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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高中關於性別平等教育法「學習環境與資源」實務上的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青年高中關於性別平等教育法「學習環境與資源」實務上的作

在了解青年高中關於性別平等教育法在實務上的運用歷程之前,我們可以先了解 青年高中的歷史背景,再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前後,學校對於特殊學生問題的管 理方式與處置等進行了解。

壹、校史沿革

青年高中在民國60 年於大里市中興路創校,普通科核准招收3班,興建四樓行 政大樓,興建3500 坪運動場。民國 61 年核准設立機工、電工科,成立附設夜間補習 學校,擴建南側教學大樓。工科實習工廠完工。民國62 年核准設立全國首創的電影 電視科,核准設立汽車修護科,北側教學大樓及教職員宿舍大樓完工。

民國68 年「鏡心堂」完工,可容納 2 千人,至此校園之基本規模完備,設立電 子科,成為除普通科外有5 個職業類科之綜合中學,增購校車 16 輛,增建南北教學 大樓為4 樓,新建電機和電子科實習工廠,擴建汽修科實習工廠,於行政大樓修建圖 書館乙座,面積200 平方公尺、座位 120 席、空調、藏書 3 萬餘冊,創辦人名之為

「文華館」。民國73 年新建網球 3 座,新建排場 3 座。民國 76 年增設家事類幼保科、

室內佈置科。民國77 年增設美容科、工業類資訊科。

民國82 年董事會改組,以「為家長教育子弟,為社會造就人才」為理念辦學,

新購校車4 輛,整建學生宿舍。增建學生宿舍,增建電子科、美容科實習工場,訂定 升學、就業並行的二大目標。民國85 年增設商業類資料處理科,設科範圍涵蓋普通、

藝術、工業、商業、家事5 大類群,為中部地區科別最完整的學校。

民國88 年 921 地震校舍被破壞殆盡,僅存藝術大樓、北樓及電子機實習工廠和 汽車科實習工廠。民國88 年曾校長率領全校師生震後重建,30 天內復學、復課,修 建北樓及電腦教室,增建組合教室及辦公室。

民國89 年附設夜間補習學校改名為進修部,新建電腦專業實習教室 4 間。民國 91 年申請設立綜合高中,同年 4 月核准通過設立 9 個不同學程,其中餐飲管理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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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外語學程、食品烘焙學程為新設立之學程,提報「高中職社區化計畫」並獲核准。

民國93 年增設商業類餐飲管理科。民國 94 年綜合高中暫停招生。民國 95 年增設商 業類觀光事業科。96 年 10 月中西餐大樓啟用。民國 98 年 4 月通過教育部 98 學年度 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核定。

目前,青年高中共有五大類科,計12 科別,分別為普通科;工業類科的汽車科、

資訊科、電子科;商業類科的資料處理科、廣告設計科、餐飲管理科、觀光事業科;

家事類科的美容科;藝術類科的音樂科、舞蹈科、電影電視科等,日校總計75 班 3282 名學生。

貳、 性別平等教育法實施前管理方式

民國 93 年 6 月立法院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並於各級學校開始施行運作,在此 之前,關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章學習環境與資源各條文所訂定的相關規定,學校的 處理方式,以下將分條說明之:

關於第十二條,「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學校 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 公告周知。」在性平法實施之前,校園中具有女性特質之男性、具有男性特質之女性,

常被以娘娘腔、男人婆之歧視性語言加以標籤,並對於其性器官或其行為舉止加以嘲 弄。學校並未特別針對學生及教職員工之性別氣質表現,訂定關懷性別弱勢學生之受 教權益的相關規定。在規劃兩性教育課程時,多傾向於性教育中之自我保護及防暴觀 念課程,很少針對防止歧視特別訂定課程。

第十三條「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方面,過 去青年高中有兩大科別屬於性別分明的科別,幼兒保育科配合教育部的政策,僅招收 女生,直至97 學年度最後一屆幼兒保育科畢業生畢業,此規定從未改變過,而汽車 科雖未限制招收男生,但日校也從未有女生就讀。

針對第十四條「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

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學校對因性別或性 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 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在各項教學活動或評量、獎懲上,學校並未曾 有性別上的差別待遇,但性別或性傾向特殊的學生,則可能面臨校規上的層層考驗,

在性平法實施之前,青年高中學生獎懲實施辦法規定,服裝儀容不整潔者,依嚴重情 節不同,可從警告到大過論處。而過去在校園中,一直都存在著性傾向特殊的學生,

尤其是具有男性特質的女生,無法勉強自己穿著青年的裙裝校服,他們通常以著運動 服取代制服,但在需著制服參與全校性的服裝儀容檢查時,為了不被查獲,他們可能 在檢查的過程中試圖使用各種方法來躲避,躲不過時,便需受到校規的處分,而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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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多少人因此受到處分,學務單位並未特別加以記載和統計人數。

另外,在性平法通過前,青年高中學生獎懲實施辦法規定,在校期間懷孕者應予 休學,因此學生就學期間,其懷孕事件在被學校得知前,學生通常以墮胎或自行辦理 休學、退學來解決,而被學校得知後,不論是否墮胎、生下孩子或結婚,學校皆以要 求她休學進行處分,至於有多少學生因此休學,教務處並未留下統計資料。

關於第十五條「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 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的規定,性平法實施之前,性別議 題的教育課程,在青年高中教師的輔導知能研習中,較多以性騷擾、性侵害的防治為 主,少有強調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

第十六條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 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過去,青年高中各委員會的組成份子,是以投 票選出或校長遴選方式產生,以得票數高者擔任,並未特別關注性別比例,直到性平 法實施之後,各委員會成員的性別比例,才開始依法定比例組成。

參、 性別平等教育法實施後管理方式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制訂,對於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的追求確實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欲落實該法的理想,仍有待所有教育工作者不斷自我檢視自己 對於不同性別和不同性傾向者的觀念和態度。教師站在教育的第一線,如何透過教育 的歷程,改變人們的觀念,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責無旁貸的任務。

在青年高中,學校在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章「學習環境與資源」上,一直都 以性平法的設計為學校政策設計的依歸,不論是提供性別平等且安全的學習環境;招 生政策上無性別或性傾向的差別待遇;課程中納入性別平等教育的議題;教師評審委 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考績委員會等人數比例符合性別平等比例等,皆符合性平法 的設計,而學生權益的相關規定部分,則有有別於以往校規的設計,針對本法第十四 條所定「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 境。」之相關規定,特請輔導室彙整全校中性同學名單〈指女性具有男性特質者,並 未納入男性具有女性特質之學生〉,目前針對具有男性特質之女同學,准予上學期間 全時段著運動服〈因青年高中之夏季及冬季制服皆為裙裝〉,班級之秩序分數亦不受 該同學不著制服之影響。開放中性同學不著制服可謂是幫過去老為著制服所苦的同學 開了另一扇性向光明的自由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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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5 學年度起,學校正式為中性學生設計一套申請的制度,中性學生只需向輔 導室提出申請,輔導室進行晤談了解其申請的理由與過去的經驗,便發給一張證明 單,學生可於教官檢查服儀時出示證明,則可免除原有的處罰。同時,取得中性學生 證明單的學生,必須參加輔導室所辦理的中性學生團體,形成一互助支持系統。中性 學生團體自95 學年度第一批 12 人,96 學年度 17 人,97 學年度大幅成長至 30 人,

主要原因則是此類的學生在新生選校時,聽聞青年高中對於中性學生所設計的制度,

形成吸引的作用,至98 學年度止,中性學生團體人數增至 33 人。但這項中性學生的 福利,也吸引了性傾向正常,但不愛穿裙裝的學生申請,因此,申請程序修正為需經 由導師、家長及輔導室測驗並晤談確定後,才將此生列入中性學生團體,排除不愛穿 裙裝的女同學加入。

另外,對於懷孕學生的受教權維護則也是另一項重要的突破。本法第十四條明定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 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必要之協助,應包含善用校內外資源,

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並採彈性措施,協助其完成學業及提供相關輔 導。」。青年高中針對此條文,亦採用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頒布之「學生懷孕 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由輔導室為學生懷孕事件的單一處理窗口,統籌各處室之因

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並採彈性措施,協助其完成學業及提供相關輔 導。」。青年高中針對此條文,亦採用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頒布之「學生懷孕 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由輔導室為學生懷孕事件的單一處理窗口,統籌各處室之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