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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有關更新地區劃設及更新容積獎勵準則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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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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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謝. 誌. 本計畫研究承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黃組長萬鎰、廖研究員慧 燕協助甚多,謹此誌謝。 在研究過程中,感謝陳世明教授協助日本都市住宅學方面 之資料收集;蕭組長家興協助衛武營國家社區之問卷調查;裴 科長陸城協助台北市有關都市更新地區劃定原則之撰稿及僑安 新村問卷調查;賴教授素玲協助問卷調查之程式設計、統計與 分析;另外本計畫研究團隊彭光輝教授、陳興隆科長、林崇傑 科長及上述參與者共同研究,擬定問卷調查設計表,使本研究 能如期完成。 當研究理論及成果較具成熟時,獲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 聯會邀請參與〈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草案〉研訂會議, 在吳聖洪建築師及全聯會法規會吳政吉主任委員主持下,召開 數次會議,與會者包括內政部營建署陳興隆科長及蔡崇哲先 生;台北市政府更新科林振中科長及王武聰先生;都市更新研 究發展基金會丁致成先生;建築師公會代表:陳文、杜國源、 陸國強、李健次、許俊美、吳成榮及魏清仁等建築師;另指導 教授包括蔡添璧教授、陳錦賜院長等。經多次共同研商並獲得 共識,爰用本研究之理念,委由都市發展局更新科依據原有台 北市條文架構,撰寫草案條文,再經與會者共同修正確認,本 人加註條文說明,最後由建築師公會修正,終於完成有理論基 礎 之〈 都 市 更 新 建 築 容 積 獎 勵 辦 法 草 案 〉 ,以 此 草 案 作 為 本 研 究 最後成果,特此說明,並對各界給予的貢獻致最大謝忱。 計畫主持人 黃定國敬上.

(2) 都市更新有關更新地區劃設及 更新容積獎勵準則之研究 黃定國*. 摘. 要. 都 市 更 新 為 國 內 邁 向 21 世 紀 的 重 要 都 市 環 境 改 造 工 程 ,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 雖 於 87 年 11 月 11 日 公 佈 施 行 , 但 仍 有 (1)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 (2)都 市 更 新 建 築 容 積 獎 勵 辦 法 ; (3) 都 市 更 新 審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準 則 ; (4)都 市 更 新 權 利 變 換 實 施 辦 法 ; (5)都 市 更 新 團 體 設 立 管 理 及 解 散 法 ; (6)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接 管辦法及其他等未擬定。其中都市更新地區範圍之劃定與都市 更新建築容積獎勵,對各縣市都市風貌之改善與衝擊最大,也 最直接。所以本研究一方面延續都市更新條例頒佈後的後續研 究,二方面也是針對將來執行的理念落實的重要澄清與研究。 本研究採用文獻彙整建構研究內容,以歸納及演繹方法建 立本研究的理論假設,依據此理論假設再設計問卷,隨機選樣 以 SAS 分 析 法 , 獲 取 本 研 究 所 欲 得 到 的 成 果 ; 在 實 證 方 面 , 並 以大同區為對象作地區環境容受力之調查,藉此建立新理論建 構。 經由本研究獲得相當多的成果,尤其對建築容積的獎勵, 基地內部的經濟性效用與外部公共設施容受力等關係,獲得諸 多結論,再用這些結論來建構都市更新開發下與都市發展融合 的 基 本 準 則,並 以 此 結 論 建 議 政 府 後 續 訂 定 規 範 或 研 究 的 方 向。 關鍵字:都市更新、地區劃設、容積獎勵 *台北科技大學建築系副教授 1.

(3) 主講人簡歷 姓. 名:黃定國. 職. 稱:副教授. 單. 位: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建築系. 地. 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 1 號. 電. 話 : (02)771-2171 轉 2905. 出. 生 : 民 國 34 年 8 月 15 日. 學. 歷 : 1.民 國 61 年 全 國 性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及 格. 傳 真 : (02)751-0843. 2.淡 江 大 學 建 築 碩 士 經. 歷:國立台北工專副教授兼建築科主任、建築學會理事 內政部建築審議委員會委員、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委員. 專. 攻 : 建 築 及 都 市 /規 劃 與 設 計. 主 要 著 作 : (五 年 來 主 要 研 究 計 畫 /1995-1999) 1.1995, 〈 都 市 與 建 築 防 災 整 體 研 究 架 構 之 規 劃 〉 (共 同 主 持 人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籌 備 處 委 託,中 華 民 國 都 市 計 畫 學 會 執 行 。 2.1995, 〈 台 北 市 中 長 程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之 景 觀 衝 擊 分 析 暨 都 市 設 計管制策略之研究〉,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委託,中華 民國建築學會執行。 3 . 1 9 9 5,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劃 設 計 編 草 案 增 訂 研 究 之 ( 二 ) 山 坡 地 建 築 物〉,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籌備處,都市計畫學會。 4.1996, 〈 國 民 住 宅 室 內 室 外 空 間 有 效 利 用 及 降 低 成 本 之 研 究 〉 , 省 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委託,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執行。 5.1996, 〈 都 市 計 畫 有 關 都 市 防 災 系 統 規 劃 之 研 究 〉 (共 同 主 持 人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都市計畫學會執行。 6.1996, 〈 實 質 環 境 規 劃 與 都 市 住 宅 社 區 〉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 7.1997, 〈 都 市 計 畫 防 災 規 劃 作 業 之 研 究 〉 (共 同 主 持 人 ), 內 政 部 建 築研究所。.

(4) 8.1997, 〈 都 市 住 宅 社 區 公 共 設 施 調 查 與 設 置 準 則 之 研 究 〉 , 內 政 部 建築研究所。 9.1998, 〈 都 市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更 新 規 劃 及 開 發 原 則 之 研 究 〉 , 內 政 部 建築研究所委託,中華民國都市計畫學會執行。 10.1998, 〈 台 北 市 各 行 政 區 國 民 小 學 學 校 用 地 配 置 規 模 合 理 性 與 調 整方案之研究—模式建立及大同、內湖區調查〉,台北市 政府教育局委託,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執行。 11.1999, 〈 「 二 崁 傳 統 聚 落 特 定 區 計 畫 」 都 市 設 計 構 想 〉 , 台 灣 省 政府住都處市鄉規劃局委託,台北科技大學執行。。.

(5) 壹:緒論 一、計畫背景與目的 (一 )計 畫 背 景 都 市 更 新 為 國 內 邁 向 2 1 世 紀 的 重 要 環 境 改 造 工 程,全 國 各 地無不躍躍欲試地推動都市更新,但是都市更新絕不是僅止於 建築基地內舊房子改建為新房子,它是都市的再開發,具有地 區改造的功能,所以都市更新與地區環境品質有密切不可分割 的關係。 為使都市更新,能以提升地區環境品質為基礎,達成更新 後之地區環境,能讓居民活得更安心、環境更有魅力、地區更 有 活 力、居 民 更 有 互 動 的 將 來 像 ( f u t u r e v i s i o n ) 則 更 新 地 區 之 劃 設不能沒有基準,容積獎勵亦不可缺乏原則,如此才能確保環 境 品 質 。 依 據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87 年 度 〈 老 舊 住 宅 社 區 更 新 規劃及開發原則之研究〉的建議中,將該兩項列為後續研究的 重點: 1 . 依 據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草 案 第 五 條 ( 民 8 7 . 0 1 )、 台 北 市 更 新 辦 法 第 三、四 條 及 台 灣 省 都 市 更 新 實 施 辦 法 ( 草 案 ) 研 究 第 六 條 , 有 關 更 新 地 區 之 劃 定 , 由 各 縣 (市 )及 鄉 (鎮 、 市 )主 管 機關就都市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及其他因素,進行全面 調查及評估,在日本已訂定調查內容及評估準則,但在 國內仍付之闕如,為避免使劃定地區成為政治籌碼而忽 略 環 境 品 質,宜 儘 速 建 立 一 套 可 執 行 的 調 查 及 評 估 準 則 。. 2.

(6) 2.依 據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44 條,明 定 容 積 獎 勵 應 擬 訂 獎 勵 辦 法,台 北 市 更 新 實 施 辦 法 ( 修 正 法 案 ) 及 台 灣 省 都 市 更 新 辦 法 ( 草 案 ) 均 提 出 建 築 容 積 獎 勵 評 定 基 準。但 是 各 縣 市 環 境 條件及特色均不同,應給予適當的指導原則以建立明確 基準,否則會使地區環境更為惡化。目前國內都市更新 地區的劃定及容積的獎勵,僅台北市略具規模,也有數 個案例更新完成,且劃設 處,為檢討台北市的措施是否 合理,或可推行於全省各地,必須再從理論假設作研究 並印證於實務,作為訂定準則的基礎,以推行於國內各 地,此為本計畫研究之動機。 (二 )計 畫 目 的 1.藉 由 本 研 究 充 分 瞭 解 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劃 設 的 背 景 並 訂定基準,做為各縣市推動都市更新地區劃定之參考。 2.充 分 瞭 解 日 本 泡 沫 經 濟 崩 潰 後 , 容 積 獎 勵 已 不 再 是 都 市 更新的萬靈丹,據以研擬一套既能使都市持續更新,又 能 照 顧 開 發 者 利 益 之 獎 勵 制 度,以 作 為 政 府 審 議 之 準 則 。 (三 )重 要 性 30 年 來 國 內 都 市 建 築 發 展 , 存 在 著 有 下 述 三 個 顯 著 問 題 : 1.自 民 國 60 年 代 經 濟 發 展 後,整 個 都 市 建 築 發 展 過 速,且 以 建 蔽 率 為 基 準 規 劃 設 計 , 故 都 市 住 宅 區 雖 容 積 不 高 (240% 或 300 % 之 間 ), 但 都 市 底 層 空 間 卻 過 度 擁 擠 ; 2 . 第 三 波 文 明 後 , 整 個 社會生活型態改變,對高品質住宅社區的需求,也日漸殷切, 住宅居住型態也跟著改變,所以許多四層或五層公寓住宅面臨 拆 除 重 建 問 題 ; 及 3.光 復 初 期 許 多 窳 陋 地 區 (包 含 眷 村 )至 今 仍 留 存 , 無 論 是 安 全 防 災 、 環 境 衛 生 、視 覺 景 觀 品 質 均 相 當 低 劣 。. 3.

(7) 凡此種種問題均須以都市更新手法來改善都市環境品質,故中 央適時頒佈都市更新條例及惟有關劃定及容積獎勵基準尚未完 全訂定,為使都市更新能落實於都市環境改造,必須針對其中 較不足之處加以研究擬訂規範或基本原則,是相當重要的。如 此,才能使都市建設得以健全發展。 (四 )計 畫 內 容 都市更新為行政院當前施政重要政策,台北市政府亦將都 市更新列為跨世紀重要建設指標,台灣省為配合中央政策,亦 擬 訂 台 灣 省 都 市 更 新 實 施 辦 法 草 案 ( 民 8 7 年 )。當 前 在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執 行 過 程 中 , 較 未 能 具 體 落 實 的 實 質 計 畫 主 要 有 兩 項 : 1.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範 圍 劃 定 ; 及 2.更 新 容 積 獎 勵 準 則 。 此 兩 項 雖 於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中 (87.11.11), 已 有 明 文 規 定 , 但 該 規 定 僅 是 基 本原則必須再擬訂施行細則,否則難以落實至縣市的更新執行 計畫中,為使都市更新計畫能確實推動致各縣市,本計畫針對 1.更 新 地 區 劃 設 : 及 2.容 積 獎 勵 準 則 等 兩 項 課 題 做 深 入 研 究 。 有關更新地區範圍劃設除條例中所規定外,應再針對更新 地 區 之 1 . 交 通 衝 擊;2 . 環 境 及 建 築 品 質;3 . 公 共 設 施 服 務 品 質 ; 4.原 有 建 築 密 度 與 容 積 ; 5.安 全 防 災 設 施 ; 及 6.擬 更 新 地 區 之 土地權屬等,做深入之研究,並擬訂原則。 有關容積獎勵,除台北市政府現有規定之條款外,應再針 對 1.當 前 泡 沫 經 濟 崩 潰 後 的 容 積 獎 勵 制 度 ; 2.合 理 的 建 築 密 度 、 容 積 與 人 的 健 康 心 理 尺 度 ; 3.公 共 設 施 容 受 力 (含 安 全 防 災 );及 4 . 回 饋 公 共 與 公 益 設 施 以 彌 補 原 有 設 施 之 不 足 做 深 入 研 究並擬訂準則。. 4.

(8) 二、 研究方法 本 計 畫 所 採 用 的 研 究 方 法 主 要 為 (一 )歸 納 法 ; (二 )實 證 調 查 法 ; 及 (三 )問 卷 調 查 等 三 種 方 法 , 本 研 究 簡 述 如 下 : (一 )歸 納 法 透過相關文獻整理,研究分析、歸納國內外的作法,以演 釋方式建立本研究之理論架構,各國之狀況說明如下: 1 . 從 泡 沫 經 濟 崩 潰 後 的 更 新 政 策 反 省、住 環 境 整 備 及 地 域 設 施計畫等相關文獻,探討日本都市更新地區劃設容積獎 勵與公共設施基準的關係,作為國內之借鏡。 2.英 國:從 英 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推 動 現 況,再 探 討 有 關 英 國 都 市更新的精神及其成功的因素,作為國內之借鏡。 3 . 國 內:從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調 查,藉 以 瞭 解 本 計 畫 研 究 的 方 向。 (二 )實 證 調 查 /以 台 北 市 及 日 本 為 例 1 . 針 對 台 北 市 對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的 劃 設,檢 討 其 劃 設 基 準 與 標 準,並探討現有劃設地區與民間提出之更新案的關係。 2 . 實 地 參 觀 日 本 住 宅 與 都 市 整 備 公 團 之 案 例,瞭 解 日 本 都 市 更新之容積獎勵問題。 3.問 卷 調 查 法 選定幾個代表社區,以環境心理學之理論,透過問卷設 計 , 再 以 SAS 分 析 方 法 , 檢 測 社 區 居 民 對 建 築 密 度 、 建 築容積及社區規劃配置,對居住者的態度。 預定選擇三個社區案作比較調查與分析,瞭解不同容積 率與不同的土地使用方式產生的相同點與相異性。. 5.

(9) 6.

(10) 四、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及具體成果 (一 )對 短 中 長 期 預 期 貢 獻 1.擬 訂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劃 設 原 則 (建 立 調 查 內 容 及 評 估 原 則 ), 作 為 各 縣 市 政 府 , 劃 設 該 縣 市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的 劃 設 基準,以導引各縣市都市更新。 2.擬 訂 容 積 獎 勵 基 準 , 建 立 一 套 可 適 合 於 不 同 縣 市 發 展 之 獎勵模式,且可避免因容積過多產生都市品質之惡化。 (二 )對 經 濟 建 設 預 期 效 益 建立一套可操作的劃設原則與容積獎勵準則,此兩項原則 訂 妥 後,可 以 作 為 各 縣 市 都 市 更 新 的 參 考,促 使 各 縣 市 之 都 市 更 新 工 作 獲 得 健 康 理 念,循 序 漸 進,避 免 泡 沫 經 濟 崩 潰 後 的 更 新衝擊。 (三 )推 廣 應 用 計 畫 藉由本研究之成果,建議修訂相關法令。. 7.

(11) 三、計畫流程 文獻回顧、歸納及演釋.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從 文 獻 回 顧 開 始. 有關社區公共設施相關研究. 研 究流程與方法. 充份 瞭 解 國 內研 究 狀 況,藉以 釐 清本計畫研究之範圍及建立研 國內文. 有關住宅調查之相關研究. 有關更新地區劃設相關研究 透 過 歸 納 及 演 釋 法 有關住宅社區規劃相關研究 1.確立更新地區劃設理論基礎 2.確立容積獎勵之理論基礎 有關容積率制度再思考研究. 國外文. 3.確立住宅社區設施配置理論. 有關住宅社區環境整修. 有關高密度與擁擠之理論. 從理論假設轉換為實証問卷設計. 更新地區劃設調查/台北 1.充份解台北市都市更新地區範. 實証調. 圍劃設原則 2.經由問卷調查,瞭解不同規劃 6.

(12) 更新地區意象與容積/日本. 住宅社區健康尺度有關. 問卷調查. 專家座談. 確立研究議題與課題整合. 提. 出. 對. 策. 地 區 劃 設 與 容 積 獎 勵. 訂. 定. 準. 則. 劃. 法. 規. 修. 訂. 建. 議. 圖 1: 推 理 模 式 與 研 究 流 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案整理. 7. 設. 及. 獎. 勵. 基. 準.

(13) 貳 :研 究 理 論 架 構 一、國內外重要文獻回顧 國 內 外 文 獻 相 當 多,本 年 度 延 續 上 年 度 研 究,再 參 考 與 本 年 度 研 究 有 關 之 重 要 文 獻 摘 要 如 表 2-1 所 示 : 表 2-1: 重 要 相 關 文 獻 之 彙 整 文獻名稱. 重要內容摘錄. 對本研究可提供參考事項. 1.台 灣 省 都 市 計 主 要 研 析 國 內 外 訂 定 都 與 本 計 畫 之〈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畫 通 盤 檢 討 中 市 更 新 調 查 內 容 及 劃 定 劃 設 準 則 〉有 關 可 作 為 本 研 有關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範圍作業;進 究之參考。 調查內容及地 一步提出都市更新地區 區範圍劃定準 劃定範圍準則之研擬。 則之研究 (民 國 88 年 ) 2.都 市 更 新 條 例 依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六 條 第 六 條 與 本 計 畫 研 究 之〈 更 (民 國 87 年 ). 之 規 定 , 提 出 更 新 地 區 新 地 區 劃 設 〉有 關,可 由 此 之劃設著眼公共安全、 作為基礎研究之。 公共交通、都市機能、 第四十四條與本計畫研究 重 大 建 設 、 都 市 保 存 、 之〈 更 新 容 積 獎 勵 〉有 關 , 公共衛生與社會治安等 可作為研究之參考。 原則。第四十四條則提 出容積獎勵之原則,由 都市更新施行細則另定 之。. 3.台 北 市 都 市 更 有 關 更 新 實 施 地 區 之 選 此 八 項 原 則 亦 納 入 本 研 究 新實施辦法. 定提出都市機能、重大 之參考. (民 國 83 年 ). 建設、大面積低度不當. 8.

(14) 使用、國際觀光點附近 窳陋區、實質環境窳陋 地區、歷史文化價值保 存區、重要街道沿線窳 陋地區及台北市府指定 辦理等八項原則。. 4.台 北 市 整 體 發 展 該 研 究 提 出 住 宅 社 區 容積與土地使. 此 四 巷 內 容,可 轉 換 為 都 市. 容 積 調 整 評 估 指 標,提 更 新 地 區 更 新 後 的 地 區 環. 用 分 區 檢 討 (民 到 地 區 發 展 現 況,地 區 境 評 估 指 標,根 據 此 指 標 轉 國 84 年 ). 公 共 設 施 水 準、交 通 便 為 容 積 獎 勵 值 。 利性及地區未來發展 狀況等四項。. 5.都 市 更 新 條 例 施 一、日 本 有 關 都 市 更 新 一、日 本 辦 理 基 本 計 畫,必 行細則草案之. 地 區 之 劃 設 程 序,可 蓋 須 辦 理 全 面 性 的 調 查 分. 研究. 分 為 調 查、規 劃,擬 定 析,如 調 查 土 地 使 用、建 築. (民 國 84 年 ). 「地區更新事業之基. 狀況、人口分佈、居住環. 本 計 畫 」。. 境、地區特性、問題所在. 二 、「 地 區 更 新 事 業 之 等。更 新 地 區 之 劃 定,基 本 基 本 計 畫 」為 綜 合 性 之 上 考 慮 三 大 要 素 , 即 (一 )環 構 想 計 畫,包 括 基 本 方 境 診 斷 (二 )評 估 準 則 (三 )評 針 與 劃 定 更 新 地 區,擬 估 技 術 。 定 概 要 計 畫,給 予 舊 市 環 境 診 斷 制 度 為 言 選 劃 定 區 更 新 之 方 向,為 地 方 更 新 地 區 值 得 台 灣 地 區 採 政 府 指 導 窳 陋 地 區,辦 用 之 良 好 制 度,其 法 係 把 握 理更新及用以申請補. 地 區 特 定,發 掘 地 區 問 題 所. 助之計畫書。. 在,以 選 擇 基 本 對 策,作 為. 三、辦 理 更 新 事 業 之 地 都 市 建 設 之 重 要 參 考 。. 9.

(15) 區必須位於都市計畫. 二、都 市 更 新 與 都 市 計 畫 相. 「高度利用地區」及. 結 合,強 調 都 市 更 新 係 都 市. 「都市更新促進地區. 發 展 之 目 的,經 由 都 市 計 畫. 之 內,以 及 地 區 現 況 符 「 高 度 利 用 地 區 」 、 「都市更 合規定條件者」 。 「 高 度 新 促 進 地 區 」之 指 定,則 更 利 用 地 區 」及「 都 市 更 新 開 發 對 都 市 計 畫 目 標 達 新促進地區須於都市. 成 不 會 造 成 妨 礙,值 得 我 國. 計畫核定。」. 採納都市更新條例對更新 地區之劃定循都市計畫程 序規範,應可達到類似目 的。. 歐美各國實施更新. 罰分法系評估一地區. 前,多事先制訂一套建 社經實質狀況較好方法, 築物狀況,里鄰環境及 但仍有其缺點,對比較不 社會經濟狀況的評定方 同角度在以檢核: 法,並採用所謂「罰分 一、當地公共設施容受 數值」的辦法,來衡量 力,是否得以支持地區更 6.都 市 更 新. 其頹廢的程度,而評定 新。 項目包括:. 二、更新地區民眾意願及. 一、建築物不良的評定 民情,是否持正面認同。 項目。. 三、更新是否對相關居民. 二、環境不良之評定項 產生負面影響,如房租、 目。. 地產增值、造成住戶他. 三、社會經濟狀況不良 遷。. 10.

(16) 之評定項目根據適時調 查資料,就其不良程度 評定罰分分數,依分數 高低說明該地區對健 康、安全與可居性等公 共利益威脅或損害之嚴 重程度,分數高者採取 拆除重建方式,次者採 取整舊復新方式,最低 者則採取保存維護方 式。 7.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輪 及 都 市 具 有 外 部 性 , 這 種 觀 念 可 作 為 本 研 究 有 獎勵措施與制. 故獎勵有其正當性,因 關容積獎勵制度之參考。. 度之研究. 應不同地區更新,應有. (民 國 80 年 ). 不同獎勵而容積放寬非 唯一獎勵辦法。. 8.都 市 老 舊 住 宅 社 該 研 究 提 出 公 共 設 施 興 有 關 公 共 設 施 的 配 套 計 畫 區更新規劃及. 修改善計畫的一些相關 可作為國內外都市更新環. 開發原則之研. 設施設置標準及未來都 境整備的參考。. 究. 市更新的環境課題,並 強調日本都市更新之配 套計畫。. 9.日 本 / 二 子 玉 川 提 出 更 新 地 區 環 境 概. 此八項內容,可作為國內. 東地區第一種. 說,其評價包含大氣污 都市更新之環境改善評估. 市街地再開發. 染、噪音、震動、地盤 之參考。. 事 業 (1999). 下陷、水文環境、日照. 11.

(17) 阻害、電波障害、風害 及景觀等八項內涵。 10.Urben. 本 案 東 京 Akabane. 該案開發內容可作為本研. Renewal. Area 為 例 , 提 出 該 地 區 究 計 畫 有 關 都 市 更 新 開 發. Project for. 更新背景及整個更新內 之地區願景之塑造的參. Akabane. 容,包括道路整備與新 考。. Station West. 幹線結合,為一住商混. Area(1994). 合之開發。. 11.都 市 再 開 發 法 論 及 都 市 再 開 發 的 目 (1996). 日本對都市更新地區,更. 標、方針及高度利用地 新時欲給予較多的容積獎 區,都市更新獎勵機. 勵,必須先透過都市計畫. 制。. 法定程序,訂定為高度利 用地區,這個機制國內尚 缺乏。. 12.環 境 共 生 住 宅 提 出 住 宅 共 生 計 畫 有 三 環 境 共 生 之 住 宅 規 劃 觀 A-Z(1998). 個 基 本 要 件 : 即 (1)地 球 念 , 正 是 國 內 推 動 都 市 更 環 境 之 保 全 ; (2)周 邊 環 新 地 區 未 來 像 (願 景 )應 具 境 的 親 和 性 ; 及 (3)居 住 備 的 環 境 品 質 。 環境的健康及快適性 等。. 13.都 市 住 宅 學 (No.17). 該特集主要論及創造良 此種理論可供國內有關都 好的市街地環境,對容 市更新容積獎勵值的思 積率制度的再思考,強 考,容積獎勵不應建立在 調容積率與未來住居環 經濟誘因上,而應建立在 境品質的關係,欲維持 環境品質上。 住居環境品質在都市更 新時,應先建立更新後 的 地 區 未 來 像 (future. 12.

(18) vision) 14.環 境 心 理 學 (民 國 84 年 ). 論及都市空間的擁擠理 本計畫應用此五種模型設 論提出生態、超負荷、 計問卷,研究國人居住空 密度牆化、激發狀態及 間之建康尺度,進而探討 控制等五個研究模型. 13. 容積增加值。.

(19) (一 )更 新 地 區 範 圍 劃 設 經 由 前 述 重 要 文 獻 回 顧,有 關 更 新 地 區 範 圍 劃 設 之 基 準,整 合 如 表 2-2 所 示 : 表 2-2: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與 台 北 市 實 施 辦 法 對 範 圍 劃 設 之 基 準 比 較 條例別. 都市更. 台北市市. 新條例. 更新實施 辦. 備. 註. 說. 明. 法. 劃設基準 1.經 由 前 述 劃 設 基 準 比. 1.建 築 窳 陋 , 鄰 棟 間 隔 不足,有妨害公共安. ✔. ✔. 施辦法所規定之內容與. 全者. 都市更新條例大致相. 2.建 物 朽 壞 , 道 路 彎 曲 狹小,有妨害公共交. 同,僅增加數項台北市. ✔. 之特色目標。. 通者 3.建 物 未 符 合 都 市 應 有 機能者 4.建 物 未 能 與 重 大 建 設 配合者 5.具 有 歷 史 文 化 價 值 , 應予以保存者. ✔. ✔. ✔. ✔. ✔. ✔. 2.陳 博 雅 (1999)之 研 究 , 將其劃設基準轉換為 (1)土 地 使 用;(2)公 共 設 施 ; (3)道 路 交 通 ; (4) 建 築 物 ; (5)環 境 品 質 ; (6)政 府 政 策;及 (7)社 會 與經濟等七項。. 6.居 住 環 境 惡 劣 足 以 妨 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 較,台北市都市更新實. ✔. ✔. 3.依 據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細 則之研究〉 ,日 本 辦 理 都. 安者. 市更新必須辦理全面性. 7.大 面 積 低 密 度 使 用 影. ✔. 響鄰近健全發展者. 的 調 查 分 析 , 包 括 (1)土 地 使 用 ; (2)建 築 狀 況 ;. 8.國 際 觀 光 據 點 附 近 窳. ✔. 陋髒亂地區. 14. (3)人 口 分 佈;(4)居 住 環.

(20) 9.重 要 街 道 沿 線 窳 陋 或. ✔. 低度利用地區. 境 ; (5)地 區 特 色 及 (6) 問題所在等。 上述三種觀念結合國. 10.經 市 政 府 指 定 亟 待 辦理都市更新地區. ✔. 內都市更新範圍劃設基 準,成為本研究理論假 設。.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15.

(21) 依據前述基準比較,再融合日本對更新地區之劃設所考慮的三 大 要 素 , 即 (1)環 境 診 斷 ; (2)評 估 準 則 ; 及 (3)評 估 技 術 等 。 以 更 新 地 區 劃 設 之 環 境 診 斷 與 評 估 建 立 本 計 畫 研 究 之 理 論 假 設 如 表 2-3 所 示。 表 2-3 更 新 地 區 劃 設 環 境 診 斷 與 評 估 主 要 研 究 內 容 架 構 環境診斷 項. 目. 都 1.環 境 衝 擊 市. 評 估 內 含. 內 容 說 明. 1 公 共 安 全 /建 築 及 都 以 建 築 法 第 一 條 之 內 容,評 估 市空間. 該地區既有環境,對交通衝. 更. 2.公 共 交 通. 擊、地 區 環 境 (安 全、衛 生、保. 新. 3.公 共 衛 生. 健 、 視 覺 景 觀 )品 質 的 衝 擊 。. 地. 4.市 容 觀 瞻. 區 2.公 共 設 施 / 1.法 定 公 共 設 施. 含 法 定 公 共 設 施 檢 討,生 活 設. 劃. 施服務品質. 都市機能. 2.生 活 設 施. 設 3.安 全 防 災 設1.防 災 據 點. 調查及檢討該地區之安全防. 2.防 災 路 徑. 災有關的據點設施及避難路 徑. 4.土 地 使 用 / 1.建 蔽 率. 瞭 解 既 有 建 築 容 積、人 口 密 度. 築 密 度 與 容 2.容 積 率 5.建 築 機 能. 及地面開放空間的擁擠問題. 1.建 築 構 造. 瞭解既有建築地區之構造是. 2.建 築 空 間. 否 老 舊 不 堪 使 用,建 築 空 間 機. 3.經 濟 效 益. 能不合今日機能或整個建築 不合經濟效益。. 16.

(22) 備 註:1.經 由 上 述 之 檢 討 與 研 究,藉 此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劃 設 之 調 查內容與評估基準之建立,並檢討或補充目前台北市所訂 定 劃 設 的 準 則 。 至 於 評 估 技 術 參 看 陳 博 雅 (1999)之 研 究 成 果。 2.評 定 的 方 法 區 分 為 (1)經 驗 法 則;(2)檢 核 法;(3)罰 分 法 則; (4)序 位 評 點 法 等 四 種,陳 博 雅 (1999),在 其 研 究 中 又 以 疊 圖法為主要方法之應用。. 17.

(23) (三 )容 積 獎 勵 基 準 1.都 市 更 新 與 容 積 率 理 論 國 內 (台 北 市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 其 容 積 獎 勵 都 取 固 定 值 , 即 更 新 後 之 建 築 容 積 為 都 市 計 畫 容 積 之 1.5 倍 , 這 種 獎 勵 值 缺 乏 理 論 基 礎 , 大 都 植 基 於 開 發 商 財 務 的 平 衡 點 。 依 據 日 本 竹 中 英 紀 (1990)指 出: 橫 田 尚 俊 (1992)於 〈 地 價 高 漲 ‧ 再 開 發 景 氣 〉 一 文 明 白 指 出 , 泡沫經濟下土地價值高漲,都市更新後,為平衡財務計畫房價居高 不下,但當泡沫經濟崩潰後,高房價賣不出去,造成都市更新地區 希 望 破 滅 , 這 都 值 得 國 內 省 思 , 於 是 日 本 〈 都 市 住 宅 學 〉 (1997)之 春季特刊,論及容積率制度的再思考: 日 本 於 成 長 型 都 市 邁 向 成 熟 型 都 市 的 轉 型 時,都 市 發 展 重 點 課 題 亦 從 新 市 區 開 發 轉 向 舊 市 區 更 新 。 1996 年 11 月 「 土 地 政 策 審 議 會」就「今後土地政策的走向」提出的答申中表示,土地的有效利 用應包括經濟上的有效利用以及社會公共成效的利用,光追求土地 的經濟有效利用是無法解決當前土地政策所面臨的課題,必須加入 社會公共成效的利用觀點。 被 認 為 與 土 地 的 有 效 利 用 最 有 直 接關 係 的「 提 高 容 積 率 」一 直 是都市建設時的議題,尤其在泡沫經濟瓦解後,在所謂的「規制緩 和 」的 聲 浪 中,此 議 題 再 次 被 熱 切 關 注。1980 年 代 中 曾 根 內 閣 的 列 島改造計畫時期,日本國內亦曾有過對「提高容積率」的期待。而 比 起 1980 年 代 一 味 追 求 土 地 的 經 濟 利 益 上 的 考 量 , 此 次 在 經 歷 泡 沫 經 濟 瓦 解 的 教 訓 後,凸 顯 了「 必 須 加 入 社 會 公 共 成 效 的 利 用 觀 點 」 的 重 要 性 (註:亦 即 須 能 先 確 保 環 境 品 質,在 其 前 提 下,再 考 量 容 積 放 寬 標 準 )。. 18.

(24) 日 本 導 入 容 積 率 制 度,一 方 面 是 想 藉 控 制 土 地 使 用 所 帶 來 的 基 盤設施負荷,減少外部不經濟,確保環境品質;另一方面亦期待提 高 建 築 形 態 設 計 的 自 由 度 ( 相 對 於 建 蔽 率 規 制 方 式 )。 容 積 率 制 度 中「 容 積 獎 勵 」常 被 作 為 達 到 特 定 都 市 發 展 目 的 的 誘 導 手 段。而 這 所 謂 特 定 都 市 發 展 目 的 是「 容 積 獎 勵 」的 理 由 依 據 , 在容積率制度導入初期是以「確保有效的開放空間以及基地規模」 為 主,之 後 則 有「 地 下 鐵 出 入 口 的 設 置 」 、 「地區冷暖房設施的設置」 、 「 歷 史 性 建 築 物 的 保 存 」、「 文 化 設 施 、 社 區 設 施 的 設 置 」 等 多 樣 的 理由形態。而在「再開發地區計畫」中,除上述的理由外,道路、 公園等公共設施的整備亦是「容積獎勵」的重要理由依據。 雖有上述的理由可作為「容積獎勵」的依據,但是訂定「容積 獎勵標準」並不容易。而在「規制緩和」的聲浪中,於既有的「容 積獎勵」制度下「進一步要求容積獎勵」時,其「緩和標準」的訂 定更是困難。常有在經濟利益考量下,以「促進都市土地的有效利 用 」的 理 由 爭 取「 規 制 緩 和 」,但 是 此 理 由 常 被 質 疑「 容 積 獎 勵 是 促 進 都 市 土 地 有 效 利 用 的 唯 一 方 法 嗎 ? 」。 於既有的容積獎勵制度下,進一步增加容積時,所形成的必然 是高容積或是超高容積街區。許多學者強調:在中低容積街區的場 合,藉單純的容積上限的訂定或許尚可控制土地利用所帶來的外部 不經濟,但是在高容積或是超高容積的街區的場合,單純的容積上 限 的 訂 定 是 無 法 控 制 其 所 產 生 的 外 部 不 經 濟 (註:僅 追 求 基 地 內 的 容 積,是求取內部經濟性,當所有更新基地均在追求內部經濟性時, 可 能 產 生 外 部 的 不 經 濟 性 )。因 此,檢 討 進 一 步 能 增 加 多 少 容 積 的 同 時,亦須進行其他都市建築相關要素以及制度的檢討。亦即進一步 的容積獎勵標準需與制度及都市建築要素的控制配套訂定。. 19.

(25) 有不少都市建築要素的控制上的想法已被提出。其中,由於在 高容積或是超高容積街區的場合,建築型態與環境品質有很大的關 係,因此學者均有共識,認為需先對街區發展有一未來的願景 〔 Future Vision(Form)未 來 像 〕 ,再 以 此 未 來 像 為 基 礎 訂 定 建 築 及 街 區 形 態 規 定 以 及 容 積 獎 勵 標 準( 或 是 上 限 ) ,且 其 亦 須 有「 確 保 有 效 的開放空間」等的社會公共成效相關的理由作依據。而最近並有將 此想法與「地區計畫」結合,先有地區發展計畫的遠景,根據此遠 景建立評估指標,再誘導該地區之更新發展,因此政府在劃設更新 地區時,應同時擬訂地區發展之配套計畫,此配套計畫之擬訂,才 有 「 街 區 誘 導 型 地 區 計 畫 」、「 誘 導 容 積 型 地 區 計 畫 」、「 用 途 別 容 積 型 地 區 計 畫 」等 制 度 的 提 出。因 此,整 個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之 增 加 容 積 (容 積 獎 勵 值 )應 以 環 境 容 受 力 決 定 增 加 值 。 2.更 新 地 區 公 共 設 施 容 受 力 診 斷 / 容 積 獎 勵 值 評 估 基 準 已劃設之都市更新地區,更新容積獎勵值應依據該地區之公共 設施容受力決定之,否則都市地區更新後,環境更為惡化,都市更 不能永續發展。本研究之理論架構是依據〈台北市整體發展容積與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檢 討 之 研 究 〉(民 84 年 )及 都 市 計 畫 相 關 公 共 設 施 規 定 提 出 住 宅 社 區 容 積 調 整 評 估 架 構 , 本 架 構 區 分 為 1.地 區 發 展 現 況 ; 2.地 區 公 共 設 施 水 準 ; 3.交 通 便 利 性 ; 及 4.地 區 未 來 發 展 狀 況 等 四 項 , 建 構 如 圖 2-2 所 示 。. 20.

(26) 1 人口成長率. 地區發展現況. 2 住商混合狀況 3 容積率發展現況 4 公 園、綠 地 及 開 放 空 間 供 給 5 國中及國小用地水準與容. 住宅社區容積調整評估. 6 停車位供需情形. 地區公共設施 水. 準. 7 道路面積比/與人口關係 8 社區安全防災 9 污水下水道設施 10 大 眾 運 輸 可 及 性. 交通便利性 11.主 次 幹 道 服 務 水 準. 12 未 來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地區未來發展狀. 13 都 市 更 新 狀 況. 圖 2-2 住 宅 社 區 更 新 容 積 調 整 評 估 架 構 資料來源:參考台北市整體發展容積與土地使用分區檢討之研究 3.高 密 度 與 擁 擠 理 論 架 構 環境是包圍我們的周圍一切事物的總和,其內容構成頗為複 雜,是由自然環境、人工環境與社會環境三種因素構成。依環境條. 21.

(27) 件 的 性 質 、 人 的 反 應 或 適 應 的 方 式 , 對 環 境 分 類 如 表 2-4 所 示 : 表 2-4: 環 境 分 類 與 人 的 反 應 環境條件 物理環境. 構成因子. 調整與適應. 溫 度、濕 度、氣 流、氣 壓、聲、光 、 生 理 的;器 官 能 力 放射線等. 化學環境 生物環境. 空 氣 、 各 種 氣 體 、 水 、 粉 塵 、 化 學 生 物 化 學 的;酵 素 物質等. 能力. 動物、植物、微生物等. 免 疫 學 的;細 胞 能 力. 社會環境. 家庭、工作場所、學校、近鄰等. 精 神 的;大 腦 能 力. 資 料 來 源 : 常 懷 生 ,〈 建 築 環 境 心 理 學 〉, p.42 這些環境條件,大都在復合情況下,對人的身心給予刺激,所 以 會 產 生 感 覺 及 刺 激 (Stimulus), 而 致 產 生 反 應 (Response), 人 會 針 對 新 環 境 產 生 調 節 (Adjustment),進 而 適 應 (Adaptation)環 境。任 何調整與適應,取決於環境方面的作用力和身心方向的調整與適應 能力。 每人在環境及空間活動中,都有其領域性,領域性其意是經由 控 制 地 理 區 域 來 影 響 或 控 制 他 人 的 行 動 。 私 密 性 或 隱 私 (Privacy), 是 有 選 擇 地 控 制 他 人 接 近 自 我 , 控 制 與 何 人 互 動 。 Westin(1967)認 為 個 人 必 須 維 持 四 種 隱 私 狀 態 , 即 1.獨 處 (Solitmde), 與 他 人 有 適 當 的 隔 離 ; 2.親 密 (Intimacy)是 指 和 喜 歡 的 人 共 處 ; 3.匿 名 (Anonymity)是 在 公 開 場 合 中 免 於 被 他 人 認 出 ; 4.保 留 (Reserve), 希望對自己的報導有所限制,獲得周遭人士的合作。雖是如此,但 生活在不同社會中的人(不同背景的生活文化)會表現出不同生活 形式和領域性。 人類對領域行為最主要的功能之一是隱私的保留和調整。社區. 22.

(28) 規 劃 中 有 關 領 域 空 間 之 層 級 大 致 可 區 分 為 1.主 要 領 域 (Primary Territories), 擁 有 者 可 完 全 控 制 他 人 之 接 近 , 即 住 宅 ; 2.次 要 領 域 (Secondary Tterritories), 此 種 空 間 同 時 擁 有 公 眾 的 可 私 用 性 和 私 人 的 控 制 ,及 社 區 的 中 庭 廣 場 :3.公 共 領 域 (Public Territories), 可 供 任 何 人 暫 時、短 期 使 用( 須 遵 守 規 則 ),例 如 社 區 的 球 場、圖 書 館 等。 人類的空間行為及領域性,隱私和個人空間如何滿足人的需求 等 , 此 時 必 須 考 慮 密 度 (Density), 即 每 個 單 位 空 間 中 之 人 數 的 客 觀 測 量 數 值 ; 其 次 是 擁 擠 (Crowding), 擁 擠 是 導 致 負 面 感 受 的 主 觀 心 理狀態,雖然密度是造成擁擠的重要成分,但是擁擠的知覺,會受 到其他情境和人口變項的重要影響。 無 論 如 何:1.高 度 的 噪 音 會 增 加 激 發 與 壓 力 (Conen et al.,1986; Glass & Singer,1972), 會 影 響 人 的 精 神 健 康 (Sander , Freilicher , & Lightman ,1990)。 2.高 密 度 的 人 口 令 人 感 到 擁 擠 (Crowding), 也 會 造 成 疾 病 入 侵 的 影 響 (Affect)、 激 發 (Arousal)、 生 病 (Illness)等 (Bell, Fisher, Baum, Greene, 1996)。 但 是 是 否 會 造 成 擁 擠 或 產 生 疾病也因人、時間、空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研究的模型,可 區分為生態、超負荷、密度-強化、激發狀態及控制等五種模型, 分述如下: (1)生 態 模 型 環 境 容 受 力 , 探 求 最 佳 人 數 , 過 少 (Understaffing)產 生 資 源 浪 費;人 手 過 剩 (Overstaffing)則 資 源 的 競 爭 與 擁 擠。在 高 密 度 的 集 合 住 宅 中,由 於 職 業 及 生 活 方 式 的 多 樣 性,加 上 經 濟 性、社 會 地 位、趣味、嗜好等不同條件,而使人與人產生分離現象 (Segregation), 但 這 個 分 離 也 不 一 定 造 成 居 住 環 境 的 擁 擠. 23.

(29) (Knowles 1983) 。 以 社 會 物 理 學 (Social Physics)觀 點 看 , 在 實 質 規 劃 中 , 強 調 行 為 背 景 的 理 性 (視 覺 與 聽 覺 有 否 阻 礙 )。 (2)超 負 荷 模 型 Simmel(1903)發 表 大 都 市 與 精 神 生 活 中 強 調 , 在 強 烈 刺 激 的 地 方 生 存,人 們 不 得 不 理 性 些,不 得 不 做 出 防 衛 的 手 段,因 此 需 要 自 制。環 境 心 理 學 強 調 在 高 密 度 情 境 中,認 知、訊 息 處 理 的 要 求 非 常 高,使 得 個 人 注 意 力 負 擔 過 重,而 導 致 壓 力 和 激 發 狀 態。在 此 環 境 中,人 們 必 須 集 中 注 意 於 來 自 環 境 中 的 訊 息,某 些 弱 勢 者 可 能 缺 乏 社 會 支 持 網 絡,產 生 心 理 之 壓 力,造 成 高 密 度 給 予 的 擁 擠壓力。 (3)密 度 - 強 化 模 型 弗 瑞 曼 (1975)認 為 密 度 本 身 沒 有 任 何 好 或 壞 的 作 用,但 它 會 強 化 個 人 對 情 境 的 任 何 典 型 反 應。在 心 情 愉 悅 時,擁 擠 的 人 群 可 能 使 情 境 變 得 更 令 人 愉 快 。 反 之 , 則 更 令 人 厭 惡 。 依 據 Warren 對 都 市 社 區 的 研 究 範 例,提 到 社 區 的 強 化,在 於 社 區 的 共 同 性 與 一 體 感 , 著 重 (1)共 同 活 動 的 契 機 : 例 如 居 民 的 接 近 性 及 共 同 活 動 , 共 同 活 動 包 括 : (a)文 化 、 修 養 與 興 趣 相 同 的 活 動 ; (b)運 動 方 面 的 交 流 ; (c)子 女 遊 戲 的 交 流 ; (d)義 工 活 動 ; (e)社 區 管 理 組 織 的 形 成 。 (2)一 體 感 : 強 調 人 們 經 由 上 述 相 互 交 流 的 結 果 , 產 生 對 社區的愛護心和一體感。 (4)激 發 狀 態 模 型 激 發 狀 態 模 型 與 超 負 荷 模 型 類 似,故 激 發 狀 態 的 升 高 是 高 密 度 情 境 中 感 覺 超 負 荷 的 副 產 品。擁 擠 與 激 發 狀 態 之 關 係 頗 為 複 雜,當 個 人 空 間 被 侵 入 會 導 致 激 發 狀 態 升 高,如 果 個 人 激 發 狀 態 歸 因 於 環 境 中 的 人,則 會 感 到 擁 擠。從 社 會 學 的 角 度 而 言,Cooks(1965). 24.

(30) 在 世 俗 都 市 中 認 為,現 代 都 市 的 特 點 是 自 由,主 要 特 色 是 人 具 有 (1)多 樣 性 ;(2)非 人 格 性 關 係 ;(3)匿 名 性 ;(4)流 動 性 。 因 此 , 造 成 都 市 解 體 , 為 了 匡 正 此 問 題 , 而 有「 社 區 形 成 」之 理 論 , 因 此 在 關 係 及 空 間 入 侵 時,以 實 質 規 劃 觀 點 而 言,在 於 重 視 社 區 生 活 中 的 隱 密 性 空 間 行 為 及 領 域 性,因 次 住 宅 的 私 密 性 生 活 維 持,相 當重要。 (5)控 制 模 型 Parsons 強 調 社 區 的 四 個 機 能,認 為 基 本 的 社 區 運 動,首 先 社 區 居 民 必 須 先 確 認 生 活 問 題 的 自 覺 與 對 應,然 後 再 把 共 同 利 害 關 係 組 織 化,進 而 使 參 與 的 居 民,其 理 念 能 達 到 統 合,最 後 促 使 社 區 居 民 達 到 安 定 狀 態,此 時 可 能 透 過 教 育 學 習 方 能 達 成,所 以 社 區 是 要 將 人 的 自 由( 匿 名 與 流 動 )作 一 個 限 制,融 入 自 律 性 與 團 體 性 格。但 從 環 境 心 理 學 的 控 制 模 型 而 言,此 派 認 為 太 多 人 在 場 阻 礙 了 目 標 導 向 的 活 動 , 因 此 , 導 致 挫 折 (干 擾 模 型 ); 行 為 限 制 模 型 則 假 設 過 多 的 人,會 施 加 真 實 或 感 受 上 的 行 為 限 制。因 此 真 正 導致擁擠情境中負面效果的,是所感受到的不可控制性而非密 度。但 有 些 證 據 顯 示,由 高 密 度( 居 住 人 口 眾 多 )所 導 致 的 不 情 願 互 動 確 實 會 損 害 控 制 感。所 以 人 們 認 為 行 為 限 制 和 目 標 受 阻 , 是 擁 擠 經 驗 中 最 重 要 的 成 分,若 增 強 個 人 的 控 制 感,則 可 以 大 幅 度地緩和擁擠經驗。 4.小 結 經由本節之推理,釐清更新地區範圍劃定之流程與評估內含;並 清楚認識容積獎勵是求取建築基地內部的經濟性,但任何地區容 積之賦予,必須衡量外部公共設施的容受力是否能平衡,內部基 地的經濟性,即探討國人所能接受的最高容積,以決定更新條例. 25.

(31) 第 44 條 之 容 值 獎 勵 值 的 上 限 , 須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為 之 。. 26.

(32) 二、研究架構 (一)推理方法 都市更新在整個規劃設計上,植基於 1.更新地區劃設及 2.更新建 築容積獎勵,欲得最佳的成果(地區意象)必須建立推理模式,本計畫 研究之演釋流程如下:. 更新地區更新後的 最佳地區意象(願景). 正確的更新地區劃定. 合理的更新容積獎勵. 1.須與都市計畫結合並經. 容積率理論的再省思. 法定程序劃定,非建築基 地個別提出之更新計畫 2.劃設前須建立環境診斷 制度 3.診斷時須建立評估準則. 基地內部的. 基地外部的公. 4.評估時須運用評估技術. 容積極限/. 共設施容受力. 內部經濟性. 建立住宅社區 以擁擠理論. 容積調整評估. 探求人們可. 指標. 接受的合理 12.

(33) 建立地區更新計畫書圖/. 建立基地內部經濟性與外. 塑造地區未來像. 部公共設施容受力之平衡. 基地內部 合理規劃 檢. 最佳容積之決定. 核. 外部公共 1.非全省統一規範相同之 容積獎勵值 2.都市更新應含蓋地區環. 圖 2-1: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劃 設 與 容 積 獎 勵 值 推 理 模 式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13. 設施合理 容受力.

(34) 參:更新地區劃設檢討與準則之研訂 一、日本市街地再開發有關施行地區之劃設基準 雖然近年東京都各地之建築物不斷地朝向不燃化及高層化演 變,然老舊木造家屋密集、商店‧ 工場‧ 住宅等混在,甚至是鋼筋 水泥建築之區,因基地分割過細以至於使用效率降低之情形仍極明 顯;另、因未規劃道路、公園‧ 廣場等設施,而致無法形成良好環 境之處,亦仍所在多有。為改善此種現況,藉由都市機能之更新及 土 地 之 高 度 利 用 , 以 創 造 良 好 之 環 境 , 在 昭 和 44 年 ( 1969 年 ) , 制訂了:以整體進行市街地整建為目的、並採用「權利變換」之權 利調整手法的「都市再開發法」。本法係由:以公共設施建設為主 要目的之市街地改造事業的「與公共設施建設有關之市街地改造相 關法律」,及土地所有者為促進不燃防災建築之興建而制訂之有關 防災建築街區造成計畫事業之「防災建築街區造成法」兩法發展延 伸而來。此後,本「都市再開發法」經過了數次的修正,最近的一 次 則 於 平 成 9 年 5 月 ( 1997 年 ) 。 (一 )市 街 地 再 開 發 事 業 之 種 類 依 據 都 市 再 開 發 法,所 謂 市 街 地 再 開 發 事 業 可 分 為 2 種:第 一 種市街地再開發事業及第二種市街地再開發事業。 1.第 一 種 市 街 地 再 開 發 事 業 : 第 一 種 市 街 地 再 開 發 事 業,係 採 用「 權 利 變 換 」手 法 進 行 之 事 業 。 所謂「權利變換」,係指:將事業實行前之土地‧ 建物所有權、 借地權、借家權等權利,以實施後完成之建築物及基地(土地) 之一部份權利與之置換之方法。藉此手法,權利人將可從新建物. 23.

(35) 中取得與其原有土地、建物等價值相當之「權利樓地板面積」; 此外,因該地能興之建物容積較原建物為大,藉由出售增加之樓 地板(稱為「保留樓地板」)給第三者,能產生事業資金,此種 資金稱之為「保留樓地板處分金(處分保留之樓地板面積之資 金)」。 2.第 二 種 市 街 地 再 開 發 事 業 : 第二種市街地再開發事業係指:公益性較高、且為第一種再開發 事 業 之 權 利 變 換 手 法 難 以 實 行 之 大 規 模 市 街 地 再 開 發 事 業,為 求 將之儘早實施,而以「用地收買」之方式進行者;因此,實施之 主體僅限於地方公共團體及住宅‧ 都市整備公團等單位。 於 採 用 此 種 手 法 時 ,對 表 明 希 望 遷 入 該 地 區 興 建 完 成 後 之 再 開 發 建築物內之權利關係人,有 關確保其能入居等,對於權利關係人 權益之保障,須十分注意。 (二 )施 行 地 區 1.第 一 種 市 街 地 再 開 發 事 業 第一種市街地再開發事業之施行區域,須位於市街地再開發促進 區域內,或是位於符合下列條件之區域。 (1)位 於 高 度 利 用 地 區 ( 詳 29 頁 ) , 或 位 於 特 定 地 區 計 畫 等 區 域 內。 (2)樓 高 為 三 層 樓 以 上 之 耐 火 建 築 物 的 建 築 面 積,約 佔 區 域 內 所 有 建築之建築面積的1/3以下;或其(樓高為三層樓以上之 耐火建築物)建築基地面積,佔區域內所有住宅地面積的1 /3以下。 (3)因 區 域 內 公 共 設 施 不 足、或 土 地 分 割 過 細,以 致 土 地 使 用 不 健 全。 (4)謀 求 區 域 內 土 地 之 高 度 利 用 , 將 有 助 於 都 市 機 能 之 更 新 。. 24.

(36) 2.第 二 種 市 街 地 再 開 發 事 業 第 二 種 市 街 地 再 開 發 事 業 之 施 行 區 域,除 須 符 合 上 述 第 一 種 市 街 地 再 開 發 事 業 施 行 區 域 之 條 件 外,其 施 行 區 域 面 積 須 達 0.5 公 頃 以上,且須為符合下列 1 或 2 所述條件之區域。 (1)對 安 全 與 防 災 有 礙 之 建 築 物 的 比 例 佔 9/ 10 以 上 , 且 建 築 物 密集、明顯有災害發生之虞、或環境不良者。 (2) 迫 切 需 要 儘 速 闢 建 避 難 廣 場 ‧ 公 園 等 公 共 設 施 , 且 將 建 物 與 建築基地配合公共設施進行整體建設為妥當者。 (三 )檢 討 日本欲劃設為第一種市街地及第二種市街地均有相當明確之 基 準 ,與 都 市 計 畫 相 結 合,基 準 主 要 為 安 全 考 量,包 含 (1)公 共 設 施 不 足;(2)土 地 過 度 細 分;(3)安 全 防 災 不 足;及 (4)環 境 品 質 不 良 者 。 再 開 發 後 之 目 的 為 (1)活 絡 都 市 機 能 ; (2)區 內 土 地 高 度 利 用 ; 及 (3) 增闢公共設施含避難廣場、公園或道路。. 二、國內更新地區劃設原則之檢討 (一 )更 新 地 區 劃 定 之 法 令 規 定 目 前 台 北 市 劃 定「 實 施 更 新 之 地 區 範 圍 」, 於 不 同 法 規 中 有 部 分差異,茲分述如下: 1.都 市 計 畫 法 在「 都 巿 計 畫 法 」之 法 定 名 詞 為「 劃 定 」「 更 新 地 區 」, 授 權 直 轄 巿 政 府 對 於 窳 陋 或 髒 亂 地 區,認 為 有 必 要 時,得 視 細 部 計 畫 劃 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 2.台 北 巿 都 巿 更 新 實 施 辦 法 該 實 施 辦 法 係 建 構 於「 都 巿 計 畫 法 」之 法 源 體 系 下 , 其 後 為 獎 勵. 25.

(37) 民間興辦都巿更新建設事業,增訂「選定」「都巿更新實施區」 相關規定,無須經由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以縮短其辦理之程序, 並利民間業者據以申請辦理都市更新事業。 3.都 市 更 新 條 例 「 都 巿 更 新 條 例 」之 設 計 則 是 先 劃 定「 更 新 地 區 」, 再 劃 定「 更 新 單 元 」,或 由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更 新 單 元 」劃 定 基 準 ,由 民 間自行劃設之。依「都巿更新條例」第六條規定: 「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直 轄 市、縣( 市 )主 管 機 關 得 優 先 劃 定為更新地區: (1)建 築 物 窳 陋 且 非 防 火 構 造 或 鄰 棟 間 隔 不 足,有 妨 害 公 共 安 全 之 虞。 (2)建 築 物 因 年 代 久 遠 有 傾 頹 或 朽 壞 之 虞、建 築 物 排 列 不 良 或 道 路 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3)建 築 物 未 符 合 都 市 應 有 之 機 能 。 (4)建 築 物 未 能 與 重 大 建 設 配 合 。 (5)具 有 歷 史 、 文 化 、 藝 術 、 紀 念 等 價 值 , 亟 須 辦 理 保 存 維 護 。 (6)居 住 環 境 惡 劣 , 足 以 妨 害 公 共 衛 生 或 社 會 治 安 。 」 故「 都 巿 更 新 條 例 」對 更 新 地 區 之 劃 設,著 眼 於 (a)公 共 安 全 ; (b)公 共 交 通 ; (c) 都 巿 機 能 ; (d)重 大 建 設 ; (e) 都 巿 保 存 ; (f) 公 共 衛 生 與 (g)社 會 治 安 , 其 中 有 關 公 共 安 全 、 交 通 、 衛 生 與 治安是為避免都巿立即之危害,重大建設、建築機能與都巿 保存等則具備積極尋求更佳都巿生活品質之意義。 (二 )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實 施 地 區 選 定 原 則 依「台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之規定,都市更新實施地區之 選定,得就左列地區考量實施更新效益性、可行性等因素,擬訂優 先次序如下:. 26.

(38) 1.增 進 都 市 機 能 須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 2.配 合 重 大 建 設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 3.大 面 積 低 度 或 不 當 使 用 , 且 影 響 鄰 近 健 全 發 展 地 區 。 4.國 際 觀 光 據 點 附 近 窳 陋 髒 亂 地 區 。 5.實 質 環 境 窳 陋 影 響 公 共 安 全 、 公 共 衛 生 地 區 。 6.具 歷 史 文 化 價 值 須 保 存 維 護 地 區 。 7.重 要 街 道 沿 線 窳 陋 或 低 度 利 用 地 區 。 8.其 他 經 本 府 指 定 亟 待 辦 理 更 新 地 區 」 台北市政府為使辦理獎勵更新地區之研選作業有所依據,於民 國八十三年就前述數款地區,擬訂該市獎勵更新地區之選定原則如 表 3-1: 表 3-1: 台 北 市 更 新 地 區 選 定 基 準 選定實施地區 選. 定. 準. 則 選 定 指 標. 指. 標. 訂. 定. 一、增 進 都 市 機 ( 一 ) 都 市 機 能 符 合 指 標 1 該 地 區 內 不 符 現 行 都 能 須 辦 理. 不 彰 地 1. 市計畫分區使用之面積. 都 市 更 新. 區。. 比率達五○ %以上。. 地區. (二 )現 有 分 區 符 合 指 標 2 現 有 都 市 計 畫 分 區 使 使用無法 2. 用無法因應都市發展之. 滿足目前. 需求,如人口集居地區. 都市發展. 內之工業區等。 3本市目前進行重大建. 需求之地. 設鄰近地區,前述重大. 區。 二、配合重大 在本市目前進 符 合 指 標. 建設包括:捷運車站、. 建 設 辦 理 行之重大建設 3. 大型公園、快速道路、. 都 市 更 新 鄰近地區. 大面積國宅等。 4地區面積達2公頃以. 地區. 27.

(39) 選定實施地區 選. 定. 準. 則 選 定 指 標. 三 、 大 面 積 低 (一 )面 積 達 一 同 時 符 合. 指. 標. 訂. 定. 上。. 度 或 不 當. 定 規 模 以 指 標 4、5 5 地 區 內 現 有 容 積 未 達. 使 用,且 影. 上,現況. 響 鄰 近 健. 使用強度. 全 發 展 地. 過低. 法定容積五○ %。 6地區內為一整體性利 用且與鄰近使用不相容. 區. 者,如黑松汽水廠等。 (二 )面 積 達 一 同 時 符 合 7 國 際 觀 光 據 點 四 周 道 定 規 模 以 指 標 4、6. 路境界線進深五○ 公. 上之整體. 尺 範 圍 或 整 體 街 廓,國. 性使用,. 際觀光據點係指觀光. 且無法滿. 指 定 之 觀 光 重 點:植 物. 足目前都. 園;孔子廟;行天宮;. 市發展需. 龍山寺;新公園;青年. 求之地. 公園;中 正紀念堂;忠. 區。. 烈祠; 歷史博物館;. 四 、 國 際 觀 光 觀光局訂定之 同 時 符 合. 故 宮 博 物 院;郵 政 博 物. 據 點 附 近 國際觀光據點 指 標 7 及. 館;國父紀念館;台北. 窳 陋 髒 亂 周圍一定距離 8 、 9 、. 市立美術館。. 地區. 範 圍 內 , 並 符 10 、 11 之 合窳陋髒亂條 一者 件之一者。. 28.

(40) 選定實施地區 選. 定. 準. 則 選 定 指 標. 指. 標. 訂. 定. 五、實質環境 建築物多為非 同 時 符 合 8 地 區 內 非 防 火 建 築 面 窳 陋 影 響 防火構造、違 指 標 5 、 公. 共. 積比率達五○ %以上。. 安 章建築特多有 8 、 9 、 9 地 區 內 有 傾 頹 之 虞 之. 全、公 共 衛 傾 頹 之 虞 、 道 10 、 11 之. 建築物面積比率達五○. 生地區. %以上。. 路彎曲狹小、 二者 或高建蔽率低. 10 地 區 內 都 市 計 畫 道 路. 容積率地區。. 未開闢面積比率達五○. 六、具歷史及 內政部及本市 符 合 指 標. %以上。. 文 化 價 值 指 定 之 古 蹟 , 12 或 13 11 地 區 內 現 有 建 蔽 率 超 過法定標準。. 須 保 存 維 紀念性、歷史 護地區. 性建築物及本. 12 經 內 政 部 及 本 市 指 定. 府目前推動保. 之古蹟,紀念性、歷史. 存維護之歷史. 性建築物所在之街廓。 13 本 府 推 動 保 存 維 護 之. 街區. 歷史街區如迪化街沿線 地區等。. 29.

(41) 選定實施地區. 選定準則. 選定指標. 指標訂定. 七 、 重 要 街 道 ( 一 ) 全 市 一 定 符 合 指 標 14 全 市 道 路 寬 度 四 十 公 沿 線 窳 陋. 寬 度 以 上 14. 尺以上之沿線地區,且. 或 低 度 利. 道 路 沿 線. 符 合 指 標 8、9、10、11. 用地區. 地 區 符 合. 之部分地區在該道路之. 窳 陋 條 件. 面寬十六公尺以上。. 之一者。. 15 全 市 道 路 寬 度 四 十 公. (二 )全 市 一 定 符 合 指 標. 尺以上之沿線地區,且. 寬 度 以 上 15. 符合指標 5 之部分地區. 道 路 沿 線. 在該道路之面寬十六公. 地 區,且 現. 尺以上。 16 因 重 大 災 害 發 生 或 其. 況 使 用 強. 他經本府認定須立刻辦. 度過低。 八、其他經本 因特殊情況經 符 合 指 標. 理更新地區。. 府 指 定 亟 本 府 指 定 應 辦 16 待 更 新 地 理更新地區。 區 資料來源:台北市都市發展局提供 (三 )更 新 基 地 規 模 與 單 元 劃 設 之 檢 討 1.更 新 基 地 規 模 之 大 小 都巿更新可分為重建、整建與維護三 種處理方式,對於整建與維 護而言,其標的可以小至單一建築物,因此沒有更新基地最適規 模之問題。然對重建更新而言,則應探討其是否有最適規模,以 認定其最小基地規模面積之門檻值。 根 據「 台 北 巿 都 巿 更 新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十 六 條:本 府 依 第 六 條 劃. 30.

(42) 定之更新地區,得 就符合左列規模之一者,獎 勵私人或團體投資 興 辦 建 設 事 業 : (1)為 完 整 之 計 畫 街 廓 者 。 (2)面 積 在 2,000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者。(3)臨 接 二 條 以 上 之 計 畫 道 路,面 積 大 於 該 街 廓 四 分 之 一 且 在 1,000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者。(4)具 歷 史 文 化 價 值 須 保 存 維 護 之建築物及其建築基地範圍。 根 據 日 本 都 市 設 計 及 國 內 專 家 學 者 之 研 究 , 500 平 方 公 尺 係 適 合 合 建 及 綜 合 設 計 之 面 積 規 模,惟 考 量 獎 勵 更 新 之 精 神 係 鼓 勵 大 面 積開發,應有別於一般民間之改建,因此在此次修法時仍將基地 面 積 規 模 規 定 為 1,000 平 方 公 尺。本 市 都 市 發 展 情 形 及 老 舊 地 區 土地細分複雜特性,並就經濟規模及合建意願考量,如 因基地情 況 特 殊,致 面 積 較 小 而 不 符 規 定 者 (如 鄰 地 已 興 建 完 成,無 礙 市 容 觀瞻,或因土地細分零碎、產權複雜,整合不易等因素,確無法 合 併 更 新 ),為 使 執 行 不 致 僵 化,亦 同 意 其 面 積 規 模 經 本 市 都 市 更 新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者 得 酌 減 之 , 但 仍 應 在 500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 都 巿 更 新 條 例 」中,則 未 對 此 問 題 加 以 規 範,因 為 更 新 單 元 一 旦劃設,即成為實施更新之基礎單元,因此在本研究中,可將此 問 題 簡 化 為 重 建 更 新 單 元 之 劃 設,是 否 有 最 適 規 模 之 開 發 基 地 面 積。本研究認為,我國與日本之都巿同屬土地使用強度高,且土 地 分 割 細 密 類 型 , 因 此 引 用 其 最 小 更 新 規 模 並 無 不 妥 , 500 平 方 公尺之用地,其實僅能提供一棟公寓大廈興築,因此也不宜更 小。然基於地區再發展之目標,此類更新單元之劃設,應遵循當 地之都巿更新計畫,並適度給予大面積開發之獎勵,以 引導民間 儘可能整合較大基地進行更新。此外,對於更新地區以外之重建 更 新 單 元 , 本 研 究 建 議 仍 應 維 持 在 1,000 至 2,000 平 方 公 尺 , 以 明確區分出更新地區內外之差異。. 31.

(43) 2.更 新 單 元 劃 設 原 則 更 新 單 元 係 可 直 接 實 施 都 巿 更 新 事 業 之 單 位, 若 由 巿 府 劃 定,自 可 包 容 重 建、整 建 與 維 護 之 處 理 方 式,然 若 要 由 民 間 自 行 劃 定 , 則 非 明 確 之 基 準 不 可。由 於 重 建、整 建 與 維 護 之 處 理 方 式 岐 異 甚 大,對建築物狀況之要求亦不相同,故要制定一套同時包容重 建、整建及維護之劃定基準,在理論上是不可行的。 本 研 究 建 議 採 兩 制 並 行,即 巿 府 仍 可 劃 定 涵 蓋 重 建、整 建 與 維 護 之 更 新 單 元,但 在 制 定 更 新 基 準 時,則 分 重 建 更 新 單 元、整 建 更 新單元及維護更新單元三種劃設基準,以便民間依循及巿府管 理。 對 於 重 建 更 新 單 元 之 劃 定,亦 應 適 度 開 放 彈 性 劃 設 之 空 間,因 都 巿 之 發 展 具 區 域 相 對 性,同 一 窳 陋 程 度 之 建 築 物 在 巿 中 心 區 與 郊 區 之 存 在 意 義 截 然 不 同,若 以 絕 對 標 準 衡 量, 或 許 無 法 劃 入 更 新 單 元,但 若 視 其 與 存 在 地 區 都 巿 發 展 之 落 差, 則 亦 無 完 全 排 除 其 成為更新單元之必要,故本研究建議劃設兩種重建更新單元: (1) 第 一 種 重 建 更 新 單 元 : 即 依 傳 統 之 絕 對 標 準 認 定 其 窳 陋 程 度 決定是否劃入更新單元。 (2) 第 二 種 重 建 更 新 單 元 : 依 其 與 地 區 發 展 之 落 差 , 及 事 業 計 畫 能提供都巿再發展之貢獻,決定其是否劃入更新單元。. 三、更新地區劃設基準之研訂 整 個 更 新 地 區 劃 設 基 準 依 其 層 級 可 區 分 為 (一 )地 區 劃 定 基 準 ; (二 )更 新 單 元 劃 定 基 準 ; (三 )整 建 更 新 單 元 劃 定 基 準 ; 及 (四 )維 護 更 新單元劃定基準等四項。基本上依據都市更新理論,歐美各國實施 更新前,多事先制訂一套建築物狀況、里鄰環境及社會經濟狀況的. 32.

(44) 評 定 方 法 , 依 分 數 高 低 (依 不 良 程 度 給 予 罰 分 分 數 ), 分 數 最 高 拆 除 重建,次高者採取重建,分數低者採取維護方式,本研究參照〈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實 施 辦 法 之 檢 討 修 定 之 研 究 〉 (民 87)之 成 果 作 為 劃 設 基準,並可作為各縣市之參考。 (一 )台 北 市 重 建 更 新 單 元 劃 定 基 準 1.本 劃 定 基 準 根 據 台 北 巿 都 巿 更 新 實 施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訂定之。 2.本 劃 設 基 準 係 為 本 府 以 外 之 實 施 者 於 自 行 劃 定 或 申 請 本 府 劃 定重建更新單元時之依據,但本府於劃定更新單元亦得適用 之。 3.本 基 準 所 稱 重 建 更 新 單 元 , 係 指 都 巿 更 新 事 業 實 施 者 依 本 基 準之規定,所劃定之可單獨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巿更新之地 區。 4.重 建 更 新 單 元 依 其 性 質 , 可 分 為 第 一 種 重 建 更 新 單 元 與 第 二 種重建更新單元。第一種重建更新單元之劃定以實質窳陋地 區為主,並得由實施者自行劃定;第二種重建更新單元則以 其對都巿再發展之貢獻多寡為准許劃定之原則,其劃定申請 由實施者向本府提出。 5.民 間 實 施 者 劃 定 第 一 種 重 建 更 新 單 元 時 , 應 取 得 該 地 區 土 地 所有權人十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其規模並應符合左列條件之 一: (1)為 完 整 之 計 畫 街 廓 者。但 街 廓 內 部 分 土 地 業 已 興 建 完 成 , 而無礙建築設計及巿容觀瞻,確無法合併更新者,應以 扣除上開確無法合併更新之基地外剩餘之計畫街廓為重 建更新單元之範圍。 (2)面 積 在 一 、 ○ ○ ○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 但 因 其 基 地 情 況 特 殊 ,. 33.

(45) 經本巿都巿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查後得酌減之,但其基地 面積仍應在五○ ○ 平方公尺以上。. 34.

(46) (3)經 本 府 公 告 為 歷 史 性 建 築 物,而 其 保 存 方 式 為 立 面 保 存 者 之基地。其範圍由本巿都巿更新審議委員會核定之,得 不受前二款之面積規模限制。 6.重 建 更 新 單 元 之 劃 定 以 建 築 物 為 認 定 單 元 。 符 合 左 列 各 點 中 任二點者,得劃定為第一種重建更新單元。 (1) 建 築 物 之 建 齡 超 過 本 巿 房 屋 折 舊 及 耐 用 年 數 表 所 定 年 限 之三分之二者。 (2)建 築 物 主 要 構 造 毀 損 嚴 重,經 結 構 技 師 鑑 定 須 予 新 建 者 。 (此處所稱新建依建築法第九條之定義。) (3) 供 居 住 使 用 之 建 築 物 , 其 內 部 機 能 嚴 重 不 足 , 無 浴 廁 設 備、給水設備或排水設備其中之一,或其設施不符現代 化生活水準,對鄰近地區環境衛生造成危害者。 (4)建 築 物 於 施 工 中 因 故 停 工,而 致 未 完 成 之 建 築 物 棄 置,對 鄰近地區之都巿景觀、公共衛生、公共安全或社會治安 有危害之虞者。 (5)合 法 建 築 物 現 況 之 建 蔽 率 高 於 法 定 建 蔽 率 。 (6)建 築 物 鄰 近 地 區 都 巿 防 災 設 施 不 足:其 現 有 道 路 狹 小 或 曲 折、鄰近建築物密集且半數以上不符防火構造,而經本 巿消防主管機關認定確有危害地區都巿防災之虞者。 (7)建 築 物 鄰 近 地 區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不 足:其 認 定 係 以 距 該 建 築 物六百公尺半徑內無社區活動中心、兒童遊樂場、閭鄰 公園用地、廣場或綠地其中之一,或無社區托兒所、資 源回收站、中小型藝文表演空間、社區圖書館、社區運 動場、垃圾收集站或其他由本府認定之公共服務設施其 中之三者。 7.申 請 劃 設 第 二 種 重 建 單 元 應 符 合 左 列 條 件 :. 35.

(47) (1)面 積 規 模 應 大 於 三 、 ○ ○ ○ 平 方 公 尺 。 (2) 申 請 者 應 取 得 地 區 內 五 分 之 四 之 土 地 及 合 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人,並其所有之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 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始得提出劃設申請。 8.符 合 左 列 各 點 中 任 一 點 者 , 得 申 請 本 巿 劃 定 為 第 二 種 重 建 更 新單元。 (1)對 都 巿 環 境 塑 造 與 都 巿 國 際 風 貌 提 昇 有 重 大 貢 獻 者 。 (2) 對 本 府 於 鄰 近 地 區 計 畫 中 但 尚 未 興 闢 之 重 大 公 共 投 資 計 畫,提出替代方案者。 (3)徹 底 解 決 地 區 交 通 問 題 者 。 (4)捐 贈 本 巿 重 大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者 。 (5) 徹 底 解 決 社 區 活 動 機 能 不 足 與 鄰 近 地 區 公 共 設 施 不 足 之 問題者。 (二 )台 北 市 整 建 更 新 單 元 劃 定 基 準 1.本 劃 定 基 準 根 據 台 北 巿 都 巿 更 新 實 施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訂定之。 2.本 基 準 所 稱 整 建 更 新 單 元 , 係 指 都 巿 更 新 事 業 實 施 者 依 本 基 準之規定,所劃定之可單獨以整建方式實施都巿更新之地 區。 3.整 建 更 新 單 元 之 劃 定 規 模 , 應 至 少 為 一 宗 完 整 之 建 築 基 地 。 4.整 建 更 新 單 元 之 劃 定 以 建 築 物 為 認 定 單 元 。 符 合 左 列 各 點 中 任一點者,得劃定為整建更新單元。 (1) 建 築 物 之 建 齡 超 過 本 巿 房 屋 折 舊 率 及 耐 用 年 數 表 所 定 年 限之三分之一者。 (2)建 築 物 主 要 構 造 毀 損 嚴 重,經 結 構 技 師 鑑 定 須 予 修 建 者 。 (此處所稱修建依建築法第九條之定義。). 36.

(48) (3) 供 居 住 使 用 之 建 築 物 , 其 內 部 機 能 嚴 重 不 足 , 無 浴 廁 設 備、給水設備或排水設備其中之一,或其設施不符現代 化生活水準,對鄰近地區環境衛生造成危害者。 (4)建 築 物 於 施 工 中 因 故 停 工,而 致 未 完 成 之 建 築 物 棄 置,對 鄰近地區之都巿景觀、公共衛生、公共安全或社會治安 有危害之虞者。 (5)建 築 物 外 觀 破 敗 零 亂,有 礙 都 巿 觀 瞻 或 不 符 地 區 都 巿 意 象 者。 (6)其 他 經 本 巿 都 巿 更 新 審 議 委 員 會 決 議 應 予 劃 定 者 。 5.整 建 更 新 單 元 之 補 助 額 度 依 實 施 者 所 提 出 之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書 所 需 經 費 之 四 分 之 一 為 原 則,若 其 對 周 圍 都 巿 環 境 有 重 大 貢 獻 者 ,得 經 本 府 都 巿 更 新 審 議 委 員 會 同 意 酌 予 增 加 ,但 補 助 上限最多以其所需經費之三分之一為限。 (三 )台 北 市 維 護 更 新 單 元 劃 定 基 準 1.本 劃 定 基 準 根 據 台 北 巿 都 巿 更 新 實 施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訂定之。 2. 劃 設 維 護 更 新 單 元 之 目 的 , 在 加 強 區 內 土 地 使 用 及 建 築 管 理 , 改 進 公 共 設 施 ,並 依 都 巿 計 畫 法 第 七 十 一 條 另 定 補 充 規 定,據以進行管制措施,以維持都巿生活之基本品質, 3.本 基 準 所 稱 維 護 更 新 單 元 , 係 指 都 巿 更 新 事 業 實 施 者 依 本 基 準之規定,所劃定之可單獨以維護方式實施都巿更新之地 區。 4.符 合 左 列 各 點 中 任 一 點 者 , 得 劃 定 為 維 護 更 新 單 元 。 (1)經 本 府 公 告 實 施 都 巿 設 計 之 地 區 。 (2)重 要 商 業 活 動 地 區 。. 37.

(49) (3)三 十 公 尺 以 上 道 路 沿 線 地 區 。 (4)對 本 府 認 定 之 重 要 風 景 名 勝 可 能 造 成 景 觀 衝 擊 之 地 區 。 (5)人 行 動 線 系 統 不 良 , 人 行 道 或 騎 樓 舖 面 不 良 或 高 低 起 伏 , 或騎樓雨遮不連貫之地區。 (6)學 童 上 、 下 學 動 線 不 良 , 有 治 安 或 交 通 安 全 之 虞 之 國 中 、 小學區。 (7)缺 乏 鄰 里 性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之 地 區 。 (8)社 區 外 觀 不 良 , 環 境 品 質 惡 化 之 地 區 。 (9)其 他 經 本 巿 都 巿 更 新 審 議 委 員 會 決 議 應 予 劃 定 者 。 5. 維 護 更 新 單 元 之 補 助 額 度 依 實 施 者 所 提 出 之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書 所 需 經 費 之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若 其 對 周 圍 都 巿 環 境 有 重 大 貢 獻 者,得 經 本 巿 都 巿 更 新 審 議 委 員 會 同 意 酌 予 增 加,但 補 助 上限最多以其所需經費之二分之一為限。. 四、小結 雖都市更新條例敘明,都市更新地區劃設有六項基準,台北市 加以詮釋,修訂為八項基準,但至今在評定方法上,大都以都市發 展局之經驗判斷,雖然經驗法則在都市計畫上之大面積判斷相當準 確,但對於民間自行提出之更新地基地,則無所適從,且易於使民 間基地重建時,均以更新手法處理之,其目的在於增加容積獎勵, 如此一來,則陷於都市公共設施不足之窘境,所以政府必須擬定一 套更新地區選定之評估基準,以確立民間自行劃定之基準,不能只 建立在更新面積大小的單一思考上。. 38.

(50) 肆:密度容積與居住品質問卷調查與分析 一、問卷設計與調查方法 (一 )背 景 說 明 依 據 前 述 高 密 度 與 擁 擠 理 論 中 的 1.生 態 模 型 ; 2.超 負 荷 模 型 ; 3. 密 度 — 強 化 模 型 ; 4.激 發 狀 態 模 型 ; 及 5.控 制 模 型 設 計 問 卷 , 調 查 分 析 國 人 在 居 住 環 境 中 所 能 接 受 的 最 高 建 築 容 積,以 檢 核 更 新 條 例 第 44 條所給予的最高容積獎勵值是否超越上限。 (二 )調 查 對 象 與 方 法 1.調 查 對 象 從國內住宅社區中,挑選三個社區為範例,進行調查與分析。挑選 原則是以中容積率、高容積率及超高容積率三種社區為調查對象, 如 表 4-1 所 示 。 社區名稱 台北/ 僑安新村. 密度. 建蔽. 原則. 率. 中密度. 60%. 容積率. 240%. 37. 備. 註. 此為建蔽率時期所興建之住宅社 區,目前正計畫提出更新申請。.

(51) 高雄/衛武 國宅社區. 高密度. 46%. 超高密度. 約 500%(不 含地下室) 約 1000%. 此為未實施容積地區採用開發空 間鼓勵辦法所規劃之社區,獲內 政部社區金獎評比之佳作。 未調查完畢. 資料來源:本計畫研究整理 2.調 查 方 法 針 對 僑 安 新 村 與 衛 武 國 家 社 區 所 有 住 戶 , 以 隨 機 抽 樣 (Random Sampling)方 法 進 行 取 樣 。. (三 )資 料 分 析 工 具 之 選 取 及 內 容 本研究所使用之分析工具是根據研究者,所設計之問卷,藉由不 同建築容積之社區範例,調查居民在不同建築。密度與容積狀況下, 探討他們對其生活空間的心裡反應,期望態度或滿意程度。問卷內容 分為三大部分:. 38.

(52) 1.基 本 資 料 包 含 受 訪 者 性 別、年 職、收 入、教 育 程 度、住 家 人 口 組 成、人 口 數 、 住家空間形成、住家面積以及住家面積足夠性,以及住家面積不足 之原因調查。 2.主 要 調 查 項 目 主要調查項目包含環境心理學擁擠理論所關切的視覺、居住人口 數、噪音、居室光線、人際關係、彼此認識、建築配置與規劃、社 區管理、共同開放空間、中庭廣場及使用杜、接到退縮人行開放空 間、居室私密性、社區共同感情、擁擠之感受等,以充分瞭解規劃 設計品質與居住行為的心理感受,有關問卷調查資料詳見附錄。 3.整 體 評 估 針對住戶對住宅社區在各主要調查項目方面之整體感覺,進行評 估。. (四 )操 作 方 式. 39.

(53) 採 用 先 驗,於 87 年 12 月 對 文 化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6 位 研究生先驗,以發掘問卷的填答問題,加以修正後再對社區調查。 (五 )問 卷 回 收 後 之 資 料 選 取 1.無 效 問 卷 之 認 定 標 準 本 研 究 回 收 後 的 問 卷 如 受 訪 者 拒 答 的 項 目 過 多 ,譬 如 整 個 題 項 分 類 皆空白,則視為無效問卷。若僅有少數題項空白,則視同遺失值處 理 , 以 代 碼 “ m” 表 示 之 。 另 則 若 受 訪 者 未 填 里 名 , 或 居 住 處 不 屬 於本研究範圍者,亦視為無效問卷。 2.資 料 編 碼 (coding) 問 卷 中 的 評 量 等 級 , 依 受 訪 者 勾 選 , 採 五 評 點 方 式 :「 5」 代 表 非 常 不滿意、非常吵雜、非常不充足、非常不易、非常不值得、非常沒 幫助、非常不重要、沒有過、非常不良、非常不樂意、無影響等及 不 理 想 狀 況 ;「 4」 代 表 不 滿 意 、 吵 雜 、 不 充 足 、 不 易 、 不 值 得 、 沒 幫 助 、 不 重 要 、 不 良 、 不 樂 意 、 不 大 等 頗 不 理 想 狀 況 ;「 3」 代 表 尚. 40.

(54) 可 、 無 意 見 、 普 通 、 尚 好 、 尚 有 等 尚 理 想 狀 況 ;「 2」 代 表 滿 意 、 很 大、寧靜、充足、容易、有幫助、足夠、值得、重要、經常、良好 擁 擠 等 頗 理 想 狀 況 ;「 1」 代 表 非 常 滿 意 、 非 常 大 、 非 常 寧 靜 、 非 常 充 足、非 常 有 幫 助、非 常 足 夠、非 常 值 得、非 常 重 要、非 常 有 幫 助 、 很常、非常良好、非常有影響等及理想狀況。. 二、調查統計及實施方式 (一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1.應 用 軟 體 本 研 究 採 SAS 軟 體 , 因 SAS 統 計 分 析 系 統 (Statistical Analysis System, 簡 稱 SAS)套 裝 程 式 , 係 由 Barr、 Goodnight、 Holwig、 與 Stall 等 為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所 作 出 來 的 軟 體 語 言 。 該 套 語 言 的 功 能 包 括 資 訊 儲 存、讀 取、程 式 設 計、統 計 分 析、檔 案 管 理、印 圖 表 等 , 其 功 能 及 彈 性 設 計,頗 能 支 持 連 續 性 的 研 究,可 進 行 系 列 的 研 究 以 達最終效果。. 41.

(55) 2.資 料 統 計 方 法 針對本研究目的所應用之統計方法包括: (1)描 述 性 統 計 (Descriptive statistics)和 列 聯 表 分 析 (Crosstabutaion) 包 括 每 一 大 項 分 類 中 各 個 單 一 項 目 之 平 均 評 量 分 數 (mean)、 標 準 差 (standard deviation)及 次 數 分 配 (Frequency)、 百 分 比 (percentage)等 , 部 分 統 計 結 果 採 用 列 聯 表 作 綜 合 性 之 敘 述 。 經以上樣本基本資料分析,可瞭解受訪者對問卷中各項問題選 擇之趨勢為何,以利於確定受訪學校建築配置、資源利用之現 況情形並評估未來學校用地配合理化與調整方向。 (2)卡 方 檢 定 (chi-square test) 檢定各個單一問項在性別、年齡、職業、教育程度等不同屬性 之間是否有任何差異性。 (3)變 異 性 分 析 (Analysis of Variance) 檢驗各個單一問題是否受設校所在地行政區域、學校規模及受. 4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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