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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之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之相關研究

國內學者黃惇勝(1996)利用系統思考的方法,列出就業策略的關係要素有 四:就業意願、就業適應、雇主意願以及條件限制,而「條件限制」主要指涉弱 勢族群本身條件之限制,因而影響就業意願、就業適應、雇主意願三者。此模式 恰好可用來解釋身心障礙者的勞動參與,即是同時受到就業意願、工作上的適 應、企業雇用意願與其自身特質的交叉影響,見下圖 2-5:

圖2-5 就業的關聯環狀圖

資料來源:黃惇勝,1996。弱勢族群就業促進的系統思考及變革之道。頁55。

茲將近幾年國內雇主僱用智能障礙者之相關研究整理為:一、僱用原因(動 機)、二、解僱原因、三、遭遇困難、四、最重視的技能、五、僱用態度,分述 如下:

一、僱用原因(動機)

Sitlington 和Easterday(1992)針對社區常見職業之雇主進行問卷調查,結 果發現影響雇主聘用智能障礙者的原因主要有四:正常的出席率、符合長期僱用 之要求、個人在職場工作職位上的發揮情況。而最不重要的二項因素則為減稅及

低於一般人的薪資兩項。而在Bricout 和Bentley(2000)的研究也指出:動機、

表現、可信賴和努力程度是雇主僱用員工時的考量。在僱用身心障礙者之動機與 行為,陳麗鐘(2002)研究指出:機關學校可能因經由招募考試而進用,幾乎不 僱用身心障礙者。即使進用,也是以安排服務員和行政文書工作為主。私人企業 的僱用則是普遍經由個人或團體的介紹,而且以操作員和清潔員的工作為主。機 關學校和私人企業都會考慮障礙類別而給予不同的職前訓練、因應措施、工作設 計和工作安排,但前者比較會關心語障的問題,而後者的關心則比較普及於心智 障礙者和肢體障礙者。整體而言,幾乎所有的僱用機關學校和企業都會有僱用後 的因應措施,職前訓練也相當普及,但增設無障礙設施、調整安全策略和提供宣 導溝通的單位尚不及四成,其中,機關學校的職前訓練內容遠不及私人企業。高 馨玲(2004)研究認為,政府相關單位的政策實施促使雇主願意僱用身心障礙者;

雇主或多或少都會受到定額僱用獎助津貼的影響,而嘗試僱用身心障礙者,這樣 願意嘗試的心態,也開啟了身心障礙者進入職場工作的機會。

魏伶如(1999)針對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與進用機構所做的研究,研究中指出:

機構足額進用者達80.6%,未達法定人數者為9.0%;並無進用的仍有10.4%。另 外各單位認為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會帶來特別困擾的比例也高達62.7%,僅有37.3

%的單位認為不會帶來特別困擾,與一般員工相同。研究中顯示各單位會願意進 用身心障礙者的因素,還是以免繳納差額補助費的因素而願意進用身心障礙者的 比例最高,佔25.0%;其次才是身心障礙者的能力符合公司的要求者,佔16.1%;

而因勞工短缺而進用者最少為0.9%。黃慕義(2005)針對桃園縣私立機構超額進 用身心障礙者動機與行為之研究,研究中指出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的動 機有法律、經濟、社會責任、安全等考量及混合性動機。

1. 法律考量:受訪機構僱用身心障礙者皆以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等法令為前 提。

2. 經濟考量:經濟考量顯示在對身障者學歷、工作經驗、能力與績效上的要求。

3. 社會責任:實質僱用身障者更有助建立企業回饋社會的形象及落實企業理念。

4. 安全考量:擔心身障者行動不便恐易發生職災,所以影響僱用意願。

5. 混合動機:基於法令要求與社會責任的混合動機,與就服機構持續合作僱用 或透過贊助演出提昇企業形象。

二、不僱用原因

若以雇主的觀點來看,研究也指出雇主們解雇智障員工的原因包括了:經 常性的遲到或上班缺席、不好的態度、表現不佳、不能與他人相處、技能上的缺 乏、對工作沒有興趣(Kallio, 1993)。吳武典(1993)研究歸納出雇主不願僱用 身心障礙者三大原因為:

1.機構的設備、機器或交通方面無法配合。

2.身心障礙者所具備的職能不符合雇主的要求。

3.擔心意外發生。

魏伶如(1999)研究指出機構不進用的原因:未足法定人數的單位中,未足 額進用的原因為:身心障礙者所具備的職能不符合需要27.8%;其次是想進用,

但找不到符合資格的身心障礙者,19.4%;沒有管道、流動性大和無人應徵的原 因最低。無進用身心障礙者單位不願意進用的原因為:以無需進用的原因為最多 佔16.7%;其次是以機械、工作環境不適合身心障礙者的理由有14.6%;沒有理 由,不願進用佔11.5%;另外還有職業工作項目不適合、擔心發生意外等原因。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機構就是認為沒有理由,就是不願進用。

身心障礙者因先天能力限制導致職場思維能力不佳,有時無法達成雇主的基 礎能力要求(吳劍雄,2002),讓雇主沒有僱用智能障礙者的信心。林桂碧(2004)

提出障礙者失業多半與工作態度及人際關係有關係。Salzberg〈1988〉研究指出 身心障礙者失業原因有三個向度:

一、工作責任:出席率差、未能準時上下班、未能專注工作、缺席或遲到未告知 雇主、偷竊、缺少上進心、機動力不佳、容易發怒等。

二、工作生產力:工作進度慢、工作品質低、缺乏獨立作業能力、無法學習新工

作、無法完成不同的工作或因反應欠佳需長時間教導。

三、社會-職業能力:其一為與工作有關的社會行為,包括對工作指示無法澄清 或服從、對批評無法作適當反應、無法與同事或主管有適當的互動、缺乏求助資 訊能力。另一為與工作無關之社會行為:不適當言語、不注重服裝儀容、身體有 異味、少話或多嘴、過度的情緒反應。

三、遭遇困難

許天威、蕭金土(1998) 調查業界單位僱用身心障礙者常遭遇之困難有:

1.工作態度不佳;2.工作技能差;3.溝通不易;4.無障礙工作環境限制;5.情緒問 題無法配合作息;6.工作效率不高;7.智障者反應欠佳;8.對於機械操作程序, 需 要長時間教導;9.自理生活能力不足;10.人際關係較差。在眾多影響智能障礙者 就業的因素中,張芳惠(1996)從雇主、殘障者、就業服導員三方面討論目前辦 理殘障者就業服務所遭遇的困難。

雇主方面: 1.缺乏無障礙環境設施、2.不了解殘障者的工作能力, 無法提供殘 障者就業機會;

身障者方面:1.輔導殘障者就業時, 需多加輔導其人際關係、心理適應、2.殘 障者或家長其理想與事實差距大、3.殘障者的交通問題、4.家長 支持度不夠或過度保護、5.殘障者的專有技能不足;

就業輔導員方面:1.殘障者就業機會不易開拓、2.加強殘障者就業輔導知能及技 巧。

企業認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的困擾,以身心障礙者「身體狀況方面的顧慮」為最多 佔25.0%;次之為「需要調整工作內容」18.7%;再則,為較易發生危險、工作 進度方面的顧慮及需要更新裝設部份設施的困擾;其餘的困擾比率較低。所以未 來我們可以針對上述各機構、企業所認為的困擾加以協助,以提高機構進用的意 願〈魏伶如,1999)。

四、最重視的技能

國內學者蕭金土等人(1999)調查工商企業機構在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最重 視的技能為何?結果顯示,第一重要為「職業技能」;第二重要為「工作態度」;

第三重要為「溝通能力」;第四重要為「社交技巧」;第五重要為「日常生活自 理能力」,可見只要身心障礙者的職業技能符合工作要求,其就業機會就大為增 加。許銘秀(2000)提出在雇主與教師眼中認為智能障礙者應具備的工作技能應 包含溝通、同事相處、工作角色表現及團隊表現等能力。鮮皓(1999)提出就業 職場對智障者支持性就業要求態度重於工作能力,其中尤以人際互動最為重要。

企業單位及廠商僱用輕度智能障礙者的篩選條件,其結果顯示,無論是有僱 用或未曾僱用智能障礙者的企業單位及廠商,兩者所重視的首要考量條件都是與 社會相關技能為主,例如:遵從指示、反應溝通能力、工作的獨立性……等。此 外,已僱用智能障礙者之企業單位及廠商認為,輕度智能障礙者最需要加強的部 分為社會技能(52.8%)(如:反應能力、情緒控制等),此更顯示出工作相關 社會技能對於就業的重要性。歸納上述的研究發現,雇主對於智障者的工作相關 社會技能的期待要求是相當重視的,且都認為具備良好的工作社會技能,將有助 於智能障礙者工作場所中的職業適應。 而適應行為在智能障礙成人就業重要性 的評價對不會干擾他人與責任感賦予最高的重要性,其次為工作能力、自主能 力、社會能力以及沒有怪癖,認知能力與溝通能力相對最低。避免攻擊、傷害、

違反社會規範與妨害風化的行為、基本生活自理能力與行動力、辨識、配對、空 間辨識與定向,以及至少能夠聽懂指令完成交辦事項的理解能力、利用輔具或替 代性方案完成工作任務的能力與確實的工作技能,是就業不可或缺的基本條件。

智障者本身的健康維持、對工作盡忠職守的表現、確實的工作技能與積極主動的 工作態度,足以決定智障成人就業的成敗。社會能力的表現,可增其就業機會的 選擇與職場接納度。智障成人先天受限的認知與溝通能力,可藉就業媒合過程消 弭就業可能遭遇的困難。(石玉資,2004;林芳如,1997;林惠芬,2000;徐享 良,1998;高馨玲,2004;黃文宣,2006;;黃慕義, 2005;彭齡萱,2007;

五、僱用態度

Schmelkin & Bell(1989)將雇主對障礙者的僱用態度分為三個構面:

1. 身心障礙者訓練與配置的適當性

包括考量身心障礙者訓練的型態(模擬或在職訓練)、僱用配置的型態(高競爭

包括考量身心障礙者訓練的型態(模擬或在職訓練)、僱用配置的型態(高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