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國目前分別意見書之實務運作
第一節 司法院大法官之實務運作
二、 分別意見書發展時期(民國四十七年至民國八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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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解散事項,此等事項均與一般訴訟脫鉤,類似憲法法院的集中建 制243。大法官無論係採會議亦或憲法法庭之形式,均有採行分別意見 書之制度。以下僅就大法官分別意見書之法規沿革及當前實務運作,
稍作介紹。
壹、 法規沿革
關於大法官分別意見書之建置,以發展的成熟度而言,主要可分 為「沒有分別意見書時期」、「分別意見書發展時期」、「分別意見書健 全時期」,整理如下:
一、 沒有分別意見書時期(民國三十七年至民國四十七年)
大法官會議運作初期並無分別意見書制度。第一屆大法官依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規則所作之解釋,共計七十九號,皆為單一意見,且該 解釋僅有主文,未附有解釋理由書244。
二、 分別意見書發展時期(民國四十七年至民國八十二年)
在民國四十七年至民國八十二年期間,可謂係我國大法官分別意 見書建構與發展的重要時期,在此期間內,主要可再細分為分別意見 書的初現、具名公布、與區分不同意見書與協同意見書等三個階段。
(一) 分別意見書初現時期(民國四十七年)
243 許育典,同註 38,頁 417。
244 湯德宗,同註 1,頁 387;劉鐵錚,同註 16,頁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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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備整體憲政建制之架構,使大法官能夠根據法律行使職權,
立法院於民國四十七年七月通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其中關於分別 意見書之公布,雖有少數立法委員反對245,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 十七條仍規定:「大法官會議決議之解釋文,應附具解釋理由書,連 同各大法官對該解釋之不同意見書,一併由司法院公布之,並通知本 案聲請人及其關係人。」此即我國大法官開始有分別意見書制度之濫 觴。
同年十月,司法院訂定發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施行細則,其中 第七條係對分別意見書之補充,本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對於解釋 文草案有不同意見者,應於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通過五日內補具理由 書敘述要點,以便與解釋文一併公布,如不於五日內補提書面者,其 口頭意見視為放棄。」第二項規定:「前項一併發表之不同意見書,
僅記明其不同意見之人數。」依此,自第二屆大法官所作成的第一號 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八十號解釋),至民國六十六年修正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法施行細則為止,大法官解釋之不同意見皆為匿名形式
(僅記明份數與人數)246。
(二) 分別意見書具名公布時期(民國六十六年至今)
民國六十六年一月,司法院修正發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施行細 則第七條,其中第二項規定為:「前項一併發表之不同意見書,應記 明其不同意見者之姓名。」於此,我國大法官之分別意見書由隱名改
245 立法院公報,第二十一會期,第十七期,頁 20,網址:http://0rz.tw/Qv7Vu (最後造訪日期:
2013 年 7 月 8 日)。
246 湯德宗,同註 1,頁 388;劉鐵錚,同註 16,頁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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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法官發表的第一個分別意見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八十號 解釋)至今,已近五十五年,雖然不比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分別意見書 制度的百年歷史,但也算是發展完備、內容齊全。
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一號解釋至第七百一十號解釋為止,不論 是分別意見書的質或量,均屬優等。就分別意見書的內容而言,承本 文第三章所載,分別意見書不僅發揮了法之續造、闡明多數見解意旨 等功能,更讓大法官的解釋更佳透明化、理由更為詳實。以分別意見 書的數量而論,近期大法官們提出分別意見書的數量有增加的趨勢,
賴浩敏大法官擔任院長之期間,大法官們提出分別意見書的比例更高 達百分之百。就總體而言,我國大法官提出分別意見書的比例約為百 分之五十二。下表即整理了我國歷屆大法官提出分別意見書的比例252, 可供參考。
25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一號解釋至第四百七十一號解釋之統計,參考自湯德宗,同上註,頁 435-436;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百七十二號解釋至第五百六十六號解釋之統計,整理自司法院 大法官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asp(最後造訪日期:2013 年 7 月 8 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百六十七號解釋至第七百一十號解釋之統計,參考自司法院 大法官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5.asp(最後造訪日期:201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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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3 我國歷屆大法官提出分別意見書統計表
解釋 屆別
有分別意 見書之解 釋數量
解釋總數 有分別意見書之 解釋佔該屆解釋
總數百分比
第一屆
(37/07~47/09)
0 79(001~079)
0%第二屆
(47/09~56/10)
28 43(080~122)
65.11%第三屆
(56/10~65/10)
20 24(123~146)
83.33%第四屆
(65/10~74/10)
35 53(147~199)
66.04%第五屆
(74/10~83/10)
71 167(200~366)
42.51%第六屆
(83/10~92/10)
103 200(367~566)
51.5%翁岳生法庭(92/10~96/9) 43 67
(567~633)
64.18%賴英照法庭(96/10~99/10) 39 48
(634~681)
81.25%賴浩敏法庭(99/10~) 29 29
(682~710)
100%總平均 368 710 5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