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吉訶德的騎士精神─法官發表分別意見書之可行性探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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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謝詞 擺在第一優先順位感謝的,當然是我親愛的老爸老媽,因為你們 的支持,讓做兒子的我可以隻身北上十年「苦讀」 ,換取了這一張A 4大小的畢業證書。當然,我敬愛的老哥和老姐,也感謝你們不定時 的援助美食大餐,讓我這個窮學生能偶爾當當大爺。 「你沒有什麼問題了,可以準備離開這裡了。」記得指導教授廖. 治 政 大 元豪老師在最後一次 meeting 完後,跟我說的這句話,讓我心頭小鹿 立 亂亂撞,呼,終於可以離開這裡了!除了感謝廖老師對學生的論文指. ‧ 國. 學. 導,點出了學生對於法學邏輯思考的謬誤之處,讓這篇論文可以端的. ‧. 上檯面,接受大家的批評與指教,也要謝謝老師在口試時,幫我擋了. sit. y. Nat. 很多的子彈,讓我可以自己走出第三研討室,而不是躺在擔架上被抬. er. io. 出來。另外,也要感謝擔任口試委員的黃銘輝老師與劉定基老師,兩. n. al 位老師除了提供了學生論文不足及需要改進的地方,劉老師更在口試 iv. n U engchi 完後,在便利貼上用工整的字體書寫學生論文需要再思考的八個地方,. Ch. 連同口試本交給學生,方便學生更改論文;而黃老師「抱病」出席口 試,也讓學生倍感恩澤,故在此一併感謝。 遙記自己還是小碩一時,在蘇永欽老師教授憲法的課堂上,老師 給學生報告的題目很廣,只要跟「司法權」有關的議題,都可以報告。 天阿,這範圍也太大了吧,大到讓我這個小碩一不知道要報告什麼題 目,當我一人在公法中心苦思題目時,葉南君學長很親切的問我為何.
(3) 苦惱,我告知原委後,只見他眉頭稍鎖兩秒鐘,便道:「就寫不同意 見書制度吧!」並從書櫃中找了李建良老師和劉鐵錚大法官的書給我 閱讀。這個舉動,對學長而言,或許微不足道,但卻開起了我的畢業 論文的一扇小門。當然啦,小碩一的那篇課堂報告,寫得爛死了,我 已經忘記蘇永欽老師是怎麼評論,但我卻記得蘇老師笑笑的說:「不 同意見書,不能僅列舉五個、十個好處,就說它是好的,要從英美法 系與大陸法系的司法制度去切入。」這個提醒,也讓我的畢業論文可. 政 治 大 定,讓我心底充滿深深的感謝。 立. 以從不同角度加以深究,並以此為基礎而延展擴大。這些冥冥中的註. ‧ 國. 學. 另外,在此也要感謝林佳和老師。在一次聚餐中,老師問我說:. ‧. 「你論文題目要寫什麼?」在我稍微闡述我的論文方向後,老師也是. io. al. er. 也讓我的論文有了著力點,可以用力批評。. sit. y. Nat. 笑笑的回答: 「哈哈,因為我們跟德國的傳統一樣阿!」而這個論點,. n. v i n Ch 求學的路上,除了師長的指導外,另外同儕朋友的相伴,也是支 engchi U. 持我完成學業的重要動力。首先感謝小鐵,在那次小小的全家便利商 店聽完我的論文方向後,給予我批評指教,讓我再次思考論文的內容; 感謝荃和,因為你的存在,讓我有機會去爭取「96級公法組英文程 度第六名的寶座」,持續讓我對英文保持著「雖然不喜歡,但要勉強 自己去碰」的動力;感謝軍志,讓我見識到你對學術的熱愛,也讓我 清楚地知道自己論文想要的用字遣詞風格,使得這篇論文的白話風格, 受到兩位口試委員的一致好評,記得他們在對我掃射前都說:「這篇 論文文字使用的很好、很流暢、比喻很有趣,但是有以下幾點要提醒.
(4) 的地方......」;感謝小璧,每次我聽完妳的遭遇後,就會感到非常 慶幸,增添了自己完成論文的決心;感謝阿福,總是不厭其煩的幫我 訂正那既不文言、又不白話的語句;感謝小羅和土肥,常常幫我潤飾 我的翻譯,讓我這個外語能力有殘缺的人可以多引幾個外文註釋;感 謝阿腸,幫我用電腦繪圖和調整格式,讓我這個 word 白癡的論文可 以看起來還蠻像樣的;感謝薑蕉,可以貼心地數度幫我校稿;感謝B D D , 在我 口試時 可 以 撥冗 參加, 協 助 完成 一些打 雜 的 行政 事. 政 治 大. 務;......恩,太多了,不想寫了。. 立. 除了上述那些具名感謝的家人、師長、朋友們外,還有其他政大. ‧ 國. 學. 研究所的老師、學長姐、學弟妹、魔獸團的戰友、東吳基服的夥伴、. io. y. sit. Nat. 你們的一路相伴,讓我可以走到這邊。. ‧. 小南門文教基金會的渣渣、開心水族箱的魚友,我也感謝你們,因為. al. er. 當然在最後,我要謝謝薰薰公主妳不停地騷擾我、碎碎念,叫我. n. v i n Ch 完成碩士學業。沒有妳,沒有這篇論文,謝謝妳。 engchi U. 許毓民 2013.07.16.
(5)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6) 摘要 我國實務向來以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六條第一 項所規定的「評議保密」,做為限制普通法院法官公開其分別意見書 的理由;「違反審判獨立」、「破壞上訴機制」、「有損司法權威性」, 似乎成為了普通法院法官公開其分別意見書的代名詞。 然而,本文認為,這些口號,就像是「嗡嘛呢叭咪吽」的咒語一. 政 治 大 觀察國內外實務之運作,從主觀上確保法官之良心自由,到客觀上民 立. 般,套用在分別意見書制度上時,徒具形式,不富有實質內容。反之,. ‧ 國. 學. 主政治公開的實現;從落實評議制度及促使裁判理由更為豐富的現實 面,到有助於憲法及法律進步的未來面,都是法官公開其分別意見書. ‧. 所可能帶來的好處。. sit. y. Nat. er. io. 是以,本文從比較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司法制度面切入,檢視. n. al 這兩個法系對於分別意見書制度運作的差異,且將重心放在評估我國 iv. n U engchi 普通法院向來拒絕適用分別意見書制度之理由的妥適性,並對現行未. Ch. 臻完善之制度,做一番檢討。 關鍵詞:分別意見書、不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評議制度、評議保 密、秘密評議、法官良心自由、民主原則。.
(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8)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問題提出與研究目的 ..................................................................1 第二節 文獻回顧與研究策略 ..................................................................9 第三節 研究方法 ....................................................................................11 第四節 論文架構 ....................................................................................11. 第二章 法院之裁判制度與分別意見書之發展背景 . 15. 政 治 大. 第一節 法院之裁判制度 ........................................................................15. 立. 壹、 獨任制與合議制 ........................................................................15. ‧ 國. 學. 貳、 祕密評議原則 ............................................................................16 一、 祕密評議之目的 ........................................................................16. ‧. (一) 公務員之職務保密義務 ............................................................17. Nat. sit. y. (二) 樹立司法權威性 ........................................................................19. er. io. (三) 確保審判獨立性 ........................................................................20. n. a l ........................................................................ 二、 評議保密之範圍 22 iv 三、. n U engchi 小結............................................................................................. 22. Ch. 第二節 分別意見書之制度背景 ............................................................24 壹、 美國之分別意見書制度背景與運作 ........................................25 貳、 德國之分別意見書制度背景與運作 ........................................32 參、 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之比較 ....................................................35 一、 受命法官制度 ............................................................................35 二、 判決先例制度 ............................................................................36 三、 法官選任 ....................................................................................40 肆、 小結.............................................................................................43 I.
(9) 第三章 分別意見書之評價 ........................................ 45 第一節 負面評價 ....................................................................................45 壹、 不利於法律之安定性 ................................................................45 貳、 造成法官時間與精力之浪費與訴訟之延滯 ............................47 參、 少數意見可能產生誤導之危險 ................................................48 肆、 削弱司法之威信與裁判之權威性 ............................................49 伍、 形成法官間之猜忌與破壞法院之和諧 ....................................51 陸、 可能迫使多數意見採取更偏激之立場 ....................................52. 政 治 大. 柒、 破壞司法消極主義的要求 ........................................................54. 立. 捌、 貶抑少數族群而不利於人權發展的論述可能更容易被凸顯 55. ‧ 國. 學. 第二節 正面評價 ....................................................................................56 壹、 展現法官獨立審判之性格 ........................................................56. ‧. 貳、 有效確保法官良心之自由 ........................................................58. Nat. sit. y. 參、 促進民主政治決定公開之實現 ................................................59. er. io. 肆、 活化司法多元對話之空間 ........................................................60. n. al 伍、 使少數意見法官獲得慰撫 ........................................................ 62 iv 陸、. n U e n ........................................................ 有助憲法成長與法律進步 62 gchi. Ch. 柒、 輔助闡明多數意見之意旨 ........................................................70 捌、 使敗訴當事人較易接受判決結果 ............................................72 玖、 有利於對法官行為作科學性研究 ............................................73 壹拾、 落實評議制度,提升司法裁判品質 ....................................73 壹拾壹、 揭露多數見解避而不談的問題 ........................................74 壹拾貳、 促使多數見解的理由及內容更為豐富及正確 ................75 第三節 小結.............................................................................................77. 第四章 我國目前分別意見書之實務運作 ................. 81 II.
(10) 第一節 司法院大法官之實務運作 ........................................................83 壹、 法規沿革 ....................................................................................84 一、 沒有分別意見書時期(民國三十七年至民國四十七年) ....84 二、 分別意見書發展時期(民國四十七年至民國八十二年) ....84 (一) 分別意見書初現時期(民國四十七年) ................................84 (二) 分別意見書具名公布時期(民國六十六年至今) ................85 (三) 區分不同意見書與協同意見書時期(民國七十六年至今) 86 三、 分別意見書健全時期(民國八十二年至今) ........................86 貳、 當前實務運作狀況 ....................................................................87. 治 政 第二節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實務運作 大....................................89 立 第三節 獨立機關之實務運作 ................................................................94 ‧ 國. 學. 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95. ‧. 貳、 中央選舉委員會 ........................................................................98 參、 公平交易委員會 ........................................................................99. y. Nat. io. sit. 第四節 普通法院之實務運作 ..............................................................101. er. 壹、 法規沿革 ..................................................................................101. n. a. v. l C 一、 永久保密 .................................................................................. 102 ni. hengchi U. 二、 判決確定後三年內保密 ..........................................................102 三、 判決確定前保密 ......................................................................102 貳、 當前實務運作狀況 ..................................................................103 一、 蔡永昌法官釋憲案(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千 二百六十八號刑事裁定) ....................................................................103 二、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 字第一千八百七十八號刑事判決) ....................................................104 三、 共同販售第一級毒品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 字第十七號刑事判決) ........................................................................105 III.
(11) 四、 台南敬興公司詐欺案(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 四百八十七號刑事判決) ....................................................................106 五、 陳永和貪汙案(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 二百五十一號刑事判決) ....................................................................107 六、 高雄市長選舉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選字第二十 號民事判決).........................................................................................108 七、 蕭賢綸肇逃案(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交上訴字第一百六 十九號刑事判決) ................................................................................109 八、 陳哲男司法黃牛案(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矚上更(一) 字第二號刑事判決) ............................................................................110. 治 政 大 九、 雲林縣長貪汙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矚訴字第一 立 號刑事判決).........................................................................................112 ‧ 國. 學. 參、 小結...........................................................................................113. ‧. 第五節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獨立機關 及普通法院之差異 ................................................................................115. Nat. sit. y. 壹、 人員組成方式 ..........................................................................115. er. io. 貳、 評議之過程 ..............................................................................116. n. a l ...................................................................... 參、 評議結果之效力 118 iv 肆、. n U engchi 小結........................................................................................... 119. Ch. 第五章 分別意見書於我國法制之地位................... 121 第一節 分別意見書在我國憲法的地位 ..............................................121 壹、 審判權之主體?─法院與法官的關係 ..................................121 貳、 權利或義務? ..........................................................................122 參、 分別意見書與民主原則 ..........................................................124 肆、 分別意見書與法官之言論自由 ..............................................130 第二節 現行法律規範之解釋 ..............................................................132 IV.
(12) 壹、 嚴守他人或自己之意見?.........................................................132 貳、 意見是否包括結論?.................................................................132 第三節 分別意見書提出之界限 ..........................................................133 壹、 內容之限制 ..............................................................................133 貳、 案件的政治爭議度 ..................................................................135. 第六章 結論 .............................................................. 137 參考文獻................................................................................................14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 i n U. v.
(1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 i n U. v.
(14)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提出與研究目的 「分別意見書」 (separate opinion),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 分別意見書包含「不同意見書」 (dissenting opinion)與「協同意見書」 (concurring opinion) ,至於狹義的分別意見書,則專指不同意見書而 言;所謂「不同意見書」,是指反對多數法官所作出之結論而提出之. 政 治 大 成多數法官的結論,但對於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法律意見 。是以, 立. 不同意見,亦稱為反對意見書;而所謂「協同意見書」,則是指雖贊 1. ‧ 國. 學. 為避免混淆且精簡詞語,本文所稱之「分別意見書」 ,一律以廣義的 分別意見書稱之,即包含了不同意見書及協同意見書;而所謂的「分. ‧. 別意見書制度」 ,則係指允許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及協同意見書之制. al. er. io. 而提出之反對意見書,合先敘明。. sit. y. Nat. 度;然若以「不同意見書」稱之,則逕指反對多數法官所作出之結論. n. v i n Ch 為何分別意見書這個概念會被創設?它的價值何在?我國現行 engchi U 實務對於分別意見書是如何地運作?本文以下即就此議題漸次開 展。 素有偉大異議者之稱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Oliver W. Holmes 大法 官曾說過:「在邏輯形式背後,就判斷相對立法背景的重要性與相關 1. 李建良,不同意見書與釋憲制度─德國與我國法制的比較研究,載:憲法理論與實踐(二), 2007 年 8 月,頁 417-418;陳俊榮,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之不同意見書,憲政時代,11 卷 1 期,1985 年 7 月,頁 3;陳瑞堂,不同意見之實務運作─美日與我國運作之比較研究,憲政時代, 25 卷 1 期,1999 年 7 月,頁 20;程春益,論裁判解釋之不同意見,律師通訊,197 期,1996 年 2 月,頁 63;湯德宗,大法官不同意見的實證研究,載:權力分立論新論(卷二):違憲審查與 動態平衡,2005 年 4 月,頁 386。 1.
(15) 價值而言,往往是難以言喻且『無意識』(unconscious)的評論,這 是真的,而且是整個程序的根源和神經。你可以給任何結論的邏輯形 式。2」準此以言,認事用法,不外乎係法官之職責,然法律背後, 往往不只是單一的目的而已,而是存在著錯綜複雜、相互影響的多數 利益。因此,透過一套有邏輯的思維與辯證,得到的結論,也往往不 會僅是唯一。 若法官對於事件的評議心證不會同一,那麼在現行合議制度下, 最終的結論,就必須靠多數決的方式產生。而多數決,固然是民主國. 治 政 大 家的重要原則,然而,少數的保護,也必須有所兼顧。司法評議結果 立 的少數該如何保護?不認同多數意見的少數法官,雖仍然在評議結果 ‧ 國. 學. 上簽名,表示對於多數見解的負責,但是不被採納之少數的、不同的. ‧. 意見,亦是在有邏輯的法學思維下,所生的產物,其價值與功能何在?. y. Nat. sit. 誠如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許玉秀所言:「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往. a. er. io. 往只能宣達解釋結論,尤其合議的產物,往往也是妥協的結果,模糊. n. v l 隱晦,甚或折衷矛盾,經常是必然。於是要能呈現意見交換、結論形 ni Ch. U i e h n c g 成過程,要能檢驗作成解釋之正當程序,甚而要能加強解釋的公信力 與拘束力,乃至於期待不管解釋結論如何,都不會成為社會進步的阻 力,協同以及不同意見書的輔佐,也就成為必要。3」合議下的產物, 必是你一言、他一語、我一句,之後加加減減所生之結論,然此結論 是否符合當初每一個參與合議者的心中真意,誠有疑問。藉由與分別 意見書的交互對照,來檢視多數意見理由與結論的邏輯性及正當性,. 2 3. Oliver Wendell Holmes, The Path of the Law, 10 HARV. L. REV. 457, 465-466 (1897). 許玉秀,透明的法袍─大法官解釋意見書(2003.10-2007.09) ,2008 年 2 月,序言。 2.
(16) 使得整個司法權行使的過程更加透明化,進而提升司法決定的公信 力。 喜歡看棒球,特別是會關心美國職棒消息的球迷,應該都知道「四 十二」這個號碼所代表的意義。Jack Roosevelt Robinson,第一個站上 美國職棒大聯盟舞台的黑人選手,在一九四七年四月十五日,穿著四 十二號球衣,以先發一壘手的身分代表布魯克林道奇隊上場比賽。在 那時的美國,無所不在的種族偏見強烈地左右著社會各個階層,像是 Robinson 這樣的非裔美國人,只被允許在黑人聯盟打球,而美國職棒. 政 治 大. 大聯盟,都是白人的舞台。Robinson 的加入,不僅改寫了黑、白球員. 立. 分隔的棒球政策;同年,Robinson 更以驚人的爆發力及對棒球的天賦,. ‧ 國. 學. 獲得年度新人王的殊榮,並於一九四九年獲得國家聯盟的最有價值球 員獎,且在一九五五年,和隊友們一起打敗了死對頭紐約洋基隊,贏. Nat. sit. y. ‧. 得了道奇隊成軍以來第一次世界大賽的冠軍。. er. io. 「對手強,我們就要更強。」美國職棒大聯盟因為 Robinson 的. n. a 加入,讓球員們之間的良性競爭更加活絡,每個球員都力求表現,以 iv. l C n U h 換得總教練的信任與球迷的支持;因為球員管道的開放,讓世界各國 engchi 的好手齊聚一堂,同場較勁,使得美國職棒大聯盟成為世界棒球的最 高殿堂。多樣族群的聚集,讓球賽變得更好看;多元聲音之展現,應 該也能促成司法品質之進步與成長。分別意見書之公開,可以促使法 官間對話的平台更多元,更可以激勵多數意見充實本身的論證,應有 助於司法決定的品質更臻完善。 然而,依照我國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三條:「裁判之評議, 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及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評議時各法官 3.
(17) 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有鑑於 此,我國現行司法實務,即依此規定,做出了「不允許普通法院法官 附隨判決提出分別意見書,而要求法官將評議時之不同意見,僅能記 載於評議簿中」的解釋。這樣的限制,是否會破壞司法審判時的對話 空間、是否會扼殺司法形成過程的檢視工具?換言之,現行評議簿的 機制是否能發揮其效用?分別意見書的公開,又是否能達成上述功 能? 這些疑問,均有待進一步就分別意見書落實之程度加以分析、觀. 政 治 大. 察,始能有更精確之說明。總的而言,我國現行體制,並不許普通法. 立. 院法官於判決中提出書面的異議,這樣的做法,是否妥適?尚值商榷。. ‧ 國. 學. 爰分述如次。. ‧. 我國歷年來的司法實務,都禁止普通法院法官於判決內附帶提出. sit. y. Nat. 分別意見書,舉例而言,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奉. er. io. 司法院同年五月十日之函示,以院鼎文孝字第 1000003017 號函知所. n. a 屬全國各法院,其主旨如下:「請轉知貴院法官於審理合議案件時, iv. l C n U h 應確實遵守『法院組織法』有關評議保密之規定,請查照。」配合說 engchi 明第二點所提到的:「按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裁判之評 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評議時 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為落實上開規定,請轉知貴院法官於審理合議案件時,所持少數不同 意見,應僅記載於評議簿,不應具名附載為裁判書之一部分,以符法. 4.
(18) 律規定。4」依此,目前我國實務即以上述法院組織法關於秘密評議 的規定,而作出判決不得附載分別意見書之認定。 然而,並非每個普通法院法官都將上開法院組織法的評議保密規 定視為聖旨。例如,前陣子轟動一時的蕭賢綸肇逃案5,因為被告的 父親涉嫌關說,影響法院判斷,而遭人「爆料」,使得持有不同意見 之法官心證外洩,進而引發社會關注。先撇開關說與否不談,若本案 中的受命法官沒有堅持自己心中的天秤,認定被告有罪,並藉由之後 的爆料管道,使關說事件曝光,則社會大眾也不會用放大鏡去檢視本 案、造成司法威信的動搖。.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另外也是引起軒然大波的雲林縣長賄選案6,一審法院審判長罕 見地在判決文附上不同意見書,而認為被告有罪,以表明自己對於本. ‧. 案判決的評價。雖然上級審法院依然維持原判,而認定被告無罪,但. y. sit. al. er. io. 討論。. Nat. 這個不同意見書的小插曲,也引發司法院的介入調查,更引起人民的. n. v i n Ch 前揭雲林縣長賄選案中,一審法院審判長係於案件未確定前,即 engchi U. 公布其不同意見之評議,因此有違反現行法之虞,然上述法院組織法 相關規定之目的究係為何?維護司法獨立?或是確保裁判確定前承 審法官能正確的依法審判,而不受其他因素所干擾?這些規定是否真 能達成上述司法獨立之目的?不無疑問。. 4. 錢建榮,解放法官良心(上) :公開不同意見書芻議,司法改革雜誌,87 期,2011 年 12 月, 頁 54。 5 蘋果日報,司法黑幕何時了,最高院法官子肇逃,一審半年,二審無罪,2010 年 8 月 11 日, 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00811/32728528(最後造訪日期: 2013 年 7 月 8 日) 。 6 自 由 電 子 報 , 蘇 治 芬 案 , 審 判 長 引 發 違 法 爭 議 , 2011 年 5 月 7 日 , 網 址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y/7/today-p1.htm(最後造訪日期:2013 年 7 月 8 日) 。 5.
(19) 並且,前述兩個普通法院法官,前者藉由爆料管道,後者則以判 決附錄的方式,均有助於人民瞭解司法的運作以及判決的不同聲音; 但是,持有不同意見的司法者,為何會遭受儼然不同的命運?前者被 譽為「勇敢女法官」,後者卻遭受法院內部自律委員會議處。令人不 禁想問,現行法院組織法之規定,真的能夠貫徹秘密評議原則嗎? 更令人覺得弔詭的是,同樣是獨立行使職權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與獨立機關,在「行政一體」的大帽子 底下,都可以有分別意見書的公開,而普通法院卻不行;遑論同具司. 政 治 大. 法地位之大法官解釋,更是將分別意見書制度發揮的淋漓盡致。其中. 立. 的差異,實令人匪解。這些都是本文研究的重點之一。. ‧ 國. 學. 相較於普通法院,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實務中,分別意見書. ‧. 的質與量,已日漸成長。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 y. sit. Nat. 條第二項:「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除逾期提出或提出後. er. io. 聲明不發表者外,應與前項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一併公布,並記明提. n. a 出者之姓名。」故大法官可對於評議之結果提出不同意見。為何大法 iv. l C n U h 官對於評議結果,可以將分別意見書公諸於世,但普通法院法官卻不 engchi 行?造成其中差異的原因為何?是否因為涉及評議內容之差異而有 所不同? 另外,於公務人員之保障及救濟領域,保訓會依照公務人員保障 法第四條第二項7之規定,處理公務員之「復審」及「再申訴」之案 件,並且,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十三 條第三項:「委員會議須有應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 7.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條第二項:「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 6.
(20) 議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出席人對 於決議有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者,得提出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 以及同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復審事件決定書應記載參與決定之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姓名;其有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者, 併同決定書發送及刊登公報。」是以,保訓會委員於復審或再申訴決 定有不同意見時,得依法發表之。 此外,復審決定之性質,相當於訴願決定,倘若公務員人員不服 復審之決定,便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保訓會委員得在整. 政 治 大. 個公務員救濟程序確定之前,公開其不同意見。對此,本文的疑問是:. 立. 為何保訓會委員於不認同評議結果時,可以提出分別意見書;而普通. ‧ 國. 學. 法官於不認同評議結果時,卻不能於裁判確定前提出分別意見書?是 因為保訓會委員與法官身分不同?還是救濟領域不同?甚至是決定. sit. Nat. y. ‧. 之性質不同所造成之差異?. er. io. 更有甚者,即便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中. n. a 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的委員,依法都可以隨同決議記錄 iv. l C n U h 而公開其分別意見書。如此「『獨立的』獨立機關」,都已有分別意 engchi 見書制度的建立,舉重以明輕,為何普通法院卻沒有相同制度的規 定? 雖然現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John Roberts 認為,法院 為了做為一個有效的司法機構,提供一個清晰、能凸顯重點的法院意 見,所以一直希望法院的意見能達成一致,儘量避免不同意見的出現 8. 。依此,不同意見對於法院而言,似乎存在著一些會模糊司法決定. 8. Reynolds Holding, In Defense of a Divided Court, TIME MAGAZINE (2007.2.15), 網 址 : 7.
(21) 的負面因子。然而,換個角度,若說 Holmes 大法官能榮獲擔任美國 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殊榮,主要原因之一係來自於他在擔任麻州最 高法院法官時,於 Vegelahn v. Guntner and Others9一案中所提出之不 同意見書,針對法律邏輯之適用與勞工權益之維護有獨到的闡述,而 獲得了 Theodore Roosevelt 總統的青睞 10 。在這份不同意見書中, Holmes 大法官認為:「法院的判決應該考量到政策與社會利益,若 法官以為僅憑著邏輯與人們不爭執的法律,即可作出判決,這是徒有 其表的。」;再者,他認為本案中,和平抗議、單純舉牌巡邏的勞工, 並沒有對業者產生任何生命、身體,甚至是財產的安全,故不應該被. 治 政 大 視同犯罪行為而受到處罰,重新釐清了勞資雙方的關係。雖然當時多 立. 數意見並未採納 Holmes 大法官之意見,但是 Holmes 大法官意見的. ‧ 國. 學. 拋磚引玉,進而造就日後勞資雙方議題獲得重視,更喚醒了勞工自我. ‧. 意識的抬頭。由此觀之,不同意見書應該是一種可以促進溝通、提醒. io. a. er. 與執政者關注的正面工具。. sit. y. Nat. 多數意見論理缺漏,與用來喚起社會某種少數價值,並獲得社會大眾. n. v l 由上述兩種說法可以推測,分別意見書,似乎為一把雙面刃,在 ni Ch. U i e h n c g 用來當做溝通工具的同時,亦隱含對司法自己有著相當的殺傷力。然 而,分別意見書究竟會帶來什麼好處與壞處?不公布與公布這些書面 的異議,所能獲得之利益相較,到底孰輕孰重?並且,我們在使用這 把「利刃」時,是否可以同時將其反撲的殺傷力降到最低?綜觀古今 中外,從分別意見書被製造、產生爭議、被接受、再產生爭議的過程, 我們或許可以從這些歷史脈絡中,找到些蛛絲馬跡。 http://www.time.com/time/magazine/article/0,9171,1590461,00.html(最後造訪日期:2013 年 7 月 8 日) 。 9 167 Mass. 92 (1896). 10 鄧衍森,偉大的異議者─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奧立佛‧溫代爾‧荷姆斯,月旦法學雜誌,74 期, 2001 年 7 月,頁 197。 8.
(22) 然而,觀察我國目前普通法院之運作,似乎將分別意見書這個制 度,視如大敵。依照我國法院組織法及現行司法實務的見解,並不允 許普通法院法官公開其分別意見書,主要的理由便是「秘密評議」。 然而,秘密評議之目的究竟為何?分別意見書的公開是否會真的有牴 觸秘密評議原則? 總括來說,本文欲探究公開分別意見書,究竟會對司法制度造成 何等衝擊,並分析我國現行普通法院,是否適合植入分別意見書制度。 並且,倘若普通法院法官得於裁判中附載分別意見書,則將會對於整. 政 治 大. 個現行司法運作產生何等影響。. 立. ‧. ‧ 國. 學. 第二節 文獻回顧與研究策略. 分別意見書制度,從最早出現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後,至今. Nat. sit. y. 已有五十五年的歷史。王澤鑑大法官於西元一九七七年發表之〈大法. er. io. 官會議解釋意見公開制度之改進〉11,及姚瑞光大法官於次年發表之. n. 12 al ,這些文章討論分別意見書制度的 〈大法官會議有關問題之研究〉 iv. n U engchi 部分雖然不多,但都有開始注意到分別意見書制度的相關優點。. Ch. 首次對於分別意見書制度做一個有系統的介紹,應該是屬於學者 法治斌在西元一九八○年於《政大法學評論》發表的〈論憲法解釋中 之不同意見〉13,這篇論文中,學者清楚地說明分別意見書在美國的 起源與發展,及分別意見書可能引發的優點及缺點。學者李建良及陳. 11. 王澤鑑,大法官會議解釋意見公開制度之改進,法令月刊,28 卷 11 期,1977 年 11 月,頁 8-9。 12 姚瑞光,大法官會議有關問題之研究,憲政時代,3 卷 3 期,1978 年 1 月,頁 51-60。 13 法治斌,論憲法解釋中之不同意見,政大法學評論,21 期,1980 年 2 月,頁 1-17。 9.
(23) 淑芳,則於其後分別發表了〈不同意見書與釋憲制度─德國與我國法 制的比較研究〉14與〈法院判決之不同意見書─德國法學界對此一問 題之討論〉15之論文,對於分別意見書在德國法制的發展,及其優劣 評價,有了更深層的闡述。 劉鐵錚大法官所發表的〈不同意見書與釋憲制度─德國與我國法 制的比較研究〉16,開始著重不同法系對於分別意見書制度的思考, 並以我國大法官對於分別意見書運作的實例,來說明分別意見書制度. 政 治 大 官的異議與民主可問責性〉 ,則注意到分別意見書制度與民主可問 立 可能帶來的好處;學者王金壽與魏宏儒於《政大法學評論》發表的〈法 17. ‧ 國. 學. 責性的關聯,並以此做為我國普通法院法官公開其分別意見書的最主 要依據;學者林佳和於近年所發表之〈百花齊放還是莫衷一是?不同. ‧. 意見書制度之再思考─從德東各邦新規定談起〉18,更清楚地介紹分. al. er. io. 地闡述民主原則與分別意見書制度的關係。. sit. y. Nat. 別意見書制度在德國的起源與演進,並以民主原則的角度出發,詳細. n. v i n Ch 本文基於上述文獻的脈絡,從比較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司法制 engchi U 度面出發,來深入檢視分別意見書制度在美國與德國適用上的差異, 並將重心放在評估我國普通法院向來拒絕適用分別意見書制度之理 由的正當性,並對現行未臻完善之制度,做一番檢視。. 14. 李建良,同註 1,頁 415-460。 陳淑芳,法院判決之不同意見書─德國法學界對此一問題之討論,政大法學評論,62 期,1999 年 12 月,頁 105-127。 16 劉鐵錚,大法官會議不同意見書之理論與實際,2003 年 5 月,頁 3-48。 17 王金壽,魏宏儒,法官的異議與民主可問責性,政大法學評論,119 期,2011 年 2 月,頁 1-62。 18 林佳和,百花齊放還是莫衷一是?不同意見書制度之再思考─從德東各邦新規定談起,收錄 於:第二屆我國憲法訴訟制度之展望學術研討會,2012 年 5 月,頁 1-32。 10 15.
(24)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上,主要採文獻分析模式,即歸納、整理相關學說論著, 並觀察憲法學理上司法權運作之相關概念,此當有助於歸納、演繹出 相關法令制度應有之解釋及改善方向。本文所蒐集之中文文獻,包含 時事新聞、研討會論文、政府出版品及期刊文章。外文文獻則為專書 論著、期刊、以及具參考價值之實務判決。 此外,本文並輔以比較法分析方式,概就分別意見書之施行,鑒. 政 治 大. 於美國、德國已行之有年。而且美國更是分別意見書制度的「大本營」 ,. 立. 本極具參考價值;至於德國的分別意見書制度,雖然較我國起步的晚,. ‧ 國. 學. 但鑑於我國司法體制深受德國影響,故仍有必要細細品嘗一番。本於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之理念,以比較法分析的方法,應得供作我. ‧. 國相關問題研究之反思與借鏡,故藉由比較外國法律制度運作上之優. Nat. sit. n. al. er. io. 第四節 論文架構. y. 缺點,做為我國體制之檢討與參考。. Ch. engchi. i n U. v. 基於前述之問題意識與研究方法,本文擬以六個章節作討論與分 析,章節架構與內容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首先敘明研究之動機與目的,提出我國現行 實務關於分別意見書之實務運作問題,以及點出分別意見書此制度之 重要性,並說明問題提出之切入角度。本章主要係介紹問題意識的產 生及欲解決之問題及方法,以便了解本論文之研究範圍與方向。. 11.
(25) 第二章為「法院之裁判制度與分別意見書之發展背景」,首先討 論司法裁判制度中,關於獨任制與合議制之差異,以及合議制中,關 於祕密評議原則之內涵與目的,並介紹美國與德國法制裡,分別意見 書制度之產生背景與實務運作狀況,以理解各國司法制度與分別意見 書之運作關聯。最後,比較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中,司法運作制度對 於分別意見書所產生的影響。 第三章為「分別意見書之評價」 ,則係針對國內外實務及學說中, 對於提出分別意見書所產生之負面及正面功能與評價,進行彙整並加. 政 治 大. 以歸納,並進一步分析其中之優劣。. 立. ‧ 國. 學. 第四章為「我國目前分別意見書之實務運作」,除了介紹我國司 法院大法官、保訓會委員、獨立機關委員及普通法院法官關於分別意. ‧. 見書之運作狀況,並從人員組成方式、評議之過程、及評議結果之效. sit. y. Nat. 力等面向,比較為何現行法制容許司法院大法官、保訓會委員,甚至. er. io. 是獨立機關委員,得提出分別意見書,而不許普通法院於判決中附帶. n. a 提出分別意見書之可能原因,最後評估、剖析該些原因是否得作為能 iv l C n U h 否提出分別意見書之「合理的差別待遇」。 engchi. 第五章為「分別意見書於我國法制之地位」,本章先從憲法的角 度切入,以司法審判權之主體、發表分別意見書究係法官之權利或義 務、民主原則,及法官之言論自由等面向作為基底,勾勒出公開或不 公開分別意見書之拉鋸關係。另外,在現行法院組織法尚未修訂前, 本文冀盼透過解釋之方式,賦予普通法院法官得於判決中附帶提出分 別意見書之可能性。並且,舉出在何種情況下,對於分別意見之發表, 應有所節制,而嘗試劃出分別意見書提出之界限。 12.
(26) 第六章為「結論」 ,統整上述各章的結論,做出簡單扼要的歸納, 以希冀在現行司法制度改革的聲浪下,讓大眾對分別意見書制度能加 以重新定位。.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3. i n U. v.
(2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4. i n U. v.
(28) 第二章 法院之裁判制度與分別意見書之發展背景 法院裁判的作成,從法院的組成,到裁判的公布,都須依法規定, 踐行相關程序,方為適法。而其中與分別意見書制度最為相關者,應 為審判庭之組成,亦即「獨任制與合議制」 ,以及「秘密評議原則」 之程序。因此,在討論分別意見書的相關內容之前,必須對這兩個議 題有所瞭解,以利掌握分別意見書制度的全盤。. 第一節 法院之裁判制度. 立. 政 治 大. 「我不同意你的說法。」只要在兩個人以上的團體或組織,就有. ‧ 國. 學. 可能聽到類似這樣的話語。而法院裁判制度下,只要審判庭是由兩個 以上的法官所組成,就一定會有這樣的想法出現。因此,本節以下即. ‧. 先就法庭的組成,區分為獨任制與合議制,做一簡單的分析。. er. io. al. sit. y. Nat. 壹、 獨任制與合議制. n. v i n 依照審判法官的人數,可將法院的裁判制度區分為獨任制與合議 Ch engchi U. 制。以法官一人充任審判機關者,稱為獨任制;若以法官三人以上者. 擔任審判機關時,則為合議制。而所謂評議,則是合議制所獨有,係 指採行合議審判之訴訟案件,在法院宣判之前,由參與合議庭之全體 法官,共同決議應如何裁判之程序19。 論理上,審判案件時,應採獨任制議或合議制,箇中良窳、孰優 孰劣,學者有不同見解。獨任制之優點,包括:其一、責任單一化,. 19. 史慶璞,法院組織法,三版,2012 年 3 月,頁 317-318;呂丁旺,法院組織法論,六版,2008 年 1 月,頁 52;姜世明,法院組織法,二版,2012 年 1 月,頁 150。 15.
(29) 法官難以推諉卸責;其二、審判程序較富有彈性,案件可較快終結; 其三、可降低司法成本,節省國庫經費。而合議制的優點則為:其一、 法官們可各抒己見,群策群力,提高裁判之品質,以達訴訟客觀周延 之目的;其二、法官們可相互監督,避免個別法官恣意偏頗、徇私舞 弊、破壞法紀。然而要注意的是,獨任制中,或許因為法官能力之差 異,有可能會發生延滯訴訟的情況,而合議制中,若未能真正落實評 議制度,也可能會有個別法官推諉責任之弊端產生20。 實務上,我國則視訴訟類型及法院審級,而有不同之規定21,於. 政 治 大. 一審法院時,以獨任制為原則,合議制為例外;於上訴審,則採行合. 立. 議制。兩種制度,相輔相成,維繫著司法的運作。. ‧ 國. 學. 貳、 祕密評議原則. ‧. io. sit. y. Nat. 一、 祕密評議之目的. er. 合議制下,法官們為形成決議,以對外宣判,故必須踐行評議制. n. a. v. l C 度。所謂評議,係指合議庭法官討論所有與裁判相關之要素,交換意 ni. hengchi U. 見與論點,並相互提出質疑,直到不再有新的陳述或闡明,並為最後 投票做成裁判的「整個過程」。至於評議的方式,以言詞或是書面, 皆無不可。是以,吳從周教授認為:「評議的目的,是在『對外』形 成一個合議庭法官的『一致性判決』,透過合議庭的判決『對外一致. 20. 史慶璞,同上註,頁 318;呂丁旺,同上註,頁 53-54;姜世明,同上註,頁 151-152。 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第 二項:「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第三項:「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 人合議行之。」 ,及刑事訴訟法第二八四條之一: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 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16 21.
(30) 性』的表達,避免造成外界對判決的誤植與模糊22。」 而依照我國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 規定,我國評議制度係採秘密評議原則,亦即法官於裁判確定前須嚴 守評議之內容。但為何評議必須秘密進行?秘密評議是否會有黑箱作 業的可能?秘密評議的目的究係為何? 根據德國法官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法官即使在其職務關係中止 後,仍應就評議與表決之過程保密。23」依照德國學說上的看法,要. 政 治 大 密義務範疇;其二、樹立司法權威性;其三、確保審判獨立性 立. 求法官嚴守秘密評議原則之最主要的目的有三:其一、屬公務員之保 24. ‧ 國. 學. 者之意涵分述如下:. 。三. Nat. y. ‧. (一) 公務員之職務保密義務. io. sit. 公務員的定義,雖然依照不同的規定,會有不同的範圍,但大. er. 致上多係指「由國家直接或間接進用,從事與公眾利益相關工作的特. n. a. v. l C 殊人群。25」而身為公務員,既然係從事與公眾利益有關的事務,則 ni. hengchi U. 理應負有某些義務,俾確保公益的實現,例如,公務員須負有忠實義 務、服從義務、保密義務、保持品味義務、利益迴避等義務26。 所謂保密義務,係指公務員除非有法定理由且依正當法律程序, 22. 吳從周,新聞事件的民事分析─民事裁判書附記不同意見書,月旦法學教室,66 期,2008 年 4 月,頁 29-30;姜世明,同註 19,頁 229-230。 23 陳淑芳,同註 15,頁 107。吳從周,同上註,頁 31。 24 Vgl. Oliver Markus Peltzer, Die Dissenting Opinion in der Schiedsgerichtsbarkeit, Frankfurt am Main 2000, S. 23;吳從周,同上註,頁 32;鄧巧羚,司法官之職權─以德國法評議秘密義務之研 究 為 核 心 , 公 務 出 國 報 告 資 訊 網 , 2012 年 11 月 , 頁 8 , 網 址 : 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10100479(最後造訪日期:最後造訪 日期:2013 年 7 月 8 日) 。 25 劉昊洲,公務員法專論,2010 年 6 月,頁 1。 26 相關法條,請參閱公務員服務法第 1、2、4、5、17 條。 17.
(31) 否則不得將公務機密對外洩漏。系爭目的是在建立人民對公行政之信 賴、順利執行公務、及保障人民之資訊自主權和隱私權27。在德國法 制中,保密之時間不限於現職之公務員,縱使於終止公務員關係後, 仍終身具有保守因為職業上機會而知悉秘密之義務;就保密之內容, 係指對於應守秘密之事實不予公開,於職務上往來時對該事實之不予 散布;最後,須為保密之事物,在公務員未得到其職務上長官的許可 之前,不得在法院上或法院外為陳述或說明28,這也就是說,一般公 務員保密義務之對象,並不包括對其職務上之長官。. 政 治 大. 事實上,公務員對於因其職務而知悉他人事務時,均應保密,此. 立. 義務乃係植基於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國家為人民處理事務時對. ‧ 國. 學. 人民負有忠誠義務,而公務員作為國家之手足,則負有義務在該內部 關係中履行國家對人民所負的忠誠義務29。換言之,公務員之所以負. ‧. 有忠誠義務,是因為人民與國家間的信賴關係。現代國家具有多種且. y. Nat. sit. 多樣的行政任務,人民之所以能安心的生活在社會上,具有人性尊嚴. a. er. io. 的踐行自我理念,均係取決於這些任務適當地、有效地、精確地被履. n. v l 行,而一個守法、對義務忠誠、發自內心服務國家且維護憲政秩序的 ni Ch. U i e h n c g 公務員,便係被安排來執行這些任務。準此,假使公務員對國家不負 有忠誠義務,則人民將不再信賴國家的任務,淪落至此,人民與國家 的信賴關係定將崩毀30。所以,公務員之忠誠義務,乃是維繫人民與. 國家主權間的重要鎖鍊。 法官屬於公務員之範疇,因執行職務而從事評議及表決之行為,. 27 28 29 30. 林明鏘,公務機密與行政資訊公開,載:公務員法研究(一) ,2000 年 3 月,頁 69-71。 林明鏘,德國公務員之法律地位,載:公務員法研究(一),2000 年 3 月,頁 484。 鄧巧羚,同註 24。 林明鏘,關於「公務員之忠誠義務」之裁定,載:公務員法研究(一) ,2000 年 3 月,頁 528。 18.
(32) 即如同其他公務員一般,負有保密之義務。有疑問的是,為何法官需 要在公務員之保密原則以外,更創設秘密評議原則? 對此,有學者認為,法官之秘密評議原則,係公務員保密義務之 功能所遠遠不及的。申言之,秘密評議原則存在的必要性,並不是只 要公務員本身盡到保密義務就已足夠,因為只有決定者自己守口如瓶 還是不夠確保決定的中立客觀與公平,雖然秘密評議原則可以保護當 事人、其他第三人與公眾,但這裡存在一個有限度的保護,亦即,法 官「對於其上級」之保密義務,將會產生漏洞。是以,為確保法官參. 政 治 大. 與決定時,不受到任何國家、上級長官、當事人、其他第三人與公眾. 立. 之影響,故有必要在公務員之一般保密義務外,更創設祕密評議原則. y. Nat. sit. (二) 樹立司法權威性. ‧. ‧ 國. 學. 的必要性31。. io. er. 其次,評議方式採取秘密的方式,可避免因為評議過程中的不同 意見被公開而減損司法權威,是以,秘密評議的方式可維持法院的尊 a. n. iv l C n 嚴與判決的威信。基於合議庭是屬於一個整體,因此對外僅有法院, hengchi U 而無個別法官之決定,是以,為彰顯合議庭的整體性格,不論評議的. 過程是如何的驚天動地,都必須秘密為之,不讓合議庭成員以外的人 知悉,並讓合議庭作為一個單一之主體,只有「法院」 ,而無「法官」 之裁判32。並且,Günter Spendel 教授認為,根據心理學的經驗,如果 與判決有直接關聯之人,並不知悉有不同意見的存在,通常較能接受 判決之結果33。爰此,透過一個不公開、秘密的評議程序,應可以有 31. Vgl. Oliver Markus Peltzer, a. a. O. (Fn. 24), S. 24. 陳淑芳,同註 15,頁 113;林孟皇,判決不同意見書可否公開?,司法改革雜誌,87 期,2011 年 12 月,頁 50。 33 Vgl. Spendel, Das richterliche Beratungsgeheimnis und seine Grenzen im Strafprozess, ZStrW 65 19 32.
(33) 效樹立司法權威性。 然亦有學者認為,以樹立司法威信作為秘密評議原則之目的,並 不精確,而應該認為,法安定性的維護,才是秘密評議原則之目的。 所謂秘密評議之目的,係使與判決有直接關聯之人,並不知悉有不同 意見的存在,然並非意味著欲以此掩蓋不同意見,而僅係代表法院就 判決之結果和理由,並非取決於不同意見而已,而絕非拒絕討論不同 意見34。 (三) 確保審判獨立性.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其三,所謂秘密評議原則,其目的在使法官於評議時,不用顧及 其在評議過程中所發表的意見為外人所知,免除其可能來自於國家、. ‧. 媒體、或公眾的壓力與不利的影響35。換言之,為了保障法官在評議. sit. y. Nat. 過程可以公正地表達其意見,而且保障他在評議過程中所為的短暫性、. io. al. n. 係有其必要性36。. er. 片段性的意見陳述不被公開,以維護審判獨立,秘密評議原則的貫徹,. Ch. en. hi. i n U. v. gc 有學者從秘密投票的角度切入,認為秘密評議如同秘密投票一樣, 可以確保決定者的心證不被干擾而受影響37。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 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人。」及同條第二項:「選舉人圈 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所謂秘密投票原則,旨在擔保選舉 (1953), S. 407.轉引自,鄧巧羚,同註 24,頁 10。 34 Fürst & Mühl & Arndt, Richtergesetz Kommentar, 1992, §43 Rn. 9.轉引自,鄧巧羚,同上註。 35 陳淑芳,同註 15,頁 109;林孟皇,同註 32,頁 50;劉玉中,法官得否於判決書中附記不 同意見書?月旦法學教室,128 期,2013 年 6 月,頁 39-40。 36 吳從周,同註 22,頁 32。 37 李建良, 「憲法解釋中之協同與不同意見」學術研討會發言紀錄,憲政時代,25 卷 1 期,1999 年 7 月,頁 12。 20.
(34) 自由之實現,防止外力不當操控,以確實表達投票之人之真正意向38。 藉由秘密投票原則,可確保選舉人不被外界因素所干擾,且秘密投票 原則不得事先放棄,故舉凡公開亮票或是以技術性的亮票手段,皆屬 違法。是以,不論是人民的投票或是法官的評議,藉由秘密的方式進 行,都可以有效確保行為的獨立行使,不受干涉。 惟法官對於審判之票決與一般選舉之秘密投票,可否等同視之, 是有疑問的。法官不但必須為他們的票決簽名負責,而且必須是依其 對於法律之見解來進行審判票決,亦及,法官必須對於法律與人民負. 政 治 大. 責;反之,人民的選舉投票行為,不需要記名、不需要理由、且不需. 立. 要對全民負責39。是以,這兩者並不能相提並論。. ‧ 國. 學. 並且,以秘密評議來確保審判獨立這個理由,並非沒有學者反對。. ‧. 法官的獨立性可區分為外在的獨立性與內在的獨立性。內在的獨立性. y. sit. Nat. 是說法官為裁判時只受法與法律的拘束,而不受外在的影響;外在的. er. io. 獨立性又可區分為事務上與人事上的獨立性,所謂事務上的獨立性係. n. a 指法官行使審判權時不受到任何人、團體、或政黨指示的獨立性,而 iv. l C n U h 所謂人事上的獨立性是指法官於任職期間,非經法官本人同意,原則 engchi 上不得將其解職或調職40。就過去法官外在獨立性無法獲得確保的年 代,或許秘密評議原則確實有保障法官獨立之作用,但在今日法官之 外在獨立性已能完全確保的情況下,法官的內在獨立性是否能夠獲得 確保,與其說是制度的問題,還不如說是法官個人的問題。每一位行 使公權力之公務員皆應預見其將面臨外界的褒貶、批評或壓力。因此. 38. 李惠宗,憲法要義,六版,2012 年 9 月,頁 345;許育典,憲法,六版,2013 年 2 月,頁 316。 39 王金壽,魏宏儒,同註 17,頁 27。 40 姜世明,同註 19,頁 68-73。 21.
(35) 以確保審判獨立這個理由而去掩蓋法官就具體案件所表示之意見,應 屬防範過當41。換言之,就現今制度而言,法官的獨立性是否能夠確 保,重點並不是在於秘密評議制度,而係在法官個人的良心、人格操 守與法學素養42。 若認為秘密評議原則可確保法官獨立性,則會產生另一個被人抨 擊的弱點:為何獨任制法官沒有必要借助於秘密評議原則來確保其獨 立性,但合議制法官們卻有此必要?亦即,獨任制法官的裁判與見解 會完全對外公開,沒有人會質疑其獨立性遭到破壞,但合議制法官們. 政 治 大. 公布其不同意見時,卻會有損於法官之獨立性43?是以,將秘密評議. 立. 二、 評議保密之範圍. 學. ‧ 國. 與審判獨立硬扯在一起,實在過於牽強。. ‧. y. sit. Nat. 保密的範圍,依照德國學說,包括:事實上或法律上爭點的意見. io. er. 表達、將事實或人物做為評議對象時所表示的見解、因評議所生之一 般性經驗的交換、比較法之考量與相關文獻、因法官之個別差異有關 a. n. iv l C n 之表示及行為而有可能影響評議及表決的事項、表決之過程與結果之 hengchi U 44. 詳情 。也就是說,法官評議過程討論之內容及表決事項,均屬評議 保密之範圍45 三、 小結. 41. 陳淑芳,同註 15,頁 109-110。 李震山,審判獨立,月旦法學教室,2 期,2002 年 12 月,頁 32。 43 陳淑芳,同註 15,頁 110。 44 鄧巧羚,同註 24,頁 5。 45 林麗瑩,試論司法官的倫理規範體系─以國際組織研究意見及德國法為中心的探討,檢察新 論,2 期,2007 年 7 月,頁 10。 22 42.
(36) 陳淑芳教授認為:「秘密評議原則從現今之角度觀察,可以確保 合議制法官們在不受外界干擾與毫無顧慮下,針對不成熟意見之交流 與共同尋求裁判之最後結果,進行討論,故仍有保留之必要。但是沒 有必要在評議結束之後,進一步的阻止法官依其個人意願,公開其在 評議結束時所形成的法之確信及所持之理由46。」換句話說,在今時 今日,秘密評議原則所要發揮的最主要目的,應該是為了要確保法官 能於評議時獨立地思考與判斷,更精確地說,在評議過程中而尚未產 生結論前,法官們為了避免「短暫的、片面的、不成熟的意見」,為. 政 治 大. 外人所知悉,而受外界影響及干擾,故基於「確保評議獨立性」之考. 立. 量,秘密評議原則仍有存在的必要;但是當合議成員共識已經達成、. ‧ 國. 學. 評議結果已決定,也就是評議之目的已經完成,法院已經有一個對外 一致性的表示後,法官個人公開其分別意見,並不會對於秘密評議原. ‧. 則造成傷害。. sit. y. Nat. er. io. 學者王金壽、魏宏儒更認為:「為了確保判決是否公平正義、程. n. al 序是否嚴謹,事後公開分別意見書來瞭解評議的過程 i v ,應有其必要性。 n U engchi 換言之,分別意見書是在秘密評議完畢與票決結束之後,一併與判決. Ch. 書公開(「過去式」守密之放棄) ,法官在進行評議時依舊不公開(「進 行式」守密) ,所以並沒有牴觸秘密評議原則47。」 以評議完畢與票決結束之時點,區分評議時(「進行式」守密) 與評議並票決結束後(「過去式」守密之放棄) ,的確是一個區分秘密. 46. 陳淑芳,同註 15,頁 110。 王金壽,魏宏儒,同註 17,頁 36;王金壽,魏宏儒,容不下異議的司法院:為不同意見書 辯護,司法改革雜誌,87 期,2011 年 12 月,頁 47-48。本文贊同學者採取法官公開分別意見書 與秘密評議原則不相抵觸的結論,但若以「時間點之區分」作為理由,本文認為仍有繼續討論的 空間。 23 47.
(37) 評議與分別意見書適用範疇的方式,但卻可能陷入另一個困境:「任 何在評議過程中產生的細節瑣碎事項,在評議完畢與票決結束後都可 以被公開?」 本文認為,若「評議」的目的,是在「『對外』形成一個合議團 體的『一致性決定』 」 ,則該合議團體當初在內部討論時,是如何的討 價還價,甚至拍桌嗆聲,這一切說服與爭執的過程,都應該是秘密評 議原則所要保障的範疇,只要最後評議的結果,能夠客觀公正、合乎 情理而令人信服,則保障評議過程中細部的辯論內容不為外人所知悉,. 政 治 大. 就應該是秘密評議原則所要發揮的功能。至於採取不同意見的少數人,. 立. 於事後公開分別意見書論述其理念或思考脈絡,根本就和秘密評議原. ‧. ‧ 國. 學. 則無關。. 是以,我國現行司法實務以秘密評議原則做為禁止公開分別意見. sit. y. Nat. 書之理由,實為張冠李戴之舉,因為「秘密評議」與「公開分別意見. n. al. er. io. 書」,根本就是兩回事。. Ch 第二節 分別意見書之制度背景 e. ngchi. i n U. v. 法官評議時為何會有分別意見的出現?法官認事用法,有的法官 追求的是「依法審判」(legalistic);有的法官則更偏好「實事求是」 (realistic)。每個法官認知不同,其中的差異就會出現分別意見48。 然而,必須說明的就是,分別意見只是一種「諮詢意見」 (advisory opinion),不拘束法院、訴訟代理人,就如同一種精神圭臬與參考來. 48. Lee Epstein & William M. Landes & Richard A. Posner, Why (and When) Judges Dissent: 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 3 J. LEGAL ANALYSIS 101, 134-135 (2011). 24.
(38) 源,好比聖經、可蘭經、羅馬法、漢摩拉比法典、拿破崙法典、孫子 兵法、及各種國際法庭之決定,總括而言,分別意見書只是一種具有 說服力的先例49。 本節以下即以英美法系中的美國及大陸法系中的德國為代表,而 分述兩個法系間,對於分別意見書制度運作之差異,作梗概的說明。 壹、 美國之分別意見書制度背景與運作. 政 治 大 院與刑事案件之上訴法院外,要求參與審判之所有法官,均須各自發 立. 美國之分別意見書制度,起源於英國。傳統之英國法院,除樞密. ‧ 國. 學. 表意見,判決是而由每位法官以逐一口頭報告的方式,匯集而成50, 且法官們習慣上也從不嘗試妥協各個不同之意見。而樞密院之所以可. ‧. 以有別於其他英國各級法院,而僅單一公布不具名之裁判,乃肇因於. y. sit. Nat. 樞密院之之性質,僅在處理英國各殖民地裁判上訴之問題51,基於政. io. er. 策之考量,帝國對於所屬之臣民,必須做出單一且明確之判決。另外, 刑事案件之上訴法院,因刑罰本身對於被告已夠痛苦,若還有意見分 a. n. iv l C n 歧之分別意見書,不僅對於被告無所助益,更有在傷口上灑鹽之嫌。 hengchi U. 惟依照現行的法律,分別意見書在審理法官之授權下,在刑事上訴案 件,已可公布分別意見52。 美國獨立建國(西元一七八三年)時,早期的法院(包括州法院. 49. Alex Kozinski & James Burnham, I Say Dissental, You Say Concurral, 121 YALE L.J. ONLINE 601, 610 (2012). 50 W ILLIAM H. REHNQUIST, T HE SUPREME COURT 40 (2001). 51 田中英夫著,駱永家譯,英國之法院,法學叢刊,25 卷 3 期,1980 年 9 月,頁 37-38。 52 Ruth Bader Ginsburg, Remarks on Writing Separately, 65 WASH. L. REV. 133, 135 (1990);法治斌, 論憲法解釋中之不同意見,載:人權保障與釋憲法制─憲法專論(一) ,1985 年 5 月,頁 329-330; 劉鐵錚,同註 16,頁 5-6。 25.
(39) 與聯邦法院)繼受了英國司法制度53,包含判決先例制度與法官逐一 報告意見的慣行,一起橫跨了大西洋而來到了美洲大陸。第一位首席 大法官 John Jay(西元一七八九年至一七九五年) ,雖然偶爾有設法 使法院提出一個單一多數意見的企圖,但當 Oliver Ellsworth 於西元 一七九六年成為首席大法官後,法院就放棄以強制規定的方式,而任 由法官各自提出意見54。造成了法院的判決並沒有所謂的「單一法院 意見」之產物。 根據記載,聯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出現「分裂法庭」 (divided court). 政 治 大. 的情況,是在 Georgia v. Brailsford55一案中。當時維吉尼亞州要求最. 立. 高法院發給該州一個禁制令,以對抗前審法院資金分配的決定。最高. ‧ 國. 學. 法院同意了維吉尼亞州的要求,但 Johnson 大法官與 Cushing 大法官 卻認為不該發給禁制令,而分別提出反對的見解56。這樣的舉動,可. ‧. sit. io. er. Nat. 意見的種子。. y. 說是對於法官以往各自發表意見而多半結論相仿的傳統,埋下了不同. n. a 法官逐一報告意見的慣行 ,一直到了西元一八○一年 John iv. l C n U h Marshall 就任首席大法官之後,產生了改變。Marshall 立志整合、協 engchi 調各個法官之意見,以單一之「法院意見」 (opinion of the court)為 標準格式而對外發布。他曾說過:「當一個法院意見要被發表,必須 事先提交給各法官加以考慮,而且,如果有任何一部分的理由不被贊 成時,這個見解就必須被修正直到所有人贊成,才能發表。這是每個. 53. LAWRENCE M. FRIEDMAN, A H ISTORY OF AMERICAN LAW, 112 (1985);Rory K. Little, Reading Justice Brennan: Is There a 'Right' to Dissent?, 50 HASTINGS L. J. 683, 688 (1999). 54 Melvin I. Urofsky, Mr. Justice Brandeis and the Art of Judicial Dissent, 39 PEPP. L. REV. 919, 919 (2012). 55 2 U.S. 402 (1792). 56 W ILLIAM O. DOUGLAS, AMERICA CHALLENGED, 4 (1960). 26.
(40) 法庭都必經的過程57。」然而,法院仍然無法全盤的拋棄法官各自表 述的傳統包袱,例如 James Iredell 大法官就曾認為: 「對於法院其它 同儕所接受的意見,很不幸的,我要提出不同意見,......但我必須要 根據我自己的判斷做決定。」法院法官達成一致性的決定,雖然是非 常理想的目標,但永遠不該以犧牲在場法官的判斷做為代價58。是以, 法院除了在公布單一的意見之外,仍允許持少數意見的大法官發表其 分別意見59。從此,也奠定了分別意見書制度在美國的根基60。 以聯邦最高法院為例,依據資料統計,即便是在偉大的異議者. 政 治 大. ─Holmes 大法官任內的時期(西元一九○二年至一九三二年) ,最高. 立. 法院判決的一致性高達百分之九十一,然經歷 Harlan F. Stone 擔任首. ‧ 國. 學. 席大法官之後(西元一九四一年至一九四五年),判決一致性的比例 掉落至只剩百分之二十二,分別意見出現的形況非常普遍61。然而,. ‧. 分別意見書暴增的情況,普遍均歸咎於 Stone 較不擅於協調、整合,. y. Nat. sit. 而尊重任何法官們的發言意見所導致62。是以,即便之後的 Fred M.. a. er. io. Vinson 繼任首席大法官後,試圖統一最高法院意見,以達成判決一致. n. v l 性的理念,但仍難以力挽狂瀾,判決一致性的比例僅維持在百分之二 ni 63. 十七. Ch. U i e h n c g 。時至今日,雖然 John Roberts 接任首席大法官時,就將「減. 少分別意見書的數量以提高法院之共識」 ,列為任內重點目標之一64, 但以西元二○一二年為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一致性比例,亦約維 57. Urofsky, supra note 54, at 920. Little,supra note 53, at 688. 59 法治斌,同註 52,頁 331-332;劉鐵錚,同註 16,頁 8;陳瑞堂,同註 1,頁 20。 60 John P. Kelsh, The Opinion Delivery Practi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1790–1945, 77 WASH. U. L.Q. ONLINE 601, 181 (1999). 61 Jill Duffy & Elizabeth Lambert, Dissents from the Bench: A Compilation of Oral Dissents by U.S. Supreme Court Justices, 102 LAW LIBR. J. 7, 7 (2010). 62 法治斌,同註 52,頁 335。 63 Kelsh, supra note 60, at 138. 64 Hope Yen, Roberts Seeks Greater Consensus on Court, WASH POST (May 21, 2006), 網址: www.washingtonpost.com/wp-dyn/content/article/2006/05/21/AR2006052100678.html(最後造訪日期: 2013 年 7 月 8 日) 。 27 58.
(41) 持在百分之三十五65,也就是說,裁判附有分別意見書的比例,高達 六成之多。 下表整理了歷屆最高法院裁判附有不同意見書(反對意見書)的 比例66,更可清楚了解不同聲音在美國最高法院的脈動。.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65. Ch. engchi. i n U. v. Anonymous, The Statistics, 126 HARV. L. REV. 388, 393 (2012).哈佛法學期刊每年皆會對聯邦最 高法院的不同意見書做統計,例如 2008 年至 2012 年,判決一致性的比例分別為:28%、24.4%、 20.7%、30.5%、34.7%。有興趣者可自行參閱。 66 M. Todd Henderson, From Seriatim to Consensus and Back Again: A Theory of Dissent, 2007 SUP. CT. REV. 283, 321 (2007).Roberts 任期內之資料,整理自哈佛法學期刊 120 期至 126 期之統計數據。 28.
(42) ◎表格1 美國歷屆最高法院裁判附有不同意見書之比例. 首席大法官. 任期. 不同意見書比例. Marshall. 1801-1835. 4%. Taney. 1836-1863. 9%. Chase. 1864-1873. 9%. Waite. 1874-1887. 6%. Fuller. 治 政 1888-1909 大. 7%. 1910-1920. 5%. ‧ 國. Hughes. 1930-1940. Nat. 1941-1945. n. al. Warren. 27%. sit. io. Vinson. 9%. er. Stone. 7%. ‧. 1921-1929. 學. Taft. y. 立. White. 1946-1952. Ch. engchi 1953-1968. U. v ni. 48% 50%. Burger. 1969-1985. 59%. Rehnquist. 1986-2005. 56%. Roberts. 2006-2012. 58%. 值得一提的是,為何 Marshall 於其任內(西元一八○一年至一八 三五年) ,會堅決法院的裁判,必須要有一個統一的法院意見,而不 承襲英國傳統之制度?這個轉變,或許與 Marshall 希望藉由「司法統 29.
(43) 一意見」的力量,以強化聯邦的司法權,而對抗立法、行政權有關67。 組織權力的大小,藉由組織的風格展現。法院權力的大小,亦可 藉由法院對外發表意見的形式風格,加以形成。美國建國初期,司法 職權定位不明,司法權曾被定位為立法或行政權的分支,聯邦最高法 院甚至也一度被規劃設置在參議院的地下室68。加上司法機關並無類 如行政、立法機關,司法不僅沒有武器、沒有軍隊、沒有銀兩,也沒 有法律制定權,美國憲法簽署人 Alexander Hamilton 亦指出,司法係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中,最弱的一環69。是以,Marshall 為了. 政 治 大. 強化司法權、凸顯聯邦法院地位,不僅在 Marbury v. Madison 一案中,. 立. (circuit courts)數 創立了司法違憲審查制度70,更倍增「巡迴法院」. ‧ 國. 學. 量,由原本的三個增加到六個巡迴法院,最重要的是,他要求法院的 對外意見必須一致,避免法院意見分歧而分化力量,希冀藉由對外統. ‧. 一一致的法院意見,進而增加司法的影響力71。當然,為了樹立典範,. y. Nat. sit. Marshall 自己對於不同意見的提出,也非常的克制,下表即整理了歷. n. al. er. io. 屆首席大法官自己於其任內提出不同意見書的比例72。. 67. Ch. engchi. i n U. v. William J. Brennan, Jr., In Defense of Dissents, 37 HASTINGS L. J. 427, 433 (1986). Urofsky, supra note 54, at 920. 69 The Federalist Papers NO. 78. 70 關於本案的來龍去脈,可參考史慶璞,美國憲法理論與實務,2007 年 6 月,頁 161-165;廖 正勝,美國憲法導論,2007 年 9 月,頁 56-59。 71 Henderson, supra note 66, at 311-312. 72 Id. at 316. Roberts 任期內之資料,整理自哈佛法學期刊 120 期至 126 期之統計數據。 30 68.
(44) ◎表格2 美國歷屆首席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之比例. 任期. 案件量. 不同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比例. Marshall. 1801-1835. 1187. 3. 0%. Taney. 1836-1863. 1708. 38. 2%. Chase. 1864-1873. 1109. 33. 3%. Waite. 1874-1887. 2642. 45. 2%. Fuller. 1888-1909. 4866. 政 治 113大. 2%. White. 1910-1920. 2541. 39. 2%. 1921-1929. 1708. 16. 1930-1940. 2050. 46. 704. 95. 723. 90. y. 1946-1952 a. sit. Vinson. io. 1941-1945. er. Nat. Stone. ‧. Hughes. ‧ 國. Taft. 立. 學. 首席大法官. 1% 2% 13%. Burger. 1969-1985. 2755. 184. 7%. Rehnquist. 1986-2005. 2131. 182. 9%. Roberts. 2006-2012. 551. 24. 4%. n. 12%. Warren. iv l C n U h1772 e n g c h i215 1953-1968. 12%. 最後值得說明的是,Marshall 之所以能壓低分別意見出現的比例, 與大法官們共同的生活環境的安排,亦有相關。在聯邦最高法院成立 的前幾十年期間,所有的大法官都是住在華盛頓的宿舍,朝夕相處與 31.
(45) 同步作息,或許都間接的促使合議庭的大法官們,有著相似的觀點與 看法,因此不同聲音的發表,也會比較低73。 但是 Marshall 費盡心思、竭盡所能追求法院一致聲音的努力,仍 然抵擋不住時代的洪流,回顧前揭,反對意見書比例表的歷史脈絡, 我們不難發現,在現今美國的法院,已經是一個不排斥,甚至是喜歡 發表分別意見書的國家。這種容許多元、不同想法的司法體系,與下 述的德國司法制度,卻有著極大的差異。. 政 治 大. 貳、 德國之分別意見書制度背景與運作. 立. ‧ 國. 學. 相較於英美法系,屬於大陸法系的德國,法院傳統上即要求一個 集體的、共同的裁判。傳統?是什麼樣的傳統?為何會有如此的「傳. ‧. 統」造成德國司法體系,迥然不同於英美法系的「傳統」?為了回答. io. sit. y. Nat. 這個問題,就必須追溯歷史脈絡以找到答案。. er. 早在古老的日耳曼民族中,針對宗族成員間的糾紛,原則上係由. n. a. v. l C 宗族裁決,並且由全部的人民聚集組成法庭。在全體民眾審判時,同 ni. hengchi U. 時隱藏著一項最嚴厲的制裁,也就是將抗命者從整體社會中驅逐,使 其成為無家可歸者。但是這種隔離的威脅效果,必須仰賴自由的市民 公開表決,並且,參與判決者不能在事後提出異議,因為異議會有減 輕威脅的效果,更會助長敗訴的一造燃起判決仍可能被推翻的希望。 因此,參與審判者事後的異議,也就是提出分別意見書,就會被視為 是一種破壞審判功能、弱化制裁效果的制度74。. 73. Id. at 321. Gerd Roellecke 著,張永明譯,不同意見書,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上冊, 2010 年 10 月,頁 389-390。 32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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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fference resulted from the co- existence of two kinds of words in Buddhist scriptures a foreign words in which di- syllabic words are dominant, and most of them are 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