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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公司法》、《證券法》修正後對兩岸經貿關係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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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背景介紹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一直積弱不振,與國家經濟成長呈矛盾,如何解決證券 市場的相關問題是其政府最想解決的問題之一。其次,大陸的企業間,除了外 資企業以外,多數企業仍屬國家企業。若要經濟持續繁榮,私有中小企業等市 場經濟是必要的條件。原來,中國大陸在建立《證券法》時,全屬權宜之計, 無法考慮到證券市場與經濟發展的關係;鼓勵中小企業與經濟創新,是未來經 濟發展所繫。在這些背景下,中國大陸於 2005 年 10 月 26 日正式修訂《公司 法》、《證券法》,以因應未來經濟發展或股市作為經濟櫥窗目標所需。 為了解決證券市場與經濟成長呈矛盾現象的問題,中國大陸必須改變股市 僅存股票現貨的事實,不但要建立多層次的證券市場,也要多樣化證券市場的 產品種類,加深證券市場的深度。其次,如何透過證券市場機制,鼓勵企業創 新,例如,建立具獨特特性的二板市場,也是長久以來想要解決的重要議題之 一。第三,雖然,外資資金與企業入市才能讓證券市場具有總體經濟的代表 性,但是這個部分可由 WTO、CEPA 等方式解決。第四,如何強化企業的公 司治理、保障投資者,讓投資者免於過度風險的恐慌,也是證券市場的根本問 題之一。這些問題,在新修訂的《證券法》中,逐一修訂,以符合需求。 若要改變中國大陸經濟活動由國有企業壟斷的事實,《公司法》等法規必

The Impact on Cross-Strait Economic and Trade Relations

Since the Amendments of the PRC Company and Securities

Laws

康榮寶(Kang, Jung-Pao)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系副教授

中國大陸《公司法》、《證券法》

修正後對兩岸經貿關係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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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要鼓勵私有企業、中小企業的發展。所以,必須能夠允許,例如,個人工作 室的公司組織型態的存在。同時,《公司法》必須與《證券法》完整配套,才 能符合發展私有經濟、鼓勵經濟創新的目的。據此,中國大陸所修訂之《公司 法》均依照上述基本原則,從事相關修訂工作。 中國大陸的經濟雖然最終會走入市場經濟,但是迄今仍籠罩在計畫經濟的 色彩中。為了強化《公司法》、《證券法》鼓勵私有經濟、市場經濟,或經濟創 新的目的與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 要 2006 年至 2010 年(以下簡稱為十一五)」已經將這個藍圖勾勒出來,茲先 討論「十一五」制度建設,再次分析新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最後, 根據分析的結果,探討新修訂的《公司法》與《證券法》的兩岸經貿的影響。

貳、大陸「十一五」制度建設

1 中國大陸修訂《公司法》與《證券法》,主要根據「十一五」制度建設所 訂定的目標。本文所彙總這兩個新修法令的基本內容,俾便進一步探討對兩岸 經貿的影響。 由於新修訂《公司法》與《證券法》,多數與證券市場的發展有關,因 此,針對兩岸經貿影響的部分,主要亦將以兩岸證券市場的影響為主。 新《公司法》、《證券法》根據過去證券市場發展的經驗,以市場化為基本 原則,針對有關公司設立、股份轉讓、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制度等相關內 容作了部分修訂,其中,放寬一些與市場發展、創新的限制性規定,根據美國 沙賓法案的基本精神強化公司董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的誠信義務,也增強與公 司治理、資訊揭露相關的規定。新規定中,亦加強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及其 他市場參與主體的監管,增修與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有關的規定,以及對市場 風險防範、投資者權益保護有關的相關規定。 茲將新《公司法》、《證券法》三個相關內容分別說明如下。 2005 年 10 月召開的中共十六屆五中全會中,決議「十一五」制度建設, 這項建設目標成為《公司法》、《證券法》修訂的主要基礎與依據,其結論包括 1 「十一五」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之縮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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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五個重點: 一、完善資本市場相關法律體系,建立對投資者提供直接保護的基本制 度,包括建立集團訴訟制度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二、建立可有效規範上市公司降低道德風險的相關運作之基礎性制度。 三、加強發行制度的市場化改革,逐步將由核准制改成與美國制度類似的 註冊制。 四、強化證券經營機構的規範性運作,在法規中建制相關基礎性制度,未 來將推動符合條件的證券商在證券市場中上市。 五、強化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市場的角色,並發展多元化機構投資者,增加 機構投資者資金入市的管道。 上述這五個重點均屬新《證券法》、新《公司法》修訂的基礎,茲將這五 個重點與《證券法》、《公司法》新修訂內容有關者分述如下。 第一,就完善資本市場相關法律體系言,《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新修 訂內容中建立對投資者提供直接保護的相關規定,未來擬儘快通過頒布《破產 法》,提供對投資者及上市公司的制度保障。 在建立投資者直接保護制度方面,兩法修訂的內容中,以保護投資者合法 權益為基礎,明確投資者的直接告訴權,根據美國《證券交易法》的基本精 神,建立集團訴訟制度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根據美國目前實施的沙賓法案, 明確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民事賠償制度;明訂發行人、上市公司、證 券經營機構、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等市場活動主體的主要誠信義務原則;確定民 事賠償優先原則;如臺灣的投資人保護基金會般,未來將建立專門的投資者保 護機構。 其次,就完善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的基礎性制度中,法規明訂下列數項的規 定,例如,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高階管理層的激勵與約束機制、獨 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資訊揭露監管制度,上市公司誠信評等體系、上市公司 併購重組法規體系和監管機制、上市公司退市機制等。 第三是繼續推動發行制度的市場化改革。在新的兩法修訂內容中,主管機 關擬建立發行規模和發行價格的市場制約機制,並且進一步完善發行核准機 制;未來,將從發行核准制度,逐步創造條件改為註冊制。 第四是完善證券經營機構規範運作的基礎性制度。將發展以淨資本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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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制度、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制度、強化證券經營機構的 公司治理、健全對高階管理人員的約束與激勵機制。其次,主管機關也將繼續 對證券商實施分類監管制度,也將進一步探索證券集團化公司、證券控股公司 及合夥人制等各種組織形式的可行性。最後,擬透過《公司法》及《證券法》 的修訂中,完善證券經營機構的兼併收購和退出機制,增加證券經營機構的融 資管道,積極推動符合上市條件的證券公司發行上市。 第五是發展多元化機構投資者力量,增加合乎規定的機構投資者資金入市 的管道。將全力發展機構投資者,增加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中的比例,以強 化投資者結構。例如,將鼓勵保險資金、全國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合格境外 機構投資者等長期資金以各種不同形式或手段投資資本市場,逐步建立合格機 構投資者制度,形成多元化的、專業化程度較高、具有競爭性和互補性的合格 機構投資者證券市場。

參、大陸《公司法》修訂案重點

根據「十一五」建設目標、證券市場發展所需,《公司法》作了大幅度修 訂,主要內容包括下列五個方面: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大幅度放寬公司設立和公司資本制度方面的規 定,包括較大幅度地往下調整公司註冊資本額的最低限額,降低公司設立的 「門檻」;擴大股東可以向公司出資的財產範圍;增加股份有限公司的洽定人 (定向募集)設立方式;將「一人公司」納入公司法的調整範圍,允許一個自 然人或法人投資設立一人有限公司。這些修訂和補充,有利於鼓勵投資創業。 二、訂定完善公司治理的相關規定,包括完善化股東會和董事會制度,完 善股東會、董事會召集和議事程序的相關規定;增加監事會的職權,完善監事 會會議制度,強化監事會功能與角色;增加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規定;明 訂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忠實和勤勉義務、違反義務的相關責任。這 些修訂和補充,主要根據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結構」的基本要求與目標,藉此,保障公司的規範運作和有效管理,推動 國有企業規範化的公司制改造工作,俾有效維護投資人的權益。 三、充實公司職工民主管理和保護職工權益的基本規定,以社會主義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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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精神,強化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規定。 四、健全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機制,包括例如,為保證股東的知情權, 增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可以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的規定;增加股份有限 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採行累積投票制的規定;增加有限責任 公司股東退出機制的規定,在公司符合分紅條件而長期不向股東分紅等情況 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出資,退出公司;增加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當 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侵犯了公司權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 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這些修訂和補充,將更能 有效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五、增加「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或稱為「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規定。增 修後的《公司法》不但放寬公司的設立和經營活動的相關條件,為防範濫用公 司制度,新法中增加「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規定。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 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時,該股 東即喪失依法享有的僅以其對公司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 應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主要為防範濫用公司制度的風 險,保證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提供必要的 法規與制度安排。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則可能會動搖公司有限責任的基本精 神,因為判斷是否公司的經營者會濫用公司有限責任的基本精神具有主觀判斷 性。這方面,除非法院體系能夠有效執行,否則將成為惡法。

肆、大陸《證券法》的增修

一、大陸增修《證券法》的背景 1990 年年底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相繼成立,1992 年《證券法》開 始起草。主要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主持,起草小組成員包括厲以寧、江平、 王連洲等人。當時《證券法》是中國大陸第一部按照國際通行做法、淡化以往 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起草法律的相關問題所產生的法律。同時,《證券法》也 是中國大陸第一部走群眾路線立法的經濟法律,由全國人大及社會各界人士參 與起草和討論並最終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證券法》時經 6 年,跨越七、八、九三屆人大,數易其稿,經過全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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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常委會五次審議,於 1998 年年底正式通過,並於 1999 年 7 月 1 日開始正式 實行。《證券法》立法漫長和艱難,與一般民眾,甚至政府部門不十分瞭解證 券市場基本功能與角色,同時,在利益衝突下,證券立法過程中產生一些統一 的看法與爭議。 當時的主要爭議包括下列數項:例如,《證券法》的調整範圍問題、是否 應該規定場外交易市場的問題、《證券法》與《公司法》中關於證券發行內容 的協調性問題、是否允許證券公司為客戶提供融資的問題、上市公司的收購問 題、(關係人)關聯交易的問題、證券市場監管機構應該享有哪些權利和承擔 那些義務的問題等。 經過 8 年時間,證券監管者、社會大眾、政府領導階層等,對證券市場的 功能、角色、監管等均有了一些經驗和認識。原有的行政規章已不敷證券市場 的需求,若無《證券法》的存在,將不足以保護證券市場和證券投資者的合法 權益,因此各方都迫切《證券法》的儘快立法。然而,《證券法》通過前後正 值東南亞金融危機,金融危機又引起立法者和政府部門對證券市場風險的餘 慮。 在上述背景下,《證券法》一方面以法律形式賦予證券市場合法地位,保 護證券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為了防止證券市場的混亂和金融危機 的爆發,《證券法》作了很多限制性規範與內容,如嚴格實行分業經營、分業 管理制度,只允許現貨交易、杜絕證券期貨交易,禁止融資交易,禁止國有企 業炒作股票、禁止銀行違規資金流入股市,以資本金大小對券商進行分類管理 等。此外,舊《證券法》對許多事情都採取了迴避的態度,或者作了簡單但是 操作性不強的規定,如國有股和法人股流通的問題、A 股和 B 股份分立與解 決的問題、場外交易市場的問題、證券公司委託理財業務的規範問題、關聯 (關係人)交易的問題、證券市場民事賠償責任問題等。 1998 年頒布的《證券法》是一個階段性的法律,由於限制過多,造成創 新與興利不足的現象,因此,最近增修的《證券法》就是在這種輿論壓力、證 券市場發展不足下開始重新起草。 增修前的《證券法》確實對中國大陸證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畢竟增修 前的《證券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證券市場的合法地位,提供證券市場的 基本原則,並且在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以及有關證券市場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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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等方面做了架構性的規定,同時該法提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為證監會)為證券市場主管機構的地位,防止原來政出多門和多頭管理的 問題。且增修前的《證券法》草案前,中國大陸的證券市場尚處於計畫色彩濃 厚的平台,其中採行證券發行額度審批制,增修前的《證券法》確立了國際通 行的證券發行核准制。因此,增修前《證券法》對大陸證券市場的發展仍功不 可沒。茲將增修後《證券法》的重點彙總列示如下。 二、大陸《證券法》增修重點 新修訂的《證券法》的重點主要置於,中國大陸是否要發展混業經營模 式,是否要開放做空、融資融券、T+0 等工具。但是增修的條文中,均採取 「虛掩門戶」的規定,亦即,這些工具是否開放,完全由國務院另行核准。例 如第 39 條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 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第 40 條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方式。」第 41 條規定:「證券交易當事人 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 式。」第 42 條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其次,增修的《證券法》中,放鬆了《商業銀行法》中有關分業經營的規 定,提供金融服務業混業經營的可能性。按中國大陸證券市場的一大特色是市 場分割2,例如,A 股、B 股間的分割;流通股與非流通股間的分割。所以, 在《證券法》修訂之前,《商業銀行法》明文規定「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機 構分類」。新增修的《證券法》則在《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加上了「國家另 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為原來的「三分」留下了一個制度伏筆。在這個基礎 上,商業銀行在未來 3 到 5 年之內主攻方向是擴大中間業務收入比重,其基礎 利潤來自於結構金融,而結構金融來自於商業銀行和證券業之間的混業經營與 2 中國現在有兩個證券市場:以股票交易為主導的市場和以債券交易為主導的銀行間市場。1999 年的時 候,交易所債市和銀行間債市還可以平分秋色,現在債券交易 99%以上在銀行間市場。股票市場和債 券市場分離的背後是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的分離,是證券業和銀行業的分離,是整個銀行體系和 證券體系的分離。中國大陸國金融市場中,真正的問題與危機來源於市場分割。因此,《證券法》修 訂案中主要為混業經營開了口子。因為銀證是不可分的,證券業的主營業務不僅僅是發行承銷、股票 交易,更重要的是銀證交叉業務。世界各國和地區都已經走向類似的道路。日本選擇了以保險公司為 主體的金融控股集團來解決分業系統下的混業操作,香港締造了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金控集團,臺灣 與香港類似,唯臺灣的金融控股架構仍有待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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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按混業經營不是制度,而是業務。而證券方面將透過交易所和做市商 (market maker)的多層次合作,逐漸轉向分業體制下的混業操作,創造一個 相對分隔離的銀證關聯交易市場3。 第三,新增修的證券法突顯對普通股投資者的立法保護。例如,針對上市 公司的「圈錢行為」,第 69 條明確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資訊揭露資料, 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 者,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 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 些規定,將降低相關責任人欺詐和誤導投資者的可能性。 第四,資訊揭露方面新增民事責任條款,規定提供虛假資訊的發行人和上 市公司要承擔民事責任。法人負責人、董事、監事等高階管理人員都要承擔相 應的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及信用評級機構也要承擔連 帶責任。經過這些明文規定的法律條文,透過加強對市場主要機構的監管,也 間接增加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 第五,證監會雖然擁有准司法權,然而,同時也將受到法律監督。新法第 10 章「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第 180 條第(7)條中規定:「調查操縱證券市 場、內幕(線)交易等重大違法行為時,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 賣,但限制期限不得超過 15 個交易日;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其中加了一 個前提條件,即「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批准。」第 181 條的 陳述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調查,其 監督檢查或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 2 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 通知書。監督檢查和調查的人員少於 2 人或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 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有權拒絕。」 第 六 , 有關 證 券 投資 顧 問 的「 黑 嘴 」問 題 ( 也就 是 臺 灣投 顧 事 業的 老 師),其中增修《證券法》第 13 條,禁止證券諮詢機構從業人員利用傳播媒體 3 這個結構可能是從分業走向混業的過渡性制度安排,也是中國政府在金融領域內以市場的形態實現政 府對金融市場的控制。央行伸出匯金和建銀“兩隻手”來重組證券公司,把商業銀行拿去上市,又在重 組銀河證券的同時提出金融控股集團。我們也看到,匯率浮動後,立刻產生了外匯衍生交易市場,目 前銀行間市場準備發次級債,交易所也推出了權證業務,衍生證券也開始準備逐漸進入證券市場,證 券市場開始突破交易所的邊界,證券業開始突破銀證分割的行業邊界,我們正在由股票市場走向證券 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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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資訊,其中去掉了「禁 止」二字,但 嚴加管理,一旦違規則予以重罰。 第七,國企炒股必須遵守國家相關規定。新增修第 3 章第 4 節「禁止交易 行為」第 80、第 81、第 83 條款分別調整為:「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帳戶從 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他人的帳戶;依法拓寬資金入市管道,禁止 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 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所以,增修的新《證券法》允許合法的國企資金炒 股,大幅度降低代客理財所衍生的問題。 第八,是否准於 T+0 當日沖銷交易?在新增修的《證券法》亦作了日出 的規定。T+0 的制度與臺灣的當沖制度類似,等於是變相地助長了投機之風, 同時,像「內幕(線)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等三類市場禁止交易行為 「都可能通過 T+0 的方式變相產生,在同一帳戶進行對敲製造價格,很明顯 是違法行為,這種交易規則將不會在大陸出臺」。由於大陸投資者結構間,散 戶投資者仍然占極大比例,因此 T+0 會對大陸證券市場的活絡性,只要國務 院能夠有效拿捏,將可提供一個較佳的基礎。 第九,深圳中小板將率先實行「新老劃斷」。《公司法》和《證券法》兩法 修訂後將界定公開發行行為,降低發行條件和上市門檻,推動建立多層次的資 本市場。修訂後的法律還將制定細化的發行、上市標準,完善發行審核制度; 創新中小企業板塊的交易制度,提高市場流動性。中小企業板塊將率先完成股 權分置改革,實行「新老劃斷」,即對首次公開發行的公司,不再區分上市和 暫不上市流通的股份,建立全流通機制。全流通機制將為創業投資提供退出管 道,為企業併購提供方便,有利於形成「創業投資、高科技企業、資本市場」 的良性互動機制。同時也為中小企業板塊後備企業的篩選發揮育成作用。 第十,《證券法》修訂有望引發公司債發行高潮。《證券法》修訂草案規 定,除可轉債以外的公司債發行無須保薦。致《證券法》的修訂很可能將引發 一股公司債發行的熱潮。公司債券在發行時一般都有擔保,並且要求發行人到 期還本付息,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證。另外,公司債券多採用向特定 投資者發行的方式,由發行人直接向特定人投資者銷售,發行過程中一般不會 涉及公眾利益。因此,公司債券的發行沒有必要實施保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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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對兩岸經貿影響之評議

中國大陸證券市場一直積弱不振,且 1998 年 7 月 1 日實施的《證券法》 又不敷中國大陸證券市場發展所需,所以,主管機關根據「十一五」規劃所訂 定的改革目標,參酌大陸證券市場發展所需,增修了《公司法》與《證券 法》,其中作了較大幅度的增修,也為中國大陸的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是否 可以進行 T+0 當沖交易、信用交易等規定提供了日出條款,也就是未來在國 務院的核准下,中國大陸可以從事當沖交易、信用交易,也方便上市公司發行 公司債。甚至於,未來證券市場可以視需要發展期貨市場。目前股權分置方案 中,寶鋼所發行的認購權證就是一個期貨市場發展的很好里程碑。在發行市場 自由化改革中,也取消輔導期的規定,並且提供供新興策略性產業發展創新之 創業板的法源基礎。 本文整理中國大陸增修《公司法》與《證券法》的相關內容。內容中不難 發現,未來中國大陸證券市場的交易活動中,將可能會出現融資融券、可能出 現當日沖銷交易、可能出現衍生性金融商品、可能出現多樣的機構投資者產 品、可能出現上市公司善用公司債籌資現象、可能出現合法國企及其他機構資 金入市的現象、未來無論外資企業或境內企業的上市將會更為活潑自由。 由於目前中國大陸所實施「股權分置」的股權改革已近尾聲,也在整頓證 券商等中介機構的公司治理,未來在香港及其他國際機構的協助下,中國大陸 證券市場會逐步走向多樣化產品與多層次的市場。尤其是,中國大陸證券市場 仍然以散戶投資者居多數的情況下,開放融資融券、當沖交易將可數倍成長其 市場交易量,搭配中國大陸的經濟成長、國際化程度日益增加等因素,證券市 場的熱絡與成長可期。同時,未來在搭配經濟成長、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需 求,發行市場的籌資將引導中國大陸經濟走向另一高潮。 根據新修訂《公司法》與《證券法》,茲將對兩岸經貿影響彙總列示如 下:我國至今仍未與大陸簽訂「金融合作監管諒解備忘錄」,因此,臺灣證券 商、投信等證券中介機構仍然無法在大陸執行業務,必須透過香港等地作為跳 板。不但營運成本偏高,且存在許多不方便,尤以證券業務講究創新、速度與 效率的條件下為然。 一、基於《公司法》與《證券法》的實施,將逐步開放中國大陸證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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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投資者在市場健全的預期下,會逐漸將中國大陸證券市場推向高峰。我國 未能與大陸簽訂「金融合作監管諒解備忘錄」,將無法有效享受新修訂法令所 帶來對市場正面效應的結果。 二、在新修訂《公司法》與《證券法》的背景下,由於中國大陸將自由化 發行市場,讓企業上市的限制更小、困難度越低,據此,未來臺商企業基於發 展大陸市場所需,可能會產生大陸證券市場上市的上市潮。 三、在新修的兩法下大陸證券市場會逐步因開放而有正面發展,臺灣股民 會不會類似當初 2001 年大陸開放境內人民買賣 B 股般,大量資金湧入中國大 陸證券市場,造成臺灣股市失血現象,也值得注意。 四、由於大陸透過兩法在鼓勵經濟創新、鼓勵私有經濟與市場經濟的發 展,未來臺商企業更可能在大陸落地生根,對兩岸經貿的影響不可言喻,我方 不得不深思。 五、大陸若實施新修訂的兩法,特別是《公司法》,在大陸廣大市場的吸 引力下,臺商為了爭取大陸市場,可能會利用《公司法》較大的彈性,較低的 門檻標準,在大陸創業,對於臺灣中小企業經濟發展將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六、若大陸證券市場未來如新修訂《證券法》般,更加自由開放,大陸加 上香港證券市場將對臺灣證券市場的競爭力產生偌大的壓力,我方應既早準備 因應之。 七、大陸新修訂的兩法,強調較佳的公司治理,較好的投資者保護,因此 對於臺商企業在大陸投資將產生較為安全或風險較小的感受,因此,更會加強 臺灣企業或資金的吸引力。 最後,本文整理彙總大陸新修訂之《公司法》、《證券法》的主要內容。從 這些新修法令觀之,未來中國大陸為了因應新的經濟發展所需,主要擬強化私 有經濟、創新經濟,並且透過證券市場的發展引領中國大陸新經濟的發展。在 法令中所有規定均委由國務院決定,開放的時間與內涵。所以,本文可以確 定,中國大陸的私有經濟、創新經濟、證券市場將逐步自由開放。在這個過程 中,兩岸經貿關係若未既早準備,對臺灣有利的部分,例如,是否可將大陸證 券發行市場的開放視為臺商可以就地取材的開放措施,有利臺灣經濟發展,臺 灣應既早準備,讓利益的收割最大化。相對的,對於臺灣不利的部分,例如, 大陸證券市場開放的多頭效益會對臺灣資金市場產生壓力,臺灣亦應既早準 備,將這些負面效應降到最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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