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女性婚姻觀之探討
第一節 女性婚姻觀之探討
「 婚 姻 通 常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背 景 , 親 密 與 成 熟 的 社 會 關 係 在 其 中 得 以 發 生 」( 郭 靜 晃,2000:120)。說 明 在 婚 姻 制 度 的 庇 護 下,許 多 兩 性 情 感、行 為 與 關 係 得 被 接 受 與 認 定 , 並 維 繫 社 會 秩 序 的 正 常 運 作 。 本 節 以 婚 姻 之 相 關 理 論 、 婚 姻 的 價 值 、 不 同 世 代 的 女 性 婚 姻 觀 加 以 探 討 。
壹、婚姻之相關理論
一 、 婚 姻 觀 之 形 成
「 婚 姻 觀 」為 個 人 與 婚 姻 有 關 的 意 識,此 意 識 會 影 響 個 人 的 婚 姻 抉 擇 , 成 為 個 人 獨 特 的 婚 姻 態 度 與 價 值 信 念( 江 宜 倩,2002)。謝 佩 珊( 1995)指 出 婚 姻 態 度 可 從 認 知 層 面 : 為 對 婚 姻 的 了 解 、 信 念 與 看 法 ; 情 感 層 面 : 為 對 婚 姻 的 感 受 、 好 惡 程 度 ; 行 動 層 面 : 為 對 於 婚 姻 的 行 動 傾 向 等 三 個 層 面 探 討 。
未 婚 女 性 在 單 身 生 涯 中 , 經 歷 擇 偶 歷 程 , 建 立 了 自 己 的 婚 姻 觀 , 並 透 過 擇 偶 階 段 , 選 擇 是 否 進 入 婚 姻 。 楊 美 慧 ( 1991) 提 出 未 婚 女 性 對 婚 姻 觀 發 展 的 六 個 階 段 為 :
( 一 ) 婚 姻 觀 播 種 期 : 受 到 個 性 傾 向 、 家 庭 、 社 會 傳 統 等 因 素 影 響 , 這 個 時 期 形 成 的 觀 念 會 影 響 成 年 後 之 婚 姻 觀 。
( 二 ) 婚 姻 觀 蟄 伏 期 : 這 個 時 期 為 求 學 階 段 , 尚 未 想 到 婚 姻 問 題 。
( 三 ) 婚 姻 觀 成 形 期 : 兩 性 交 往 為 此 期 的 重 點 , 兩 性 互 動 的 態 度 與 模 式 , 為 影 響 婚 姻 觀 成 型 的 重 要 因 素 。
( 四 ) 結 婚 趨 避 衝 突 期 : 此 期 特 徵 為 想 要 結 婚 又 害 怕 結 婚 , 若 單 身 取 向 的 因 素 較 多 ( 如 : 親 友 婚 變 、 對 婚 姻 沒 信 心 ), 個 人 仍 會 保 持 單 身 。 ( 五 )單 身 前 期:這 個 階 段 的 特 徵 為「 壓 力 減 除 」、「 享 受 單 身 樂 趣 」。
因 而 自 我 說 服、沒 理 想 對 象、投 入 工 作 等 等 因 素,使 個 人 不 積 極 追 求 婚 姻 。 ( 六 ) 婚 姻 觀 轉 捩 期 : 此 階 段 婚 姻 觀 與 兩 性 觀 更 趨 成 熟 , 個 人 可 能 仍 不 排 斥 婚 姻 , 但 可 選 擇 對 象 將 減 少 。
換 言 之 , 個 體 在 單 身 擇 偶 歷 程 中 , 經 歷 婚 姻 觀 的 發 展 階 段 , 建 立 了 個 人 對 婚 姻 的 價 值 與 態 度,並 做 出 對 婚 姻 的 選 擇。因 此,個 人 對 婚 姻 觀 不 同 , 對 婚 姻 需 求 也 會 因 人 而 異 ; 婚 姻 提 供 的 功 能 , 也 因 婚 姻 觀 之 不 同 而 不 盡 相 同 。
二 、 婚 姻 之 內 涵
從 文 化 觀 點 而 言 , 在 《 爾 雅 》 的 解 釋 中 「 婿 之 父 為 姻 , 婦 之 父 為 婚 。 婦 之 父 母 與 婿 之 父 母 合 稱 為 婚 姻 。 」 由 此 得 知 婚 姻 是 以 上 一 代 父 母 為 出 發 點,建 立 在 兩 個 家 族 上,由 喜 帖 上 以 父 母 為 主 要 屬 名,敬 邀 親 朋 好 友 宴 客 , 即 可 看 出 婚 姻 在 中 華 文 化 上 的 意 義 ( 彭 懷 真 , 2003: 42) 。
從 生 理 觀 點 而 言 , 男 女 兩 性 的 基 因 與 荷 爾 蒙 不 同 , 動 機 理 論 中 的 生 理 性 動 機 說 明 人 類 原 始 性 動 機 包 含「 性 驅 力 」。人 類 之 性 行 為 雖 屬 於 社 會 性 行 為,但 背 後 主 因 為 性 驅 力 促 成 性 行 為 的 發 生,性 驅 力 又 因 性 激 素 刺 激 所 致,
是 以 生 理 變 化 為 基 礎 的 生 理 性 動 機 。 人 類 的 性 行 為 受 情 緒 因 素 與 兩 性 的 社 會 關 係 所 支 配 , 但 似 乎 不 受 性 週 期 影 響 。 而 合 理 的 性 行 為 需 透 過 婚 姻 , 因 此 婚 姻 滿 足 人 類 的 性 驅 力 與 社 會 認 同 的 性 行 為 , 達 成 傳 宗 接 代 的 任 務 ( 張 春 興 , 1991)。
從 心 理 觀 點 而 言,婚 姻 提 供 個 人 滿 足 多 種 需 求 與 慾 望,其 中 以 Maslow 需 求 理 論 說 明 人 類 需 求 與 婚 姻 的 關 係 。 而 精 神 分 析 學 者 Freud 提 出 心 理 發 展 階 段 中 性 器 期 的 滿 足 與 否 , 會 影 響 婚 姻 選 擇 之 決 定 , 因 為 個 體 性 滿 足 基 本 源 自 性 器 期 ( 張 惠 芬 譯 , 1998)。
從 社 會 觀 點 而 言 , 婚 姻 行 為 發 生 在 人 類 會 社 中 , 婚 姻 是 一 種 制 度 或 社 會 規 範 結 叢 ( complex), 在 此 承 認 一 對 男 女 間 的 關 係 , 並 將 它 們 約 束 在相 互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中 , 使 婚 姻 功 能 得 以 運 作 ( 彭 懷 真 , 2003)。
三 、 婚 姻 之 相 關 理 論
( 一 ) Abraham Maslow 需 求 理 論
Maslow 提 出 需 求 層 次 論( hierarchy of needs),認 為 人 類 因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動 機 , 而 產 生 許 多 需 求 與 慾 望 , 因 此 在 追 求 滿 足 需 求 之 過 程 中 , 個 體 逐 漸 趨 於 成 熟 階 段 , 人 格 也 更 加 健 康 與 完 善 ( 引 自 郭 靜 晃 , 2000)。
Maslow 認 為「 在 個 人 想 要 滿 足 較 高 層 次 的 需 求 之 前,至 少 必 須 部 份 滿 足 需 求 層 次 論 中 較 低 層 次 的 需 求。」( 王 明 傑、陳 玉 玲 譯,2002:461)。而 其 主 要 概 念 為 「 匱 乏 需 求 」 與 「 成 長 需 求 」 之 間 的 區 別 。「 匱 乏 需 求 」
( deficiency needs) 包 含 生 理 、 安 全 、 隸 屬 感 與 愛 、 自 尊 各 層 面 生 理 和 心 理 的 幸 福 感 之 重 要 性 , 這 些 需 求 必 須 被 滿 足 , 在 上 述 需 求 滿 足 後 此 需 求 動 機 將 會 減 少,屬 於 較 低 層 次 的 需 求。「 成 長 需 求 」( growth needs)是 指 從 未 被 滿 足 的 需 求 。 包 含 知 、 美 和 欣 賞 他 人 的 態 度 來 成 長 和 發 展 需 求 , 屬 較 高 層 次 的 需 求。Maslow 將 自 我 實 現 定 義 為「 個 人 想 要 成 為 自 己 可 能 變 成 的 人 物 之 欲 求 」。其 特 點 為 接 受 自 我 和 接 受 他 人、自 發 性 和 開 放 性、獨 立 性 等 自 我 實 現 的 本 質 , 此 為 心 理 健 康 。 因 此 , 個 體 若 要 達 成 自 我 實 現 的 需 求 , 有 賴 於 其 他 需 求 的 滿 足 。 換 言 之 , 兩 者 的 關 係 為 先 滿 足 匱 乏 的 需 求 , 進 而 才 能 獲 得 成 長 需 求 的 滿 足,個 體 才 能 達 到 自 我 實 現( 王 明 傑、陳 玉 玲 譯,2002;
葉 玉 珠 、 高 源 令 、 修 慧 蘭 、 曾 慧 敏 、 王 珮 玲 、 陳 惠 萍 , 2003)。
Maslow 需 求 層 次 論 中,透 過 婚 姻 滿 足 個 人 的 匱 乏 需 求,並 提 供 成 長 需 求 的 滿 足 與 實 現。因 為 婚 姻 建 立 在 愛,而 愛 能 滿 足 各 階 層 的 需 求( 徐 光 國 , 2003)。
( 二 ) 刺 激 - 價 值 - 角 色 論 ( SVR Theory)
為 兩 人 關 係 發 展 的 理 論 , 為 一 種 交 換 理 論 。 即 兩 性 在 「 自 由 選 擇 的 情
況 下,吸 引 力 與 互 動 取 決 於 雙 方 帶 入 關 係 中 之 資 產 及 義 務 的 交 換 價 值 」( 張 惠 芬 譯 , 1998: 187 ) 。 此 處 S 指 的 是 刺 激 ( Stimulus): 為 兩 性 互 相 吸 引的 刺 激,是 挑 選 伴 侶 的 第 一 個 階 段。V 指 的 是 價 值( Value):為 兩 性 在 經 由 往 來 互 動 中 , 找 出 彼 此 相 同 的 價 值 , 此 階 段 為 挑 選 伴 侶 的 第 二 個 階 段 。 R 指 的 是 角 色( Role):為 兩 性 互 動 後,對 雙 方 角 色 期 望 與 實 際 表 現 的 評 估 與 配 合 , 為 挑 選 伴 侶 的 最 後 一 個 階 段 。 換 言 之 , 此 理 論 亦 為 一 種 階 段 論 , 刺 激 、 價 值 、 角 色 為 三 項 變 數 , 此 三 項 變 數 在 交 往 過 程 中 都 會 發 生 作 用 , 且 在 各 階 段 產 生 不 同 影 響 。 為 最 初 經 由 感 官 所 產 生 的 刺 激 與 吸 引 , 透 過 兩 性 互 動,達 到 價 值 的 配 合,最 後 兩 性 間 的 角 色 扮 演 達 到 一 致 性( 張 惠 芬 譯 , 1998; 蔡 文 輝 , 1998)。
( 三 ) Robert F. Winch 互 補 需 求 論
婚 姻 選 擇 只 限 於 決 定 一 個 初 步 的 篩 選 範 圍 , 而 從 中 選 擇 配 偶 , 為 互 補 需 要 的 原 則。Winch( 1958:93)提 出「 若 A 的 需 要 X 的 滿 足 B 的 需 要 Y,
而 B 滿 足 需 要 Y 之 行 為 以 滿 足 A 的 需 要 X」。 類 型 一 : A 與 B 的 需 要 可 以 相 同,但 需 求 則 呈 現 強 弱 之 負 關 聯 性;類 型 二:若 A 與 B 的 需 要 不 同,則 兩 者 關 係 好 壞 則 視 多 種 需 要 是 否 被 滿 足 而 定 ( 張 惠 芬 譯 , 1998)。
兩 性 在 尋 找 伴 侶 的 過 程 中 , 會 選 擇 可 以 彌 補 自 己 所 短 與 不 足 的 對 象 , 因 為 在 交 換 的 過 程 中 , 人 們 習 慣 獲 取 所 需 以 及 較 高 的 報 酬 。 換 言 之 , 例 類 型 一 : 支 配 性 高 者 會 尋 找 支 配 性 低 者 為 對 象 ; 類 型 二 : 兩 性 會 尋 找 不 同 類 型 的 伴 侶 來 彌 補 自 己 的 不 足 , 共 創 雙 方 較 高 報 酬 , 事 業 心 強 則 配 對 以 家 為 主 的 伴 侶 , 就 是 這 個 道 理 。
( 四 ) 婚 姻 市 場 說 與 買 賣 交 易 論
「 社 會 互 動 就 是 交 換 行 為 , 交 換 是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基 礎 」( 彭 懷 真 , 1994: 35) 。 主 要 把 婚 姻 視 為 市 場 交 換 過 程 , 婚 姻 市 場 的 交 換 要 點 為 兩 性 互 補 的 概 念 , 將 婚 姻 視 為 一 種 合 夥 關 係 , 這 種 兩 性 關 係 建 立 在 擴 大 雙 方 的 福 利 上 , 以 經 濟 學 的 用 語 , 就 是 兩 性 對 婚 姻 組 成 的 家 庭 之 各 項 需 求 與 滿 足 是 互 補 的 。 婚 姻 市 場 ( marriage market) 亦 指 人 類 擇 偶 的 行 為 所 發 生 的 場 合 , 婚 姻 對 象 如 同 一 件 特 定 商 品 , 等 著 交 換 另 一 件 有 價 物 , 而 交 換 的 是 人 們 追 求 的 價 值,這 價 值 有 可 能 是 個 人 的,也 有 可 能 是 社 會 性 的 社 會 地 位 等。
在 婚 姻 市 場 裡 結 婚 對 象 的 交 易 , 可 用 交 易 理 論 作 為 此 行 為 的 最 佳 闡 釋 。 此
理 論 說 明 在 發 展 過 程 中,付 出 與 收 穫 的 是 否 達 到 均 衡;以 經 濟 學 的 角 度 看,
商 品 =適 合 結 婚 的 對 象 , 以 作 為 最 佳 的 買 賣 。 Blau 的 觀 點 , 在 此 交 易 階 段 仍 需 一 些 社 會 規 範 存 在 , 例 如 欺 瞞 與 說 謊 等 行 為 , 而 且 愛 與 感 情 是 一 種 複 雜 的 行 為 模 式 , 非 簡 單 的 成 本 與 利 潤 就 可 換 算 與 分 析 ( 陽 琪 、 陽 琬 譯 , 1998)。
婚 姻 市 場 有 如 賣 場 般 , 結 婚 對 象 公 開 陳 列 且 待 價 而 沽 , 買 家 來 往 搜 尋 自 己 所 需 之 商 品 , 而 議 價 過 程 也 會 影 響 交 易 是 否 成 功 。 而 婚 姻 市 場 上 , 並 不 是 每 樣 商 品 均 能 順 利 出 售 。 有 些 人 具 備 某 些 頗 佳 的 條 件 、 特 質 與 內 涵 、 但 賣 相 不 佳 ; 有 些 買 方 被 商 品 吸 引 , 但 在 議 價 過 程 協 商 失 敗 。 因 此 在 所 有 的 交 易 過 程 中 , 買 賣 雙 方 並 非 皆 能 達 到 均 等 的 利 益 , 婚 配 過 程 中 , 也 是 如 此 。 這 種 不 均 等 的 情 形 若 是 與 社 經 地 位 有 關 , 稱 之 為 婚 姻 斜 坡 ( marriage gradient)( 陽 琪 、 陽 琬 譯 , 1998)。
1. 婚 姻 斜 坡 ( marriage gradient)
婚 姻 斜 坡 可 分 為 : 上 嫁 婚 ( hyperamy) 與 下 嫁 婚 ( hypogamy)。 上 嫁 婚:指 的 是 個 體 結 婚 對 象 有 著 比 自 己 還 高 的 社 經 地 位。Elder 的 看 法,美 國 男 性 多 半 願 意 用 自 己 較 高 的 社 經 地 位 , 來 吸 引 較 年 輕 貌 美 的 女 性 , 換 取 自 己 之 所 需,但 男 性 社 經 地 位 若 是 來 自 本 身 努 力 所 得 之 成 就,則 較 具 有 彈 性。
另 外 , Davis 和 Robinson( 1988) 指 出 美 國 女 性 的 社 經 地 位 則 仰 賴 她 的 婚 姻 對 象 。 下 嫁 婚 : 指 的 是 個 體 結 婚 對 象 有 著 比 自 己 更 低 的 社 經 地 位 。 一 般 男 性 的 個 人 魅 力 來 自 自 己 的 社 經 地 位 , 而 女 性 的 社 經 地 位 通 常 依 附 於 男 性,因 此 在 婚 姻 市 場 中 下 嫁 婚 較 少 出 現,因 為 婚 姻 而 降 低 個 體 的 社 經 地 位,
尤 其 是 發 生 在 女 性 。
因 為 上 嫁 婚 較 為 大 眾 普 遍 接 受 , 因 此 較 高 社 經 地 位 的 女 性 , 在 婚 姻 市 場 中 將 更 難 尋 找 合 適 的 結 婚 伴 侶 , 她 們 可 能 與 自 己 同 等 級 的 男 性 交 往 並 結 婚 ; 而 社 經 地 位 較 低 的 女 性 , 則 會 和 較 高 或 同 等 級 男 性 兩 者 之 中 做 選 擇 。 而 男 性 情 形 正 好 相 反 , 較 高 社 經 地 位 者 可 選 擇 同 等 級 與 較 低 社 經 地 位 者 的 女 性 , 因 此 選 擇 的 範 圍 較 大 , 機 會 也 更 多 , 但 較 低 社 經 地 位 之 男 性 僅 能 找 和 自 己 相 同 的 女 性 為 結 婚 對 象,此 婚 姻 斜 坡 同 樣 在 不 同 的 族 群 與 群 體 出 現。
2. 婚 姻 排 擠 ( marriage squeeze)
2. 婚 姻 排 擠 ( marriage squee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