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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行政院組織改造的歷程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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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章共分為四節,第一節為行政院組織再造的歷程與分析;第二節為探討組 織變革之意涵與理論,以及組織變革認知之相關研究;第三節為探討組織承諾之 意涵與理論,以及組織承諾相關研究;第四節則探討組織變革與組織承諾之相關 研究。

第一節 行政院組織改造的歷程與分析

行政院自 1988 年首度函送「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交付立法院審議以來,

推動行政院組織改造已歷時 20 餘年,期間經歷過精省、政黨輪替,歷經 12 任行 政院院長,直至 99 年組織改造四法完成三讀,讓政府組織改造踏出歷史性的一 步,茲就行政院組織改造的歷程與現況分析如後。

一、行政院組織改造的歷程

行政院組織改造的工程從 1987 年成立行政院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起,

開始了行政院組織法的修法工作,由人事行政局負責幕僚業務,並於 1988 年 10 月首次將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提送行政院會議通過送立法院審議,其後因客觀環 境變遷,為配合修憲及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調整,推動行政院組織改造的工作暫 緩執行,迄至 1998 年,行政院前院長蕭萬長再次重組專案小組,就行政院組織 調整架構進行討論,並依送立法院審議之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及總員額法相 關規範,重啟研修作業,惟因機關內部無法形成共識,致未能竟其功。

2000 年政黨輪替後,總統府因應外界要求政府儘速推動政府改造的呼聲,

成立了「政府改造委員會」,遴聘各界精英擔任委員,決議要求行政院立即研議 提出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法之建議。行政院乃基於先前原有的調整構想,重新盱衡 環境需要,於 2002 年擬定「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同時,為 使得未來政府機關的設置能更有依循,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3 項規定擬定

「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送立法院審議。最後,經過各黨團與行政院共同的 討論、協商和同意下,在 2004 年 6 月修正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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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將行政院組織限定在 13 部、4 會、5 獨立機關。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除了對行政院組織體系的設計提出「新」的原 則和規範,並且要求行政院必須根據新原則,在基準法通過後 3 個月內重新提送 行政院組織法。行政院乃積極研議並於 2004 年 9 月第 5 屆最後一個會期依據基 準法,提出 13 部 4 會的行政院組織法新版本。經過不斷和各黨團討論和協商,

雖然行政院採納許多立法委員和黨團的意見,仍無法在立法院第 5 屆及第 6 屆期 內完成立法,只好撤回重新來過。

立法院第 7 屆立法委員於 2008 年 2 月就任,行政院基於同樣「屆期不續審」, 並考量以往立法院各黨團共議意見,爰重行函送包括 14 部 7 會之行政院組織法 修正草案以及連動修正的「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等配套法案至立法院審 議。終於在 2010 年 1 月 12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行政院組織改造四法包括「中央 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組織法」、「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未來行政院新組織架構預定於 2011 年 1 月啟動。

二、行政院組織改造政策內涵分析

行政院組織改造的願景是提升國家競爭力,而三大目標則是「打造一個精 實、彈性、效能的政府」,除了將現有 37 個部會精簡為 29 個部會之外,並檢討 政府職能,合理配置公務人力並有效抑制員額膨脹,澈底檢討未以法規設立機關 問題;並且鬆綁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規,賦予行政部門組織設計靈活度;最重要 的是提升策略規劃的能力,強化跨部會協調治理能力,解決機關間功能重疊及權 責不清問題。

未來行政院設 14 部、8 會、3 獨立機關、1 行、1 院及 2 總處,將現行 37 部 會精簡為 29 個機關(詳圖 2.1 及表 2.1),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開始施行。透過 業務功能的重新檢討,將原來的機關予以整併和調整,審閱國內研究行政院組織 改造之相關文獻中發現,學者係針對行政院組織改造的規劃及架構等提出分析及 建議(葉維銓:1998;翁興利:1998;江大樹:1999;葉嘉楠:2004;葉俊榮:

2005),此外學術論文的研究中,多數研究的途徑及方法係採歷史結構觀點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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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組織調整作業時程

期程 推動事項

99 年 2 月底前 各新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分組視需要修正組織調整規劃報告

(初稿)。

審定期 99 年 5 月底前 1、行政院組改小組分梯次審定各新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報告。

2、各配套措施分組完成各項法令、標準作業流程及手冊並函 頒。

99 年 8 月底前 各部會分梯次提送各新機關構(中央 2 級及 3 級)組織法草 案。

99 年 11 月底前 行政院分梯次完成各新機關組織法草案審查。

99 年 12 月底前 陸續成立新機關籌備單位繼續推動各項工作。

籌備期

100 年 1 月 1 日起 視立法院審議各新機關組織法草案進程彈性推動新機關籌 設。

啟動期 101 年 1 月 1 日 開始啟動行政院新部會架構。

資料來源:行政院研考會。

四、員工權益保障之處理作法

為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現職人員的權益將本於「保留身分、權 益不變」的原則妥為處理,亦即現有編制內公務人員隨同移撥者,仍保留其公務 人員身分,並就考試分發、任用銓敘、待遇福利、訓練進修等方面,提供相關權 益保障措施。同時,為精簡中央政府人事規模,放寬自願退休條件,透過優惠退 離措施,使自願退離的員工,最高領取 7 個月俸給總額。

五、訓練進修事項

依據目前行政院所規劃的現職人員權益保障措施中有關訓練進修事項,除保 障原來已安排或參加訓練進修及專長轉換訓練者,尚有因應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 織調整而辦理專長轉換訓練,其詳細規定如下:

(1)移撥安置人員,其已由原服務機關安排或同意參加訓練進修者,不 因移撥安置而影響其訓練進修權益;前經原服務機關同意核予進修 費用補助者,移撥後其進修費用依原同意條件由新任機關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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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事宜。

(2)各機關除得薦送公務人員至大專校院進修學分,依現職公務人員調 任辦法相關規定取得擬任職務(系)專長外,專長轉換將由各機關 視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以設班訓練、派遣學習、指派訓練及數位學 習等方式實施,訓練期程由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及實際情形訂定之。受訓 人員訓練期滿,並由服務機關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相關銓敘審定事宜,取得擬任職系專長。

(3)另人事局考訓處為因應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配合業務移撥 或整併之公務人員,因職系不符先予派職者,專長轉換訓練將分 2 階段辦理:

A.第 1 階段:人事局即日起將調訓「人事人員」並辦理「規劃專長轉 換訓練」課程,以培養相關訓練之規劃人才,俾就未來移撥職務(系)

與現有專長不符者,規劃辦理專長轉換訓練。

B.第 2 階段:各機關有關職務不符先行移撥安置之公務人員,於期限 內完成專長轉換訓練後,由服務機關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相關 規定辦理銓敘審定事宜,取得擬調任或已派代職(務)系專長。

C.因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規定辦理退 休或資遣者,得由各主管機關視其轉業意願、所具專長、民間就業 市場情況等,協調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調整後為勞動部)及相 關訓練機構規劃提供轉業所需職業訓練,並建立就業輔導諮商機 制,以協助其順利轉業。

六、內政部營建署的組織改造

行政院組織改造所涉及的部會及組織眾多,本研究受限於人力及時間,選訂 內政部營建署作為研究對象,該機關於 1981 年 3 月 2 日自內政部營建司改制成 立,1999 年 7 月 1 日配合台灣省政府組織員額調整,省屬機關與營建署整併,

營建署成為我國國土資源規劃、利用與管理之中央主管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配合台灣省政府組織員額調整,將省建設廳(四科)、都市計 畫委員會、住宅及都市發展處與其整併,為就地安置與營建署整併之省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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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設置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及台北第二辦公室,並辦理原省府移撥 業務。原省屬新生地開發局、市鄉規劃局及重機械工程隊等機關亦隨同改隸。

為整合原本機關彼此之間的業務與組織,報請內政部核准實施「內政部營建 署與內政部台北第二辦公室合署辦公實施計畫」,目前營建署(含內政部台北第 二辦公室)組織包括綜合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國民住宅、建築管理、公 共工程、道路工程、環境工程、建築工程、工務、企劃、管理、土地及財務等 14 個業務組及秘書、會計、政風、人事等 4 室,並以任務編組成立新市鎮建設 組、都市更新組及公關室、技正室、資訊室等 5 個組室。另為執行各項工程規劃、

設計、施工等任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北、中、南區工程處及下水道工程 處等 4 個工程處。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下設營建管理、城鄉計畫、計畫審議、

行政管理等 4 科。營建署轄下有 9 個所屬機關,包括墾丁、玉山、陽明山、太魯 閣、雪霸、金門、海洋及台江等 8 個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城鄉發展分署等 1 個機關。

在現階段行政院組織改造之規劃,內政部營建署依業務性質劃分由三個二級 部會所管轄,分別為內政部、交通及建設部及環境資源部,將來於內政部轄下之

在現階段行政院組織改造之規劃,內政部營建署依業務性質劃分由三個二級 部會所管轄,分別為內政部、交通及建設部及環境資源部,將來於內政部轄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