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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非典型僱用之概說

一、 非典型僱用關係之背景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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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文獻探討

第一節、 非典型僱用之概說

一、 非典型僱用關係之背景因素

(一)二十一世紀初以前:勞動關係之基本演進

隨著歷史推進,勞動關係產生改變,起初不自由之勞動時期,奴隸提供日 常之勞動,而後轉變為租賃勞動時代,自由人將自身之勞動出租給對方,並成 立勞動租賃契約。到了十八、九世紀因法國大革命之影響,勞動關係進入僱傭 契約時代,於是在法律上產生「全然自由地對等的人格者間之契約關係」思 想,勞動關係承其理論,逐漸失去身分要素而將債權要素滲透於其中,遂產生 兩個人格間勞務與報酬之交換關係1。而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則進入了勞動 契約時代,除了債權要素之外,尚包含身分要素的「人的關係」,該具濃厚社會 色彩之時代尚有幾項特徵,舉例而言,國家制定勞動保護法規,課雇主對國家 所負之公法上之義務進而保護勞動者、並利用團體協約使勞資雙方由對立進而 合作,以協約自治處理勞資問題、設立實行社會保險政策等。2

(二)二十世紀末之後:勞動關係受全球化、勞動彈性化之影響

二十世紀末,由於經貿全球化與資訊社會之來臨,勞動市場為了因應此趨 勢而呈現彈性化,且總是關注於自由化、私有化與市場化之新自由主義浪潮席 捲而來,彈性程度更因此隨之增高,如此更加速非典型僱用關係之生成。

       

1 當事人一方提供勞務,他方負給付之提出的純然經濟價值之交換關係

2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2012 年,頁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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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此筆者欲藉由文獻資料大致探討因資訊社會所產生的全球化與勞動彈性 化現象,而兩者的影響之下,進而加速了非典型僱用之勞動型態的發展,由於 兩者的重大影響難以忽視,因此於此作較:

1. 全球化

導致非典型僱用之產生,全球化因素難責其咎。新自由主義所產生的經濟自 由化現象,促使企業在國與國之間能夠較無限制地移動,而在急於移動的情形 下,釋放勞動彈性則為必然,因此全球化現象與彈性化之間相互牽連。

社會學家 Zygmun Bauman 於《全球化-對人類的深遠影響》一書中,提及

「全球化」為勢在必行的命運,而這個不可逆轉的過程對所有人都產生了同樣 深刻之影響。移動性(mobility)變成了最令人稱羨的頂層價值─以及移動的自 由,一種永遠分配不均的珍稀商品,快速變成了我們後期現代或後現代中主要 階層化之因素。(Bauman,1998)。

Ulrich Beck 在《全球化危機》中則表示,全球化為可經歷的日常生活行為 的疆界瓦解,這些行為發生於經濟、資訊、生態、技術、跨文化衝突和公民社 會等面向,但如此之生活形式卻是非人所願、未被理解的生活形式。因處於全 球經濟體系之中,企業為了追求最大之利益,資本流動的障礙因而逐漸消失,

而在流動的過程中,若資本無法於該地獲得預期上之獲利時,則會終止該地的 生產活動,將資本撤出,當資本撤出的同時也代表著當地工作機會的喪失,進 而產生失業現象,最後,全球化使失業重新分配,其所指的失業重分配包含了 各種新的失業與就業的混合形式,有期限的工作、減少工時的工作等。3        

3 李健鴻(2010),〈後金融海嘯時期的非典型就業趨勢、風險與勞動保護〉,《就業安全半年刊》,99 年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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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全球化之緣故而使資本能夠透過資金的流動與使用新科技生產強化其力 量,同時削弱對於國家之控制,而勞工方面,其力量亦遭受弱化,產生失業、

不安穩(insecurity)與不平等之現象(McBride,2000)。

2.勞動彈性化

然勞動彈性化之產生,導致「勞動去形式化」(Deformalisierung der Arbeit)的現象,而其係基於大規模生產之福特主義(Fordism,Fordismus)4,該 政治經濟秩序所建立之勞動社會保障體系,逐漸受到懷疑,更遭遇多重挑戰,

保護勞工之法令則不利於企業競爭力,勞工因此失業,故勞動去形式化主張使 個別勞工有自由協商法律最低保障以下的勞動條件與工資之權利,亦藉此使雇 主能夠脫離勞動保護法令之約束,進而運用勞動力之際更具彈性且自由。

而以勞動彈性化之內涵而言,較普遍的作法通常與解除管制相提並論。

我國學者林佳和針對勞動彈性化的社會衝擊之研究中5,透過比較學理之分析之 下,其認為勞動彈性化的發展結果,催生了有社會保護需求問題的非典型勞動 型態,兩者雖不能說完全重疊,但卻有著緊密之關聯性。學者 Herbert Kronke 認為勞動彈性化主要針對四項勞動法的僵硬領域,包括非典型勞動關係之限 制、工時之限制、解僱保護、共同決定權,進而主張在僵硬領域獲得彈性後,

企業亦可配合市場條件的變動而隨時調整其生產組織(Kronke 1990: 22);學者 Wolfgang Däubler 則特別指出,在有關勞動關係彈性化的論述中,關注的焦點 在於勞工必須因應企業之彈性化而作必要性的調整,呈現的法律形式經常為排 除勞動法的基本結構,而回到傳統民法個人私法自治的邏輯,這「正是勞動關

       

4 福特主義(Fordism)一詞之主要特徵係由 Gramsci Antonio 所提出, Gramsci Antonio 以福特主義描述一種以 市場為導向、分工與專業化為其基礎,使用較低產品價格作為競爭手段的生產模式。

5 林佳和(2010),〈勞動彈性化的社會衝擊-以非典型勞動為例〉《台灣勞工季刊》,第二十三期,頁 41-44。

一步之說明,包含數量彈性化(Numerical flexibility)6、功能彈性化

(Functional flexibility)7、距離策略(Distancing strategy )8、區隔策略 (Segmentation strategy)9以及薪資彈性化(Pay flexibility)10等四項種類。

逐漸地,勞資關係亦隨著當前彈性化趨勢,型態已非昔日,其產生結構性

而調整方式尚有外部彈性(External flexibility)與內部彈性(Internal flexibility),外部彈性係指勞動力投入數量 中之員工人數調整;內部彈性係指工作時間的調整。

9  將企業員工區分為核心勞工(Core worker)與邊陲勞工(Peripheral worker)。核心勞工所從事的工作屬於內 部重要職務,其為藉由訓練所培育的多樣技能勞工,並且獲得較為優渥的薪資與福利,通常與企業之間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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