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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非典型僱用之概說

二、 非典型僱用之定義與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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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典型僱用之定義與種類

(一)非典型僱用之定義

非典型僱用(Atypical Employment)亦被稱為彈性僱用(flexible

employment),其常與去規範化(Deregulierung)以及彈性化作相關性之聯結,

而定義詮釋上,多透過與傳統典型的僱用模式作區別上之劃分,故首要探究係 為檢視傳統典型工作為何。

我國勞動法學者鄭津津將典型僱用關係所存在之特質分為三個主要重點:

1.具有指揮監督權的雇主與具有服從義務的受僱人之間的「個人關係」

(personal relationship)

2.建立在「全時間」(full-time)之基礎上

3.只要受僱人被要求繼續工作或其願意繼續工作,而該僱用關係將無期限地

(indefinitely)繼續存在或是繼續有效一段相當的期間(substantial period)。若缺乏以上三個要素,則將被排除於典型僱用關係之外,而為非典型 僱用關係。

除此之外,我國學者成之約將非典型僱用定義為一種非全時、非長期受聘 僱於一個雇主或一家企業之關係,其種類則包含部分工時勞動、定期契約勞 動、家內勞動及許多不同類型之工作。如此之僱用關係則不同於一般的不定期 性(open-ended or without-limit-of-time)、全時工作、勞務提供對象為單一 雇主、以及受到非法解僱保護之僱用關係。12

       

12成之約(2004),〈「派遣勞動」及其發展的探討:工會觀點〉《萬國法律雙月刊》,第 138 期,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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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典型僱用之種類

美國勞工統計局針對非典型工作(alternative workarrangement)所做的 調查中,將其區分為四個種類:獨立契約工(independentcontractors)、隨傳 臨時工(on-call workers)、臨時支援工作者(workers paid by temporary help firms)、外包工(workers whose services are provided through contract firms)。以國內學者而言,李誠、成之約、辛炳隆則主張非典型工作 型態大致包含部分工時工作、定期聘僱契約工作、電傳勞動、派遣勞動以及外 包。於此,筆者針對非典型僱用之種類所採用的分類與用詞為:部分工時工 作、定期契約工作、電傳勞動、勞動派遣與外包,茲說明如下:

1.部分工時工作(Part-time Work)

部分工時工作係指相對於全時工作而言有一定工時之縮減,但縮減程度為 何並未有絕對之規定,通常以該國家或企業的全時工作時間為何,進而推估、

並為部分工時定義之。

依據國際勞工組織第一七五號部分時間工作公約(ILO 175 號)(The Part-Time Work Convention)對於部分時間工時者定義為其正常工時少於可比全時 工作(comparable full-time workers)之受僱者;13另根據美國勞工統計局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BLS)之定義,將每週正常工作時數少於三十 小時者界定為部分工時勞動工作;而歐盟的「歐洲框架協約」 (European Framework Agreent)之內容將部分工時定義為:指其正常工時,以週或以最長 一年的平均工作時數計算,較相當之全時勞工為短者。該定義則與國際勞工組 織類似。至於我國行政院主計處的定義,則是以每週工作時數少於 35 小時,

       

13  C175 ‐ Part‐Time Work Convention, 1994 (No. 175)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C175  最後瀏 覽:201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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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部分工時工的認定標準。

2. 定期契約工作(fixed-term or short-term hires)

定期契約係由企業直接僱用從事短期或特定期間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數與 部分工時者相似 (Houseman,2001),但也有與全職工作者時數相同之情形。而 定期聘僱契約工作亦可成為「暫時性勞動」,其指「短期固定的僱用時間」或

「按日、週或月計算的僱用期間」。雖然一般而言暫時性僱用多屬短期僱用,但 也有長達數年的情形。14依據我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臨時性、短 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皆屬定期契約的範疇。

3. 電傳勞動(Tele-work)

電傳勞動係為遠離企業或辦公室以外的工作地點完成工作,並藉由電子通訊 設備將工作成果傳遞至企業或是指定之地點(Cross&Raizman,1986)15。我國學 者楊通軒則認為電傳勞動是指依照計畫控制工具的工作,而該控制工具通常為 資訊技術與電子通訊設備;而其工作地點與雇主有空間上之分離,該工作位置 則藉由電子通信設備與中心辦公室連繫。16另外,以電傳勞動之法律基礎而言,

其型態多樣,包括自營作業者、承攬契約與勞動契約等。

電傳勞動於資本主義體制中,愈顯其重要,由於電傳勞動本身費用低且網路 品質高,有益於企業組織的經營並且有效降低成本負擔。

4. 勞動派遣(Dispatched Work)

勞動派遣係為僱用與使用分離之特殊勞動關係,其特殊之處在於有別於傳統 的勞工與單一雇主之兩方勞動關係,而是派遣勞工、身為雇主的派遣機構、非

       

14  李誠、辛炳隆、成之約(2000),《勞動市場彈性化與非典型僱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頁 20。 

15  T. Cross & M. Raizman,Telecommuting: The future technology of work,Homewood Down Jones‐Irwin,p5(1986). 

16  楊通軒(2000),〈電傳勞動引發勞工法上問題之研究〉《勞工行政》,第 149 期,頁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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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但擁有雇主指揮監督之事實的要派機構,也就是使用派遣勞工的單位之三 方勞動關係,此為簡略之定義介紹,關於詳細的勞動派遣探討則於該章節的第 二小節提及。

5.外包(Outsourcing)

外包係為將企業原本由企業勞工應該承擔的特定工作與服務轉由承包單位 來負責,其目的為減少企業成本而將企業的有限資源分配於企業的核心工作 上,進而達到企業成長之目標。(李誠、辛炳隆、成之約,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