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電影中的警察角色形象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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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電影中的警察角色形象塑造
壹、 名詞定義
一、何謂公安警察?
「公安警察」為大陸地區稱警察系統之專有名詞,「公安」廣義上是 指行使行政執法權和部分司法權的人民警察。警察分為公安部門管理的公 安警察、國家安全部門管理的國家安全警察、勞改勞教部門的司法警察以 及法院、檢察院系統的司法警察 4 大類。平時和公眾接觸最多的警察當屬
「公安民警」,負責刑事偵査、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經濟偵査等工作。
顧睿(2012)在研究中整理了大陸公安警察之分類,大陸的「警察」
分為「武警」和「民警」,其細分為 5 個系統:武警全稱為「中國人民武 裝警察部隊」,是大陸武裝力量的一部分,是擔負政府賦予的安全保衛任 務,分別受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指揮;民警是「人民警察」之簡稱,
內部實行警監、警督、警司、警員的警銜(職級)制度,制服以藏黑色為 主色調。
作為國家政治和社會制度的外延,其中最首要的職能就是透過國家公 權力的實施,以保障民眾的安全,維持社會穩定,鞏固法律秩序。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 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 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顧睿,2012,頁 11)」。
劉暢(2019)在研究中指出,這兩者之差異甚至連大陸本地學者都會將其 混淆,例如將警察狹義概括為公安、或者將公安泛化為警察(劉暢,2019,
頁 7)。
嚴格說來,警察為維護國家與社會安全之相關執法人員的總稱。中國 大陸的警察分為公安、法院、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警 察,其中公安警察只是警察裡面的一個警種,負責維持公共安全秩序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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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人員,隸屬於公安局,但一般民眾通常會簡稱其為「公安」。而法院警 察、監獄警察就只是所謂的「法警」、「獄警」,並非公安警察。職是之 故,本研究所稱之「公安」,即指「公安警察」,其工作內容主要是負責 刑偵、經偵、治安、交警、出入境管理、反恐等。
二、形象(
image
)形 象 (image)本為心理學名詞,指的是個體心中對外在事物的認知 表徵,是個體主觀內在的意識型態,而可能發乎於外在的作為,其所給予 客體(object)的一種認知,此種認知即為客體的形象(轉引自林聖芸,
2014,頁 15)。
人 們 對 一 個 職 業 形 象 的 直 接 認 知 會 基 於 部 份 或 非 事 實 的 資 訊
(information)而形成,總體而言,形象是「個人」信以為真的事物,與 客觀事實未必有關(林崇陽,2002;史仁智,2004;邱幼媚,2006;陳季 汝,2009)。而形象可視作「資產」(assets),且有正面與負面之分。正 面的形象能使人們出現積極且互信的的態度,若是負面的,則其態度會轉 換成消極且存疑。形象本身具備 4 項功能:
1.
幫助認知:形象可以彌補認知上的缺陷及經驗中的限制,簡化認知。2.
產生信任:形象可以產生共鳴、使人信以為真。3.
影響態度:個人意見在形象的影響下會改變其態度。4.
鞏固團體:增加團體的同質性,使人們忠於自己所屬的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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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整理自昌晶(2009)、顧睿(2012)林士杰(2016)、宋曉寧
(2015)、王靜(2017)、邱雨森(2017)、劉暢(2019)、徐文建、韓 仁生(2019)之研究。
一、警察形象之定義
廣義來說,警察形象(police image)即公眾對警察組織的整體評價(宋 曉寧,2015,頁 9)。當社會大眾對警察群體的精神面貌與行為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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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形象建構與形象工程顯然得透過細緻的步驟與手法才得以打造,電影 即是能傳播和塑造正面形象的重要媒介,民眾也得以反覆接收公安警察的 正面形象。
就大陸公安警察而言,其形象塑造的面向分為 3 個部分:
1.
服務形象:服務形象指的是公眾對警察組織所提供的服務是否公正、周到、便捷等所做出的評價或留下的印象;
2.
隊伍形象:即公眾對公安部門領導人和組織隊伍的總體印象和評價;3.
管理形象:公眾對警察組織的機構設置、管理方式和管理水準方面的 總體印象和評價。至於公眾對警察形象的評價,則是透過 2 個認同項目所產生:第一是
「警察工作認同」,發生在警察與民眾直接或間接接觸溝通的過程。民眾 需要通過接受很多訊息,不斷反覆記憶,再以自身所擁有的價值理念為根 據形成判斷,民眾對警察行為會產生各種印象、感受和評價,這些結合在 一起就形成了「警察形象」;第二是「需求滿足」,民眾基於安全需求,
會預設警察背負懲惡揚善,維護家園的平安的責任(宋曉寧,2015,頁 14)。
惟評價部分的研究需透過對民眾進行量化性的調查,受限於相關主客 觀因素之限制,本研究遂以服務形象、隊伍形象與管理形象與電影文本進 行對照分析。
三、大陸公安警察的形象演變
不同群體於不同的時空脈絡背景下,其所展現的公眾形象勢必有所差 異,大陸公安警察亦是如此。1949 年共產中國成立之初,軍警往往不分,
警察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等同於軍人。因此在改革開放以前,公安警察形 象的塑造乃是凸顯其武裝性,承擔的主要工作是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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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警察形象由國家合法暴力的執行者,轉向 公平正義執法者,由「限制者、控制者」轉變為「服務者、保護者」的角 色。此時,警察形象則以服務公眾作為主要認知,公安警察形象甚至關係 到政府的治理水準,以及執政者的威信(王靜,2017,頁 2;昌晶,2009,
頁 13)。
四、現代大陸民眾對公安警察的形象認知
如同世界其他國家的警察,作為國家治安與社會秩序維護者的公安警 察,其於民眾心目中的形象也同樣是褒貶不一。若從印象標籤排序來看,
公眾對警察的具體形象評價中,其印象標籤按從高到低的排列次為:英勇 無畏、普普通通、無私奉獻、以及非常辛苦。若從整體評價討論,民眾對 警察群體持中性偏正面的評價。在大多數人眼中,警察的整體形象表現為 良好,並且具有奉公執法、工作熱情、助人為樂、任勞任怨等優秀品質,
但也存在擺架子、不易溝通、濫用職權、疏於職守等負面現象。
就警察的「職業屬性」而言,多數大陸民眾認為警察是具有較高社會 地位、且具有話語權的職業;在對警察生存處境的認知上,被調査對象認 為警察是一個很有壓力的職業群體;在對警察距離感的認知上,77.9%的 人認為警察與老百姓的距離比較遠缺乏親和力(顧睿,2012,頁 14)。
總的來說,大陸民眾對警察的形象認知算是正面的,且對其職業特質 帶有同情性的理解。而民眾對其警察形象的認知與想像,從媒介內容的敘 事元素來看,可分為職業元素、職能元素、角色元素與標誌元素(徐文建、
韓仁生,2019)。關於此部分,筆者將於第三章進一步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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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媒介對形象塑造之重要性
一、形象如何塑造?
儘 管 形 象 的 認 知 是 主 觀 的 , 但 不 代 表 其 缺 乏 建 構 的 可 能 性 。 通 常 企 業、產品、政治人物、甚至國家形象,皆可透過各種傳播手段來創造和建 構(古毅弘,2015,頁 20)。形象建構需具備一定的客觀基礎,成功的形 象建構要從客體的既定條件出發,再透過各種手段進行優化(轉引自許智 堯,2014,頁 19)。
以傳播學角度而言,形象即是客體或觀念利用符號進行客觀的呈現或 再現,通常具有視覺性。爾後對人們產生了一個主觀的形象認知,而這可 能是公開且虛構的印象。
公安題材電影為符合觀眾對警匪片的刻板印象,同時達到宣傳公安警 察正面形象之目的,會以戲劇化的敘事手段呈現其代表「正義」的執法形 象,並透過各種符號標誌,使觀眾能快速辨別、記憶與公安警察相關之資 訊。由於大多數民眾與警察的接觸機會有限,其對警察的信賴是來自「信 仰 」 或 「 期 望 」 , 而 不 僅 是 基 於 個 人 經 驗 建 構 的 ( 轉 引 自 Callana &
Rosenberger 2011: 2)。以《非凡任務》與《湄公河行動》電影為例,其敘 事不僅刻畫善惡對立與打擊犯罪的印象,更將上級對部屬的關心、部屬對 上級的忠誠、同事間的友愛、對親人的思念等人性面的描繪,也使警察角 色以「普通人」的樣貌引發觀眾的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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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影為何重要?
形象塑造需透過手段與工具,大眾傳播媒介在形象塑造上即扮演著不 可忽視的角色(轉引自劉立婷,2018,頁 12)。個人對警察的認知有多種 來 源 , 民 眾 會 根 據 媒 介 的 描 述 形 成 對 執 法 與 犯 罪 的 看 法 ( 轉 引 自 Juliano 2017: 3)。形象的產生與個人認知及喜好息息相關,民眾會不知不覺地依 據媒介建構的真實來評斷、詮釋對警察的形象(引述自潘詩婷,2017,頁 7)。
基於某種意識形態與權力的支配下,媒介更容易塑造其特定群體的形 象與印象(顧睿,2012,頁 8)。無論是電影或是新聞媒體,對於警察形 象塑造之所以有如此強大的效果,除了警察與民眾之間存在「資訊落差」
以外,媒介同時能透過警察標誌元素的再現與新聞媒體的報導,以填補此 一落差和疏離感,最終建構一個「社會真實」,為民眾提供可直接參考的 形象認知架構(陳季汝,2009;宋曉寧,2015;王靜,2017)。
影視作品能幫助民眾建構對公安警察形象認知(劉暢,2019,頁 2)。
無論是電影或是電視劇等作品,其內容對民眾之影響包括對職業的看法、
對警察工作的理解、對國家政策和法律常識的判斷,更容易從影視作品中 警察角色的表現,建構民眾對公安警察職業正面或負面的形象認知。
電影媒介對警察形象的塑造,大多體現在公安警察在擁有武裝力量與 行政權力的狀況下,如何與「邪惡力量」抗衡?以及公安警察如何成為「英
電影媒介對警察形象的塑造,大多體現在公安警察在擁有武裝力量與 行政權力的狀況下,如何與「邪惡力量」抗衡?以及公安警察如何成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