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林內鄉婚姻禮俗的沿革
第一節 林內地區三十年代到五十年代的婚姻習俗
1943(民國 32 年)年 11 月 27 日美軍進入台灣,台灣進入戰爭狀態。
1944 年 10 月 12 日美國航空母艦的飛機,開始轟炸台灣各大城市。
1945 年是台灣南北各大城市遭受盟軍轟炸最頻繁又最慘重的一年,同年的 七月,台灣完全陷入盟軍肆意空襲的狀態,台灣人死傷慘重,物質精神也備受損 害,當時林內鄉也同樣遭受到戰火波及,都市的鄉民為了躲避戰火,紛紛疏散到 鄉下,因糧食匱乏,魚肉不易獲得,當時政府配發糧票,人民過著「配給」的生 活。19
於1948~1949 年物價飛漲情形最為嚴重,尤以 1948 年下半年為甚,當時 物價連續性巨幅上揚,平均每月物價上漲率高達53%,其物價變動的原因都是 物品供需發生失衡,而物價上漲是物品供給相對不足所致。在盧家興的<台灣婚 禮>中提及:
太平洋戰爭爆發以後,物資缺乏,日人採行統制,一般日常用品多採用配給 制度,婚禮中的完聘以無猪、羊,也無大量的糕餅來做禮物,各自動緊縮,只用
19 李筱峰(1999.10.),《台灣史 100 件大事上》,台北:玉山出版社,頁 180~181。
聘金及能購到的物品來做象徵性的儀式,即合併定婚禮,謂「比手指辦」一次舉 行,省略納聘禮即「插簪」,至婚宴亦不得不緊縮到極點。20
從戰後到1949 年物價上漲 7000 倍,台灣的經濟面臨惡性通貨膨脹與貨幣 供給額快速增加的問題。所以政府為了遏止經濟紊亂的局面,在1949 年 6 月 15 日,第一次實行幣制改革:其中一項內容為舊台幣四萬元兌換新台幣一元。21 對林內鄉民是雪上加霜。
在1960 年代,台灣的經濟,逐漸由進口替代政策,轉向勞力密集的外貿經 濟,導致鄉村的勞力往都市發展,很多鄉下青年都往都市來討生活,在家鄉的婦 女也將家庭當成工廠,作一些代工的工作,增加家庭收入,造就台灣的經濟在民 國五十年代漸漸的起飛。
當時的都市型經濟雖然有較穩定,但林內鄉因位處於鄉村,仍是農業社會,
生活還是很困苦。尤其在民國49 年 7 月 31 日的雪莉颱風,重創林內鄉。藉由 耆老的描述,當時大水就從草嶺潭一洩而下,很多的農田被砂石所掩埋,農地無 法耕作,生活陷入更困苦階段。因此形成林內地區三十年代到五十年代的婚姻習 俗:
一、婚前禮
在中國傳統文化觀念中,認為『婚禮者,禮之本也』《禮記‧昏義》中「合 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也」。22由此可見自古以來,中國人對婚禮 程序非常重視,婚禮的儀式也很隆重。而《儀禮‧士昏禮》:婚有六禮,納采、
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台灣的婚俗延續中國的六禮,「納采」就同「講 親成」「說媒」一樣,某家的男生看中某家的女生時,就請媒人到女方家說親,
20 盧嘉興(1964),<台灣的婚禮>,《台灣文獻》,15 卷 3 期,頁 27。
21 陳思明(1889),《復興基地台灣之金融》,台北:中正書局,頁 7~8。
22 《禮記,昏義》,台北:藝文印書館,十三經注疏本,頁 999。
詢問女方的意見稱之為「講親成」也就是「納采」。如獲女方同意,就由媒人向 雙方交換年庚,稱為「提日仔」也就是「問名」,後將雙方年庚於神明前卜吉,
即為「納吉」,如經雙方都同意這門親事,男方經媒人向女方行「掛手指」「完聘」
等儀式,即為「納徵」「納幣」,在訂婚後請媒人送「日仔單」又稱「送日頭」到 女方家,告訴女方結婚時的各項良辰吉時的吉日課,稱為「請期」。
(一)議婚
1. 做親成(做媒人)
這時期的女子都是大家閨秀不能跟男人有任何接觸,就算是同一村庄也不會 有交談,民風非常的純樸,茲婚姻大事都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當親友或媒人 找到合適的對象後,就到雙方家裡來撮合,雙方父母如認同,媒人就會安排男方 到女方家來相親。另男方選擇婚事的條件是,以女方的的家產、容貌、手相、品 性與健康等,而在女方面也極重視男方的家世及財富。
在訪談中,就聽到一些耆老在述說當時之心理,對婚嫁充滿疑慮及恐懼,因 為昔日子女婚事是由父母做主,媒妁言合,子女都是聽命於父母的安排,而不敢 有自己的意見。
為什麼我們那個時代怎麼那麼傻,父母說好要我們結婚,我們就乖乖結婚,
跟對方又沒見過面,就這樣嫁過來。(G1072,2008/05/17)
當時不願意從台南嫁到重興,但因為母親的堅持,及兄長的勸說,才答應嫁 到完全不熟悉的鄉下,當時心理充滿著不安。(D485,2008/04/25)
當時婚事是由父親做主,因早就沒有母親,所以一切由父親及叔父打點,結 婚時不知男方到底如何,就由竹山嫁到林內,心裡非常恐懼。(F487,2007/10
/17)
從以上耆老所述,可見當時以父母之命為尊,結婚之事一切由父母做主,當 事人不能有任何意見,不管當事人對婚姻抱著任何意見或心理有多少恐懼,都必 須順從父母的決定。對婚姻的心理恐懼,女生會大於男生,所以上述三位耆老才 有如此的感慨!
2. 相親
昔日相親是由媒人、男方父母及兄弟或親戚,大約6~8 人左右,提著小禮 物到女方來提親,女方家長迎接進入客廳,互相寒暄,再由媒人帶領女子端著香 菸,出來請男方父母及親友,男方的家人也趁著機會,仔細端詳女子面貌、舉止、
體格及言語等,這個儀式都在早上舉行。
3. 探門風
相親儀式完成後,雙方家長對此門婚姻,若有意願後;由於雙方都不是很瞭 解,又怕「媒人嘴,胡纍纍」,所以會請朋友幫忙打聽一下,或自己前往對方家 附近瞭解,再向鄰居請教打聽「對方」之品行、為人處事等門風事宜,但以不讓 對方知道為原則,否則會留下不好的印象。
4. 提日稿
男方家經過打聽後,滿意這門親事,就會請媒人到女方家去探詢女方家的意 願,若女方也有意願,雙方就互換當事人的生辰八日,「八字」是用一張寬約一 寸,長約八寸的紅紙,寫上男女當事人的出生年月日。依照習俗,八字上的文字 必須是偶數,如果奇數要設法增減成偶數。
提日稿也就是昔日的「問名」,提字稿是由媒人向女方的家長,請問女子的 生辰八日、家裡長輩及兄弟姊妹的生辰,女方父母若許婚,就將女子的八字、長 輩及兄弟姊妹的生辰讓媒人帶回。所謂昔日「提日稿」之習俗,是要三天家裡都
平安,甚至連打破碗都被視為不能成親之理由。由於昔日「提日稿」之習俗,常 有拆散良緣的情況。所以後來林內鄉之禮俗蛻變為「提日稿」,只是拿到擇日師 那兒合八字用,不再有所謂昔日舊有「提日稿」的習俗。
據光緒二十年(西元一八九四年),雲林縣訓導倪贊元編輯《雲林縣采訪冊》, 記載:
問名:媒氏送女庚於男家,尊長即晚焚相告神,置清水一碗於神左側,已無 蟲蛾飛投水中為吉,又須三日內家中無事,並無傷煞雞犬,毀壞器物;…然後意 婚訂盟。23
依研究者查訪中,林內鄉湖本村確實有此特殊例子。
耆老本身結婚時,長輩就將他與夫人的八字放在神明前,左側放一杯清水,
如三天杯中水還清澈,代表家中神明同意這門親事,家中無雞犬死亡,沒有人打 破東西代表大吉,就可續談及婚事,否則就停止。(B184,2008/03/22)
以前在我的時代,村莊也有「提字稿」的儀式,「字稿」由媒人從女方家送 到男方家,擺放在神桌前,三日家中平安,沒有雞犬傷亡、打破東西,是為大吉,
婚事就可進行。戰前林內鄉有提日稿的儀式,戰後就漸漸沒有此儀式了。(G787,
2008/05/17)
昔日的「提日仔」、「合八字」就可以決定婚事的成功與否,雖然在現代看來 是無稽之談,但當時之社會背景,確實有它存在的功能性,至少認為祖先同意,
八字合就是好兆頭,女子到男方家也叫得男方家人歡喜,這可見出男尊女卑的時 代,女子在當時一切要以男方為主。
23 倪贊元(1993)《雲林縣采訪冊》斗六堡風俗篇。(臺灣文獻叢刊,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 室),頁22。
5. 合八字
「合八字」在婚俗中是很重要的,婚事會不會成功,完全要看男女的八日合 不合,女子的落土時是不是有帶「剪刀柄,鐵掃手」這種不好的命格,如果有,
這件親事就到此為止。所以女方家長如果知道女兒命格不好,就會請相命先生幫 女兒修改命格。俗諺才有「男命無假,女命無真」這句話出現。
訪談得知林內鄉在民國三十二年以前結婚時,擇日師都分成三次擇日,第一 次是「掛手指」,第二次是「完聘」和「送日頭」,第三次「安床」及「親迎」, 三十二年之後,因戰爭生活較困苦,擇日就改為兩次,以「掛手指」及「完聘」
為一次,「安床」及「親迎」為第二次,省下一次擇日的成本。從此,林內合八 字就分兩次擇日,沒有人再分成三次了。
6. 送定
「送定」亦即「小定」或是「手指定」,再經「完聘」(大定),其訂婚儀式 才認定完成。而林內鄉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習俗,耆老有兩種說法:「一是因為女 方的家長雖然已經答應男方的親事,但女方當事人心裡還沒準備好,或者因為父 母捨不得女兒太快出閣,以至於要求多一些日子準備」,就是父母矛盾的心理,
想替女兒找到一個好的歸宿,但又捨不得女兒這麼早離開自己的身旁,只好拖一 些時日,讓自己與女兒都做好心理準備。
另一種說法:「是怕好事夜長夢多,怕本來好好的親事,被有心人破壞,所 以希望盡早將親事完成。」這樣其實男女雙方父母都會擔心,因為昔日的婚姻都 以媒妁之言,有可能因某一方也有其他媒人想做媒,或有其他人看中意,就容易 產生中途變卦,訪問中就有真實的例子。
因當時我哥哥在重興當警察,很多人跟我哥哥提親,當男方到我家提親時,
有人到警局見我哥哥,告訴他,男方家很窮,不要將妹妹嫁過去,鄰居有個家境 好一點的男方家,想跟你們家結親家。當時婆婆知道之後,不顧婚俗的禁忌,在
有人到警局見我哥哥,告訴他,男方家很窮,不要將妹妹嫁過去,鄰居有個家境 好一點的男方家,想跟你們家結親家。當時婆婆知道之後,不顧婚俗的禁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