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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音樂著作之內容

第四節 音樂分析

第一項 音樂分析與法律的矛盾 一、音樂分析的目的

著作權的侵權案件中,由於客觀上音樂的解讀具有一定的專業門檻,主觀上

87Newton v. Diamond 388 F.3d 1189 (9th Cir. 2004).

88參章忠信,MIDI 是音樂著作還是錄音著作?網址: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6&aid=2681(最後瀏覽日: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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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會因為主體的不同而有聽覺層次的差異,因此音樂侵權判斷上相較於其他美術、

圖形、語文、視聽著作更為困難。再者,因為音樂著作並不如語文著作或是影像 著作直觀,因此實務上常仰賴音樂專家出具的專業鑑定作為證據。而這些音樂專 家多為大學音樂系的教授,或是長期以音樂為職業的專業人士89。陪審團在衡量 專家證人的資格,通常會參酌專家的教育背景、職業、以及是否有音樂分析或是 侵權比對的經驗綜合判斷之。

在古典音樂分析訓練中,著重在分析作曲家細膩的藝術巧思,觀察作曲家如 何運用多變的作曲手法,讓音樂概念以不同的型態出現在樂曲中,其強調音符之 間細膩的相互關係。音樂分析的目的係拆解樂曲的結構,讓演奏者更準確的詮釋 樂曲,並深入了解作曲的巧思,並非作為侵權判定的使用。在實務運作上,由於 尚未出現音樂鑑定的專門機構,因此,通常是原被告委託的音樂專業人士作為專 家證人,但這些出身於音樂學術專業的人士,仍在認定上仍有一定的風險,其可 能忽略並非所有音樂的細部差異,在法律侵權判斷上都具有重要性。

另外,在音樂分析中,若抽離了對結構和聲等客觀外圍的敘述之外,其中仍 有部分牽涉到分析人主觀的色彩。在同一首樂曲中,每一位大學教授、學者、學 生、演奏家對於「風格分析」、「樂曲詮釋」與和聲結構的觀念都有些微差異,所 以「分析」沒有一個絕對,分析的觀點都是按照詮釋者的角度出發,站在不同角 度觀察90。因此,在一個看似客觀的「分析」,仍有主觀未定的空間,加上藝術 可能相對於其他學科,藝術領域沒有對錯,是一種美學非價的存在,執此,更顯 得音樂分析的鑑定意見有更多模糊的空間。

89如Selle v. Gibb 與 Williams v. Bridgeport Music 等案件,當事人聘請大學音樂系的教授作為專家 證人。

90馮天彥,音樂分析不要怕!【加強實力的九個音樂分析大補帖!】(上集),網址

http://solomo.xinmedia.com/classic/25001-musictehorie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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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音樂分析與法律認定的衝突

然而,在界定音樂侵權的案件中,音樂鑑定與法律之間的衝突也常源自於本 質上的矛盾。由於音樂分析著重在美感的擴張,但法律的本質則是保守的界定,

藝術與法律的概念從某個角度來說是互斥的,這種矛盾也常常造成專業的音樂鑑 定解釋適用在具體案件中的問題。

不論是美國或是台灣的實務,在對於音樂侵權判斷上仍非常仰賴專家鑑定之 結果。如此一來,也不免產生一些風險,包括陪審團是否能正確理解音樂專業報 告的論述?專家是否會基於專業的優勢地位,用眼花撩亂的音樂名詞來包裝或混 淆事實?音樂分析高度主觀性的本質,不利於客觀判斷?然而,在實務運作上的 確也反應出這些不利的結果。例如在Williams v. Bridgeport Music91案中,即出現 雙方專家證人在實質近似的認定上,採取完全不同的標準。本案中,原告聘請之 音樂專家Wilbur 認為,兩首歌曲的旋律,和聲和節奏都是不同的,他強調兩首 歌曲的標誌性樂句(Signature Phrase)中僅有一個音符與系爭樂句有相同的音高 和位置(但「音長」不同),但標誌性樂句中的其他音符的「音高」和「位置」

都不盡相同。簡言之, 在原告的專家證人 Wilbur 採行的比對的標準,必須符合 a.音高或調式,b.音長,以及 c.單個音符的節奏位置才構成相似。但被告專家證 人Finell 卻認為這樣的標準實際上過於割裂地、單獨分析每個作曲元素。雙方在 認定標準上就採取完全不同的方式,因而在結果上呈現兩極化。本文認為,Wilbur 的認定上過於嚴苛,實質上過度分析作品與原譜之相異部分,而忽略音樂在聽覺 上的高度相似性。然而,由於在古典音樂分析的的範疇中,從未細緻的定義旋律 相似性的標準,因此標準是隨著對象浮動的,一首樂曲各自表述的狀況非常常見。

因此,從藝術的角度來看,Wilbur 的解釋符合藝術自由的本質,但該標準若套用

91本案介紹參本文第四章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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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範疇會產生結果上的不合理。

實際上,音樂上部分的概念的精確劃分,與侵權判斷完全無關,充其量僅是 音樂家為了更細部解構樂曲而延伸出來的名詞。且,音樂發展出的理論與名詞,

並不會全然與法律有對應關係。過度套用音樂名詞強調彼此差異,反而造成法院 認定上的困難。在實務的運作上,陪審團實際上是非常仰賴專家的意見,特別是 在專家出具的鑑定報告過於複雜,而造成陪審團理解困難的狀況之下。因此,專 家的意見可以說是處於一個關鍵的優勢地位。又,藝術非如自然科學追求精確與 邏輯,而是具有高度的主觀特性,故即使是看似客觀的分析報告,仍具有專業操 作的空間,是以,認定專家出具的音樂報告必須更審慎的去理解。

第二項 12 平均律與調性的隱形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