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離婚對女性生涯之影響究
對女性而言,選擇離婚是生涯中的艱難且重大的決定。她必須突破性別角色 規範的束縛,經歷工作、經濟與家庭角色的壓力、子女教養、社會網絡改變等一 連串問題的困擾,同時這些因離婚所形成的問題也將會影響女性的自我概念及其 生涯發展。本節將針對離婚女性的相關文獻作探討,瞭解離婚如何影響女性的生 涯發展。
壹、離婚與女性角色的突破
從 1987 年起,國內離婚案例由女性主動提出的比例首度超過男性,這種現象 所透露的訊息可能是近年來工商進步,兩性平等,女性期待自主掌握自己的生活,
所以只要覺得婚姻難以維持,女性就會主動提出離婚(詹火生等,1990)。在以前,
女性都被社會期待婚姻的到來,以致女性的生涯計畫往往因此受到影響(黃育菁,
1992)。而身兼母職所導致男女不平等的性別分工,女性又被侷限在私領域之內,
形成社會上「男主外女主內」的意識型態(Firestone, 1970)。所以,傳統的性別角 色規範不僅限制女性求學與就業的機會,也阻礙了兩性之間的溝通,使得女性墮 入男主外女主內的紅塵宿命裡無由自主。因此,女性首先必須解開戴在頭上的性 別緊箍咒,才能選擇自我的天空。
台灣的婚姻向來以重視男方世系而輕女方世系,女性一旦結婚就等於歸化為 夫家的一份子,過去,出嫁後的女性就會失去原有家族的姓氏以及財產的繼承權。
嫁入夫家的女性,必須遵從男尊女卑、夫為妻綱,以及三從四德等各種禮教,同 時,還得承受家中下一代的繁衍及家務勞動的責任(張倫琪,2005)。所以李美枝
(1985)認為早期的台灣女性從小即被訓練培養溫和、溫柔、無我的特質,以為 將來成為妻子,母親作準備,如果嫁入夫家面對婆婆的不公或是先生的不忠,都 必須以忍耐的態度面對之,此外還要相夫教子,努力成為社會所期待的好媳婦。
簡言之,早期台灣女性是附屬於父權社會體制之下,而其社會價值僅在於傳宗接 代,「家」為婦女主要的活動區域,終其一生陷於男主外女主內的價值羈絆中不得 自由飛翔。
過去,台灣母親也都延用這樣的規範,來教導自己的女兒。而母親自然為女 兒最主要的模範,女兒從小就必須向母親學習持家的方法(卓意雯,1992)。如今 儘管時勢變遷,男主外女主內的觀念仍舊存在於台灣社會中(王行,1997)。李美 枝(1986)指出台灣女性在性別角色規範下,終其一生以犧牲自己、照顧他人為 主,以所照顧的人的成就,為女性自己一生的成就。因此,一旦女性不得已選擇 離婚,社會大眾似乎也傾向責怪離婚女性未曾盡力去維繫婚姻,指出她們的個性 或行為造成婚姻破裂的主因(王叢桂,1988)。
職是之故,父權社會文化認為女性的重要性和功能來自於她可以成為家庭的 照顧者、孩子的母親,以及丈夫的妻子。因此,發展出父權思維下的性別角色的 規範,這種不當的期待與要求,限制了台灣女性的生涯發展。相較於男性,女性 選擇離婚,必須對抗性別角色規範,自然就更難得到社會支持。例如:前夫家庭 的批評、原生家庭的不諒解,及鄰居朋友的冷漠以待。所以,離婚女性勇於突破 傳統性別角色的規範,選擇脫離婚姻後,還必須承受更多來自社會不合理的質疑 和責難,才能追求自我生涯上的另一個發展。
有鑑於性別角色之於女性的影響深遠,因此本研究將援引兩例個案故事深入 探討性別角色造成的刻板印象如何牽引女性教師的原生家庭、求學過程、教學場 域、婚姻維繫與家庭生活,以及最重要的,女性教師離婚之後的性別觀點又如何?
貳、離婚後身心適應
離婚不僅結束了夫妻的婚姻關係,同時雙方在生理上、心理上也將受到或大 或小的創傷。尤其是女性,面對離婚事件時容易產生高度壓力,在生理上會出現 頭痛、胃痛、睡不好、食慾不振等不適應症。特別需要情感歸屬與情緒依靠的女 性一旦離婚,失去配偶的依靠時,內心還將產生寂寞、焦慮、恐懼、挫折、憂鬱 等負面情緒(謝麗紅,1992)。甚至有些女性必須仰賴藥物來控制自己的身心狀況。
Kitson 與 Movgan (1990)回顧相關研究發現,離婚者在生理、心理、疾病、自 殺、死亡上,比單身或已婚者具有較高比例的危險性,且生活適應上有困難。雖 然,離婚者對離婚適應的狀況有所不同,然而大部分的人離婚後的心理歷程,卻
有規則可循。例如:離婚適應的模式中,Schiamberg (1985)用生命臨終階段來說明 夫妻離婚,如同配偶去世所帶來的影響是相似的,其歷程分為下列五個階段:
一、否認(denial):最初感覺婚姻出了問題,爲使婚姻維持下去,個人選擇拒 絕承認已發生的事實,繼續維持家庭正常的功能;二、憤怒(anger):離婚受害者覺 得被對方拋棄,受到傷害,自尊心被踐踏,轉而產生憤怒的情緒,發洩在別人或 自己的身上;三、討價還價(bargaining):離婚當事人試圖以各種方式來協議或交換 條件來使自己與配偶的關係能破鏡重圓;四、意志消沉(depression):離婚當事人 用盡心力,仍無法改變任何事情,這種挫敗、無助感使人陷入極度的失落及沮喪 情緒中;五、承認(acceptance):離婚當事人坦然接受離婚的事實,不再否定自己,
重新尋求認同,並勇於規劃自己的未來,發展新的人際關係。
另外,張青惠(1996)也針對離婚女性所做的適應歷程分析,結果與西方一 致,認為離婚歷程可以分為如下階段:一、依賴婚姻前期:家庭是受訪者的夢想,
在婚姻中受訪者的確經驗到幸福;二、依賴婚姻後期:面臨到婚姻危機時,受訪 者的生活深受配偶所影響,無法取得生活掌控權;三、走出婚姻期:因為關鍵事 件的發生,受訪者開始為自身未來思考並採取行動;四、學習或適應期:離婚後 受訪者展開新生活,藉著學習與上課,受訪者增加更多自我了解;五、獨立生活 期:受訪者現在皆是經濟獨立,目前更能自我肯定,自我依賴及珍愛自己。
學者普遍認為離婚過程乃是階段性的發展過程,每一階段的離婚者所呈現的 生理狀態、情緒反應及心理需求都未必相同。所以,離婚這一事件對離婚者身心 狀況的影響,及生活適應的轉變與壓力,均將形成離婚當事人的調適危機,然而,
因應每個離婚者的特殊性,在經過離婚適應的歷程時,危機或將成為轉機,影響 下一個階段的生涯發展。研究者將在後續探討離婚女性教師在不同階段產生的危 機以及她們如何化危機為轉機做出有利的生涯規劃。
參、自我概念的影響
由於傳統性別角色規範的影響,使得離婚女性遭遇婚姻失敗的經驗時,很容 易導致自我認知上的挫敗,對自我信心不足,使得原有的認知架構如自我概念、
價值觀、態度、信念等改變產生改變。陳均姝(1992)對離婚婦女的小團體諮商 效果研究發現離婚易造成離婚者之自我概念低落。
Lamanna 與 Riedmann 指出離婚後的女性因為失去了原先婚姻大傘下的身分與 地位因而常常感到無助,對某些婦女而言,要她們獨立並不容易(引自簡春安,
1996)。尤其是當一個抱持傳統觀念的女人,過去她傾全力投注於扮演好妻子的角 色──柔順、服從,離婚後她必須轉變成獨立、自信的個體,必須放棄原有的價 值觀,放棄將眼光專注於於丈夫及小孩身上的習慣時,這對她們絕非易事。此外 因著婚姻破滅之苦,隨之而來的自尊心受損、內心焦慮、罪惡感,久久不能平息。
林蕙瑛(1985)調查台灣婚後婦女的現況特質及其生活適應狀況發現,離婚婦女 的自我概念顯著低於已婚女性。由此可知,離婚事件對女性自我概念有負向影響,
將導致其產生負向情緒、生理不適等症狀,造成工作與生活上的壓力,對離婚女 性生涯發展是不利的。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離婚對於某些女性來說可能會導致她們如承受滅頂之苦
,然而對於某些奮力掙扎「上岸」的女性而言,離婚將促其產生正向的自我概念。
當然,要從離婚的痛苦中恢復過來,每個人所需的時間長短不一。通常離婚後一 至二年左右,才是離婚者重新學習、改變角色的時機(Clapp,1992)。換言之,離婚 也可能提供女性開展自己潛能、尋求成長、培養獨立自主及自我認同的機會。根 據研究報告指出,具有兩性平等觀念的女性一旦離婚了,通常比較不那麼痛苦,
她們會以積極的態度參與私人聚會或社會活動(徐蓮蔭譯,1997)。此外,女性因 離婚而學習面對自己使自我成長,她們會更有自信,在成長過程中因培養了獨立 自主的精神而改善了原有的生活方式(簡春安,1996)。本研究將在後續探討、瞭 解離婚女性教師在離婚前後的自我概念的轉變以及伴隨的影響。
肆、經濟壓力與角色負荷的影響
離婚婦女脫離婚姻面對最大的問題,就是經濟問題。有研究指出,女性單親 收入只有一般雙親家庭的六成(許雅惠,2002)。然而離婚女性在爭取子女監護權 的同時,卻顯少考慮自我的經濟條件,因為近半數的男性在離婚後不再負擔原來
家庭的生活開銷(王以仁,2001),使得經濟壓力成為離婚婦女沉重的負擔。王淑 卿(2003)指出西方的文獻顯示,離婚後對婦女和小孩最大的壓力,在於失去主 要的家庭收入。原本婚後的女性為了照顧小孩,都會以家庭為主,工作為輔,薪
家庭的生活開銷(王以仁,2001),使得經濟壓力成為離婚婦女沉重的負擔。王淑 卿(2003)指出西方的文獻顯示,離婚後對婦女和小孩最大的壓力,在於失去主 要的家庭收入。原本婚後的女性為了照顧小孩,都會以家庭為主,工作為輔,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