致與父母工作與婚姻狀態有關,進一步 以年級作為分類標準探討隔代成因,則發現:國小學童處於隔代教養家庭 的成因以「父母工作」為主因,「父母離異」為其次;國中生則相反,以「父 母離異」為主,其次則為「父母工作」,然而這篇研究在進行關於成因的探 究時,卻將廣義與狹義的隔代教養混為一談,未細部將廣義的隔代教養成 因與狹義隔代教養成因做區隔。而郭李宗文、吳佩芳在 2011 年則針對 10 位原住民族的隔代教養主要照顧者進行質性訪談,發現在原鄉,中間世代 因經濟考量到外地工作是主要的隔代教養成因,同時也是這 10 位受訪者 成為代位父母的原因。

當中間世代因各樣原因無力負擔子女的教養之職成為「空缺的父母」, 因而促使本來提供支持性、補充性照顧職責的祖父母出手相援成為「代理 父母」,身負孫子女主要照顧之責,「祖孫關係」取代本來「親職關係」成 為被關注的主題之一。

而不同成因下的隔代教養家庭會有不同的關係影響,鄭凱芸(2010)

發現,中間世代無法照顧子女的不同原因會影響祖父母與他們的關係,再 進而影響祖父母在身為代理父母角色時所承擔的壓力,相較於中間世代因 吸毒或酒癮而失功能,死亡、身心障礙或身心症狀等無法照顧子女的原因 比較能夠被祖父母接受,換言之,祖父母與後者成因的中間世代的關係會 比較好,進而影響祖父母替中間世代照顧子女的關係。

綜上所述,研究者認為隔代教養的成因中,中間世代的死亡相較於藥 物成癮、離異、棄養等原因較不影響祖父母身為代理父母時與孫子女的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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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經營,並且在關係經營上減少了中間世代對祖父母與孫子女的持續影 響,因此,本研究將鎖定因中間世代「藥物成癮、離異、棄養」所致的隔 代教養家庭,以此做為選取研究對象的依據。

貳、祖父母的照顧角色與樣貌

一、祖父母的照顧角色

國內學者以照顧孫子女的時間與負責程度來區分祖父母的照顧角色,

以負責程度來看,若祖父母只需負擔孫子女有限度的照顧責任則屬於協助 者;若祖父母與成年子女各負責孫子女一半左右的照顧與管教權,則屬於 共同管教者;而第三種以代理身分負責照顧孫子女的祖父母,基本上由祖 父母代替消失或失功能的成年子女負擔孫子女所有的教養與照顧責任(梁 雅舒,2003)。

表2-1-1

隔代教養者之角色

負責程度

照顧時間 協助者 共同管教者 代理父母

臨時性 1.臨時協助者 4.臨時性共同管教者 7.臨時性代理父母 短 期 2.短期協助者 5.短期共同管教者 8.短期代理父母 長 期 3.長期協助者 6.長期共同管教者 9.長期代理父母 資料來源:梁雅舒(2003)。「祖父母的孩子-隔代教養家庭輔導」。學生輔導,

88,35。

王舒芸(2015)則將依據不同原因形成之隔代教養分成三種類型:代 位父母(父母亡故或離家、失蹤、入獄、患精神疾病、父母離異各自另組 家庭、外籍配偶母親離家等原因,綜整為父母亡故,或父母在世但長期離 家)、補位父母(無論父母同不同住,但親職功能皆薄弱,僅能維持部分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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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功能)及接棒父母(父母可發揮親職功能,但過多角色衝突,需外部支 援)。根據隔代教養者涉入的照顧責任,可分成:擁有孫子女監護權、基本 上負責全部照顧責任的隔代教養者(custodial grandparent)、沒有監護權但 與孫子女同住的隔代教養者(living-with grandparent),以及提供日間照顧 的隔代教養者(day-care grandparent)三類(鄭凱芸,2011)。

綜前所述,父母無論同住與否並非重點,本研究著重在祖父母承擔 起孫子女主要照顧責任者,所欲討論之隔代教養型態係為祖父母擁有孫 子女監護權,以及祖父母沒有監護權但與孫子女同住,亦即:祖父母擔 負長期代理父母與長期共同管教等兩個角色者。

二、祖父母的樣貌

(一)祖父母的年齡

隨著衛生與健康水準提高,許多祖父母的年齡比起以往來得更年輕

(Yoshinirori ,1995),根據 Gist 和 Hetzel(2004)於 2000 年的人口普查報 告指出,美國大部分的祖父母年齡都在65 歲以下;同年度的普查報告中,

發現與 18 歲以下孫子女同住的祖父母之中,有 42%同時身兼孫子女的主 要照顧者,這些身為主要照顧者的祖父母有6.7%為 30 至 39 歲,29.2%為 40 至 49 歲,35.1%為 50 至 59 歲,21%為 60 至 69 歲,7.1%為 70 至 79 歲,1%為 80 歲以上,根據數據,有超過一半的祖父母年紀落在 40 歲到 59 歲之間(Simmons & Dye, 2003);台灣的部份,林如萍(2019)研究指出,

台灣祖父母的年齡平均為至 54.5 歲,對應當年度平均 80 歲的壽命,顯示 在台灣為人祖父母的身分可能長達25 年以上。

上述的資料顯示,無論是在國外或台灣,祖父母的年齡皆未及65 歲,

仍屬於青壯年人口,可能仍有工作,生理機能方面也未必屬於欠佳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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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濟狀況

在美國,約有 18.5%身兼孫子女照顧責任的隔代教養家庭屬於經濟貧 困的狀態(Simmons & Dye, 2003)。

而在台灣,並沒有根據隔代教養家庭的經濟狀況進行推估的資料,目 前僅能根據衛福部所統計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報告

(2013)中窺見隔代教養家庭的經濟狀況,報告指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 入戶總戶數為242,275 戶,共佔了全國總戶數的 2.9%,在所有低收與中低 收入戶家庭中,由祖父母及未婚孫子女組成之隔代教養家庭共佔1.6%,約 有 3,876 戶,而可能形成隔代教養家庭的由祖父母、父母及未婚子女組成 之三代家庭則共佔了14.2%,約有 34,403 戶。

參、隔代教養家庭中兒童與青少年之處境

一、隔代教養家庭的困境

祖父母隨著年紀老去,生理機能逐漸退化,而其罹患疾病的風險也逐 漸增加,或可能曾患重大疾病復原、有復健需求等;當生理層面漸不如從 前、且變化急遽時,並非每位長者的心理調適都是良好的,再加上除祖父 母自身以外,亦須照顧到孫子女生活與心理層面所需,除不得不離開本有 的工作崗位或與社交圈疏離以外,也需要以孫子女的需求為先(王舒芸,

2015)。

在心理層面,Dolbin-MacNab 和 Keiley(2009)整理過往研究發現,

若隔代教養中身為主要照顧者的祖父母在心理上有憂鬱的情況、身體狀況 不佳或是不合適的教養方式,都可能導致祖孫關係處在一個負面的狀態 中,而良好的祖孫關係與孫子女的福祉有很大的關聯,也就是說,祖父母 的身心狀況與教養方式是影響孫子女極大的原因。而當失功能的中間世代 無法提供各種支持,而隔代教養的型態又屬於「代理/代位父母」時,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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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成為家中主要的經濟來源與教養者,整個家庭所面臨到的挑戰便值得關 注,下就將隔代教養家庭可能遇到的困境分成幾個層面來探討:

(一)經濟困境

過往研究發現,屬於親職化一類的兒少照顧者中,其生活的家庭環境 容易經歷貧窮、不利的逆境與社會排除(Dearden & Becker, 2000)。而祖父 母多半已屆退休年歲成為依賴人口,卻需為照顧孫子女造成經濟上的額外 負擔(張耐,2002;邱珍琬,2010),而沒有中間世代的經濟支持之下,更 是使隔代教養家庭陷入經濟困境的原因之一。

(二)教養困境

親職本身是一個具有長期且連續性質的工作,邱珍琬(2010)探討隔 代教養家庭中的國中生,認為面對處於生理機能發展良好、正尋求獨立自 主的孫子女,對於生理機能逐漸退化、無法承擔過多責任的祖父母而言是 一個負擔,且身處不同世代的祖孫之間存在著價值觀的差異,祖父母的教 養方式與孫子女的生活情境無法相互呼應,對祖父母而言本身即是個挑 戰;而祖孫關係會因祖父母身為照顧者的角色不同而有所差異,面臨角色 與權威界線模糊的他們在不易管教之下與孫子女產生衝突(張耐,2002)。

親職本身是一個具有長期且連續性質的工作,邱珍琬(2010)探討隔 代教養家庭中的國中生,認為面對處於生理機能發展良好、正尋求獨立自 主的孫子女,對於生理機能逐漸退化、無法承擔過多責任的祖父母而言是 一個負擔,且身處不同世代的祖孫之間存在著價值觀的差異,祖父母的教 養方式與孫子女的生活情境無法相互呼應,對祖父母而言本身即是個挑 戰;而祖孫關係會因祖父母身為照顧者的角色不同而有所差異,面臨角色 與權威界線模糊的他們在不易管教之下與孫子女產生衝突(張耐,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