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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幻覺犯與迷信犯

不能犯、幻覺犯與迷信犯

不能犯與幻覺犯

對於「規範性要素」解釋錯誤

所謂幻覺犯(有稱「誤想犯」者264;亦有稱「錯覺犯」、「妄想犯」

265)主要係指行為人誤認其行為為刑罰規範所禁止者或行為人所欲 實行的與不法行為構成要件範圍並不一致,從而,由於誤解而擴張該 刑罰規範的適用範圍266。從此一定義可知,幻覺犯之本質在於「反面 之違法性(規範)錯誤」267,學界對於幻覺犯之形成原因約莫可分為 三類:反面禁止錯誤、反面包攝錯誤及反面許可錯誤。

然而,「不能犯」之誤認係發生在構成要件事實,而非在法規範 本身,換言之,即行為人對於事實狀況誤認(事實想像錯誤),但在 包攝正確狀況下所產生之現象,故又稱為「反面構成要件錯誤」268。 從而,就理論上而言,幻覺犯與不能犯係可輕易區別。

264 林山田,同註 4,頁 505。高金桂,同註 22,頁 103,氏認為幻覺犯與迷信犯,係屬同一種概 念範疇。但本文以為,二者仍具有本質之不同。

265 甘添貴,幻覺犯,月旦法學教室,第 87 期,頁 18。

266 黃常仁,同註 3,頁 175。

267 與此一概念相對立者,即係所謂「(正面之)違法性(規範)錯誤」,依其所誤認之刑罰規範 之性質,可分為(直接)禁止錯誤與容許錯誤(或稱「間接禁止錯誤」)。前者係指,行為人誤認 某項「禁止規範」不存在或不知有某項「禁止規範」存在;後者係指,行為人誤認「許可規範」

之存在或是範圍。就此,尚參閱:黃常仁,同註3,頁 105、106。就禁止錯誤之範圍是否包含包 攝錯誤,學界仍存有爭議,參本節之說明。

268 黃常仁,同註 3,頁 184。

惟於刑法上「規範性要素」269之解釋,若行為人對之有所誤解而 擴張了不利於己的解釋,究竟係「反面包攝錯誤」?抑或「反面構成 要件錯誤」270?此一問題於我國實定法上,或有論者謂:不論係成立 不能犯或幻覺犯,皆非刑法所欲處罰之行為,故無多大意義,僅具有 學術討論之價值271。誠然,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將不能犯之刑罰效果 修正為「不罰」後,對於行為人而言,不論係成立「幻覺犯」或「不 能犯」皆不處罰,但在判決之作成上,由於涉及到「不罰」之解釋與 定位,恐會造成法官應諭知「免刑判決」或「無罪判決」之問題272

如:甲賣給乙一只古董花瓶,二人談妥價錢並在意思表示合致後,

系爭花瓶尚未交付前,第三人丙出以更高價欲購買之,甲認為於 買賣契約成立時,乙即取得所有權,故認為自己的第二次買賣涉 及侵占罪。

對於所謂「規範性要素」,例如侵占罪中之「他人的」,在法律上 之評價為何,一般人並不需認識,但仍須了解其社會上的意義內涵273

269 其定義係指必須經由司法者的價值判斷,或唯有在規範邏輯的先決條件下,方能確定其內涵 的構成要素。就此,尚參閱:林山田,同註4,頁 246。所謂的「規範邏輯的先決條件下」,應係 指在概念上,必須依據另一法規範方能評價。有論者對於規範性要素,理解為「規範性構成要件 要素的存在邏輯上,需以一個規範之存在為前提。」參閱:王效文,規範性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 錯誤-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評釋,台灣法學雜誌,第103 期,頁 167。

然對於描述性之構成要件與規範性之構成要件,其間之界線何在?恐有疑問。對於某些描述性之 構成要件,如「人」、「物」等,或多或少仍須經過法律之規範評價。持同一見解者,參閱:黃常 仁,同註3,頁 20-21;林鈺雄,同註 3,頁 130;井田 良,構成要件をめぐって,法學教室,

第336 期,頁 43;黃惠婷,故意與構成要件錯誤,月旦法學教室,第 72 期,頁 77。

270 此種解釋錯誤的類型,有論者稱為「對構成要件前區域的法律錯誤」,參閱:黃惠婷,同註 246,頁 59-60。

271 黃惠婷,同註 246,頁 61。

272 此一問題,容後(第五章之部分)說明。

273 刑法上所謂之故意犯,除了行為人需認識到所有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外,尚須了解客觀構成 要件要素之意義,亦即所謂的「意義認識」。就此,尚參閱:黃常仁,同註3,頁 38;大塚 仁,

同註25,頁 197-198;香川達夫,同註 25,頁 231。學界亦有認為,若故意的內容包括利益侵害 之事實的認知,則「意義認識」之概念實已被包含於故意之概念內,根本不需要存在。就此,尚 參閱:黃榮堅,故意的定義與定位,頁364。本文以為,縱算對於「利益侵害之事實認知」理解 為「該當構成要件事實之認識」,仍然與「意義認識」此一概念本身,有所區別。

惟有論者認為若將「意義認識」的概念納入故意的認識範圍內,則由於所謂「社會上的意義」其 內容並非明確,將連帶使得「故意」之內涵不易確定。從而,氏認為若是對於規範性要素之「意 義」出現錯誤,則視同「違法性錯誤」處理,即僅需在有責性階段考慮是否得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Pararellwertung in der Lainensphäre)。就此,參閱:王效文,同註 269,頁 167、168。亦有譯 為「非專業領域之平行評價」,參閱:蔡聖偉,同註2,頁 195。也有譯為「法律外行人的平行評

要件錯誤、禁止錯誤或僅是一種不重要的行為可罰性的錯誤,之間的 差異在於行為人所不清楚的是構成要件要素的社會意義,或構成要件 類型的禁止,或僅是行為的可罰性問題,從而,包攝錯誤不一定成立 禁止錯誤,大部分卻屬之。」279

有論者認為「從包攝(Subsumtion)的過程來看,包攝錯誤原本 應該是包括了對事實誤認以及對規範誤認所導致的錯誤情形」280,僅 係德國學界多數見解在定義上即排除了構成要件錯誤的可能,其定義 為「行為人在具有完全之構成要件故意的情況下,錯誤地將其所涉及 的構成要件做有利於己的解釋,以至於包攝出錯誤的結果。」281從而,

從上述說明可知,包攝錯誤之本質,既有可能係事實之誤認亦有可能 係規範之誤認,若係前者,恐生構成要件錯誤之問題;若係後者,恐 與禁止錯誤為相同之評價。剩下的問題僅是,對於包攝錯誤之定義,

有無必要排除構成要件錯誤之成立?!其與「反面包攝錯誤」之關係 又為何?!

本文以為,從包攝錯誤既係一種「解釋上的錯誤」性質觀之,係 對於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之解釋作了不當之限縮誤認為自己不符合刑 罰規範,此一不當之限縮解釋僅要仍係符合社會意義之範圍內者,仍 具「故意」,除非連社會意義之內涵亦有所誤解,方考慮有無阻卻故 意之問題282。但於例外狀況下,仍有考慮是否有可避免之禁止錯誤問 題,而阻卻或減免行為人之罪責。例如: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自己並沒 有「違背信託任務」致生損害於他人財產,然對於何謂「違背信託義 務」本身即為一種規範性要素,行為人若對其行為欠缺不法意識,如 信賴法律專家所提供的建議或是信賴不為現在法院所採的判決先

279 黃惠婷,禁止錯誤,月旦法學教室,第 74 期,頁 55。

280 蔡聖偉,同註 2,頁 184。此種看法,或許係因為在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中,有屬於「描述性要 素」者,有屬於「規範性要素」者,對於描述性要素的認識錯誤,產生阻卻故意之效果;反之,

對於規範性要素的認識錯誤,即產生禁止錯誤之問題。採此種理解方式者,參閱:林鈺雄,同註 3,頁 131。若然,是否又忽略了規範性要素仍屬於客觀構成要件之性質?!

281 蔡聖偉,同註 2,頁 184。

282 是故,本文以為,包攝錯誤既然係對於構成要件之解釋範圍產生錯誤,在理論上,似屬於「構 成要件錯誤」之問題,但其法律效果,不見得產生阻卻故意之效果,需端視行為人對於客觀構成 要件之「意義認識」與該要件所具有之社會上意義是否出現重大背離而定!此外,亦有認為包攝 錯誤是屬於構成要件錯誤,亦屬法律錯誤,對於包攝錯誤的處理,卻與一般的構成要件錯誤有別,

其法律效果卻和禁止錯誤相同。就此,尚參閱:王玉全,對應原理與錯誤理論-解析因果流程錯 誤,頁109-110。其實該文所欲處理的問題,乃係質疑「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在錯誤 論上分類之實益何在及妥當性而已。

例,則恐涉及能否阻卻責任之禁止錯誤問題。

基此,包攝錯誤之效果可能成立構成要件錯誤,亦有可能成立禁 止錯誤,恐無法一概而論。僅係「規範性要素」仍屬於「客觀構成要 件要素」之性質,理論上,對於此一「規範性要素」發生解釋錯誤之 問題,應類同構成要件之錯誤處理,即是否生有阻卻故意之問題。但 因行為人只要了解其社會意義上的內涵,即能肯定故意之存在,故在 大部分之情形,均無法阻卻其故意,非謂「包攝錯誤之效果即應等同 於禁止錯誤處理」。

然而,與包攝錯誤相對立之「反面包攝錯誤」,其意義係指行為 人誤認其行為事實符合某一犯罪之構成事實,但實際上並不相當283。 通說均一致認為屬於反面之違法性(規範)錯誤284,藉此區別「反面 構成要件錯誤」。此外,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由於客觀上行為人之行 為事實並非刑罰上之構成事實,故不具有可罰性。若從此一面向觀 察,或許可以解釋部份論者為何將包攝錯誤在定義上即排除構成要件 錯誤之理由,俾以與「反面包攝錯誤」作成一致性之思考285

在【古董買賣案】中,所謂侵占「他人」之物,此一規範性要素 有賴法律上之解釋方能確定,由於甲並不認識法律上對於取得所有權 之相關規定,導致對「他人」在法律意義上之解釋發生錯誤,而誤認 自己符合侵占罪之構成事實,即甲誤以為於買賣契約成立時,買賣標 的物未交付前,乙即取得所有權。基此,甲並非係誤認侵占他人之物 的事實情狀,而係錯誤的擴充解釋「他人」在刑法上的意義。然而,

刑法上對於「故意」之要求,行為人僅需了解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之「社

刑法上對於「故意」之要求,行為人僅需了解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之「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