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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提出與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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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提出與研究目的

「分別意見書」(separate opinion),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 分別意見書包含「不同意見書」(dissenting opinion)與「協同意見書」

(concurring opinion),至於狹義的分別意見書,則專指不同意見書而 言;所謂「不同意見書」,是指反對多數法官所作出之結論而提出之 不同意見,亦稱為反對意見書;而所謂「協同意見書」,則是指雖贊 成多數法官的結論,但對於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法律意見1。是以,

為避免混淆且精簡詞語,本文所稱之「分別意見書」,一律以廣義的 分別意見書稱之,即包含了不同意見書及協同意見書;而所謂的「分 別意見書制度」,則係指允許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及協同意見書之制 度;然若以「不同意見書」稱之,則逕指反對多數法官所作出之結論 而提出之反對意見書,合先敘明。

為何分別意見書這個概念會被創設?它的價值何在?我國現行 實務對於分別意見書是如何地運作?本文以下即就此議題漸次開 展。

素有偉大異議者之稱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Oliver W. Holmes 大法 官曾說過:「在邏輯形式背後,就判斷相對立法背景的重要性與相關

1 李建良,不同意見書與釋憲制度─德國與我國法制的比較研究,載:憲法理論與實踐(二), 2007 年 8 月,頁 417-418;陳俊榮,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之不同意見書,憲政時代,11 卷 1 期,1985 年 7 月,頁 3;陳瑞堂,不同意見之實務運作─美日與我國運作之比較研究,憲政時代,

25 卷 1 期,1999 年 7 月,頁 20;程春益,論裁判解釋之不同意見,律師通訊,197 期,1996 年 2 月,頁 63;湯德宗,大法官不同意見的實證研究,載:權力分立論新論(卷二):違憲審查與 動態平衡,2005 年 4 月,頁 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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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而言,往往是難以言喻且『無意識』(unconscious)的評論,這 是真的,而且是整個程序的根源和神經。你可以給任何結論的邏輯形 式。2」準此以言,認事用法,不外乎係法官之職責,然法律背後,

往往不只是單一的目的而已,而是存在著錯綜複雜、相互影響的多數 利益。因此,透過一套有邏輯的思維與辯證,得到的結論,也往往不 會僅是唯一。

若法官對於事件的評議心證不會同一,那麼在現行合議制度下,

最終的結論,就必須靠多數決的方式產生。而多數決,固然是民主國 家的重要原則,然而,少數的保護,也必須有所兼顧。司法評議結果 的少數該如何保護?不認同多數意見的少數法官,雖仍然在評議結果 上簽名,表示對於多數見解的負責,但是不被採納之少數的、不同的 意見,亦是在有邏輯的法學思維下,所生的產物,其價值與功能何在?

誠如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許玉秀所言:「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往 往只能宣達解釋結論,尤其合議的產物,往往也是妥協的結果,模糊 隱晦,甚或折衷矛盾,經常是必然。於是要能呈現意見交換、結論形 成過程,要能檢驗作成解釋之正當程序,甚而要能加強解釋的公信力 與拘束力,乃至於期待不管解釋結論如何,都不會成為社會進步的阻 力,協同以及不同意見書的輔佐,也就成為必要。3」合議下的產物,

必是你一言、他一語、我一句,之後加加減減所生之結論,然此結論 是否符合當初每一個參與合議者的心中真意,誠有疑問。藉由與分別 意見書的交互對照,來檢視多數意見理由與結論的邏輯性及正當性,

2 Oliver Wendell Holmes, The Path of the Law, 10 HARV.L.REV.457, 465-466 (1897).

3 許玉秀,透明的法袍─大法官解釋意見書(2003.10-2007.09),2008 年 2 月,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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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整個司法權行使的過程更加透明化,進而提升司法決定的公信 力。

喜歡看棒球,特別是會關心美國職棒消息的球迷,應該都知道「四 十二」這個號碼所代表的意義。Jack Roosevelt Robinson,第一個站上 美國職棒大聯盟舞台的黑人選手,在一九四七年四月十五日,穿著四 十二號球衣,以先發一壘手的身分代表布魯克林道奇隊上場比賽。在 那時的美國,無所不在的種族偏見強烈地左右著社會各個階層,像是 Robinson 這樣的非裔美國人,只被允許在黑人聯盟打球,而美國職棒 大聯盟,都是白人的舞台。Robinson 的加入,不僅改寫了黑、白球員 分隔的棒球政策;同年,Robinson 更以驚人的爆發力及對棒球的天賦,

獲得年度新人王的殊榮,並於一九四九年獲得國家聯盟的最有價值球 員獎,且在一九五五年,和隊友們一起打敗了死對頭紐約洋基隊,贏 得了道奇隊成軍以來第一次世界大賽的冠軍。

「對手強,我們就要更強。」美國職棒大聯盟因為 Robinson 的 加入,讓球員們之間的良性競爭更加活絡,每個球員都力求表現,以 換得總教練的信任與球迷的支持;因為球員管道的開放,讓世界各國 的好手齊聚一堂,同場較勁,使得美國職棒大聯盟成為世界棒球的最 高殿堂。多樣族群的聚集,讓球賽變得更好看;多元聲音之展現,應 該也能促成司法品質之進步與成長。分別意見書之公開,可以促使法 官間對話的平台更多元,更可以激勵多數意見充實本身的論證,應有 助於司法決定的品質更臻完善。

然而,依照我國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三條:「裁判之評議,

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及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評議時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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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有鑑於 此,我國現行司法實務,即依此規定,做出了「不允許普通法院法官 附隨判決提出分別意見書,而要求法官將評議時之不同意見,僅能記 載於評議簿中」的解釋。這樣的限制,是否會破壞司法審判時的對話 空間、是否會扼殺司法形成過程的檢視工具?換言之,現行評議簿的 機制是否能發揮其效用?分別意見書的公開,又是否能達成上述功 能?

這些疑問,均有待進一步就分別意見書落實之程度加以分析、觀 察,始能有更精確之說明。總的而言,我國現行體制,並不許普通法 院法官於判決中提出書面的異議,這樣的做法,是否妥適?尚值商榷。

爰分述如次。

我國歷年來的司法實務,都禁止普通法院法官於判決內附帶提出 分別意見書,舉例而言,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奉 司法院同年五月十日之函示,以院鼎文孝字第 1000003017 號函知所 屬全國各法院,其主旨如下:「請轉知貴院法官於審理合議案件時,

應確實遵守『法院組織法』有關評議保密之規定,請查照。」配合說 明第二點所提到的:「按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裁判之評 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評議時 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為落實上開規定,請轉知貴院法官於審理合議案件時,所持少數不同 意見,應僅記載於評議簿,不應具名附載為裁判書之一部分,以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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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規定。4」依此,目前我國實務即以上述法院組織法關於秘密評議 的規定,而作出判決不得附載分別意見書之認定。

然而,並非每個普通法院法官都將上開法院組織法的評議保密規 定視為聖旨。例如,前陣子轟動一時的蕭賢綸肇逃案5,因為被告的 父親涉嫌關說,影響法院判斷,而遭人「爆料」,使得持有不同意見 之法官心證外洩,進而引發社會關注。先撇開關說與否不談,若本案 中的受命法官沒有堅持自己心中的天秤,認定被告有罪,並藉由之後 的爆料管道,使關說事件曝光,則社會大眾也不會用放大鏡去檢視本 案、造成司法威信的動搖。

另外也是引起軒然大波的雲林縣長賄選案6,一審法院審判長罕 見地在判決文附上不同意見書,而認為被告有罪,以表明自己對於本 案判決的評價。雖然上級審法院依然維持原判,而認定被告無罪,但 這個不同意見書的小插曲,也引發司法院的介入調查,更引起人民的 討論。

前揭雲林縣長賄選案中,一審法院審判長係於案件未確定前,即 公布其不同意見之評議,因此有違反現行法之虞,然上述法院組織法 相關規定之目的究係為何?維護司法獨立?或是確保裁判確定前承 審法官能正確的依法審判,而不受其他因素所干擾?這些規定是否真 能達成上述司法獨立之目的?不無疑問。

4 錢建榮,解放法官良心(上):公開不同意見書芻議,司法改革雜誌,87 期,2011 年 12 月,

頁 54。

5 蘋果日報,司法黑幕何時了,最高院法官子肇逃,一審半年,二審無罪,2010 年 8 月 11 日,

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00811/32728528(最後造訪日期:

2013 年 7 月 8 日)。

6 自 由 電 子 報 , 蘇 治 芬 案 , 審 判 長 引 發 違 法 爭 議 , 2011 年 5 月 7 日 , 網 址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y/7/today-p1.htm(最後造訪日期:201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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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前述兩個普通法院法官,前者藉由爆料管道,後者則以判 決附錄的方式,均有助於人民瞭解司法的運作以及判決的不同聲音;

但是,持有不同意見的司法者,為何會遭受儼然不同的命運?前者被 譽為「勇敢女法官」,後者卻遭受法院內部自律委員會議處。令人不 禁想問,現行法院組織法之規定,真的能夠貫徹秘密評議原則嗎?

更令人覺得弔詭的是,同樣是獨立行使職權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與獨立機關,在「行政一體」的大帽子 底下,都可以有分別意見書的公開,而普通法院卻不行;遑論同具司 法地位之大法官解釋,更是將分別意見書制度發揮的淋漓盡致。其中 的差異,實令人匪解。這些都是本文研究的重點之一。

相較於普通法院,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實務中,分別意見書

相較於普通法院,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實務中,分別意見書