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戰國至西漢前期的名實論背景綜述
第四節 黃老道家的「刑名」
黃老道家闡述「刑名」,主張君主應因循萬事萬物的自然發展,並固守順應 自然法則的君臣關係。134黃老道家相信,藉由結合自然和經驗法則的「名」,可 以掌握事物本質與治理天下的道理。黃老道家思想主要記載於戰國晚年至西漢
有,天將知止。知止不殆。譬道在天下,猶川谷與江海」。朱謙之,《老子校釋》〈老子道經一 卷.三十二章〉,頁 130-132。
130 《莊子》〈齊物論〉記載:「物无非彼,物无非是。自彼則不見,自知則知之。故曰:彼出於 是,是亦因彼……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果且有彼是乎哉?果且无 彼是乎哉」。清.王先謙,《莊子集解》,卷一,〈齊物論第二〉,頁 14-15。
131 《莊子》〈齊物論〉說明「道」:「夫道未始有封,言未始有常,為是而有畛也。請言其畛:
有左,有右,有倫,有義,有分,有辯,有競,有爭,此之謂八德」。清.王先謙,《莊子集 解》,卷一,〈齊物論第二〉,頁 20。
132 《莊子》〈齊物論〉指出:「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以馬喻馬之非馬,
不若以非馬喻馬之非馬也。天地,一指也;萬物,一馬也。可乎可,不可乎不可。道行之而 成,物謂之而然。惡乎然?然於然。惡乎不然?不然於不然。物固有所然,物固有所可。无物 不然,无物不可」。清.王先謙,《莊子集解》卷一〈齊物論第二〉,頁 15。
133 錢穆,《中國思想史》,頁 28-31。
134 李賢中,《先秦名家「名實」思想探析》,頁 40-44。
29
前期的《黃帝四經》,以及《管子》四篇與《淮南子》。後來《韓非子》又把
「刑名」應用在審核政績的「循名責實」上。
《黃帝四經》主張自然法則與人文世界的秩序與道理,皆以「道」為根 源。《經法》〈道法〉篇主張只要掌握無形的「道」與經驗上的分析,則可了解 事物自然形成時所呈現的「刑(通「形」)」與「名」,從而掌握一切事物的真實 模樣或本質。135〈論〉篇則主張國君必須按照天道自然法則建立制度,一切人 事皆在符合自然法則的體制下安排妥當。136陳麗桂指出,《黃帝四經》的國君因 循自然法則的運作施政,可達到穩定君臣關係與政府運作的效果。137
《管子》四篇中應用了與黃老道家類似的「刑名」概念。〈心術〉篇主張萬 事萬物有相應的「形」與「名」,而聖人能夠讓「名」恰當對應事物的「形」。 因此聖人能夠透過確實對應事物形態的「名」,因循事物形態與「道」的法則治 理天下。138〈白心〉篇主張,「名」能夠準確對應事物本然性質與事理,聖人只 需要靜待事物出現與發展而讓相應的「名」自行治理,不需要有所作為就能夠
135 《經法》〈道法〉指出:「虛無刑(形),其裻冥冥,萬物之所從生……故同出冥冥,或以 死,或以生;或以敗,或以成。禍福同道,莫知其所從生。見知之道,唯虛无有。虛无有,秋 稿(毫)成之,必有刑(形)名,刑(形)名立,則黑白之分已。故執道者之觀於天下殹
(也),无執殹(也),无處也,无為殹(也),无私殹(也)。是故天下有事,无不自為刑
(形)名聲號矣。刑(形)名已立,聲號已建,則无所逃跡匿正矣」。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 編,《馬王堆漢墓帛書[壹]》〈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釋文.經法.道法〉(北京:文物出版社,
1980 年初版),頁 43。
136 「動靜不時,種樹失地之宜,【則天】地之道逆矣。臣不親其主,下不親其上,百族不親其 事,則內理逆矣。逆之所在,胃(謂)之死國,伐之。反此之胃(謂)順之所在,胃(謂)之 生國,生國養之。逆順有理,則請(情)偽密矣。實者視(示)【人】虛,不足者視(示)人有 餘。以其有事起之則天下聽,以其无事安之則天下靜。名實不相應則定,名實不相應則靜
(爭)。勿(物)自正也,名自命也,事自定也。三名察則盡知請(情)偽而【不】惑矣。有國 將昌,當罪先亡」。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編,《馬王堆漢墓帛書[壹]》〈老子乙本卷前古佚 書釋文.經法.論〉,頁 53-54。
137 陳麗桂,《戰國時期的黃老思想》,頁 75-77。
138 《管子》〈心術上〉記載:「物固有形,形固有名,此言不得過實,實不得延名。姑形以形,
以形務名,督言正名,故曰聖人。不言之言,應也。應也者,以其為之人者也。執其名,務其 應,所以成之,應之道也。無為之道,因也。因也者,無益無損也。以其形,因為之名,此因 之術也。名者,聖人之所以紀萬物也」。黎翔鳳撰;梁運華整理,《管子校注.中》,卷十三,
〈心術上第三十六〉(北京:中華書局,2004 年初版),頁 771-776。
30
31
32
討推動了對事物本質、自然與人事秩序、名詞性質與類別、邏輯與理論的思 考,以及辯說技巧的發展。一些名實論議題在論述內容與辯說過程中,出現了 違反常識認知與歷史經驗而造成詭辯的觀點。例如墨辯與名辯,這些議題是其 他名實論者批評的主要對象。《莊子》雖然抨擊諸子各持己見而有所偏頗,但也 嘗試確保消解是非彼此而涵蓋全體的「道」,並肯定而理解不同的觀點與標準的 存在。《老子》則確保生命本然模樣與價值根源的「道」,並據此作為平衡事物 與循環運作的秩序法則。戰國至西漢前期的黃老道家「刑名」則提倡清晰思 緒,以及能夠掌握事物本質的洞察與獨斷。《韓非子》的「循名責實」則把「刑 名」應用在國君權勢與審核政績上,並嚴厲批評造成國家秩序混亂的詭辯。
除了戰國名實論的論辯外,儒家自有春秋以來孔子「正名」與《春秋》「正 名」的學說思想傳統。孔子與《春秋》「正名」同樣面對傳統倫理價值與政治秩 序崩潰的「禮崩樂壞」後,所造成的名實關係混亂與名不副實的問題。他們認 為名實混亂的問題,是政治與倫理價值崩潰的「名分」問題。因此孔子「正 名」強調從統治階層開始以身作則重新確立典範,才規範與影響社會百姓;《春 秋》「正名」則藉由歷史書寫與義理分析,闡述孔子寄予的理想價值,以維護傳 統倫理價值與匡正政治秩序。
荀子與董仲舒同樣探討了名實論的議題,主要記載於《荀子》〈正名〉篇與
《春秋繁露》〈深察名號〉、〈實性〉篇。荀子批評了戰國諸子的詭辯、語言與名 實論議題違反常識與常規的現象;董仲舒則面對延續至西漢的黃老道家「刑 名」,以及西漢前期國家反思無為而治政策與秦亡經驗的時期。荀子與董仲舒的 名實論文本對名實關係的探討、對戰國以來名實論的回應、他們所闡述的「正 名」內涵,以及其與孔子「正名」、《春秋》「正名」的關係,這些皆是有待解釋 的議題。
33
第三章 「後王」的「正名」: 《荀子》〈正名〉的分析
《荀子》〈正名〉篇是結合荀子名實論與關懷現實問題的論說著作。荀子面 對戰國時期違反常識經驗與聖王禮義理念的諸子學說和辯說,透過探討和分析
「名」與名實關係的構成,提出「後王之成名」與「王者之正名」等概念,確 立荀子的名實論理念原則,並據此批評諸子的學說及其辯說方式。〈正名〉以孔 子期望匡正倫理與政治秩序的「正名」為篇名,〈正名〉也部份延續並闡述了
「正名」的概念。149
〈正名〉全篇由「後王之成名」、「王者之制名」、「辯說」與批評諸子四個 部份構成。〈正名〉篇首提出「後王之成名」,確立處理名實關係所需要遵循與 考量的原則和規範依據,並介定通篇所討論的「名」的基本範疇。其後,〈正 名〉透過「王者之制名」進一步說明「名」的性質和功能、名實關係的有效構 成,以及「王者」處理名實關係變化所需要遵守的三項原則。〈正名〉進而依據
「後王之成名」與「王者之制名」所確立的範疇、原則與理念,說明「辯說」
的理念、時機與不同層次的內涵。最後〈正名〉結合上述理念,批評戰國時期 違反上述理念原則的諸子學說及其辯說。
〈正名〉篇首「後王之成名」先確立文本論述的基本範疇與原則,並列舉 政治制度與禮樂文化範疇的「刑名」、「爵名」和「文名」,以及社會對萬事萬物 與人類相關認知的風俗習慣的「散名」。「後王之成名」既是政治制度、文化傳 統和社會風俗的歷史累積,更是〈正名〉對「王者」與後世新興「王者」在處 理名實關係方面所提出的規範。「後王之成名」在文本鋪陳上介定政治制度、禮 樂文化與社會風俗的「名」作為討論範疇,在學說內涵上則為「王者」與後世
149 顧立雅(Herrlee Glessner Creel)認為,《荀子》〈正名〉篇沒有引述孔子與《論語》「正名」的 相關段落,因此荀子可能不主張孔子與「正名」有關係。顧立雅也認為,具有行政程序與統治 工具意義的「名」與「正名」,應在申不害之後才出現。這觀點除了與顧立雅對「名」相關著作 的編年考證有關外,也與顧立雅認為《論語》〈子路〉篇的「正名」記載,應為近於法家的戰國 儒家觀點所編入。顧立雅不僅注意到「正名」在《荀子》〈正名〉文本上的問題,更注意到
「名」這一個複雜的概念必須考量文本論述脈絡。見[美]顧立雅著;馬騰譯,《申不害:公元 前四世紀中國的政治哲學家》(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9 年初版),頁 88-100。原書在 1975 年出版。
34
新興「王者」,提出應當考量與遵守的原則與歷史傳統依據。
〈正名〉提出了制度與社會的歷史傳統依據,並再次強調「王者」的角 色,才說明「名」的功能。〈正名〉強調「名」的功能必須在「王者之制名」當 中才能有效運作。所謂的「王者之制名」,就是「王者」必須作為權威與統率,
重建與維護「名」的體制典範。〈正名〉肯定「王者」對於構成有效名實關係的 重要性,名實關係也需要體制內不同層級的官員和儒者維護。不過〈正名〉不 主張「王者」必須掌握構成一切名實關係的權力,並進行獨斷的創制。「王者」
既有「後王之成名」的規範,更有處理名實關係變化時的三項原則,即「所為 有名」、「所緣以同異」、「制名之樞要」。「所為有名」就是需要「名」的原因與
「名」的功能,「所緣以同異」就是「名」的常識經驗認知基礎,「制名之樞 要」就是名實關係需要經歷形成社會共識與風俗習慣的「約定俗成」機制。〈正 名〉並不固守和推崇特定歷史時期的制度與權威,而是接受「名」的歷史傳承
「名」的功能,「所緣以同異」就是「名」的常識經驗認知基礎,「制名之樞 要」就是名實關係需要經歷形成社會共識與風俗習慣的「約定俗成」機制。〈正 名〉並不固守和推崇特定歷史時期的制度與權威,而是接受「名」的歷史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