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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背景的國小輔導教師與專業倫理行為之差異分析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三節 不同背景的國小輔導教師與專業倫理行為之差異分析

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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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不同背景的國小輔導教師與專業倫理行為之差異分析

本節旨在探討不同個人背景變項的國小輔導教師,在專業倫理表現程度上之 差異性比較:以獨立樣本 t 考驗、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及 Scheff’e 或 Dunnett’s T3 事後比較法進行分析與討論,而為確保平均數差異結果之正確性,於分析變異數 前,先對各背景變項之組別進行變異數同質性檢定。另外,針對被背景變項中人 數過少之組別,則以倂組處理,並再次進行 t 檢定或變異數分析。

一、不同性別之國小輔導教師在專業倫理行為上的差異情形

由表 4-3-1 可知,不同性別的國小輔導教師,在專業倫理各層面及整體均無 顯著差異,即性別的差異並不會影響國小輔導教師在專業倫理行為的表現。

表4-3-1

不同性別之國小輔導教師其倫理行為t考驗分析表

男(N=59) 女(N=254)

層面

M SD M SD

t

對當事人之責任 4.33 .50 4.37 .40 -.65 對第三方之責任 3.98 .80 3.98 .82 -.45 輔導教師本身之專業責任 3.98 .59 3.98 .59 .51

對監護人之責任 3.98 .76 3.81 .72 1.56 對法律之責任 4.36 .82 4.27 .80 .73 整體倫理行為 4.12 .53 4.08 .49 .53

*p<.05 **p<.01

二、不同年齡之國小輔導教師在專業倫理行為上的差異情形

由表 4-3-2 可知,不同年齡的國小輔導教師,在專業倫理各層面及整體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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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輔導教師本身之專業責任」層面:自評對於輔導倫理「非常了解」的 輔導教師,其倫理表現程度顯著高於其他了解程度的輔導教師。

(四)在「對監護人之責任」層面:自評對於輔導倫理「非常了解」的輔導教 師,其倫理表現程度顯著高於「小部分了解」程度的輔導教師。

(五)在「對法律之責任」層面:自評對於輔導倫理「大部分了解」的輔導教 師,其倫理表現程度顯著高於「小部分了解」程度的輔導教師。

(六)在「整體倫理行為」:評對於輔導倫理「非常了解」的輔導教師,其倫理 表現程度顯著高於、「完全不了解」及「小部分了解」程度的輔導教師。

結果顯示,對輔導倫理不同了解程度之國小輔導教師,在專業倫理表現上 確實具有差異性。其中,自評對輔導倫理「非常了解」的輔導教師,在「對當事 人之責任」、「對輔導教師本身之專業責任」層面之表現,顯著高於其他了解程度 的輔導教師;在「對監護人之責任」層面之表現,顯著高於「小部分了解」的輔 導教師;在整體倫理行為上,表現程度則顯著高於「小部分了解」和「完全不了 解」的輔導教師。而對輔導倫理「大部分了解」的輔導教師則在「對法律之責任」

層面,表現程度高於「小部分了解」的輔導教師。整體而言,對輔導倫理了解程 度較高的輔導教師在專業倫理行為各層面的表現,顯著高於了解程度較少者。

而在輔導倫理了解程度之組別中,由於調查之「完全不了解」及「非常了 解」的國小輔導教師分別只有8人及17人,與其他二組人數差異性頗大,因此,

將「完全不了解」之人數併入「小部分了解」一組中;將「非常了解」之人數併 入「大部分了解」一組中,並再次進行T檢定,結果發現對輔導倫理「大部分了 解」之國小輔導教師在專業倫理行為各層面及整體的表現程度,顯著高於「小部 分了解」之輔導教師,與變異數分析的結果相似。

表 4-3-7

對輔導倫理了解之程度與國小輔導教師倫理行為之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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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國小輔導教師人格特質與專業倫理行為之關係

本節探討北中南三區國小輔導教師「人格特質」與「專業倫理行為」之間的 關係,以Pearson積差相關求出兩者間各層面的相關係數。邱皓政(2008)論述相 關係數,定義:完全相關之︱r︱值為1.00;高度相關之︱r︱值在.70 至.99;

中度相關之︱r︱值在.40 至.69;低度相關之︱r︱值在.10 至.39;弱相關或無 相關之︱r︱值則在.10以下。

根據表 4-4-1 所示,國小輔導教師人格與輔導專業倫為各層面多呈現顯著 關,以下試就各層面之相關情形分述之。

一、人格特質之「情緒穩定性」與專業倫理行為各層面之相關

人格特質之「情緒穩定性」與輔導專業倫理之「對當事人之責任」(r=.156)、

「對第三方之責任」(r=.162)、「輔導教師本身之專業責任」(r=.145)、「對監 護人之責任」(r=.166)、「對法律之責任」(r=.164)以及「整體倫理行為」(r

=.210)呈低度正相關。

二、人格特質之「謹慎負責性」與專業倫理行為各層面之相關

人格特質之「謹慎負責性」與輔導專業倫理之「對當事人之責任」(r=.

292)、「對第三方之責任」(r=.138)、「輔導教師本身之專業責任」(r=. 261)、

「對監護人之責任」(r=.256)、「對法律之責任」(r=.147)以及「整體倫理行 為」(r=.284)呈低度正相關。

三、人格特質之「和善性」與專業倫理行為各層面之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