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產業分析

第二節 電信服務業

一、總體環境

(一) 社會面

政府開放各項電信業務,確實帶給一般社會大眾生活上高度的便利性,以行 動電話為例,自開放後的四年內用戶數大幅成長約13 倍,截至民國91 年底為 止,行動電話用戶數已達2,392 萬戶,普及率達106.24%19。長期而言,電信產 業的發展對於我國成為資訊化社會與推展知識經濟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短期而言 對目前社會大眾也帶來幾方面顯而易見的影響,如:消費者享受到便利、低廉、

普及與優質的通信服務,且社會大眾對於未來嶄新的電信資訊科技將有更高的接 受度。此外,龐大的電信市場也無形創造了許多就業機會。預估電信業者在民國 90 年至94 年共五年之間,每年將創造77,316 個就業機會。但是大量電信設備 與科技的使用也同時衍生出各種社會問題,如電磁波影響人體健康之疑慮、基礎 管線佈設與基地台建置之抗爭、通信秘密保護、網路安全、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其中電信消費糾紛已連續二年居消費者申訴之首,簡訊詐財案件層出不窮,新技 術如定位服務(location-based service, LBS)產生的穩私權問題等,都值得產 官學界進一步去商討解決。

(二) 經濟面

在中華經濟研究所(民89)的研究「我國電信自由化效益分析」中顯示:「當 電信投資1 元時,將增加生產總值2.89 元的整體乘數效果。」亦即我國電信自 由化與整體經濟面與相關產業發展存有正向關聯。預估電信業者在民國90 年至

94 年共五年之間,平均每年將增加1,183.2 億元的固定投資,每年亦將創造631 億元國內生產毛額(GDP)或3,417.9 億元生產總值。由此可知,電信產業不但是 國家的重要建設,所產生的關聯效應也是我國經濟成長的一大動力。

(三) 法規與政策面

我國的電信法自47 年訂定後至85 年的近四十年間,由於電信事業採國家獨 占經營方式,故無太大變動。從民國85 年電信三法通過開始,為了提供良好的 競爭環境,我國的電信改革腳步加快,截至民國92 年3 月底為止,共完成三次(民 國87 年6 月、民國88 年10 月、民國91 年6 月)的電信法增修條文,使得我國 的監管理念與開放業務(見表4-1)符合世界潮流趨勢與公平交易法所反映之競爭 精神,為整體產業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針對法規現況,本研究提出最近一次民國91 年7 月公布的電信法增修條文 加以說明。此次修法的目的在為配合經發會共識,加速電信寬頻網路建設及因應 行政程序法實施後所需之配合措施(高凱聲,民92),內容包括:一、外資直接持 股比例從20%大幅提高至49%,放寬半數以上之董事、監察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之限制,僅規定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此舉可吸引外商電信公司大幅挹注 資金及技術來台,有助活絡我國電信市場,並促進市場的競爭;二、第一類電信 事業網路互連(interconnection)的相關規定。由於第一類電信事業所擁有網 路,以其擁有網路的市場主導事業,在競爭市場中必會利用其網路優勢組礙其它 業者之接取,造成競爭上障礙,將進而影響消費者權益;三、電信號碼管理機制 的確立。為提供公眾使用的網路能夠網網相連及相互通訊之必要手段,然而上述 號碼係屬社會之公共資源,為維持此一資源之有效合理利用,則必須由電信主管 機關統籌規劃及分配管理;四、確立施行號碼可攜性(number portability, NB) 及平等接取服務之法源,以及確立網址與網域名稱的主管機關為電信總局。以整

體電信市場與用戶之利益作考量,採取號碼可攜服務在短期間雖然會造成部分用 戶的流失,但長期來看以消費者的角度而言卻有其必要性存在,因此基於自由公 平競爭的機制下,主管機關多採積極介入的做法。政府的政策深深影響產業未來 的成長。目前我國的「挑戰2008— 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的「寬頻到府六百萬 用戶計畫」所推動的寬頻網路建設將是資訊化社會最重要的政策之一。其次,考 量電信總局目前編制亟需具有技術自主能力及充分營運彈性的支援團隊,因此推 動電信技術中心來協助公權力的執行,其功能包括:提供電信監理機關各項技術 支援、電信服業務業者整合開發及測試之平台以及提供通信設備製造業者檢測及 驗證服務。第三,交通部原則上已通過將寬頻撥接服務、固網、第三代行動電話、

衛星行動通訊及衛星固定通信等電信業務,納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交通 事業部分獎勵辦法」適用範圍,租稅抵減的效益將激勵電信業者加強電信技術的 研發與投資。

(四) 科技面

電信事業是高科技驅動的資本密集型產業,電信自由化帶來的龐大金額之高 科技設備投資,對經濟發展中的資本累積和技術進步(technological progress) 貢獻相當大,特別是資訊與通訊科技的快速發展與電信產業確實有共存共榮的關 係。展望電信科技的發展,從寬頻網路、無線通訊到整合式的應用與服務,未來 將是以IP-based 的服務及應用來主導下一代電信網路的發展。值得注意的另一 項趨勢是電信、資訊與傳播的匯(convergence),又稱數位匯流(交通部電信總 局,民91)。以目前的情況而言,電信網路與有線電視網路均可用以提供寬頻服 務;網際網路可提供通訊、廣播服務與數位內容節目之傳送,未來第三代行動通 訊除傳統語音服務外,亦可進一步提供影像資訊傳輸服務。由此可知,產業界限 的模糊將帶動了電信、網際網路、廣播電視、有線電視等業務之跨業整合與投資,

促使了「數位網路產業」(digital networks industries)成形(交通部電信總局,

民91)。因此,可預見未來跨業服務的整合與創新,將隨的技術進步更加地豐富 化、多元化,而帶動產業出現新的典範轉移與另一波成長。最後,需特別注意的 是,由於數位匯流及電信服務間的可替代性所產生的跨業整合趨勢,將對電信市 場的界定與管制架構的興革將會產生深遠的影響(中華經濟研究院,民國88 年;

Amendola and Ferraiuolo, 1995)。因此站在監理政策不影響科技進展的角度,

成立統籌管理的單位與修訂相關法條將是政府因應產業變化的重要配套措施。

二、產業環境

(一) 電信產業價值鏈

隨著自由化的腳步與科技的帶動,電信產業的發展將是愈趨複雜。Ballon etal.(2001)研究荷蘭的電信市場後,認為價值鏈(value chains)主要由五種角 色組成:公眾網路營運商、骨幹網路營運商、網路接取營運商、服務提供者與中 介商;Fransman (2001)則將價值鏈分為六層:設備與軟體層、網路層、連接層(與 網路層中間以IP 為介面)、導航與中間層、應用層(包含內容層)與最後一層的顧 客;Fertig et al. (1999)認為價值鏈是由七項角色組成:區域性、長途、行動 業者、設備供應商、網際網路接取、視訊服務及功能服務業者。本研究旨在探討 我國國內之情形,因此採用高凱聲(民92c)的看法,電信產業價值鏈是由8種供應 商所組成,

在產業價鏈中有多樣的的服務可提供給消費者,Strouse (2001)利用服務的

「網路位置」與「內容層級」二大構面描繪出具體的經營模式(business model)。

選擇電信服務的經營模式必須考慮以下四點:一、是否具備獨特的競爭力以提供 該項服務;二、能否帶給顧客利益;三、必須清楚定義該項服務供應商的角色為 何;四、能否具備獲利的潛力進而為投資人與股東創造價值(Strouse,2001)。無

論是想進入電信市場的新進業者,亦或想要跨足相關領域的原有業者,在決定前 都需要深思上述的原則。

(二) 產業變化

從電信服務市場的營收結構可看出,我國實施電信自由化以後,表現最為突 出的是行動通信業務。民國85年行動電話業務營收額僅占電信業務總營收額之13

%;至91年時,則大幅成長超過電信業務總營收之半數以上,而且市場總營收也 成長到3,271億。由此可知,行動通信的開放與行通科技的發展確實是近年來促 使產業變化的主因。

數位匯流是未來驅使產業轉變的力量,將使原有的市場區隔出現變化。過去 資料來源:高凱聲 民國 92 年 圖 4-4 產業價值鏈

各種電信服務往往被視為分立而缺乏替代性的市場。但是技術創新所衍生的動態 效率與自由化後電信資費降低所產生的競爭效果,卻使得電信業務間的市場區隔 漸趨模糊(中華經濟研究院,民89)。以大趨勢的發展來看,Klingler (1996)探 討技術創新趨勢認為,第一、技術創新已使很多的網路可獨立地提供多種服務,

使網路間的界線日趨模糊;第二、資訊可透過與日俱增的機制及各種機制間的組 合送達消費者;第三、資訊電子化程度日增,使得各種網路上資訊內容的界線逐 漸消失。而根據研究(Jussawalla, 1999)這樣的發展趨勢,對於身為全球資訊產 業重要環結的台灣,將是十分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