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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reparable harm)、洗鍊程度(sophistication)、彌補差 異(bridge the gap)

David LIEDERMAN and William Liederman, Defendant.

No. 94 Civ. 1984 (KTD)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D. New York.

國別:美國

案例類型:混淆之虞

關 鍵字: 混淆之虞 ( likelihood of confusion)、無法彌補的損害

(irreparable harm)、洗鍊程度(sophistication)、彌補差 異(bridge the gap)

案號:866 F.Supp. 763, 33 U.S.P.Q.2d 1333 日期:1994 年

壹、案情摘要

原告CBS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CBS)依據藍能法案第 1114(1)條及第 1125(a) 條、紐約州普通商業法第 368-d 條(N.Y.Gen.Bus.Law§368-d)、以及習慣法

(common law),起訴主張被告(David 及 Willian Liederman)侵害商標、不公 平競爭及商標稀釋,並且據以聲請假執行(Preliminary injunction)及限定禁止命 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78,以防止被告將名為「電視城(Television City)」

的餐廳開業。

從 1952 年開始,CBS 就在加州洛杉磯地區經營專門設計電視節目的電視 城,到了 1988 年 1 月 26 日,CBS 正式於美國專利商標局將「電視城」登記為

78 關於「假執行」及「限定禁止命令」之說明,可參閱劉文毅著,美國與亞洲商標概論,P.144

以下,1993 年。

服務標章,取得服務標章第1,474,506 號之註冊。該商標的有效範圍為:電視製 片服務及娛樂服務,也就是製片及發行電視節目、出租電視製片設施以及提供大 眾遊覽其製片設施。電視城中除了保有許多 CBS 最好的影集及美國過去的流行 文化,至今仍有許多連續劇和娛樂節目均於電視城中錄影,而且成千上萬的民眾 參訪電視城,就是為了要當現場的觀眾。「電視城」這個名稱每週都會在相關的 節目中出現很多次,而且可經常在節目預告伴隨的旁白中聽到,此外,電視城中 也販售印有「CBS 電視城」標誌的 T 恤、別針、手錶等紀念商品。

被告等則是欲在紐約市曼哈頓第六大道及第五十街的交叉口,以「電視城」

為名,開設一家以慶祝電視世界為號召的主題餐廳,該餐廳不僅提供餐點,而且 販售整系列的電視紀念品,像是T 恤、毛衣以及海報等等。

CBS 因此主張,被告餐廳的營業行為及持續性的促銷活動,將會傳遞錯誤 的觀念而使一般大眾誤認為該餐廳與CBS 有關係。據此,CBS 請求法院暫時禁 止被告使用電視城商標來經營餐廳。

貳、法律問題

本案很明顯有兩個爭點,其一在於系爭商標是否能從電視製片界擴張到餐飲 界;其二則是兩造之產品或服務是否會引起消費者之聯想,也就是兩者是否足以 引起混淆之虞。法院就藍能法案、習慣法、不公平競爭法以及紐約反稀釋法逐步 加以探討。

參、法院判決

本案原告(網路電視公司)指稱被告(一家餐廳的經營者)以其所擁有的「電 視城」商標為名經營餐廳,遂以侵害商標、不公平競爭及商標稀釋為由,向紐約 地方法院提起本訴訟,並且據以聲請假執行。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原告並未證明

被告餐廳使用電視城之名稱有引起混淆之虞79,而且其商標不具顯著性,故不符 合紐約反商標稀釋法的保護目的,因此將原告之訴駁回,其所聲請之假執行亦失 其附麗。

肆、判決理由

Ⅰ、關於藍能法案第32 條和習慣法的侵害請求權

藍能法案第 32(1)條禁止未經允許而使用已註冊商標進行銷售或廣告商品、

服務之行為,包括任何可能造成混淆、錯誤或欺騙消費者判斷商品或服務來源之 行為80,原告依據此條文及州習慣法提起商標侵害訴訟。系爭服務標章至少包含 電視製片服務的範圍且為 CBS 所擁有,兩造均無爭執,因此,該商標在電視製 片業中的識別力並無疑問,但是主要的爭點在於,系爭商標是否能從電視製片界 擴張到餐飲界,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曾經認為,無爭執的註冊商標(incontestable mark)之辨識力,會因商標的描述性或其弱勢部份而減低其效力81。此外,以特 殊產品為範圍的商標,在其他範圍中,便無法展現其原本的效力82

准予假執行的標準在巡迴法院中已經相當明確,CBS 必須證明(1)將發生無 法彌補之損害,以及(2)實體上有勝訴的可能,或對於請求假執行之一造非難性 之權衡,須以訴訟始能解決其實體上的嚴重問題。

(A)無法彌補的損害

原告主張其將因被告使用系爭商標,造成民眾的混淆而遭受無法彌補的損

79 依美國法之規定,必須具備發生混淆之虞,法院始得發佈假執行之命令。

80 詳見 Gruner + Jahr USA Pub. V. Meredith Corp., 991 F.2d 1072, 1075 (2d Cir. 1993)

81 例如 W.W.W. Pharmaceutical Co. V. Gillette Co., 984 F.2d 567, 576 (2d Cir. 1993)案中,原告生 產之護唇膏以Sportstick 為註冊商標並無爭執,但被告 Gillette 以 Sport Stick 為商標生產的除 臭劑,並沒有侵害原告的商標。Western Pub. Co. V. Rose Art Indus. Inc., 910 D.2d 57, 60 (2d Cir.

1990)及 Pirone v. MacMillan, Inc., 894 F.2d 597 (2d Cir. 1990)兩案認為,註冊不可以將一般用 語移除專有名詞之後,便排除登記人原本請求保護的目的。

82 詳見 Hasbro Bradley, Inc., v. Sparkle Toys, Inc., 780 F.2d 189, 192 (2d Cir 1985)。

害,被告則抗辯有兩個理由可以證明原告不會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第一,CBS 無法對其遲延起訴提出合理的交代,即證明不會產生無法彌補的損害之風險;第 二,CBS 曾經嘗試要求被告給付一大筆錢以換取 CBS 商標的授權,此即證明法 律救濟即已足夠,何來無法彌補的損害。

CBS 對此提出說明,認為被告關於無正當理由遲延起訴的主張,無法在實 體上成立,因為事實顯示CBS 在 1993 年 4 月始知悉並計畫使用其商標,當時原 告向被告的原創者解釋,CBS 得主張系爭商標的使用權,而且嘗試找出餐廳計 畫的主持人,以便向其提出控訴。到了 7 月,CBS 從紐約時報得知餐廳老闆就 是被告等人,便嘗試找出他們,以商標事件為由進行溝通,CBS 的代理人終於 在12 月時與被告取得接觸,雙方交換意見企圖達成和解,但彼此的討論卻無多 大用處,CBS 遂於 1994 年 3 月提起本訴訟,因此不是無正當理由的遲延,而是 盡其所能排除不合理損害的表現。關於和解方面求,顯示 CBS 願意和解的事實 不意味沒有衡平法救濟的存在,若判決原告敗訴,將造成處罰嘗試尋求和解的一 造,而不是鼓勵雙方進行和解。

法院的見解認為,一般而言,商標侵害案件只是假設有無法彌補的損害,但 如果原告無正當理由遲延起訴,無法彌補的損害就不成立83

(B)混淆之虞

混淆之虞的定義就是,特定多數的謹慎購買者可能誤認被告的產品或服務的 來源或提供者,本巡迴法院在Polaroid 案84將混淆之虞做出明確的宣示,就是當 情況不十分明確時,該案提供以下幾項審酌的判斷基礎:(1)商標識別力之強弱、

(2)兩商標之間的相似程度、(3)競爭性產品或服務的相似性、(4)商標先前

83 Comic Strip, Inc. V. Fox Television Stations, Inc., 710 F.Supp. 976, 980 (S.D.N.Y. 1989)、Citibank, N.A. v. Citytrust, 756 F.2d 273, 276 (2d Cir. 1985)、MGM-Pathe Communications v. Pink Panther Patrol, 774 F.Supp. 869, 873 (S.D.N.Y. 1991)三案均同此見解。

84 Polaroid Corp. v. Polarad Electronics Corp., 287 F.2d 492, 495 (2d Cir. 1961)

使用者(原告)彌補差異(bridge the gap)85的可能性、(5)實際混淆的證明、(6)

後使用者(被告)是否系因惡意採用商標、(7)後使用者(被告)產品的品質、

(8)相關消費團體的洗鍊程度(sophistication)86

(1)商標識別力之強弱

商標識別力的強弱就是即使貨物的來源不明,亦能辨識其特殊提供者銷售貨 物的趨勢,其重要性在於它能決定商標保護的範圍。

CBS 在 1952 年建立第一座電視製片設施,叫做電視城,依據美國法第 1065 條(15 U.S.C. §1065),CBS 在註冊後連續五年使用該商標,因此成為無爭執的 商標,雖然該商標僅包含「電視城」幾個字,但是原告認為其使用「CBS 電視 城」應具有排他性,據此,公眾對該商標的認知係「CBS 電視城」而非僅是「電 視城」,故法院認為被告所經營的餐廳根本無法傳送或錄製任何電視節目,兩造 唯一的相似處就僅是均與電視有關,因此無法賦予 CBS 在所有地區均受到保 護。此外,許多販售或維修電視相關產品的廠商登記與原告商標相類似的註冊,

該其他使用情形比被告的使用更容易引起與原告商標的混淆87,系爭商標在電視 製片業中有強烈的識別力,但是若僅在相關範圍中則不然。

(2)兩商標之間的相似程度

因為兩造的商標完全相同,故此點對於CBS 十分有利,雖然被告抗辯,CBS 將其商標與 CBS 這個名稱及公司標誌(logo)結合使用以達排他之效果,但註 冊商標仍只有「電視城」,而非「CBS 電視城」,也就是 CBS 經常將兩商標結合

85 不同種類的商品或服務,雖現時點完全不近似,亦無競合,即兩市場間有所差異時,若專用

權人於預期中擴大營業,使其營業範圍與加害人的營業範圍有所重疊,即類似於兩市場間搭 起一道橋樑,彌補兩市場的差異,此時權利人如會蒙受顯著的損失,即應考慮商品類別或服 務性質不完全相同,而商標或標章近似的侵害問題。

86 消費者的洗鍊程度表示消費者混淆誤認判斷之層次問題,亦即消費者經常購買該項商品或服

務時,購買時的注意程度,注意力越高時,造成混淆的機會越低,反之,注意標章程度較低 時,較易混淆(詳見劉文毅著,美國與亞洲商標概論,P.141 以下,1993 年)。

87 原告從來沒有向其他任何公司提起侵害「電視城」商標的訴訟,而且原告律師也承認甚至不

知道這些公司擁有與原告相似商標的情形。

使用的事實,仍不會改變被告嘗試使用CBS 已經註冊並尋求保護的同一商標(即

「電視城」)之事實。

(3)競爭性產品或服務的相似性

此為本案最重要之爭點,因其衡量消費者是否會將後使用者(被告)的產品 聯想到先前使用者(原告)的產品,或是將兩者視為等同。決定兩個「電視城」

是否相近,法院針對其內容、地理分佈、市場地位以及對支持者的吸引力88加以 判斷。

CBS 在加州的電視城錄製電視節目,系爭商標就是要保障其文字名稱,而 被告經營之餐廳主要是提供餐點,兩造所提供之服務僅有極微小,甚至沒有重疊 的部份,此外,製片場和被告餐廳座落於美國的東西岸,只有狂熱的電視迷才有 可能被兩地所吸引,但是他們也不見得會花錢去光顧兩地。再者,兩造各提供消 費者完全不同的體驗,CBS 邀請民眾進入電視城參加娛樂節目,而且也提供設 施的遊覽。然而有證據顯示,民眾除了觀看影片錄製之外,其他參訪均會被拒絕,

CBS 在加州的電視城錄製電視節目,系爭商標就是要保障其文字名稱,而 被告經營之餐廳主要是提供餐點,兩造所提供之服務僅有極微小,甚至沒有重疊 的部份,此外,製片場和被告餐廳座落於美國的東西岸,只有狂熱的電視迷才有 可能被兩地所吸引,但是他們也不見得會花錢去光顧兩地。再者,兩造各提供消 費者完全不同的體驗,CBS 邀請民眾進入電視城參加娛樂節目,而且也提供設 施的遊覽。然而有證據顯示,民眾除了觀看影片錄製之外,其他參訪均會被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