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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一、 個案管理模式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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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建議

針對本有研究有以下之建議,係從個案管理工作模式與個案管理員之僱用 作為出發,茲說明如下:

一、個案管理模式之建議 (一)改善程序模式的缺點

雖然在個案管理的評估上,程序模式最簡單也最快速,但此一務實之作 法,個案管理員本身能夠發揮專業判斷的空間實屬有限,筆者認為釋出更多個 案管理員能夠有展現專門技術之機會,並且在供給資源的同時,也重視其需 求,與案主鞏固彼此之間的信賴關係,一起探討問題的本質與可行的處理方 法,更強調案主的參與以及案主自決,並且深化充權,激發案主自我學習的意 識,以提升自己的技能與知識,進而順利進入就業市場之中。

(二)簡化個案管理員之工作,提高服務品質

現階段的個案管理員被賦予許多與個案管理相關性低之業務,比如辦理失 業給付,辦理失業給付之程序繁雜且勢必須要花費許多時間執行該業務,但在 時間有限的情形下,兩樣主要核心業務的併行,難以兼顧個案管理的品質,因 為無法擁有足夠的諮詢時間,在還未清楚理解案主、也未建立彼此信賴關係的 同時,就得及時做出判斷與協助,筆者認為個案管理本需充足的時間進行深度 就業諮詢,當有足夠的時間與精力,才能給予弱勢案主確實有效之協助。

(三)盡量要求服務的「質」,而非僅要求服務的「量」

個案管理工作常有沉重的績效壓力,儘管確實達到高績效,對於整個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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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機構有正面之肯定,繳出漂亮成績單的同時,卻遺忘品質之需求,筆者建 議應回歸檢視個案管理工作的「質」的展現,就業困難者是否確實獲得有效協 助,或是因為急於達成績效,而忽略一些存在多種就業困境有急迫需求者。

至於「質」的表現,可藉由扎實的培訓而有所提升,就服單位針對個案管 理員給予專業訓練,使個案管理員在面對各種狀況時,還能提供案主良好的服 務品質,另外,個案管理員的督導若能在個管員遭遇困難時,第一時間提供更 好的建議,以及情緒關懷,相信對於「質」的表現亦有所助益。

(四)擴充資源,協助處於模糊地帶之求職者

充實個案管理可利用之資源,讓真正需要協助的弱勢者能不因既定標準準 則的限制而被排除在外,個案管理員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僅僅是情緒關懷而 已,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全發揮協助弱勢群族之精神。

(五)個案管理仍有成為獨立業務之必要

中央單位一案到底的實施,嚴重降低個案管理服務品質且與個案管理的目 標宗旨有所違背,流於形式的個案管理工作仍然有從繁瑣失業給付業務中獨立 出來的必要,且非由專業程度較低的就業服務員全權處理,另置專業個案管理 員且人數編制上應該增加,如此才能發揮個管員的專業而不僅僅為政策執行 者。

二、個案管理員之僱用

(一)政府全面直接僱用個案管理員

當前就服機構的僱用方式較複雜,但同時處在一樣的工作環境、從事相同 的工作內容,卻有不同的僱用方式,實為弔詭之現象,建議應全面由政府方直 接僱用,而不再使用以間接僱用的勞動派遣人力,研究結果也顯示自聘個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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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員確實久任於工作崗位,如此不僅能使個案管理脫離就業弱勢者服務更弱勢 者的尷尬現象,還能使個案管理員留任率提高,透過個案管理員長時間的工作 經驗累積,提供更佳確實有效的服務,對就服機構而言有正面積極之回饋,更 作為社會之榜樣,杜絕非典型僱用持續惡化勞動體制,將處於就業風險的勞動 者拉回安全網之內。

(二)自僱人力全面簽訂不定期契約,人事預算編列上由單位內部所聘僱 因許多自僱人力為專案計畫的預算所聘僱之暫僱人員,雖大多簽訂不定期 契約(也有簽訂定期契約之情形),但仍有計畫存續風險之問題,筆者認為應增 加單位內部的人事預算,並且由單位內部直接僱用之,而非隨著計畫的存續,

而產生工作去留之危機。

(三)合理的薪資調幅以及升遷制度

當前派遣個案管理員並無薪資的調幅,及使表現再好,薪資使終如一,而 升遷制度始終缺乏;而自僱人力雖會依照考績調整其薪資,但大多是微幅調 整,且有調幅之上限,達到此一上限後變無法再做調整,對於勞動者的激勵性 有限,相較同一工作場所編制內的公務人員,薪資水準、薪資調幅以及升遷制 度皆有落差,但不管是編制內人力亦或是編制外人力皆是從事就服機構的核心 業務,對於機構皆有貢獻,但卻因身分上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待遇。因此筆者建 議除了人力上由單位自行直接聘僱外,薪資調幅取消上限,並且建立升遷制 度,縮減相較於正式公務員的薪資福利差距,如此一來個案管理工作能夠被視 為長久且有具發展性之工作,自然願意更長時間駐守此一工作崗位並且全力以 赴地協助弱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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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訪談大綱

一、 個案簡述:

(一)受訪者基本資料,包含年齡、性別、工作經歷及其年資、大學或研究 所之所學知識背景等。

(二)為何以就業服務個案管理做為您的職業選擇?此工作對於您的生涯規 劃之中扮演何種角色?

(三)尚未就職前對於就業服務個案管理的理解與期待為何?就職後與想像 上有何落差或契合之處?

二、 從事非典型工作

(一)當初進入就業服務領域時,對於勞動派遣或政府約聘僱的理解為何?

(一)當初進入就業服務領域時,對於勞動派遣或政府約聘僱的理解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